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信市场典型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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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法规范电信市场和电信服务的法律规章

电信法规范电信市场和电信服务的法律规章

电信法规范电信市场和电信服务的法律规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信市场和电信服务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的发展和保护用户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章,其中我国的电信法是对电信市场和电信服务的法律规范。

一、电信法的背景和制定目的电信法是指对电信市场和电信服务所制定的法律规章。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用户权益保护、竞争环境的公平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规范电信市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电信法。

电信法的制定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电信服务是用户获取信息和沟通的重要手段,而用户的权益经常受到侵犯。

电信法通过明确用户的权益和禁止电信运营商的不正当行为,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电信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为了保护竞争环境的公平性和激发市场活力,电信法对电信市场的准入、竞争行为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 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电信服务质量是评判电信运营商的关键指标,也是用户选择电信服务的重要因素。

电信法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了明确的要求,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电信法的主要内容1. 电信市场准入管理。

电信法规定了电信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电信运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准入条件的具体要求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在电信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2. 电信服务质量管理。

电信法明确了电信服务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包括通信信号的传输质量、网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等。

电信运营商需要保证自身设施和服务能够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用户权益保护。

电信法对用户权益进行了明确的保护,包括隐私权、通信秘密权、消费者权益等。

电信运营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用户的通信内容。

对于用户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用户有权进行投诉和维权。

4. 电信服务收费管理。

电信法规定了电信服务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要求电信运营商在向用户收费时要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并确保收费的准确性和可核查性。

电信服务整改措施

电信服务整改措施

电信服务整改措施近年来,在我国电信服务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多的电信企业获得了更多消费者的选择。

随着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和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高,电信服务的质量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考验。

电信服务整改措施是电信企业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从电信服务整改措施的必要性、电信服务整改的现状和电信服务整改的主要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旨在为促进我国电信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提供参考。

一、电信服务整改措施的必要性1.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越来越高。

随着消费者对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电信企业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维权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如果电信企业不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将会有更多的消费者选择其他更好、更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影响到电信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

2.促进竞争的符合利益。

在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下,良性的竞争能够促进电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创新,从而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高质量、个性化的需求。

3.抵制行业内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内的电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从而影响到整个电信服务市场和消费者利益。

通过采取整改措施能够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打破垄断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电信服务整改的现状我国电信服务质量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网络质量问题:网络速度慢、掉线率高、网络覆盖差等等。

2.客户服务问题:客服热线难以联系、客户服务质量不高、问题响应缓慢等等。

3. 营销问题:虚假宣传、乱收费、欺诈行为等等。

以上问题是电信市场中一些常见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用户的使用体验和满意度,电信企业必须采取整改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三、电信服务整改的主要措施1.建立健全网络质量监测体系。

通过对网络信息和用户反馈数据进行监测,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问题,确保网络质量稳定提升,从而提高用户体验和满意度。

2.加强客户服务质量保证。

通过完善相关客服信息系统,提高个性化服务,及时响应用户意见和反馈,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竞争法案例分析

竞争法案例分析

竞争法案例分析竞争法是一项关乎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竞争法案例的分析对于理解和适用竞争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竞争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竞争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垄断行为的案例。

某国家的一家电信运营商占据了市场的绝对主导地位,通过采取排斥竞争对手、操纵市场价格等手段,限制了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和发展,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

在这一案例中,竞争法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关监管部门对该电信运营商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对其采取了处罚措施,恢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

某家电子产品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散布虚假信息,抹黑竞争对手的产品,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商誉和利益。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监管部门依据竞争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再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

某家互联网平台公司通过垄断市场、限制交易对手的条件等手段,滥用了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严重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针对这一情况,监管部门依据竞争法对该互联网平台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恢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竞争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是多方面的,涉及到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多个方面。

竞争法的实施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更需要监管部门的有效执法和市场主体的自觉遵守。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市场经济才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竞争法案例的分析对于我们理解竞争法的适用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竞争法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竞争法的核心精神,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电信服务行业用户权益保护规定

电信服务行业用户权益保护规定

电信服务行业用户权益保护规定一、引言当今社会,电信服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享受电信服务的同时,很多用户也面临着诸如不公平竞争、信息泄露、服务质量不稳定等问题。

为了保障用户的权益,电信服务行业应制定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用户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服务。

