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公租房信息系统第二期培训及上线联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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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系统登录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系统登录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系
统登录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函[2016]35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0.24
【实施日期】2016.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系统登录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
(黑建函〔2016〕357号)
各市(地)、县住建系统相关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各使用单位:为优化发展环境,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系统)各使用单位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我厅自2016年11月1日起将对平台系统的登录方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登录方式为身份认证锁(U盾)和用户名加密码两种方式并行,届时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数据安全性、使用频次等需求,自主选择使用身份认证锁(U盾)或用户名加密码的方式登录平台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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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建质[2009]2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28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切实把好事办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要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特点,制定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等项制度。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抓好落实1、落实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由各级住房保障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定期对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严格查处,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2、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补充修订内容》等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对每套住宅进行全部检查,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黑建审〔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的通知黑建审〔2020〕4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局,相关归口各单位:为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调研讲话精神,不断改善提升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全省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建设管理,确保配套设施同步建设(一)强化顶层设计。

充分发挥城市设计在住宅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城市整体设计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要求,配建教育、医疗卫生、养老、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合理确定10分钟和15分钟生活圈的规划建设内容。

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项目,要在科学评估周边既有设施基础上按需配建。

住宅分期建设时,应当有相应的可供过渡使用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必须配建过渡性生活垃圾转运设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参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地方实际,统筹细化和完善新建住宅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内容和形式,优先实施排水防涝、雨污分流设施建设。

建设单位在报审新建住宅工程施工图时,应同时报审上述配套工程的施工图。

设计单位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实际需求,按规划条件和相应标准规范,同步进行新建住宅和配套工程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根据项目详细规划和提出的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对住宅的配套工程一并进行施工图审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建领域安管人员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建领域安管人员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建领域安管人员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2020〕1645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建领域安管人员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2020〕1645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企业、人员: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持续打造全省住建领域“办事不求人”政务服务品牌,用“键对键”减少“面对面”,提升全省住建领域安管人员管理工作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省住建厅基于省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开发了新版安管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管系统),并定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管系统入口及登录方式(一)安管系统入口:黑龙江建设网()—政务系统(http://219.147.76.5:7507/Default.aspx)-业务申办(网上办事平台)-人员证书事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

(二)安管系统登陆方式:数字证书锁(CA锁)登录。

二、安管系统功能(一)信息入库:安管系统以政务系统企业信息库和人员信息库为基础信息库。

已入库企业及人员无需重复录入基础信息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办理业务:安管系统可在线办理安管人员证书申请、证书变更、证书延续、证书调转及证书注销等全部安管人员资格证书业务。

(三)证书发放:业务办理后签发电子证书,具体样式见附件。

三、适用范围在黑龙江省内建筑企业从业且持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管人员。

四、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安管系统是我厅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工作。

全省住建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协督促相关单位及人员使用安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实现安管人员资格证书审批“不见面”、“零跑动”的“放管服”改革目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50号提案的答复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50号提案的答复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5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黑建函〔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50号提案的答复黑建函〔2020〕110号李岩委员:您提出的《采取“互联网+”新模式解决二次供水污染让百姓喝上放心水的建议》第450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进展情况一是开展专项行动。

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城镇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作为主要任务进行推进,其中包括启动我省13个中心城市建成区内老旧散小二次供水设施及管网的整合、理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和完善价格机制。

对加强城镇供水信息化建设,初步建立具备水质、水压、水量、能耗数据及供水设备运行情况收集、报送能力的供水数字化平台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规范工作标准。

为规范省内城市既有小区二次供水改造工作,提高改造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城镇二次供水改造技术导则》,围绕设计、施工、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规范行业行为。

按照国家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有关规定,我厅于每年12月份对县级以上城市进行全覆盖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评估,评估组已及时将发现问题清单反馈当地,并要求限期整改。

印发了《关于落实〈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管理。

三是加强交流培训。

为加快推进全省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进程,我厅在绥化市开展了全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现场会,交流经验、明确标准、提出要求,从系统性考虑提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四是推广先进典型。

对经验成熟、做法先进的城市进行了推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会议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会议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会议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黑建办〔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会议规则》的通知黑建办〔2018〕14号各市(地)、县(市)住建系统归口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和提高住建系统各类会议的质量和效果,严肃会议纪律,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会议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类别第三章参会人员第四章会议召开第五章会议纪律第六章请假制度第七章结果通报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提高住建系统各类会议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住建系统会议遵循以下原则:1.主题明确。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省住建系统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因事制宜。

2.精简高效。

减少各类会议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

会前充分调研,精心准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3.纪律严明。

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严肃会风会纪,使守纪律、讲规矩从“约束”变为“自觉”。

4.落实有力。

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各参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住建系统各类会议,遵守会议规则,确保会议取得实效。

第二章会议类别第四条全省住建系统工作会议。

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住建部的重要决策,总结上一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部署下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会议由省住建厅厅长召集,一般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黑建规范〔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21〕2号各市(地)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2019年以来,省住建厅联合省直各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中介)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广泛宣传资金监管相关政策,规范了存量房交易和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按照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中只有房地产经纪而无住房租赁的企业,只能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经营范围中只有住房租赁而无房地产经纪的企业,只能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加强租赁房源信息管理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协作,确保房源的真实性和可交易。

各有关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房源信息,应及时将发布信息平台企业情况推送至网信部门,网信部门应及时督促发布信息平台企业对信息进行下架处理。

