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南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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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转让期间涉及的相关税费及计算

不动产转让期间涉及的相关税费及计算

一、住房(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为自然人)(一)转让方需承担的相关税费1.增值税(1)征收率5%。

计算公式:成交价格/(1+5%)×5%。

(2)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注:满两年如何确认?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按照熟先的原则确认。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1 年12 月31 日,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

(注:政策到期后是否延续,暂未出台相关政策或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3.个人所得税(1)查账征收,税率为20%。

纳税人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计算公式:(成交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后)×20%(2)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3)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1.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2.家庭唯一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4.印花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受让方需承担的相关税费1.契税(1)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

计算公式:(成交价格-增值税税额)×3%。

(2)自2016 年2 月22 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河南省城中村改造税收

河南省城中村改造税收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废止了财税[2005]45号第二条规定对比原来的规定,新政策将“住房”修改为“房屋”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重申,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7字体:【大】【中】【小】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费,旨在调节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和程序,我国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征收范围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无论是出售、赠与还是以其他方式转让,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 土地出让: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出让方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3. 土地置换:对于土地置换行为,即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块土地的所有者,同样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征收标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税率为10%。

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的10%需要作为土地增值税缴纳给国家。

2. 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差额法”,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减去购置土地的成本作为纳税依据。

3. 纳税期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四、征收程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并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2. 税务审核: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和购置土地的成本。

3. 税款缴纳:审核通过后,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增值税款项缴纳给税务机关。

4. 税务监督: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税务义务。

五、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我国对土地增值税征收实行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首次购房优惠:对于首次购房者,其购买的房产所得的土地增值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免征政策。

现行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

现行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

现行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1、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 ]48 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 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2、个人互换住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 ]48 号)第五条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 ]137 号)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个人销售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4、销售普通住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3.12
•【字号】豫人社办〔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经研究,现将2020年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予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含)起执行。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报省厅备案后生效。

在当地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生效前,按本通知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附件: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
2020年3月12日
附件
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

河南省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河南省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文件依据
豫地税发[1997]160号豫地税函[2004]125号
与第一阶段相同
豫地税发[1997]160号豫地税发[2007]16号
豫地税发[2010]28号豫地税函[2010]202号
制表日期为:2011年8月,具体政策以相关核定征收率为0.8%;2、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核定征收率为1%;3、凡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按1%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
1、普通标准住宅1.5%;2、除普通标准住宅及土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5%;3、土地5%;
1、普通标准住宅2%;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4、符合六个条件之一的8%;
河南省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第一阶段(2004年11以前)
第二阶段(2004年11月-2007年1月)
第三阶段(2007年2月-2010年4月)
第四阶段(2010年5月1日之后)
特点
查账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
对新项目采取按项目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鉴定为查账征收方式)
无论新老项目均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审查纳税人清算申请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同意可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预征率
1、预售民用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2、预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3、凡预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按3%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
与第一阶段相同
1、普通标准住宅1.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4、经济适用房0.5%;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2024修正)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2024修正)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除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用地;(二)军事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划拨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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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7]160号)部分失效
2、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16号)部分失效
4、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部分失效
5、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
6、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7、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8、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部分失效
9、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10、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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