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企业登记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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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1、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第三条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

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情况对附件所列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一)国别(地区)投资环境;(二)国别(地区)安全状况;(三)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四)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五)国别(地区)合理布局;(六)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六条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第七条核准程序(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特殊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特殊目的)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外汇登记(新设类)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B、C):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 )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注释:外方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栏。

中方投资者为个人时“营业执照号码”填写“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

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号:批准日期:并购方式:转股并购□增资并购□(请企业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选择A、B、C):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09.14•【文号】商合发[2005]447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五年九月十四日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中资企业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须向所在国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三条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报到登记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四条中资企业报到时应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交《报到登记表》,并附以下材料:(一)商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三)注册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建立中资企业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加强与中资企业的联系,做好协调指导服务,为中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便利。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网络系统自动赋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填报指南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

投资主体在填报项目备案表时,如果拟开展的项目不涉及有关内容的,可以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不再填报。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附件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扫描件;通过纸质材料申报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实际情况特殊,难以提供有关附件的,投资主体应提供替代性材料,或者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

除“附件清单”明确要求的附件之外,投资主体自主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作为项目备案表附件一并提交。

一、关于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一般应包括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地和反映主要投资内容的关键词。

比如:A在甲国新建玩具制造厂项目、A并购甲国B企业50%股权项目。

二、关于投资主体情况1、项目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按出资额大小逐一填写各投资主体有关信息。

2、“企业名称”“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以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为准。

3、“近两年信用情况”: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

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如被列入,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

比如:某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境内公司制企业A。

A的股东包括A1(控股股东)及B1。

A1是境内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是自然人A2;B1是境内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是自然人B2。

按照“逐层穿透”的原则,申报单位应填报A、A1、A2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和近两年信用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1.03•【文号】财清[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财清〔19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了《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现印发给你单位,请布置所有境外企业、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一: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附件二: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附件一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一、编表要求:(一)境外企业、机构要按照本报表统一规定内容、范围、口径和计算方法,在内外帐合并的基础上准确填报。

(二)本报表均以1994年12月31日24时为统一时间点。

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帐面值应与向境内主管机构编报的1994年度财务决算数一致。

(三)本报表的金额单位:基础表以本位币和美元两种币值为单位;汇总表以美元为单位。

(四)境外企业、机构本位币折算美元均以规定时间点驻在国或地区本位币对美元的汇率牌价折算,其中国家派驻境外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和驻在国或地区本位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较大的境外企业,应以外交部统一发往各驻外使领馆的内部比价计算。

(五)报表须按要求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

尤其要注明境外企业、机构、驻在国和地区代码、境外企业单位中英文名称,直接主管单位代码,经济部门代码、企业单位隶属行业代码等封面标识内容。

企业、机构负责人要签字盖章,方能上报。

(六)本报表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汇总方式上报,即:境外各企业、机构填报本企业、机构报表后,上报国内直接主管部门、地区和单位清产核资机构,国内主管部门、地区和单位清产核资机构再按财务隶属关系,将境外企业、机构上报的报表审核叠加汇总后报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一式二份,并附送汇总软盘和基层企业、机构软盘各一份。

中央企业境外项目信息监测系统--填报指标说明书V1.0

中央企业境外项目信息监测系统--填报指标说明书V1.0

国资委国有企业大数据综合监测分析系统中央企业境外项目信息监测系统填报指标说明书(V1.0)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目录第一章填报总体说明 (1)1.1 填报基准时间 (1)1.2 填报范围 (1)1.3 上报要求 (1)1.4 填报要求 (1)第二章填报指标说明 (2)2.1 机构人员基本信息表 (2)2.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表 (11)2.3 境外投资项目基本信息表 (17)2.4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 (24)2.5 境外股权投资项目管理 (28)2.6 境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31)第一章填报总体说明1.1填报基准时间报表数据都基于填报当前项目阶段或当期最新的企业和项目相关数据。

1.2填报范围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对外承包、固定资产投资、股权产权投资项目相关数据;所有的企业均只填报本单位的报表数据,不是母公司报表数据或合并报表数据。

1.3上报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使用《中央企业境外项目信息监测系统》完成数据的逐级上报、审核;各填报企业在进入系统后需首先完善本企业的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签订后及时上报项目信息,最迟合同签订当月末;项目信息在国资委接受后,相应项目阶段有完成的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各企业应严格审核下级单位的上报数据。

1.4填报要求填报项目信息前需先完善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各种数据填写完整。

如遇到跳出的提醒窗口,请按照提醒要求填写各指标项,直至无提醒项;填报的各类数据应为实际经营口径的数据。

第二章填报指标说明2.1机构人员基本信息表指标解释:1、中文全称:境内企业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全称。

境外企业录入翻译后的中文。

经商务部办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采用该证书名称;信息由上级管理单位在系统中进行组织机构创建时填录。

最新(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最新(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

外汇局在本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后返还给申请人,并留存复印件。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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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模板】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模板】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投资主体名称:投资主体代码:境外投资企业注册币填表说明: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指境内主体在境外以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5、成立方式中的“新设”、“并购”和“其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设立方式勾选。

6、“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7、“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之前,如因项目前期调研、招投标等原因需汇出资金的,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8、“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主要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投资项目性质、境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动。

9、“增资”指境内主体增加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0、“减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1、“减中方实际出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已到位实际出资。

12、“中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尚未到位出资。

13、“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4、“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5、“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6、“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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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企业登记信息表
2.1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境外企业中文名称
境外企业英文名称
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编号
投资国家|地区
境外企业类型
投资所属行业
投资项目性质
设立方式
2.2境外企业投资情况
投资币种
协议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境内投资者协议投资总额
境内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
境内投资者协议投资总额比例
境内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1、现汇
1.1自有外汇
1.2购汇
1.3国内外汇贷款
1.4其它
2、实物
3、权益投资
4、境外解决
4.1利润再投资
4.2其它
5、其它
6、协议投资总额
注:1、若境外、境内投资者超过一个的,可复制表2.3、2.4、2.5进行填写;2、表2.5中,1=1.1+1.2+1.3+1.4;4=4.1+4.2;6=1+2+3+4+5
2.3境外投资者协议投资情况
投资者名称1
国别或地区
协议投资额
所占注册资本
协议投资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利润分配比例境内投资者名称1
营业执照编号
利润分配比例
协议投资额
所占注册资本
协议投资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境内投资者联系人
联系电话
2.5境内投资者出资形式计划
境内投资者名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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