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如何规范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规定及流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发票当事人)。
第三条发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三)便民高效,服务至上。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与内容第五条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
(二)普通发票,是指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
(三)其他发票,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种类的发票。
第六条发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二)开票日期;(三)购买方名称;(四)销售方名称;(五)商品或者劳务名称;(六)数量、单价和金额;(七)税率;(八)税额;(九)价税合计(小写);(十)价税合计(大写);(十一)开票人姓名;(十二)收款人姓名;(十三)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与领购第七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当依法开具发票。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二)税务登记证;(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开户银行和账号;(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对符合开具发票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领购发票。
营改增发票开具、使用相关规定

营改增发票管理相关政策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三、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营改增纳税人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发票规范管理

发票规范管理一、概述发票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发票规范管理是指企业在开具、使用、归档等环节对发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遵守税法和相关法规,防范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发票管理的重要性1. 合法性要求:发票必须符合税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发票的开具、填写、打印等环节,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准确性要求:发票上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包括购方、销方信息、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金额等,以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完整性要求:发票必须完整无缺,包括发票的原件、副本、抄报等,以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三、发票管理的具体要求1. 发票开具1.1 开票资格: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开票资格,包括税务登记、纳税人资格等,确保开具的发票具备合法性。
1.2 开票流程: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发票开具流程,包括发票申请、审核、开具、打印等,确保每一张发票都经过严格审核和控制。
1.3 开票信息:发票上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包括购方、销方信息、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金额等,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1.4 发票样式:企业应使用符合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发票样式,包括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等,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发票使用2.1 发票验真:企业在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进行验真,包括验证发票的真伪、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防止使用伪造或无效的发票。
2.2 发票归档: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发票归档制度,包括发票的整理、编号、存档等,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3 发票保管:企业应妥善保管发票,包括防止发票的遗失、损毁、篡改等,以确保发票的安全性和可读性。
2.4 发票使用限制:企业应严格控制发票的使用范围,包括限制发票的使用时间、使用对象等,以防止发票被滥用或非法使用。
3. 发票管理控制3.1 发票审查:企业应建立发票审查制度,对开具的发票进行审查,包括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等,以确保发票的合规性。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要求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要求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制的重要举措之一、营改增的落地,对企业经营和合同签订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和要求。
本文将从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合同签订等方面,详细介绍营改增对合同签订的要求。
首先,营改增之后,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完成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基础,同时也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
根据税务登记的要求,企业需要准备并提交相关资料,如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以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纳税身份。
只有完成税务登记,企业才能正常签订合同,否则将无法获得合同签订所需要的法人资格。
其次,营改增后的企业在合同签订中需要更加注重发票管理。
增值税发票是企业纳税的凭证,也是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时,需要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合同签订后的开票要求主要包括开票时间、开票金额、开票事由等。
同时,企业也需要合理保存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备税务部门的稽查和核查。
再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合同内容的法律合规性。
营改增对合同签订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互惠性等基本要素。
此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还需要重视纳税人的资质等级和纳税信用等级,以避免与信用不良的企业签订战败合同。
此外,营改增后的合同签订还需要留意税收政策的变动。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发展和税制的变化,税收政策有可能发生调整。
为了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了解相关政策的调整情况,确保合同内容与税收政策相符。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满足税务登记的要求,注重发票管理,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合同内容,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合同签订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只有在满足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增值税发票控制要点

增值税发票控制要点一、发票管理大形势打铁还需自身硬,侥幸心理可不灵二、发票开具与接收原则1、基本原则:证据链完整度2、营改增后发票开具与接收原则○1开票原则:尽量把发票开给跟我签合同的人。
○2受票原则:给谁付款就管谁要发票。
○3四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合同流一致,否则可能是虚开。
○4供应商审核:合同、发票、帐户、章○5回避现金: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6加强学习:加强财务部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
3、发票控制要点之开票环节开票申请→审核申请→发票开具→发票打印→发票盖章→发票传递→后续管理合规的发票各个部分的规范性要求发票控制要点之收票环节:勿踩雷区收票雷区之虚开发票○1不真实业务虚开(没有发生过的业务开具发票)○2变名虚开(餐饮开具会议费、差旅费等发票,食品的发票开办公用品)○3三流不一致虚开○4报销类型与发票类型不一致收票雷区之失控发票收票陷阱之餐饮发票收票陷阱之礼品发票收票陷阱之买一赠一发票陷阱之购物卡问题收票陷阱之进项抵扣问题(1)业务不该抵。
税收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的一些业务活动或经营行为作出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2)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项税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的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①一般纳税人会计记而未办理的。
收票陷阱之进项抵扣问题三、发票内部管理要点1、如何应对发票管理2、财务人员营改增后票据问题的自保措施☐九个统一:发票抵扣、成本扣除及税务稽查不可逾越的红线。
三流统一、三价统一、三证统一◆三流统一:货物流(劳务流)、资金流、票据流◆三价统一:合同价、发票价、结算价◆三证统一:税务凭证、会计凭证、法律凭证3、财务经理要关注哪些点○1内控制度要健全○2岗位职责要清晰○3采购与销售是重点○4风险早处置,雷区不能碰。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发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减少公司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及上级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公司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及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通过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发票的管理,控制税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外来发票的管理第四条公司外来发票接收部门(以下简称接收部门)是外部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对发票的合规性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接收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票据。
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财务金融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建立外来发票管理制度(附件一:《进项发票台账》);对外来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知识等的培训;对各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合同、账务等信息,对需要取得但未取得发票的事项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督促其尽快取得票据。
第六条加强对供应商(含服务提供商、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
在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加强对供应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资质、资料的审核,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合规发票;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对方在何时提供何种发票,我方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合规发票支付款项。
在选取供应商及发票种类时,要遵循“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的总体定价原则,“综合采购成本=不含税成本-进项税额×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率”。
其中,当提供发票种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含税成本=含税价格÷(1+适用税率/征收率)”;当提供发票种类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含税成本=含税价格”。
以票管税、以票控险、以票提效,加强运营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

