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生物存在物的价值与权利论
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一要强调主客体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 作为主体的人既是一 种实体的存在,也是 一种关系的存在,这 种关系的存在使得他 既可以作用于社会、 自然,也可以被社会、 自然所作用,由此使 得作为主体的人与作 为客体的人、自然之 间具有了一种不可分 离的关系。
二要承认主体性是自主性与依附性、 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
• 许多花提前开放,英国的大山雀产卵期比半个世纪前提前了半个月 .........当动植物开始为适应气候变化主动做出适应性的调整时,人 类的行动还配得上“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的称号吗?
• 全球变暖也许是人类的掘墓人。当他们在门口扛着铁锹叩门时,我们只 有团结一致去果断应对,才能躲过这一劫难。
全球气候变暖(续)
• 弗兰西恩的《动物权利导论》。一百多年前, 如果谈到普遍人权,也会被认为是站不住脚的。 人类的思想是丰富多彩的;人类的创造力极其 丰富。在不同的时代,人类面对不同的境遇会 产生不同的思想和理论。这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重要的是应该允许有不同的想法,那样才会有 人类思想的创新。平等理性的争论和批评会有 益于思想的发展。你看历史上许多富有创造性 的思考都是论辩中或者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起 来的。
• 气候变化的历史比人类的历史长得多,人类正在品味着自酿的苦酒。我 今天所说的是:造成的气候气候变化是指近代人类燃烧碳化石燃料,所 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而造成全球变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当前只 有节能减排,放弃化石燃料,改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在生产生活中节 约能源,提高能效,减排温室气体,同时保护森林,减缓温室效应,全 方位的多管齐下,已成全球各国的共识,可是存在利益冲突和分歧上, 谁来减?如何减?减多少?就面临难题了。
保罗·泰勒(Paul Taylor )坚持自我良知 的平等主义。他认为,所有的生命存在物, 从变形虫到人类都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 每个个体生命具有目标,并且有一个目标 意味着达到它的意愿或需求。自身的目的 是自身的善。因此,所有的生命体是内在 的善。康德把“自身是目的”应用于有理 性的人类,泰勒则激进地把它扩展到所有 有生命的存在物。
自然权利论

自然权利论“自然权利论”属于环境伦理学的范畴,环境伦理学的诞生标志着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的转变。
人类中心主义:总是作为一种价值和价值尺度而被采用的,它是要把人类的利益作为价值原点和道德评价的依据,有且只有人类才是价值判断的主体。
环境伦理学在考察人对自然的关系道德关系时,提出了自然权力论、自然价值论。
自然权利论:生命和生态系统所固有的,根据生态规律,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以及生物在自然界中存在的合理性。
自然权利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权力者要求它的利益受到尊重。
2)权利所有者对侵犯他们的利益的行为提出挑战。
生态伦理学上最具争议的理论问题是伦理主体的问题。
环境伦理学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范畴,即是指人类与自然之间是否存在伦理关系或者自然是否伦理上的主体好具有内在价值的问题。
自然的价值论就在讨论自然的价值问题。
首先,价值的概念的确立,自然具有外在的工具价值。
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
张岱年曾指出,价值更深一层的含义,不同于满足人们如何如何的需要,而在于具有内在的优异特性。
这就说明了自然具有其内在的价值,其内在价值是不以人为尺度的价值。
即是,自然本身的机制,自然的自我满足、生存和发展;创造出有机体的差异,使生态系统丰富起来。
而我所认为的自然的价值就在于,自然作为其独特性而存在,它的不可替代性正是它的价值的体现。
就是说如果一个东西可以被任何其他的物质所取代,那么这个东西就可以没有存在的必要。
正如很多的现代的人造的科技产品,更新速度非常的快,旧物使用率非茶的低,那就是说明了那些东西只是暂时存在的。
而不是能够一直作为一个独特的品种、种类而可以存在。
在此,就是存在的意义召唤了存在着的到场。
而存在的意义同时依赖与存在者的存在。
而人类与自然界是持存的。
他们的产生、变化不是发生在各自的领域的,而是二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自然权利论反对虐待动物,主张组成生物共同体的所有生物拥有同等的权利,把人权观念扩展到自然界、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确立自然物权利的法理依据。
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

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人类对世界的认识总是存在着争议的,有人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
他们将人看成了判断一切事物是否存在的评判者。
而也有些人则否认这种观点,他们认为人类应该尊重自然、珍视非人类生命的生存权利,因为天地万物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力,任何一种生物的无限制的发展最终的结果只会走向灭亡。
他们则分别是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注意的代表。
关于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已经绵延多年。
一、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的利益作为价值原点和道德评价的依据,有且只有人类才是价值判断的主体。
它的核心观点有1、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只有拥有意识的人类才是主体,自然是客体。
价值评价的尺度必须掌握和始终掌握在人类的手中,任何时候说到“价值”都是指“对于人的意义”2、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中,应当贯彻人是目的的思想,最早提出“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是康德,这被认为是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论上完成的标志。