二、电信服务行业的义务作为电信服务提供商,电信企业应承担一定的义务来保护用户的权益。

首先,电信企业应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其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电信企业应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隐私。

此外,电信企业还应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通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用户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1. 诚信经营规范电信企业应遵守诚信经营的原则,确保宣传和广告内容真实,不得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效果。

同时,应明示相关费用信息,不得隐瞒或欺诈用户。

2. 个人信息保护电信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首先,电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

其次,电信企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转让用户的个人信息。

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电信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服务质量保障电信企业应确保服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不得出现频繁的中断、延迟等问题。

同时,应提供高质量的网络接入、语音通信和数据传输服务。

对于用户投诉或报修,电信企业应及时处理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4. 公平竞争的规范电信企业应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得进行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电信企业之间应根据市场规则进行竞争,不得以低价抢占市场份额,也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打压。

5. 客户服务规范电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高效、友好的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应设立24小时热线,解答用户咨询和投诉。

电信企业还应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根据用户反馈改进服务质量。

6. 合同和权益保护电信企业应与用户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当前电信市场情况,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加强电信资费监管的有关措施,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电信资费的内部管理与规范。

企业是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企业特别是集团总部的重要责任。

各集团公司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形势下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从大局出发,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内部电信资费管理职能,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电信资费管理程序和制度,规范下属企业的资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二、各级电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

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各级电信企业不得宣传和实施。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的涨价方案、增加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资费方案以及下列范围的短期促销、资费套餐、大客户优惠、用户积分、手机租赁等资费方案,各省级电信企业在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时,应当同时提供其集团公司的书面意见,未经其集团公司同意,各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经集团公司同意的资费方案,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将其书面意见抄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涉及固定本地电话(包括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的;(二)涉及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通话费和漫游费的;(三)涉及国内长途和国际及港澳台电话通话费的。

我国电信产业SWOT分析(一)

我国电信产业SWOT分析(一)

我国电信产业SWOT分析(一)我国目前的电信业可以简单地分为电信制造业和电信运营业。

电信制造业主要包括通信设备制造和通信产品制造两部分。

前者提供给运营商,如光导纤维、光纤电缆、光有源设备和无源设备、微波通信基站等;后者提供给消费者,如电话、手机、寻呼机、数据终端等。

电信运营业主要包括固定通信网业务、移动通信网业务和其他新业务。

固定通信网业务主要指市内电话、国内国际长途电报和电传等;移动通信网业务主要指无线传呼蜂窝式移动电话、公共无绳和集群电话、卫星移动通信等。

一、我国电信产业的特点1需求的网络规模效益。

电信领域中有个迈特卡尔夫定律,即网络价值同网络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

它揭示了电信发展的关键在于普及。

现行网络的参加者越多,信息交流的范围越大,从而收益也越大。

这种需求的规模效益,与通常从供给角度理解的规模效益含义不同。

2互联互通意义重大。

这不仅是因为新进入者的网必须和已有网联通才能生存,而且是因为通信网具有部分公共资本的特点,互联互通式通信网络的外部性显著。

没有网络的互联就没有电信业的竞争是世界电信界所公认的事实,在所有电信业管制工作中,最棘手的就是网络间的互联。

要确保电信市场开放、竞争,取得预期的成果,就必须完善相应的网间互联规则。

3信息不对称。

一是随着技术进步和业务多样化,政府和消费者日益难以掌握电信业的真实成本,政府监管作用有限;二是电信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实现垂直一体化的企业能掌握客户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经营战略,双方讨论互联互通价格时,前者有显著的信息优势。

4政府的不对称管制。

主要指对有控制性网络的已有电信企业比对新进入的电信企业实行更严格的管制,使后者在一段时间内能较快发展。

实行这种政策的主要原因是存在有利于前者的信息不对称。

已有网络是后者进入的重大障碍,而前者的优势一般是在政府垄断或特许垄断的情况下形成的。

电信管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平竞争。

在刚刚打破垄断的电信市场中,由于竞争各方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新兴的竞争性企业很容易遇到传统的主导型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电信行业的垄断与竞争

