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劳动合同解除
破解三期女员工管理难点

破解三期女员工管理难点众所周知,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三期女职工的管理问题又一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近期对于“全面放开生育”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如果真的全面放开生育,那么意味着执行了近四十年的计划生育国策将发生重大改变,在新规下企业的HR又该如何应对三期女员工的管理难题呢?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不得安排夜班。
女职工基础产假为九十八天,各省另有规定奖励产假30~80天不等,另因难产、多胞胎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产假天数。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国家对保护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管理实务中,企业遇到孕期女职工常请假、泡病假、消极怠工甚至是不出勤的情形,往往会陷入“想管不敢管”的困局。
本期话题将针对女职工孕期管理中“疑似恶意怀孕骗取三期待遇”“保胎假如何算”“离职女员工发现怀孕”等痛点、难点问题进行剖析,针对“哪些该管”“哪些巧管”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网上有一篇流传甚广的“段子”:2015年1月8日,新员工入职,招了一个90后员工小美,感觉赞赞的。
3月1日,参加小美的婚礼,作为老板,发个红包2000元(起步价)。
5月28日,接到小美的邮件,已经怀孕两个月了,医生建议静养,作为老板,含泪发了祝福。
小美一胎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016年3月17日,小美产假结束,终于回来上班了,第一件事就是发了满月酒请帖,作为老板,再包个1000元吧。
8月31日,小美在群里发个红包告诉大家她怀了二胎,要继续在家养胎,作为老板,飙泪发了祝福。
小美二胎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017年10月,接到小美的邮件准备辞职回家,做全职妈妈,感谢两年多来的关心,在这家公司学到了很多。
单位能否辞退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孕期女职工

单位能否辞退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孕期女职工?问:孕期女职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纪,单位是否可以辞退该女职工?义贤律师解析: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女职工以已经怀孕、尚在产期或者哺乳期为由,不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
而用人单位常常不敢辞退孕期女职工,认为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这是对法律规定认识的不全面。
法律禁止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予以辞退,但并不禁止以合法原因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因此不单单是孕期女职工,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如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商解除,一种是单方解除,接下来我们一一分析。
1、女职工处于“三期”内,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体现的是双方在自由协商、意思表达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关系的结束做出了双方明确的约定,符合法律要求。
因此,只要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三期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经过充分沟通,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此解除也是合法有效的。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女职工“三期”并非保护伞,具有严重违纪情形的,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只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限制用人单位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进行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进行过错性解除。
(更多资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微博/u/2749102171)因此,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严重违纪等过错情形时,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三期”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辞退。
相关法条1、《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女工三期顺延劳动合同通知

尊敬的员工: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和付出,我们非常珍惜与您的合作关系。
在此,公司就女工三期顺延劳动合同一事,向您发出通知。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公司决定顺延您的劳动合同。
一、顺延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1. 顺延期限:根据您的三期情况,公司决定将您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后。
2. 顺延期间待遇:在顺延期间,公司将依法为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 顺延期间的工作安排:公司会根据您的身体状况和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确保您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身心健康和工作顺利进行。
二、顺延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1.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顺延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温馨提示1. 请您放心,公司会全力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 在顺延期间,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3. 请您注意保重身体,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为公司的发展继续贡献力量。
再次感谢您对公司的支持和付出,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敬请查阅。
公司名称年月日。
三期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对于企业和员工双方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为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三期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三期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员工指的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员工。
在这个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三期员工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情况主要包括:1. 员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 员工因过失被解除劳动合同,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3.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4.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向员工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3.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4.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对于三期员工来说,由于他们在特殊时期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更多的经济补偿。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结论总之,在我国,三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关注员工在特殊时期的心理和生理需求,提供必要的关怀和支持,以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是指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这是因为女性在这一阶段身体较为虚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工作压力的影响,需要额外的关注和支持。
以下是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怀孕期保护:企业应当为怀孕的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止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对于孕期较长或者工作条件较差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轻松的工作内容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她们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2. 分娩期保护:女职工分娩期间应当享受产假,通常为90天。
在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女职工的工资,并保留其工作岗位,不得以怀孕和分娩为由解雇或者降职女职工。
同时,企业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确保分娩安全和产后康复。
3. 哺乳期保护:企业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哺乳室或者哺乳场所,以便她们可以方便地喂养婴儿。
企业应当允许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地安排哺乳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削减她们的工资或者权益。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和工作的平衡发展。
同时,这也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对于不遵守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推动社会进步。
企业和社会应当重视这些规定的执行,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只有保护和尊重女职工的权益,才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期员工解除合同赔偿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三期员工(即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三期员工解除合同赔偿问题仍然存在不少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三期员工解除合同赔偿问题进行解析。
一、三期员工解除合同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三期员工解除合同赔偿的范围1.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3.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4.哺乳期工资: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正常工资。
三、三期员工解除合同赔偿的具体操作1.核实解除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核实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计算赔偿金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金额。
3.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4.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社保转移、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四、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尊重三期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金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确保三期员工获得应有的赔偿。
总之,三期员工解除合同赔偿问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关注的问题。
女职工劳动法三期-孕期产假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法三期-孕期产假哺乳期孕期产假哺乳期法律风险提示:女性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其生理机能的变化会影响其劳动能力,因而有必要对女职工的三期进行保护,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所谓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女性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尽管《劳动法》已经对女职工的三期规定了保护制度,但实践中仍不乏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为由而将其辞退或降低基本工资的案例或者用人单位安排需要特殊保护的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而严重损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利益。
作为女性职工,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风险级别:风险规避措施:(本表格一依法律法规分布,表格二同样内容但依照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编排,择优而用)办理项目重点注意事项熟知《劳动法》的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的保护的相关规定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3、《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了解《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六)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三期员工合同自动顺延