3、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如果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的活动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一切应当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人类中心主义实际上就是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目标的思想,它要求人的一切活动都应该遵循这一价值目标马克思特别强调人的主体性,他指出,人类主体性表现于精神生活中,就在于意识到了思维与存在的对立;人类主体性表现于现实生活中,则是以人对自然的全面控制与利用为标志的现代生活方式,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与发展。
人类中心主义有着强人类中心主义与弱人类中心主义之分。
强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由于是一种自在的目的,是最高级的存在物,因而他的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可以为了满足自己的任何需要而毁坏或灭绝任何自然存在物,只要这样做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把自然界看做是一个供人任意索取的原料仓库,人完全依据其感性的意愿来满足自身的需要,全然不顾自然界的内在目的性。
环境美德伦理学

环境美德伦理学简述在环境伦理学兴起的几十年中,大多数环境伦理学家都把注意力集中在“非人类自然的内在价值或道德关怀的可能性”上,很少有人从美德角度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
然而,针对复杂的环境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期,一些环境伦理学家开始从美德伦理学的角度阐述对自然环境的保护。
在他们的不断努力下,在环境伦理学领域兴起了一种新的理论——环境美德伦理学,到20世纪90年代这种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
环境美德伦理学是人们从美德视角关怀自然的新尝试,它使得环境伦理学趋于完整。
一、环境伦理学的贡献及当前的发展困境环境伦理学认为正是因为人类中心主义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排除在伦理关怀之外,才导致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物种灭绝等问题。
环境伦理学最主要的贡献是它依据生物进化论和系统科学,提出并论证了大自然具有系统价值,所有生物物种及其个体都具有内在价值,较为准确地确定了人类在自然界这个系统价值中的地位——人属于自然界,就应该敬重自然,和其他生物平等相处,而不能把自然界和其他物种看成供人征服和奴役的对象。
进入到2O世纪9O年代,环境伦理学开始呈现出某种停滞状态,在理论上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在实践中对很多现实问题无能为力,困难重重。
在理论层面,环境伦理学过于聚集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更多的只是以浪漫的方式来争论动物的权利,来抒发自己悲天悯人的宗教情怀,来提倡荒野体验,来抽象地谈人类与自然物的平等关系”,过度批判现代科技文明,从而极易导致对人类利益的疏远,对人类贫困的冷漠,忽视人类社会的差别性影响,最终忽视或消解人本身。
正因其理论上的缺陷,未能为环境保护实践提供可靠的道德基础和伦理支持,在实践中脱离实际,忽视人类社会的差别性,无力解决很多现实问题。
环境伦理学陷入了发展困境。
二、环境伦理学的新出路--环境美德伦理学环境美德伦理学是环境伦理学的一个新兴领域,它是用美德伦理学术语阐述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学说。
环境美德伦理为环境伦理的研究提供了新方法,用这种方法来研究环境问题,确立了人们的行为规范,树立了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道德标准。
我看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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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与非人类存在 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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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共同的家园—地球
从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 主义各自的概念框架中,我们 发现二者的争论其实是在一个 前提下进行的,这个前提就是 保护自然、保护环境,用伦理 道德的尺度对待地球、对待自 然。 在这个前提下,二者争论的焦 点主要是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相互认识的关系,价值关系三 个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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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中心主义
观点:
三种形态: 古代人类中心主义 核心观点:人是宇宙的中心 依据:地心说,基督教 近代(强势)人类中心主义 核心观点:夸大人的主体性和理性力量 依据:笛卡尔等人的理性主义;工业革命 现代(弱势)人类中心主义 核心观点:主张从人类利益或人类共同利益出发来协调人 类与自然的关系,把人类整体利益作为处理人类自身和生 态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 • 依据:诺顿(美国环境伦理学家);墨迪(美国植物学家) • • • • • • • • •
3
非人类中心主义
以三种理论为依据: • 以辛格、雷根为代表的动物解放权利论; • 以施怀泽、泰勒为代表的生物中心论; • 以利昂波德、罗尔斯顿、乔治•塞逊斯等 为代表的生态中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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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类中心主义
