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经认定可以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免费提供创业服务,具有入驻退出机制的实体。
第三条各地要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的原则建设创业孵化基地,顺应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探索兴办新型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坚持孵化初始创业者为宗旨,以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通过完善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具体负责。
根据基地的孵化能力、效果不同,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设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符合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的,按要求向人社部申报。
第六条各级人社部门要把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应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扶持创业孵化基地,严格按照政策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实体各项补贴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主要功能第七条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财务管理、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四)坚持孵化初始创业者为宗旨,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五)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创业思维和创业意识、提高其创业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和引导学生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学校相关精神,我校成立创业教育办公室,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业教育办公室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受校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领导小组领导,由就业处负责的服务性机构。
第二条创业教育办公室以服务与管理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引导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创意产品为主体,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创业教育办公室下设学生创业实训室和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专家指导团三个部门。
专家指导团由我校创业实践培训专家组成,人员9人。
第四条创业教育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创业教育办公室设主任,总负责中心各项重大事务,各部门设专职负责人,分别负责实训、孵化基地、专业咨询等具体事务。
第五条创业教育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创业实践提供决策依据,执行创业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决议,负责创业实训、创业项目审批、组织与实施管理、创业基金运作。
创业实训室职责:(1)针对创业团队开展创业实训培训提高创业实际能力教育。
(2)开展师资培训,建立创业指导教师队伍。
(3)开展创业理论与实践性课题研究。
(4)开展创业文化活动,浓厚学校创业实践的氛围。
创业孵化基地职责:(1)提供创业孵化实训场地和孵化企业基本办公条件。
(2)协助孵化企业办理成立公司事宜及其他业务。
(3)负责创业基金筹集、管理以及小额无息贷款发放。
(4)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科技和产业信息。
(5)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6)提供管理咨询、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行销等咨询服务;为入驻企业进行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
专家指导团职责:(1)进行创业政策咨询。
(2)对入驻孵化基地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和项目终期评估。
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生创业能力,增强创业意识,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在校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学校创建了“一校三区”格局的创业孵化基地。
为规范学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和服务,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意见》(青理工就业〔2013〕10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创业孵化基地秉承“以学科专业为引领、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保障、以服务社会为目标”的理念,以专业化方式为在校生和毕业生(一年内)提供政策、场地、资金、设备等创业支持和服务,努力实现入驻企业(团队)与创业孵化基地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学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组织领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青岛理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受托入驻未注册企业的团队对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条学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协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学院创业团队的组建、申报、指导、培训和服务,协调好教学与创业的关系,协助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入驻企业和团队的监管,并会同学校科技发展总公司监管青岛理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理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入驻团队的监管。
第三章入驻条件第六条青岛理工大学在校及毕业一年内有创业项目或在创业导师指导下的学生均可申请入驻。
在校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参加过相关创业培训或省级创业大赛获奖的,团队组织结构合理,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较强,具有较为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与学科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或科技部门重点扶持的项目团队优先考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第七条对于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以及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中介和帮扶的非在校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发【2014】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21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8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冀政办【2013】1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沧政办【2013】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与扶持工作。
第三条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就业服务局创业指导中心为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的标准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认定,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并引入创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创业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的创业平台。
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40户,入驻创业实体占用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不超过50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孵化基地应提供共享的洽谈室、会议室、培训教室等配套服务区域,面积不超过孵化基地总面积的10%。
第三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第六条评估认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按照申报、初审、审核、认定程序进行。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二)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三)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不少于40家,入住率不低于50%;(四)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一定的政策扶持、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搭建创业平台,培育初创阶段的创业主体为宗旨;以提供创业服务、营造创业氛围为手段;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为目标,多渠道、多样化推进基地建设。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并牵头协调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大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第二章主要功能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场地保障功能。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
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市场推广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四)事务代理功能。
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代理服务.(五)政策落实功能。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孵化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一)园区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店铺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店铺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本文档旨在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事项,以促进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和创业者的顺利入驻。
1. 基地入驻条件
* 创业项目有较高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 创业者具备一定的创业经验和能力;
* 创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
* 创业项目要与基地定位和产业发展相契合;
2. 入驻申请和审核程序
* 创业者向基地提交入驻申请,包括项目简介、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 基地对申请进行审核,重点考察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和创业者的背景与能力;
