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拨款等的处理
财政所拨款程序及责任追究制度

**财政所拨款程序及
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严格预算约束,加强预算支出管理,规范预算审批程序,明确分级职责,确保市本级部门预算正常执行,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拨付程序
(一)个人经费的拨付
1、财政统发工资的拨付程序
(1)每月20日前,预算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工资清册,开具拨款单,通知代理银行支付工资,并将工资花名册转给代发银行一份。
(2)代理银行在收到工资表的当日,按照表列实发工资数额及时划入相关个人工资账户。
(二)专项资金及公用经费的拨付程序
1、要严格按照预算和相关文件要求核拨专项资金及公用经费。
2、拨付各类专项资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拨付的,会计要及时向所领导及时汇报。
二、建立责任制,落实分级责任
(一)责任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以下事项负责
1、未按照规定程序拨款,影响工作开展的;
2、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浪费、流失的;
3、未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报表的;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预算单位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申报
手续的;
5、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专款未及时兑付的;
6、因工作失误,对财政形象造成影响的。
(二)出现以上条款事项的,启动问责程序,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发生或出现一条错误的,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干部职工会上宣读;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
情节严重的,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取消个人年终评先
资格。
启动问责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由领导提出,书面检查归档保存,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与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支持相关项目的实施。
二、拨款程序
1. 拨款申请:拨款申请应包括拨款金额、项目说明、资金用途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拨款审批:拨款审批应由财政部门进行,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资金状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3. 拨款支付:经拨款审批后,资金应及时支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财政专项拨款使用
1. 资金用途:财政专项拨款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资金。
2. 项目实施:财政专项拨款应用于支持相应的项目实施,并按照预算安排进行支出,不得违规支出或超出预算。
3. 财务管理:对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合规。
四、财政专项拨款监督管理
1. 内部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管理。
2. 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3. 第三方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对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追回资金、责任追究等。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 注意:本文档中的内容仅为参考,具体实施应以相关法规和规定为准。
财政拨款流程

财政拨款流程
财政部如何进行拨款?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财政拨款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财政拨款流程如下
1、预算人员支出和运转经费由财政局按进度直接拨付,社会保障资金按需配套拨付社保专户。
2、专项事业费拨付。
事业费预算中的教育事业费、政法工作保障经费、农业事业费等切块资金实行由单位申请,分管领导审批,政府常务会审定,财政审核拨付。
其他事业费由单位申请,财政直接审核拨付。
3、专项业务费拨付。
预算专项业务费由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财政审核后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实行专项业务费项目化管理。
4、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属项目资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财政拿出资金统筹安排意见,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属经费补助资金的由财政直接拨付用款单位。
5、会议费拨付。
由单位会前拿出会议预算,报政府审批后财政审核监督,费用拨付实行直接支付。
6、项目资金拨付。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按规定完成招标后,由单位提出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报分管领导和项目主管领导审批,政府常务会审定,财政按进度拨付。
对以前年度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批,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7、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由采购单位申请,分管领导审批,报政府常务会审定,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财政按采购价拨付资金。
单批2万元以下采购由单位自行办理。
列入预算的其他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要求报政府审批。
未预算到单位资金、预备费和预算调整资金,50万元以上需经县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拨款。
企业收到财政拨款账务处理

关于企业收到财政拨款的账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税法规定了财政拨款、实务中理解偏差较大。
目前政府为了实行其职能,或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常常会给企业一定的资金和实物帮助,既有无偿的也有有偿的,不少企业都理解为财政拨款,列入不征税收入项目,侵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也给自身带来了税务风险。
为此笔者认为应当不可小视。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谈谈政府对企业补助收入如何进行走账,结合税法进行纳税纳税调整,汇算清缴以纳税人为主,企业纳税人做好纳税调整。
目前尚未实行准则的企业,建议涉及政府补助收入的核算,走账时可参照使用,因为在准则前的相关会计制度和通则,对政府补助收入涉及极小,不适应当前会计核算的需要。
企业取的财政拨款,是和事业单位不同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收入,同时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税法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
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皆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确认收入,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例1:A企业仓库,20×8年实际国家储备粮油糖储备量1.2亿斤。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斤0.001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
20×8年1月10日,A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对财政拨款等的处理

对财政拨款等的处理2009-06-07 16:11转自19351213的个人空间/3888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收到财政拔入项目款账务怎么处理

