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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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在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纳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在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纳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在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纳税(2009—10—26 13:45:00)转载标签: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驻华机构人员杂谈一、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判定(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二)政策要点在华时间境内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境内所得境外支付或负担境外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境外所得境外支付或负担T≤(90天)183天征代表处常驻代表:征税其他:免税免免(90天)183天〈T≤1年征征免免1年∠T≤5年征征征免T〉5年征征征征(三)注意重点1、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华期间)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来华担任代表处常驻代表或工作人员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即在境内任职常驻代表期间虽少于183天,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也应缴纳个税。

二、外籍人员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收入来源的归属、税款计算)(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二)政策要点“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2>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是否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办事处、代表机构。

<2>所得是否还包括承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两项所得?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七条有相关的规定。

<3>是对条例18、19、20、23条收入确认时间的特殊规定。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非居民企业<4>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确定外国企业代码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确定外国企业代码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确定外国企业代码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确定外国企业代码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目前,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也为此下发了《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税征函〔1998〕29号),在上述规定和文件中只明确了属于中国法人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代码为“200”、外商投资企业的代码为“300”,而没有明确非中国法人的外国企业的代码。

各地在修改和使用总局的税收征管软件或统计涉外税收收入时都可能遇到这个问题。

为此,经与总局征管司、计划司商定,并征得国家统计局同意,现将外国企业的代码确定为“900”。

如果外国企业项下还需要子目,则应依次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910”、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920”、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930”、国际运输收入“940”、其他“950”。

c25885--010329ljk
——结束——。

2022年税务师《税法二》试题(网友回忆版)

2022年税务师《税法二》试题(网友回忆版)

2022年税务师《税法二》试题(网友回忆版)[单选题]1.某公司2021年5月15日,签订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房产交付使用时间是(江南博哥)2022年5月31日。

2022年7月15日,该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该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2022年7月B.2021年6月C.2022年8月D.2022年6月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单选题]2.企业取得的下列款项中,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A.未指定用途的账户奖励B.国家投资款C.增值税出口退税款D.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选项BCD,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单选题]3.下列关于同期资料保管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自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B.自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8年C.自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3年D.自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5年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单选题]4.居民个人取得的下列利息收入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国家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B.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利息收入C.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D.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选题]5.居民陶先生及70岁父亲2021年发生的医药费支出,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金额分别为16000和92000。

陶先生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可以扣除的大病医疗的最高金额是()。

A.1000B.78000C.80000D.16000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第五条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三 争取 建 立 发 挥 离 退休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作 用 的市场 机 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的企业离退休专业技术 人 员在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 , 在生产实践中有丰 富的经验 , 多数是低龄老人 , 基本健康 , 绝大多数有
愿望 并 能参加 科研 和生 产 活动 。 在我 国高 层次 人才
方税 务 局 :
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 ) 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 、
构 性质 证 明 。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 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 目的决定》 国发[ 0 1 号 )对外 国政府 、 ( 2 73 0 3 , 国际
组织 、 营利 机 构 、 民 间 团体 等 在 我 国设 立 的代 非 各 表机 构 给 予 免税 待 遇 审 批 的 管 理 层 级 已 由 国家 税 务 总局 调 整 为各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和计 划 单 列 市 直 国家税பைடு நூலகம்务局 。现对有 关 审批程 序 问题 通知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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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改革[冲 共 南昌市委 党校 学报, 0 ,( :8 4 . J 】 2 643 3— 0 0 )
■东税务总局关于外一政府等 在我■设立代囊机杓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曩的通知
国税 函[0 89 5 2 0 ]4 号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和计 划单 列 市 国家税 务 局 、 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11.07•【文号】国税发[1994]239号•【施行日期】1994.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7日国税发[1994]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中标产品的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按国税发[1992]14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够准确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一)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中标证明(正本);(二)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三)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四)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国税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一)准备阶段。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宣传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进 行归档 整理 。
第三 十八 条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纳 税
( ) 务机 关要 求提 供的 其他 资料 。 六 税 第五 条 代表 机构 税务 登 记 内容发 生 变化 或 者驻 在期 届满 、
服 务 投 诉 工 作 的 指 导 与 监 督
准) 日起 3 之 0日内 , 以下 资 料 , 持 向其 所 在 地主 管 税务 机 关 申报
办 理税 务登 记 : ( )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文 件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一 工 件 :
进 行调查 的 。 务 机关 可以 即时进 行处 理 。 税 第 三 十 四 条 纳 税 人 当 场 投 诉 事 实 成 立 的 . 投 诉 人 应 立 即 被 停 止 或 者 改 正 被 投 诉 的 行 为 . 向 纳 税 人 赔 礼 道 歉 : 诉 事 实 不 并 投 成立 的 , 理 投诉事 项的 税务 人员应 当 向纳税 人做 好 解释 工作 。 处 第 三 十 五 条 即 时 处 理 的 投 诉 案 件 , 后 应 补 填 《 税 服 务 事 纳 投诉 事项 登记表 》 行备 案 。 进
共和 国营业 税 暂行 条例 》 其实 施细 则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增 值税 及 《 暂行 条例 》 及其 实施 细则 , 以及相 关税 收 法律 法规 , 定本办 法 。 制
第 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 指 按 照 国 务 是
第 三 十 条 纳 税 服 务 投 诉 事 项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 日 内 办 O 结 ; 况 复 杂 的 , 受 理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 以 适 当 延 长 办 理 情 经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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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外通﹝2005﹞4号【发文日期】2005-03-16【实施时间】2005-03-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2004年度已开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属于汇算清缴范围的代表机构,均应进行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现将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要求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2004年度汇算清缴范围 (一)全年采取核实征收方式和经费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200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全年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2004年度无应税收入或只有个别季度申报纳税并已进行2004年度全年一次性申报的代表机构,不再按本文件的规定参加200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凡2004年度中各季度均申报及缴纳税款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200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对于2004年度内纳税方法有调整和变化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200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1、由核实征收方法改为经费换算收入方法,或由经费换算收入方法改为核实征收方法的,应按不同纳税期间分别填报申报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报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中应分段进行审计说明。