尊敬的各位三期员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现就三期员工合同自动顺延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合同自动顺延的定义三期员工合同自动顺延,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因法定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原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适用范围1. 孕期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原劳动合同期满的,自动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2. 生育手术恢复期员工:因生育手术需要恢复的员工,在恢复期内,原劳动合同期满的,自动顺延至恢复期结束。
3. 医疗期员工:在医疗期内,原劳动合同期满的,自动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三、顺延合同期限1. 孕期女员工:顺延期限为哺乳期结束之日。
2. 生育手术恢复期员工:顺延期限为恢复期结束之日。
3. 医疗期员工:顺延期限为医疗期结束之日。
四、顺延合同内容1. 顺延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原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2. 顺延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岗位等,与原劳动合同保持一致。
3. 顺延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员工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注意事项1.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员工协商,确定顺延合同期限。
2. 员工在顺延合同期限内,享有原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权益。
3.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保障顺延合同期间员工的合法权益。
4. 员工在顺延合同期间,如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请各位三期员工知悉并遵守。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人力资源部年月日【说明】1. 本通知适用于我国境内用人单位的三期员工。
2. 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为准。
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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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劳动合同解除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刘效权律师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对女职工三期的劳动保护,尤其是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相较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了个别字眼上的调整,本文将分别讨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失效)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一、女职工怀孕期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1、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限制。
女职工怀孕期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是明确的: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不得因“医疗期”、“不胜任”、“重大变化”、“裁员”等四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四种情形分别对应《劳动法》
第26、27条或《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但是,如果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几种用人单位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
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或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被追究刑责的,当然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女职工特殊情况下怀孕的处理。
实践当中存在女职工未婚先孕、不到法
定婚龄怀孕等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或者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规定了这种情形,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首先,女职工未婚先孕或者不到法定婚龄怀孕并不违法,但似乎违反了道德或者公序良俗,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意制度的形式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的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存在风险的,比较稳妥的做法是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对女职工的影响可以降到最低。
二、女职工生育期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后,计划外生育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说法不一,这部分主要讨论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
1、计划内生育采取严格保护原则。
计划内生育应当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生育,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一直采取的是严格保护的原则。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的,除非是《劳动合同法》第36规定的协商解除、第39条规定的相应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计划外生育的,如果国家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之所以产生这个命题,在于2012年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里的第15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内容,容易给人产生“只要是生育一概按照本规定享受劳动保护”的错觉。
其实劳动保护和计划生育是分届不同的管理领域,分别受《劳动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调整,虽有交义,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角度,与生育有关的法律冲
突应当适用生育有关的规定,因此即便是《女职工特别保护特别规定》取消了计划生育的内容,如果女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只要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有关的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可以解除。
笔者查阅了有关地方法规,有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口径一致,只是“处分”,如北京、内蒙、新疆、上海;有些与浙7工一致,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开除“公职”,如广西、湖南、安徽;也有像海南一样的,企业职工可以开除,如重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浙7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
第五十一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修正)
第五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企业职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3 、计划外生育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规制。
像浙江的情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规定为“直至开除公职”,显然对于没有“公职”的公司企业女职工,计划外生育不能依据地方性法规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至于是否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规制,实务界也常有争论,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对计划外生育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规定,从内容上不
违反法律,因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明确“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只不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要符合民主程序、公示的要求,当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计划外生育约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计划生育是一项国策,我们在此不想进行讨论,但是在当下国家愈来愈重视劳动保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合法处理计划外生育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同时,是否对计划外生育解除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非常“两难”的课题,既要符合人性化、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乂要从用人单位自身生存的角度综合判断和处理。
三、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1、女职工哺乳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限制,与女职工哺乳期的困
境。
与怀孕期女职工的规定相同,即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医疗期”、“不胜任”、“重大变化”、“裁员”等四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法规规定了女职工98天的产假,但是产假后婴儿哺乳依然是个问题,现今职工上下班距离较远,即便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也
常常形同虚设。
对于《浙7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可以享受“六个月的哺乳假”或者“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