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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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 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 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新)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

(新)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规范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简称创业基地,下同)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积极创办更多的中小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强民生工作,开展全民创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场所和各种创业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管理规范,公益性强,滚动孵化作用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创业基地是中小企业孕育和成长的摇篮,是有效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实际情况,创业基地主要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市场牵动型、商贸物流型和龙头带动型。

第四条创业基地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就业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盘活存量资产,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省工信委负责全省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省级创业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创业基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省级创业基地的条件第六条省级创业基地的基本条件:依法设立、运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为初创企业提供零收费或低租金厂房、场地及多方面的公益性或低偿服务,创业基地内基础设施比较齐备,服务功能完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创业基地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创业基地一般应具有滚动孵化功能。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皖人社秘[2013]202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精神,特制定《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5日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规范、扶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由民营企业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为初始创业者提供低租金的生产、经营、管理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场所,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三条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有效利用开发园区、闲置场地、专业化市场、写字楼等各类适合聚集创业的场所,与地方的产业优势、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孵化基地主要为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城乡劳动者初始创业(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以下简称“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孵化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一)园区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店铺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店铺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本文档旨在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事项,以促进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和创业者的顺利入驻。

1. 基地入驻条件
* 创业项目有较高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 创业者具备一定的创业经验和能力;
* 创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
* 创业项目要与基地定位和产业发展相契合;
2. 入驻申请和审核程序
* 创业者向基地提交入驻申请,包括项目简介、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 基地对申请进行审核,重点考察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和创业者的背景与能力;
* 审核通过的创业者将收到入驻邀请,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入驻费用;
3. 基地服务和支持
* 基地将为入驻项目提供办公空间、设备和基础设施等;
* 基地将提供行政、法务、人力资源等专业支持服务;
* 基地将组织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活动,促进资源共享与互助;
4. 创业项目退出机制
* 创业者在项目发展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变化,可向基地申请退出;
* 基地将依据合同约定,协助创业者完成项目退出手续;
* 创业者需按约定期限腾退基地提供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5. 其他管理要求
* 创业者应当遵守基地管理规定,保持公共秩序和工作环境的整洁;
* 创业者应当及时向基地报备项目进展和运营情况;
* 基地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奖惩;
本管理办法经基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如有任何变动,将进行及时修订和公告。

办法施行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管理制度)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壹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于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和目标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运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管理条例

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管理条例

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创新创业政策,为加强创新创业孵化工作,促进创业创新成果转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孵化基地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孵化基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场所和设施条件,提供创新创业相关服务。

第四条孵化基地的设立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五条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孵化基地应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提供资源支持、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条孵化基地应定期组织创新创业活动,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和共享。

第三章孵化基地的服务与支持第八条孵化基地应提供创新创业项目的评估和筛选服务,帮助申请者优化商业计划、完善创业方案。

第九条孵化基地应为入驻企业提供辅导和培训,帮助其提升管理能力和创新创业技能。

第十条孵化基地应积极联络和协调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资金、场地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应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推动科研成果与产业需求对接。

第四章孵化基地评估和退出机制第十二条孵化基地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对入驻企业进行创新创业成果评价。

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应建立退出机制,对未能达到一定规模和效益的企业及时进行退出,为新进企业腾出资源。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孵化基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入驻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有泄露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自2015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和团省委等4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开展了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区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依托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区的建设发展,提升了入孵创业项目数量,扩大了就业容量,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示范作用。

截至2020年12月,全省共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区346个,认定为省级的共100个,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5个;5年来,累计孵化创业项目3.6万余个,带动就业36.8万余人,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成效明显。

近年来,随着“双创”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一系列创新创业政策制定出台,《通知》设定的认定标准、奖补资金过低,未将退役军人、农民工纳入服务对象等一系列问题逐渐显现,已不能适应当前创业园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我省双创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十五条。

包括总则、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监督、附则。

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一)明确了功能定位和建设原则。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五大服务功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共同认定。

(二)提高了补助资金标准。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将一次性补助提高到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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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创业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优化基地建设布局,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省扶持100家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一)场地保障。

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

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
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

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

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
(五)政策落实。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资质。

创业孵化基地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运营时间3年以上,被认定为市(州)级创业孵化基地1年以上。

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创业孵化基地及其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有固定的场地。

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等民族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
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70%。

(三)有专门的机构。

创业孵化基地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不少于6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有不少于10人的创业导师团队。

(四)有健全的制度。

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

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

(五)有扶持的措施。

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

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

(六)有明显的效果。

近3年,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项目)每年不少于20户,其中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实体(项目)不少于50%,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100人;自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80%。

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等民族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项目)每年不少于15户,其中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实体(项目)不少于50%,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50人;自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3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60%。

第七条商业步行街、商(农)贸市场以及已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创业载体不属于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范围。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

具备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市(州)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委等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及资质合法性审查。

对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州)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三)复核。

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建议意见。

复核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对复核合格的进行联合会审、考察、审定并授牌。

第九条申请认定省级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运营机构资质证明,创业孵化基地成立文件(无成立文件的应提供部门审批文件等其他证明材料),认定为市(州)级创业孵化基地文件,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三)近3年入驻创业实体(项目)名册和入驻协议、带动/吸纳就业人员名册。

(四)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的承
诺书。

(五)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条各地要通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并按年度向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报送基地建设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通讯宽带、水电物业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支出。

各地要加强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

第十一二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弄虚作假的,不履行服务承诺,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应撤销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且不能申请下一轮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第十三条相关人员在认定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虚报瞒报套取的补助资金按规定收回。

附件1
附件2
相关说明
1.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由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填写申报。

2.创业孵化基地基本信息应按要求据实填报。

3.孵化成功率=孵化成功实体数/(孵化期满实体及项目数+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且孵化协议尚未到期的实体数及项目数)×100%
孵化成功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1)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及项目,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

(2)入孵时已完成法定登记注册的实体,在孵化协议到期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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