• 观点: •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可分为三个 主要流派: • 以辛格、雷根为代表的动物解放权利论; • 以施怀泽、泰勒为代表的生物中心论; • 以利昂波德、罗尔斯顿、乔治•塞逊斯等 为代表的生态中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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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焦点三:价值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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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人是价值尺度的标准,一切 应当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主张:1.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 值,认为自然界是一个动态系统,人类只不过是后来的 加入者,自然的价值在人类存在以前就已存在,人对其 具有客观义务 。2.自然界的权利,没有考虑到自然存 在物不具有权利、义务的意识,也不具有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的能力,因而不能成为“权利主体”。3.主 张不要对自然过程进行人为干预,也是不合逻辑的。 让人不要干预自然,实际上是抹杀了人的主体性、能 动性,这是不现实的。
第四章环境伦理学的流派和主张

2 非人类中心主义
(1) 动物解放(动物权利)论 (2) 生物中心论 (3) 生态中心论 (4) 生态女权主义
(1)动物解放论(Animal liberation)
★ 以辛格(P. Singer )为代表的动物解放论者认为,之 所以要平等地关心每一个人的利益,是由于每一个人都 拥有能感受苦乐的感觉能力。
★ 一个健康的平衡的生态体系,其中包括人与非人在 内,都应保持多样化状态。
(4)生态女权主义的基本观点
★ 人对自然的统治与男人从对女人的统治一脉相关。 ★ 强调多元思维方式在女性和自然解放中的意义。 ★ 倡导在关怀、热爱、友谊、信任、适当互惠等价值 观的指导下,去建立人与自然的新关系。
★ 自卫原则(the rule of self--defence) ★ 对称原则(the rule of proportionality) ★ 最小错误原则(the rule of minimumwrong) ★ 分配正义的原则(the rul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 ★ 补偿正义的原则(the rule of restitutive justice )
1 人类中心主义(shallow ecology)
(1) 基本依据 (2) 基本派别 (3) 主要观点 (4) 基本评述
基本依据
★ 由于人具有理性,使他可以把其它非理性存在物当 做工具来使用; ★ 人类之外其它自然存在物的价值是人的需要的投射; ★ 道德规范只是调节人的行为,它所关心的只是人的 福利。
★ 不伤害原则(the rule of nonmaleficence) ★ 不干涉原则(the rule of noninterf fidelity ) ★ 补偿正义的原则(the rule of restitutive justice )
生命论的内容及含义

生命论的内容及含义
生命论是哲学领域中研究生命的本质、起源、意义和价值的学说。
它探讨生命的起源、生物的本质、生命的进化、生命的目的等诸多问题,并试图解释生命在宇宙和人类存在中的意义。
生命论的内容和含义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生命的起源和进化:生命论探讨生命是如何从非生物物质发展演化而来的,涉及到生命起源的理论、生命的进化过程和机制等。
2. 生命的本质和特征:生命论探讨生命的本质和特征,包括生命的定义、生命的组成结构、生命的特殊属性和功能等。
3. 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生命论涉及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探讨生命的目的和存在的意义,以及生命对于个体和社会的价值和意义。
4. 生命伦理学:生命论还与伦理学有关,涉及到生命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包括生命的尊重、生命的权利、生命的伦理原则等。
5. 生命的发展和成长:生命论关注生命的发展过程,包括个体生命的成长、生命的发展阶段、生命的变化和适应等。
生命论对于人类思考生命的本质和意义具有重要的价值,它不仅关注科学和哲学的层面,还涉及到伦理、宗教、人类存在和个人的体验等多个方面。
不同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文化背景可能对生命论有不同的见解和观点,因此生命论的内容和含义也会因此而有所差异。
瑕疵担保责任

1、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 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 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 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从买卖合同之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交付 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由此产生 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 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如果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 瑕疵担保责任。另外,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能将买卖标的之财产权之全部或一部,移转于买受人,或移转之财产 权不完全时,所生出卖人之担保责任,构成了出卖人另一项重要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理论肯 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 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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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物存在物的价值与权利论
作者:张玉玲
来源:《知识文库》2016年第04期
进入19、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高速发展的工业文明带来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危机问题威胁着地球上人类的利益,危及到地球上生命系统的生存以及人类的未来。