电信行业的垄断与竞争
❖ 图2 国内电信业整体收入市场结构HHI 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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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信行业为什么会存在垄断?
❖ 1、社会公用基础设施的性质 作为基础设施,必须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作为电信企业,普遍服务目标与企业
自身的经济利益目标存在矛盾,在开放竞争环境下,普遍服务目标单纯依靠通信企 业完全竞争的市场行为时无法实现的。首先,普遍服务要求最大限度实现通信网的 全貌覆盖,需要巨大投入,但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边远地区、农村地区,回报没有 保障;其次,为了低收入人群也能享受通信服务,全国要实行统一的政策性资费, 政策性资费一般不符合企业的利益目标,会造成电信企业的赤字经营和亏损,让企 业难以维持电信服务;还有,为了企业的更好发展,电信企业一般在那些利润丰厚 的区域进行经营,无法实现普遍服务,会造成企业间竞争的不公平。相比较,通信 业实现垄断经营体制更有助于普遍服务目标的实现,能弥补在开放竞争条件下的电 信企业实现普遍服务目标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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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电信业显著的范围经济性
范围经济性也是导致电信业形成自然垄断的直接因素。范围经济性是指企业在 生产多种产品时,其总成本低于多家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的成本之和,并且追 加新产品(服务)时的联合生产的成本,要低于单独生产该产品的成本。
电信业具有很强的范围经济性。这一点我们可以举例说明。若一家电话公司要 提供传真业务,它只要在已有的电话网上增加必要的设施即可;而另一家新公司必须 要新建一个网络才能提供该业务。很显然那家新公司的传真业务成本要远大于第一 家,也就是说,在现有业务上追加新业务的联合成本要低于单独提供新业务的成本。 当然,电信业的范围经济性并不仅仅体现在基于原有网络开发和提供一项新业务比 单独建网提供这项新业务的成本低,而且体现在用一个综合性的电信物理网络既传 电话、电报和传真,又传各类数据和图像,一次所耗费的总成本,要比独立建立网 络各自经营这些业务的成本之和要低。在电信领域,企业相关联的业务项目的多样 化经营比单一业务项目的经营具有更为经济的效果,这就是电信业的范围经济性。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尤其是电信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结构、竞争格局对整个经济体系具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我国电信市场逐渐呈现出垄断的趋势,一些大型电信运营商凭借其市场优势,对市场竞争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案例将分析某地电信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探讨垄断法律实务中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某地电信市场由A、B、C三家运营商垄断,其中A运营商市场份额最大。

近年来,A运营商在市场推广、价格策略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对B、C两家运营商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

1. 市场推广行为:A运营商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利用其品牌优势和用户资源,对B、C两家运营商的新用户进行利诱,以优惠价格吸引用户转网。

同时,A运营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网络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误导消费者。

2. 价格策略:A运营商通过低价策略挤压B、C两家运营商的市场空间,例如,A运营商推出低价套餐,将B、C两家运营商的利润空间压缩到极低水平。

3. 限制用户选择:A运营商在合同条款中设置不公平的条款,限制用户在合同期限内更换运营商,甚至要求用户支付高额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针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1. 《反垄断法》: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A运营商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上述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禁止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A运营商的市场推广行为和价格策略涉嫌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3. 《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A运营商在合同条款中设置的不公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四、调查处理针对A运营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了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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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市场典型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摘自《电信竞争规则与市场监管》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作者罗明伟在我国电信市场由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转轨的过程中,电信市场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度表现多样化,包括如:(一)故意破坏竞争对手的通信设施全国各地一度许多地方出现电信运营商在竞争中故意破坏对手通信设施,包括运营商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直接盗取、剪断竞争对手的光缆、电缆等设施,在施工建设中破坏对手的管道、杆路、管井等,在全国各地多次导致部分用户通信中断(参考案例4-5、4-6、4-7)。

【案例4-5】2002年4月,四川遂宁一家运营商的员工在巡查中认为另一家运营商铺设市话线路影响自身线路安全,将其布设的600对电缆砍断,造成通信中断7个多小时的通信事故。

四川通信管理局对该电信运营商处于6万元的罚款。

【案例4-6】2004年8月,陕西安康一家运营商员工在进入小区安装电话施工中,直接将原有运营商的通信电缆剪断,并将剪断后的入户线缆直接接入自身网络,造成原有运营商的部分用户通信终端,受到通信管理机构查处。

【案例4-7】2008年10月,北京一家运营商员工在巡查通信管道中,发现另一家运营商私自占用自己的管道资源铺设线路,便直接剪断了另一家运营商的用户线路,造成线路用户通信中断,事后通信管理局对两家运营商同时进行处罚。

