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研发费用中财政拨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析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浅析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为了鼓励、支持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合理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国家制定了多项财政资金补贴的规定。
对于企业收到国家支付的财政资金,很多企业在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间彷徨、纠结,不清楚怎样的账务处理才能很好地反映财政资金的使用。
为了加强对企业财政资金核算的指导,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地监管,本文详细讨论了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会计规定和税务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颇具操作性的方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一、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财政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如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本性支出等,应当直接增加国家资本,企业如果注册资本已经到位,在办理增资的法定手续之前,则应当列作国有资本公积,用于以后转增国家资本。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如国债投资补助、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投资补助等,属于国家针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给予资本补助,应当增加资本公积,但如果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尚未缴足,则应当直接增加实收资本。
由此形成的权益,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则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如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可再生能源项目支出补助、研发费用补助、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属于国家针对企业某些经济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的补偿,应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如财政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企业使用后需要按期归还本息,应当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如企业亏损补贴、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补贴、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等,属于国家对企业实施救济、扶持政策的费用支出,应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企 业研 发 费 用 的会 计 核 算与税 务 处理
陆 燕
在知识经济时代, 研发逐渐成为企业在激烈市场中保持
领先地位的最重要的创新活动, 研发的成 功能给企业带来极
造费, 设备调整及检验费, 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 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 . 研发成果的论证、 评审、 验收、 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
没有注意到会计与税收政策的差异. 人为扩大加计扣除的范
围, 导致申 请税收优惠备案时费用归集不准确。仔细研究有
关所得税管理的政策规定, 通过综合国税发[ 0]1 号文. 2 8 6 0 1
制
圜 分 财 2 第期 o 年 8 1
M e a l gi alFi nc a c t lur c na i lAc oun i tng
整理 和明确 了受益 企业 、 研发活动 、 费用和不 得扣 除的 研发 究 开发 费用 的扣除方法规定如下: 1 . 研发费用计人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允许再按其当 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0,
得税 法》 出台 了 多鼓励创新的优惠政策 , 中的研究开发 , 许 其
培训费、 培养费、 专家咨询费、 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f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二)
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引人关注。20 年 l 月国家税务总 08 2
局下发了《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 ( 试行) 的通知》 ( 国税发[ 01 6 , 2 8 1 号)进一步明确了研发活动、 0 1 加计扣除项 目的范围、 企业享受优惠的方法等具体政策问题。本文就企 业研发费用会计及税法之间异同进行相关探讨。
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研发的投入也越来越多。
然而,研发费用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会计角度和税务角度分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会计核算1.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原则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技术开发、科学研究、设计和试验等活动时发生的费用。
在会计核算中,研发费用需要按照“费用发生制”原则核算,在企业发生费用时及时确认,可以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
2. 研发费用的确认标准在确认研发费用时,需要遵循以下标准:(1)具有确定的技术可行性。
即企业必须证明所开发的技术是可行的,并具有商业上的应用价值。
(2)具有市场前景。
即该技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并能够产生商业效益。
(3)可计量性强。
即研发结果能够量化,并且与企业的未来收益直接相关。
(4)费用已经发生。
即企业已经支出相关费用,需要及时确认。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将研发费用分为两类进行处理:资本化和费用化。
(1)资本化。
对于投资回报相对稳定、具有可预见性的研发项目,企业可以选择将其作为固定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形成资本化支出。
(2)费用化。
对于投资回报难以预测的研发项目,企业需要按照其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费用化处理,计入利润表,形成费用支出。
二、税务处理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委托研发、购买研发成果等方式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当年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降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我国税法还规定了研发费用的税后补贴政策。
具体来说,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抵扣税款时,如有余额可依据政策要求将余额退税或转化为对未来研发费用的抵扣。
3. 研发费用的抵扣限制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研发费用的抵扣政策,我国税法规定了相应的抵扣限制。
具体来说,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抵扣额度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抵扣额度不超过当期企业实际纳税额的50%。
关于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关于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第一篇:关于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对于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一、研发费用处理的类型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企业对于研发的投入逐年在提高。
研发投入是保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来源,也是提高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保障。
顾名思义,研究和开发费用即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一般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设施费、材料费、人工费、合同服务费、外购无形资产费以及有关间接费用等。
目前国际上有关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全部费用化、全部资本化和部分资本化。
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
全部费用化处理,即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全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这种处理方法符合谨慎性原则,核算比较简单,但是费用化会引起当期利润减少,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就可能减少研发投入,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
实行全部资本化处理,研发费用发生时全部予以资本化,作为长期资产分期摊销,计入相关成本。
这种方法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并且可能导致企业高估资产和收益。
研发费用实行部分资本化,这种做法的特点是将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其他研发费用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也采用此法。
此种方法避免了全部费用化和全部资本化的缺点,但是在确定是否资本化时的界限不好把握,容易给管理者操纵利润的机会。
二、我国企业研发费用处理的变迁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是国内外会计准则争论的焦点问题。
我国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显然我国对研发费用是采用全部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企业日常发生的研发费用通常计入“管理费用”。
然而,该准则实施以来,不断受到人们的批评。
全部费用化处理除了减少当期利润外,还可能被企业用来平滑利润。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及其对研发加计扣除的影响