* 审核通过的创业者将收到入驻邀请,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入驻费用;
3. 基地服务和支持
* 基地将为入驻项目提供办公空间、设备和基础设施等;
* 基地将提供行政、法务、人力资源等专业支持服务;
* 基地将组织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活动,促进资源共享与互助;
4. 创业项目退出机制
* 创业者在项目发展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变化,可向基地申请退出;
* 基地将依据合同约定,协助创业者完成项目退出手续;
* 创业者需按约定期限腾退基地提供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5. 其他管理要求
* 创业者应当遵守基地管理规定,保持公共秩序和工作环境的整洁;
* 创业者应当及时向基地报备项目进展和运营情况;
* 基地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奖惩;
本管理办法经基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如有任何变动,将进行及时修订和公告。
办法施行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创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创业环境,加强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的管理,培育微小型企业,扎实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基地位于香洲区柠溪路双竹街82号,由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委托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创业服务中心(下称市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其核心目的是引导和资助高校毕业生带项目和团队到基地创业并带动就业。
第三条创业基地主要是为毕业3年内的珠海高校毕业生(含入学前具有珠海户籍的市外高校毕业生)、珠海高校专科大三年级、本科大四年级的在校大学生个人或组成的创业团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以下简称入孵企业),提供创业孵化场所和配套服务,搭建以扶持创业为主体的带动就业平台,落实促进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四条市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基地的规划建设工作。
工作职责任务如下:(一)制定创业基地建设总体方案,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就创业基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二)审核入孵企业资格,签订入驻协议,研究和帮助解决入孵企业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指导入孵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协调入孵企业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对接;(四)研究制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五)研究处理创业基地的其他重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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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一定的政策扶持、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搭建创业平台,培育初创阶段的创业主体为宗旨;以提供创业服务、营造创业氛围为手段;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为目标,多渠道、多样化推进基地建设。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并牵头协调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大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
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市场推广功能。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
(四)事务代理功能。
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代理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社保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等)、残疾人、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
除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酒吧等)外,均可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创业。
第七条创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以便接纳新的创业主体。
第八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孵化对象的管理服务,督促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三章认定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要具备的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
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二)稳定的创业场地。
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孵化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并对孵化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
用于孵化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孵化、成长、培训等功能分区。
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1500平方米以上,具备1年内接纳孵化对象不少于15家的能力。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特定的服务对象。
孵化对象是新创办的小微企业,基地要具备保证入驻企业其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可以登记在孵化基地的条件。
(五)专业的服务团队。
基地内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并保证至少有4人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和基地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第十条申报创业孵化基地要件:
1.《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1);
2.营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共建的应
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2);
4.创业孵化基地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5.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
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申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二)审核。
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材料,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
(三)认定。
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予以认定,并授予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发展体系,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扶持政策和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市财政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煤气、采暖等基地运行费用。
按照基地面积标准给予不同标准的专项资金补贴。
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80万元/年的补贴;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40万元/年的补贴;1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对该补贴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专项审计。
(二)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入孵企业按照《入住创业孵化基地协议》规定,脱离创业孵化基地后成功运营半年以上,且存活率达到脱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总数50%以上,每户直接带动3人、4—7人和7人以上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市财政分别按照1万元/户、1.5万元/户和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向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帮助孵化对象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据实贴息。
(二)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其他税费减免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及其员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四)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半年报表、年度考核制度。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指导、管理和考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五条创业孵化基地从通过认定之年起,按年度考核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并提供孵化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孵化对象营业执照和税务缴交凭证等。
同时,加强对孵化对象营运情况的动态管理,每半年对基地的孵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附件3),报送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帮扶措施,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十六条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基地年度考核的初审工作(附件4、附件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基地年度考核的认定工作,并由市财政局对认定通过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贴以及每年度的奖励补贴。
第十七条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一)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或者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四)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参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大力推动小型微型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积极整合工业园区、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企业等资源优势,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做到突出重点、效率优先、有序发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