昔日的蓝天白云、青山绿水、鸟语花香,被城市的粉尘漫天、噪音隆隆所淹没,已经成为了人们久违的期盼。
围绕着这个日益令人担忧的人类生存环境问题,学者们从各个层面进行彻底的反思。
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坚持只有人才有价值,万事万物具有属人的属性,离开了人一切无从谈起,主体尺度和价值尺度的合二为一使人成为宇宙万物的“最高目的”,其出发点和归宿最终都是人类的利益,导致的结果是“在不公正的世界中,个人和社会贪婪造成的生态问题越来越严重”。
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观则认为,人与所有其他生物及实体作为整体相关的部分,他们的内在价值是平等的,主张突破传统道德只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界限,希望将伦理学的应用范围扩展到人与非人存在物(包括动物或所有生物或整个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
生态中心论又称生态整体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承认自然除了工具价值以外还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价值,并以此论证非人类存在物的道德身份的合法性,主张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包括大地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
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转变,则是基于自然的内在价值的论证而展开的,也是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支点,这些争论的实质就是确定人的宇宙地位,重新界定人与自然界的关系。
一非生物存在物的“内在价值”
作为高一级的动物--人类所生存的环境资源,包括非生物资源和生物资源,是人类可以利用的物质与能量,而非生物资源是指非生命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留下人类烙印的人工改造过的自然的资源,包括大气、水、土地、能源、矿产资源等。
影响生物生活的非生物因素主要指无机因素,无机物蕴含着有机物的生命和生存,阳光、空气、水和矿物质等多种非生物因素起着综合作用,任何一种因素的改变都会波及生物的生存和繁殖。
“内在价值”,用美国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的话说,就是指那些在自身中发现价值而无需借助其他参照物的事物。
内在价值客观地存在于生态系统中,使我们既要对生态系统中具有内在价值的动植物负有义务,又要对创造并保护这个生态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当然包括非生物的存在物,不管他们暂时对人类是有益的或是有害的,我们都应当关照到它们的权利和价值,借以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
二非生物存在物的价值、权利与边际效用论
纵观学界的各种观点,针对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本人认为厘清空气、阳光、河流、矿藏等非生物存在物的内在价值,是我们亟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既然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空气、阳光、水、矿产资源等非生物存在物,那么,非生物存在之于人类,也应该具有价值和权利。
作为生态系统有机组成部分的非生物存在物,从人类的长远的利益来看意义重大,要拥有一个健康的生态系统,就像人拥有完整的身体器官一样,人类应该保护有机系统的每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更没有理由和资格滥用自然存在物。
大自然的存在物,不管目前看来对人类有益还是无益,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非生物存在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像空气、阳光、水等自然资源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而人类却忽视了它们的重要性,这其中的缘由就在于人类的主观的心理感受。
根据西方经济学的边际效用理论,人们对物品的欲望会随着欲望的不断满足而递减。
物品满足欲望的能力就是物品的边际效用,像水、阳光、空气等非生物存在物,在人们生存中实际效用很大,缺少了它们,人类无法生存,但价格很低;黄金效用相比较少,但价格却很高,这就是经济学中的著名的“价值悖论”。
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从国家和制度层面去合理利用非生物存在物,既能满足人类的消费需要,又不超越大自然的极限。
三马克思主义视野中非生物存在物之于人类
针对环境污染、资源枯竭、能源危机以及粮食短缺等一系列生态危机,我们必须转换观念,重新审视我们生活的环境--大自然的恩赐,尤其是非生物存在物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价值,真诚地守卫我们的家园。
人是“牢固平稳的地球上吸入并呼出一切自然力的现实的、有形体的人……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
”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包括人自身的生产和物质资料的生产,只有吸取大自然的营养,人类才能持续健康的生存和发展。
面对有限的自然资源,人类生存的危机警告我们,单靠掠夺自然资源而幸存下来的经济是不可持续的,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哲学、生态伦理学、社会伦理学的头等问题。
保护非生物存在物,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是对环境退化进行的哲学反思,研究人类与自然之间道德义务关系,主张把道德关怀扩展到人(包括其他生物)之外的各种非生物存在物,是一种全新的伦理思潮和价值观。
对非生物存在物价值与权利的反思,有利于引导人们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自然界一个组成部分的人与自然是对立的吗?人究竟有多大价值,在自然中占据怎样的地位?其它各种自然物是否有存在权利?它们又有多大价值?人对环境和各种自然物所作的行为是否存在道德问题?人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在整个生态系统的位置是什么?……正确认识和维护非生物存在物的价值和权利,明确人类在生态环境中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以丰富和发展生态伦理和生态哲学的研究。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