(二)故意拦截竞争对手客户的网间话务在一些地方,有的运营商(尤其是主导运营商)利用自身的网络、用户优势,故意采取技术手段拦截,阻断其他运营商的部分电路或特定用户群的话务,造成竞争对手的用户通信受阻,以此干扰竞争对手的市场发展,有的因此导致网络瘫痪和大量用户投诉事件(参考案例4-8、4-9)。

【案例4-8】2002年电信重组后,电信市场竞争矛盾加剧,在不少地方出现不同运营商封堵竞争对手的网间通信话务,或利用技术手段劣化某些用户群的网间通信质量,以干扰竞争对手的业务发展。

在此情况下,2003年底国家电信监管机构启动部署互联互通网间监测系统,对各家运营商的网间通信话务质量进行实时监测,以保障网间通信畅通。

【案例4-9】2008年7月,一些地方出现运营商大面积拦截竞争对手新发展的移动用户网间话务,造成竞争对手的一部分移动用户的网间通信阻断,引发不少用户投诉。

同时,有的运营商拒绝或干扰竞争对手宽带用户访问接入自己网络的网站,也引起用户投诉。

(三)恶意收购对手机卡为了挤压和干扰竞争对手,国内出现有的运营商通过向用户提供额外补贴,针对性收购等方式收集竞争对手的终端和手机卡,然而进行销毁或用作制造不正常话务干扰竞争对手的网络质量。

这一独特的违规竞争手段,在一些地方引发激烈的竞争矛盾(参考案例4-10、4-11)。

【案例4-10】2008年5月,在贵州黔东南地区,一家运营商大规模组织收购对手的用户卡和手机终端,引发对手激烈反应,对手组织用户进行群体“维权”应对,引起当地社会关注。

【案例4-11】2010年9月,云南昆明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园市场开展竞争,一家运营商在各个校园发布“只要将昆明XX公司寄送给新生的手机卡交给XX 公司工作人员,XX公司即免费赠送新生一张移动的手机卡和一部手机”,受到媒体关注。

(四)排他性垄断第三方销售渠道有的运营商通过与社会第三方销售渠道签订排他性协议,或通过给予额外佣金补贴为条件,要求与自己合作的第三方社会渠道不得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业务,一旦发现合作社会渠道商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业务,将被取消代理资质或降低代理佣金,一些手机连锁店、繁华地段卖场和校园渠道由此被独家垄断(参考案例4-12)。

【案例4-12】2010年初,某省一家运营商预算1.6亿元封堵竞争对手的资料在网上被泄露并引起社会关注。

此运营商以此希望垄断省内各高校的移动市场,确保其市场份额不低于97%。

1.6亿元的公关费用分为封校费,设备赞助,利益联盟和活动赞助四项,其中封校费占总预算费用的一半以上,该费用用于疏通各高校领导及关键人物,以封堵竞争对手,同时预算支出5000万利益联盟费用给学校。

从媒体披露的企业营销资料看,不少地方各家运营商都存在支出所谓“封校费”垄断校园市场的问题。

(五)向用户强制搭售捆绑业务有的运营商在经营中利用对某一业务的垄断,强制向用户搭售捆绑业务,比如用户申请安装宽带时,强制要求用户必须安装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等其他业务,用户在选择资费套餐时,强制只能选择某些资费套餐等(参考案例4-13、4-14)。

【案例4-13】2012年10月媒体报道,在许多地方中小学家长反映在不知情或未经自己同意情况下,被电信运营商强制性开通校讯通、家校通类业务并收取费用。

运营商根据学校收集的家长手机号码,未经家长确认便开通了该类业务,并收取增值服务费用,引起许多家长不满和投诉。

【案例4-14】2013年5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多位用户投诉,其居住的小区宽带被当地一家运营商垄断,该运营商要求办理宽带的用户必须同时捆绑办理一部移动电话或固话,否则不予办理。

(六)高额赠送营销有的运营商利用自身利润、成本优势,为了吸引用户,在促销中采取高额赠送促销,电信运营企业营销赠送的物品种类越来越多,从向普通用户赠送话费、手机、日用品、电器、购物卡、现金等,到向高端客户赠送出国游、汽车等。