三、严格合同网签备案管理2018年,省住建厅、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制定《黑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HF-2018-0510),各地住建部门应当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使用该示范文本。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黑建房[2008]3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黑建房[2008]3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黑建房[2008]34号)各市(地)、县(市)房产(建设)局:根据国家《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的相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房屋所在地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农垦、森工系统的房屋登记工作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管理。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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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公租房信息系统第二期培训及上线联网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5.14
•【字号】〔2020〕582号
•【施行日期】2020.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公租房信息系统第二期
培训及上线联网工作的通知
〔2020〕582号有关市(地)、县(市)住建局(房产局、保障中心)、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按照住建部统一部署,为加快推进我省公租房信息系统上线联网工作,完成年度计划任务,按照《黑龙江省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和2020年公租房工作要点工作安排,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租房信息系统第二期培训及上线联网工作方案》(见附件1,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抓好培训工作。

各市县(见附件2)要按照《工作方案》的安排,与当地建行分行(支行)共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选派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确保上线联网工作顺利实施。

请各地于5月15日前将培训报名回执(见附件3)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报送至我厅。

二、组织抓好上线联网。

培训结束后,各市县要与当地建行分行(支行)建立工作联系,密切配合,立即开展公租房信息系统上线联网工作,及时解决发现的问
题和困难,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有序抓好当地的公租房信息系统上线联网工作,确保质量效益。

三、加强跟踪问效。

请各市县从6月份开始每周填报《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表》(见附件4),于每周五前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报送至我厅。

我厅将建立上线联网工作周报制度,进行跟踪问效,并对工作推进不力、整体进展缓慢的市县进行通报和约谈,督促各地按要求完成上线联网任务。

联系人:赵岳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1.黑龙江省公租房信息系统第二期培训及上线联网工作方案
2.参加培训市(地)、县(市、区)名单
3.培训报名回执
4.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4日附件1
黑龙江省公租房信息系统第二期培训及上线联网工作方案按照住建部加快推进公租房保障信息化建设的部署安排,我省在完成第一批市县上线联网工作的基础上,为有序抓好第二批市县开展公租房信息系统培训及上线联网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培训目标
加快推进全省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公租房信息化管理水
平,实现公租房数据“及时、准确、全覆盖”,确保10月底前各市县完成公租房信息系统上线联网任务,实现全省系统上线运行、数据联网。

二、培训安排及方式
(一)培训安排
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00-11:30,提前15分钟入场,时间半天。

(二)培训方式
各市县参加人员到当地建设银行分行(支行)采取电视电话会议方式集中组织实施。

三、培训人员
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鸡西市、双鸭山市、鹤岗市、七台河市、伊春市、黑河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及所辖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见附件1),负责公租房业务管理同志1名和公租房信息系统操作使用人员1名。

四、上线联网实施步骤及数据指标
(一)2020年8月底前,各市(地)要对照贯标装数模板完成存量数据梳理和数据检核,完备系统上线运行的相关软硬件环境,完成数据录入和系统测试工作,实现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数据联网。

(二)2020年9月底前,各县(市)要对照贯标装数模板完成存量数据梳理和数据检核,完备系统上线运行的相关软硬件环境,完成数据录入和系统测试工作,实现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数据联网。

(三)2020年10月底前,我厅联合省建行对完成公租房信息系统上线联网的市县进行工作验收,全省实现系统上线运行、数据联网。

(四)各市县完成上线联网任务需录入的数据指标:公租房房源数据,1000套以内的市县全部录入,1000套至5000套以内的市县录入1000套,5000套至10000套的市县录入2000套,10000套以上的市县录入3000套;实物配租数据,
录入已录房源相对应的保障家庭信息;租赁补贴数据,录入2019年补贴发放信息。

各市县要于2021年8月底前完成本地全部历史数据录入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全国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是住建部联合建设银行共同筹划、部署安排的重要工作,是提升公租房保障管理水平,实现公租房保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加强领导,确保培训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调,联合推进。

公租房信息系统上线联网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和当地建行分行(支行)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共同推进,各市县要与当地建行建立工作联系,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完成本地公租房信息系统上线联网任务。

(三)明确人员,重点实施。

为保证公租房信息系统上线联网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市县要充分做好本地的前期准备工作,选择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实施专人操作管理。

各市(地)要做好所辖区的人员培训工作,加强本地数据录入的人员力量,确保按时完成。

附件2
参加培训市(地)、县(市、区)名单
齐齐哈尔市:齐齐哈尔市本级、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龙江县、依安县、泰来县、甘南县、拜泉县、富裕县、克山县、克东县、讷河市。

佳木斯市:佳木斯市本级、桦川县、桦南县、汤原县、抚远市、同江市、富锦市。

鸡西市:鸡西市本级、鸡东县、虎林市、密山市。

双鸭山市:双鸭山市本级、饶河县、友谊县、集贤县、宝清县。

鹤岗市:鹤岗市本级、萝北县、绥滨县。

七台河市:七台河市本级、勃利县。

伊春市:伊春市本级、铁力市、嘉荫县、汤旺县、丰林县、南岔县、大箐山县。

黑河市:黑河市本级、嫩江市、逊克县、孙吴县、北安市、五大连池市、五大连池风景区。

绥化市:绥化市本级、望奎县、肇东市、庆安市、绥棱县、安达市、兰西县、海伦市、青冈县、明水县。

大兴安岭地区:大兴安岭地区本级、漠河市、呼玛县、塔河县。

附件 4.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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