企业收到财政拔入项目款账务怎么处理
一、如果是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者特定用途的资本性款项,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建设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1、形成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2、没有形成资产的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
贷:在建工程,
3、结余的款项需要返还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二,如果是按照销售量或是产量给予的补贴,收到补贴款时暂计入应收补贴款科目,然后转入营业外收入,现在这种补贴出现的情况较少。
三、除了上述两种之外财政拨款,比如说是税费返还,政策性拆迁补助、国家扶持项目的补贴等,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拨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属于收益性补助,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属于资本性补助:
购买或是建造固定资产时: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按照受益期摊销补助款项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分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累计折旧。
财政拨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拨款财务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和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财政拨款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政拨款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财政拨款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效益优先原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拨款单位的责任,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责任到人。
第二章财政拨款预算管理第四条财政拨款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单位编制: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需求,编制财政拨款预算。
(二)审核审批:财政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预算指标。
(三)执行调整: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算调整。
第五条财政拨款预算执行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无预算使用财政拨款。
(二)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确保财政拨款使用合规、合理。
(三)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第三章财政拨款支付管理第六条财政拨款支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支付: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预算执行情况,提出财政拨款支付申请。
(二)审核审批: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经批准后下达支付指令。
(三)支付执行: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支付指令,将财政拨款支付到收款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财政拨款支付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支付申请应当真实、完整、合规。
(二)支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支付金额应当与预算相符,确保财政拨款使用效益。
第四章财政拨款监督与评价第八条财政拨款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财政拨款预算编制、执行、调整情况进行监督。
简述财政拨款结转的管理

简述财政拨款结转的管理摘要:一、引言二、财政拨款结转的含义与管理目的三、财政拨款结转的主要内容与方法四、财政拨款结转的程序与控制五、我国财政拨款结转的管理现状与挑战六、提高财政拨款结转管理效率的措施七、结语正文:一、引言财政拨款结转作为我国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财政拨款结转的管理,本文将从其含义、目的、内容、方法、程序、现状、挑战及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政拨款结转的含义与管理目的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财政年度结束后,尚未使用完毕的财政拨款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继续使用的过程。
其管理目的在于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减少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财政拨款结转的主要内容与方法财政拨款结转的主要内容包括结转基数、结转比例、结转资金用途等。
其方法主要有余额结转法、比例结转法和项目结转法等。
四、财政拨款结转的程序与控制财政拨款结转的程序主要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和预算决算等环节。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规定使用资金,确保结转资金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预算监督环节应对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预算决算环节应对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五、我国财政拨款结转的管理现状与挑战近年来,我国财政拨款结转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如结转资金使用不透明、效益不高、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为应对这些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拨款结转的管理。
六、提高财政拨款结转管理效率的措施(1)完善财政拨款结转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2)优化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3)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结转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4)加强预算决算管理,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有力支撑;(5)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财政拨款结转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七、结语财政拨款结转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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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拨款等的处理2009-06-07 16:11转自19351213的个人空间/3888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明确: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七条规定明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明确: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规定明确: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具体问题的解答:(不具体列示解答单位)1、关于财政拨付款项的征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仅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对我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付款项,不论是否具有指定用途,一律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取得财政拨付款项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81号)停止执行。
2、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不征税收入有明确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奖金、扶持资金,除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应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政府补助的处理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以及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应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
4、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税收处理?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将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列为不征税收入。
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1.财政性基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收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问题的探讨和辨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对涉及财政拨款等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涉及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范围的概念:一、财政拨款。
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主体为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关键在于“纳入预算管理”;三是拨款为财政资金,被列入预算支出的。
同时,考虑到财政拨款界定标准的复杂性,本条专门明确,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一些特殊情形另作规定。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
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
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后,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
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进行招商引资,造成财政补贴收入的不规范,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的环境,也是对中央税权的严重侵蚀。
为此,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
三是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的考虑,也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保持二者之间的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管理成本。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而作的界定。
该暂行规定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此外,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本条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这就保证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有据可依。
(二)以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并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这表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为补偿其公共服务的成本费用而收取的;(四)向特定对象收取,即收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受益的特定群体,而不是像税收一样对广大纳税人普遍进行征收;(五)纳入财政管理,即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
三、政府性基金。
按照本条规定,政府性基金主要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一)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作为依据;(二)企业代政府收取的;(三)具有专项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国家为对某一领域进行支持而征收的一笔资金,因此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途;(四)性质为财政资金,即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