电信企业营销赠送比例过高,并出现大量交叉补贴问题,一些地方出现电信资费恶性价格战,加剧市场竞争矛盾。

(七)恶意阻塞竞争对手的无线网络有的运营商针对竞争对手的经营的无线网络,组织工作人员收集大量对手终端在某一区域集中拨打,制造大话务量恶意阻塞对手通信网络,有的一度被媒体曝光并引起轰动(参考案例4-15)。

【案例4-15】2009年9月,一家运营商组织员工开商务车装载200多部另一家运营商的手机,在浙江温州某大学边上不停拨打,导致竞争对手的网络瘫痪。

另一家运营商发现后连车带人押送到公安局,该运营商辩称只是帮竞争对手做网络压力测试,引起媒体广泛关注。

(八)恶意诋毁对手在一些地方,有的电信运营商在竞争中通过发送短信段子、发放宣传单、制造视频短片等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或利用短信、电话骚扰竞争对手客户。

在我国三大运营商刚刚向市场推出3G业务时,一些地方运营商彼此攻击对手的网络视频、短信等一度成为传播热点,甚至出现个别极端排斥竞争的现象(参考案例4-16)。

【案例4-16】2009年,某省一家运营商在与该省报业集团签订广告协议时,以额外支付2000万的条件,要求报业集团只许报道自己的正面消息,而竞争对手只能报道负面消息。

(九)暴力介入竞争一些地方曾出现运营商或代理商组织人员以暴力手段破坏对手营业摊点、宣传广告等,甚至由此在一些地方电信企业员工之间出现竞争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参考案例4-17、4-18)。

【案例4-17】2009年8月,湖北武汉两家运营商都在江汉大学校园中组织促销推广活动中,双方因为抢占地盘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当众引发血案。

【案例4-18】2012年9月,在黑龙江某市火车站,两家电信运营商的员工在接新生时相互进行群体打斗,双方领导出来后才将打架事件制止住,最后几家运营商被喝令全部撤出该火车站。

(十)签订垄断协议一些地方运营商通过签订垄断协议,联合维持某一业务或某一区域的价格水平,涉嫌联合垄断市场。

在我国电信企业中,收入增长和市场份额是运营商经营绩效考核机制最重要的杠杆,各个运营商在同一地区往往制定的业务收入增长目标之和可能大大超过该地区实际增长水平,因此容易导致激烈的竞争。

不过运营商在签署垄断协议后,也可能因为业绩压力而往往难以共同执行。

本世纪初以来,我国电信运营市场出现的一些运营商恶斗事件也引起社会关注,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曾曝光,不少媒体相继发表报道和评论,直指电信市场的非理性和恶性竞争行为。

随着我国增值电信市场快速走向繁荣发展,增值电信市场上出现的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些增值运营商在市场上形成,例如百度公司的搜索业务、腾讯公司的即时通信业务、奇虎360公司的防火杀毒业务、阿里巴巴公司的电子商务业务等都占据相应领域主导地位。

有的经营者为了巩固自身业务的市场主导地位,涉嫌采取垄断和不正当行为进行挤压竞争对手(参考案例4-19、4-20)。

增值电信领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复杂,对电信市场乃至信息消费市场的发展带来困扰。

【案例4-19】2010年9月27日,360发布直接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宣称其能实时监测曝光QQ的行为,并提示用户“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

引起了网民对于QQ客户端的担忧和恐慌。

2010年10月14日,针对360隐私保护器曝光QQ偷窥用户隐私事件,腾讯正式宣布起诉360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

2010年11月3日傍晚6点,腾讯公开信宣称,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倡导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陆QQ,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例4-20】2010年8月19日,因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两款软件被“360安全卫士”定义为“恶评插件”,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360所属的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1000万元。

二、我国电信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分析从我国电信业步入市场轨道后非理性竞争问题日益突出的深层次原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电信市场竞争行为监管有待加强在我国电信市场近十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中,我国电信监管体制也在不断进行改革调整,但无论电信监管机制还是电信政策立法,都滞后于电信市场发展的需要,监管执行也存在不少薄弱的地方。

比如,我国长期未能正式出台《电信法》法,而且《电信条例》和多次拟订的《电信法》草案中对涉及协调不同市场主体关系的竞争监管制度存在缺失,没有充分重视也难以有效应对电信市场中出现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手段问题,比如《电信条例》中只有较少的针对竞争行为监管内容,但相关内容比较空洞缺乏认定标准和执行细则,有的实际难以执行,电信监管机构也很少以此处罚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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