2021.1B86制度解读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及其对研发加计扣除的影响◎文/刁品香摘 要:新会计准则完善了旧会计准则的不足,且对会计税务处理以及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使企业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能更好地处理税务工作,分析新会计准则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十分必要。
基于此,文章分析了政府补助的内涵,以此为依据分析与之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工作,并以当前的企业案例为依据,总结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税务处理对企业研发加计扣除产生的影响,进而为企业持续长远发展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会计税务处理;研发加计扣除0 引言为了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政府正在不断加大对企业的补助力度。
最新修订的政府补助文件完善了补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明确了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还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引入了净额法和财政贴息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
新会计准则的完善使得企业的经营业务与会计核算工作结合得更为紧密,使得企业在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中能同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由于新会计准则不仅保留了原本的总额法,还增加了净额法,从而使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有更多的方法可以选择。
此外,新会计准则也对企业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挑战,想要完善会计核算工作,就要全面了解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内容。
1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的内涵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一般是指各地政府对当地企业进行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补助,为的是让企业能够在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发展自身,同时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为政府增加税务来源,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但是,政府补助不包含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进行的资产投入。
按照补助类型划分,政府补助一般分为资产类补助和收益类补助。
资产类补助指的是政府向当地企业进行资产形式的投入,从而帮助企业完善自身经营,并能从中获得归自身所有的长期资产。
而收益性补助是指政府给予企业资金之后,企业不一定会在后续经营过程中获得更多资产。
研发费用的会计账务处理

研发费用的会计账务处理一、会计科目设置和运用及列报1、设置研发支出科目,用来归集当期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资本化和费用化的部分。
例如: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设置研发费用科目,当期归集在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的金额,期末转入研发费用科目,列报在利润表研发费用项目中。
3、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归集的资本化的金额,研发项目未完成时,期末余额列报表在资产负债表开发支出项目。
当研发项目完成时,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形成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当研发项目失败时,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全部确认为当期损益,计入研发费用科目,列报在利润表研发费用项目中。
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研发支出在影响当期损益的同时,在当期加计扣除1、资本化的部分,在形成无形资产后,随着无形资产摊销的同时加计扣除2、费用化的部分,在计入当期损益后加计扣除3、失败的研发项目产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投入部分费用去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其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则称为研发费用。
对于研发费用,应如何做账?研发费用分录发生支出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每期期末结转借:管理费用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会计分录发生支出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达到预定用途时结转借: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科目是指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以及借款费用等,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什么是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即是研究开发成本,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所产生的的研究开发费用,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的会计准则规范方式存在一些差异。
我国对研发费用分为两大部分,1、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支出全部费用化;2、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全部资本化,分期摊销。
会计实务:关于财政性专项用途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问题

关于财政性专项用途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问题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009年接受政府的技术开发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相关领域先进技术开发。
年末,企业准备了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的相关资料,准备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人员审阅了备案资料后告诉企业财务人员,由于技术开发项目中使用了财政拨付资金,不能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那么到底可否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费用呢?对此笔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研究,结果是肯定的,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主要原因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也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这些规定来看,企业通过有关部门联合取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应当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范畴。
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财务核算上讲,这部分研发资金政府部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实行专账核算。
应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相应发生的研发支出包括购置仪器等的折旧、专利技术的摊销等直接冲减,不计入当期损益,不进利润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存在税前列支问题,自然不能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及税务处理分析

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及税务处理分析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企业的研发工作显得愈加重要。
在进行研发工作的对研发费用的核算及税务处理也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针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及税务处理进行详细的分析,为企业在这一方面提供一些建议。
一、研发费用的核算研发费用的核算是指企业对用于研发活动的费用进行记录、汇总和分析的过程。
研发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测试费等,这些费用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直接成本。
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核算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以确保费用的记录准确无误。
1. 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重要成本之一,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费等。
企业在进行核算时,需要将相关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费用进行分摊,确保每位研发人员的工时和工资能够准确地反映在研发费用中。
材料费用是指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原材料、试剂、实验耗材等费用。
企业需要对材料费用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分类,以便于后期的费用分析和核算。
设备费用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另一项重要成本,包括用于研发的各类设备、仪器等。
企业需要对设备费用进行折旧和维护的核算,同时需要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以确保设备费用的准确性。
在研发活动中,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各类测试和检验,对于测试费用的核算也是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
企业需要对测试费用进行分类汇总,并与研发活动进行匹配,确保相关费用能够准确地反映在研发费用中。
以上就是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核算时需要特别关注的几个方面,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完善的研发费用核算体系,确保研发费用的记录准确无误。
二、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在研发费用的核算基础上,企业还需要将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纳入考虑范围。
对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税法规定,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增加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研究与开发活动》的规定,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确认为资产,这项资产将在未来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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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中财政拨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需经过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3个环节。
项目确认由市或直辖市科技局或经信委进行审核,方可发放《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登记时,由企业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认证后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企业依据告知书,每年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在加计扣除项目中,通常要说明资金来源,对于获得政府拨款的研发项目,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准则对研发费用中财政拨款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此类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而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即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各项补助。
其中对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按相关费用发生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对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由于企业申请获得的研发项目财政拨款,一般不是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加之研发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具备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因此大多属于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补偿以前发生的研发费用时,借记“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收到财政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
发生相应研发支出时,借记“开发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分期确认收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开发项目取得的财政拨款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中明确规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应予以剔除,不得计入加计扣除额。
这是因为财政拨款和母公司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当然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至于如何确定在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中有多少金额是由财政拨款支付的,取决于企业对该项资金的取得与发生的支出是否单独核算。
如果不单独核算,则应将当年度收到的财政拨款全额剔除;如果单独核算,则可在研发费用总额中剔除属于当年用财政拨款支付的金额,而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开发项目取得的财政拨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处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取得的财政拨款,不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收入。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研发项目取得的上述财政拨款可不确认收入。
同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上述研发项目取得的财政拨款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如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又未缴回财政或有关拨付资金的主管部门的部分,需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重新计入收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
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