2、由核实征收方法或经费换算收入方法改为核定方法,以及由核定方法改为核实征收方法或经费换算收入方法的,若核定期内有应税收入,应按不同纳税期间分别填报申报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核定期内无应税收入,则仅就核实征收期间或经费换算收入期间情况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申报表,核定无应税收入期间的情况,应附送全年一次性申报表及说明。

在报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中应分段进行审计说明。

二、关于汇算清缴企业报送资料的问题 (一)根据代表机构所适用的纳税方法,申报类型分为A类、B类两种申报方式。

采取按照核实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代表机构适用A类申报方式,填报A类报表;采取核定利润率或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代表机构适用B类申报方式,填报B类报表。

A类申报方式需报送的汇算清缴申报表及资料见附件1. B类申报方式需报送的汇算清缴申报表及资料见附件2. (二)企业应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年度查账报告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内容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网上申报的问题 (一)对于实行网上纳税申报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纸质申报表及资料前,完成年度所得税网上申报。

(二)对于纳税方法发生调整变化,同一纳税年度采取两种方法缴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网上申报时选择所适用的申报表类型(A类或B类),分两个阶段进行两次申报。

(三)由于网上申报数据在申报成功后,企业不能单方面进行修改或重新申报。

因此各企业要对网上填报的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并校验成功后,再向税务机关进行数据的申报传输。

网上传输申报成功后,如发现数据错误,应持错误情况说明、申报表和申报卡到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审核并删除错误数据后重新填报。

(四)网上申报时限为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止。

(五)通过网上申报后,需打印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时,请将页面设置为A4纸报送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汇算清缴申报表及资料报送时限及要求 (一)采用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管理所报送打印出的纸质申报表和资料。

非网上申报的企业应先向我分局征收所进行汇算清缴数据申报,然后再向主管税务管理所报送打印出的纸质申报表和资料。

(二)汇算清缴的纸质申报表及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申报管理码(七位税务代码章)。

(三)企业报送汇算清缴纸质申报表及资料时,应提供报送资料的清单一式二份,由我局受理人员履行签收手续后退回企业一份。

五、关于汇算清缴补税、退税问题 (一)对于汇算清缴计算结果为补税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税款后,经税务机关审核,仍需补缴所得税的,应在收到我分局送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

(二)企业申报的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为退税的,应在收到我分局送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五日内,及时向我分局提出退税申请,并按照退税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六、关于延期申报的问题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2004年度所得税申报或备齐2004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向我分局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经我分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他有关报表、资料适当延期报送。

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为一个月,即至2005年5月31日止。

七、关于履行汇算清缴义务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规定的企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对于2005年4月30日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我分局批准延期申报的企业,我分局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下发《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时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5月31日。

(二)对于虽然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但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包括报送资料逻辑关系有误)的企业,我分局将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按规定时限报送或补报或重新按要求报送,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5月31日。

对于超过责令期限仍不报送的企业,我分局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核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送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核定的年度所得税税款缴纳入库。

(三)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我分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关于非公历年度企业汇算清缴的问题 经我分局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附件12004年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汇算清缴A类申报方式应报送的汇算清缴申报表和资料 适用A类申报方式的代表机构为采取核实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 1、营业收入表(A01) 2、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 3、财务费用情况表(A05) 4、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 二、附送的汇算清缴资料: (一)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单位金额精确到人民币元角分,保留两位小数)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原件 (三)2004年1至4季度预缴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复印件 (四)2004年1至4季度预缴所得税完税证税票复印件 (五)2004年度汇算清缴补税完税证税票复印件(有汇算补税的企业提供)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表附表复印件 四、非公历纳税年度企业应补充提供税务机关确认变更会计年度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采取2003年度与2004年度合并办理汇算清缴的企业,应提供税务机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用A4规格纸张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22004年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汇算清缴B类申报方式应报送的汇算清缴申报表和资料 适用B类申报方式的代表机构包括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方式和经费换算收入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 二、附送的汇算清缴资料: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原件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只限采取按经费换算收入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提供) (二)2004年1至4季度预缴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复印件 (三)2004年1至4季度预缴所得税完税证税票复印件 (四)2004年度汇算清缴补税完税证税票复印件(有汇算补税的企业提供)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表附表复印件 四、非公历纳税年度企业应补充提供税务机关确认变更会计年度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采取2003年度与2004年度合并办理汇算清缴的企业,应提供税务机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用A4规格纸张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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