以票管税、以票控险、以票提效,加强运营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摘要】本文从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说起,分析了铁路运营单位发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思考,提出了加强发票管理的措施、建议,从而达到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税收、以增值税发票控制税务风险,以增值税发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预期效果。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以票管税以票控险以票提效自从去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后,地税发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运营单位会计核算的发票也全部改为了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加严谨、科学,同时也因为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此对运营单位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以票管税、以票控制税务风险,最终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进行了调研。
一、增值税发票的作用、意义增值税发票(以下称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又是增值税抵扣的合法凭证,还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始凭证。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增值税发票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
企业加强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对防控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降低企?I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运营单位发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发票管理包括外部取得发票、向外部开具发票两部分。
铁路运营单位的发票均包括购买设备、接受服务等列入资产、成本费用,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提供运输服务、销售货物等列入收入,向外单位开具的发票。
为加强发票管理,路局制定了《昆明铁路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昆铁〔2014〕40号),从发票取得、开具,报销审核,领购、保管、存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运营单位从外单位取得发票的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运营单位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等商品,委托加工定制工具器具、委托修理汽车车辆、委托修缮房屋建筑物等,在业务发生或支付款项时,经办人均能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由于经办人员一般都为非财务人员,对发票开具常规性规定不清楚,对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认识不足,导致取得不合法、不合规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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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规范发票管理
一是准确划分用票纳税人类型。
按照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纳税人划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划分的标准是纳税人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
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按税收征管法有办证义务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有用票需求的,应自己开具发票,不得找税务机关或其他纳税人代开。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包括偶尔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和广大自然纳税人,他们有用票需求的,应找税务机关代开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其他合法单位代开,不得找其他自开票纳税人开具。
以此划分开票纳税人类型,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划清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各做各的事,不相互越位,不越俎代庖。
二是因地制宜满足纳税人需求。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纳税人都用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数量多,需求各异,必须结合各类纳税人的实际,采取不同的方法来满足他们的用票需求。
首先,对起征点以上和起征点以下纳税人要区分对待,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开票原则上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升级版,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税控器具费用从应纳税款中抵扣;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意愿,可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升级版、UK数字证书、原有地税税控器具、定额发票等方式开票。
其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其业务需求,区别开票。
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利用其他器具开票;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用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
再次,对行业特点不同的纳税人允许使用不同的税控器具开具发票。
针对饮食、二手房交易、停车管理服务、出租车、过桥过路通行服务等特殊行业,允许他们根据自身的特点,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版、卷筒、计价器出票、手撕定额等形式开票;最后,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合法代开机构进行代开。
他们有用票需求的,持合法证明,随到随开,当即缴纳税款或免税。
三是规范新老纳税人用票标准。
推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纳税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应享受一样权利,履行一样义务,统一用票标准。
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原增值税自然人是不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如此一来,这似乎对原增值税自然纳税人形成一种税收歧视。
在给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票优惠的同时,也要对原增值税纳税人自然纳税人销售其他可以抵扣的货物,需要代开专用发票也明确应该允许,以便他们享受同样的优惠。
另外,对原增值税不足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偶尔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也应比照自然人允许代开。
四是服务兜底,千方百计解决纳税人困难。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依法使用发票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更是一项权益的观念,不仅要
给予,更必须加以保障。
无论是自开票纳税人还是代开票纳税人,无论在任何时点,遇到用票困难,只要需求合法,在通过其他途径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最后都应无条件解决,不能因为纳税人用不上发票而导致其他权益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