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劳动法保证金
新劳动法案对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措施的规定

新劳动法案对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措施的规定残疾人的就业和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提高其就业机会,新劳动法案对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措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新劳动法案明确了残疾人的就业权益。
根据法案的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残疾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拒绝其就业、不再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以残疾人的残障状态作为拒绝其就业的理由,必须平等对待残疾人的工作能力和资质。
其次,新劳动法案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法案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工作环境和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辅助设施和便利条件,满足残疾人的工作需求。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通过培训、岗位适配等方式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技能和适应能力,帮助他们实现更好的就业机会。
第三,新劳动法案加强了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和推广。
法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鼓励用人单位招聘更多的残疾人员工。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岗位机会和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第四,新劳动法案强化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措施。
法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员工购买适当的保险和社会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保健权益。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的职工福利制度,提供残疾人员工的特殊需求和保障。
第五,新劳动法案还规定了对违反残疾人就业和保障规定的处罚措施。
根据法案的规定,对于拒绝录用残疾人、解除残疾人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责任。
这种明确的处罚措施将有效遏制对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侵害和歧视行为。
综上所述,新劳动法案对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措施的规定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和就业机会。
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残疾人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潜力,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工作环境和机会。
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和扶持力度,推动残疾人就业事业的发展。
残疾人自己也要积极提高自身的就业技能和适应能力,争取更好的工作机会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福利第七章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的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4•【字号】宁政〔2003〕文75号•【施行日期】200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宁部省属单位:为了保障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就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我市于1993年开始推行机关、团体企事业及驻宁省部属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或减免税收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做法。
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从1993年开征以来,有效地拓宽了残疾人就业渠道,促进了社会稳定,对推进残疾人依法分散按比例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41号),以及《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在全区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宁署[1993]综31号)等文件精神,加大保障金的收缴力度,规范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决定对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改进和完善。
现将改进和完善后的保障金征收办法通知如下:一、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宁省部属单位及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外来经营户。
二、保障金由当地地税部门代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负责核实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各单位应缴的保障金按在职职工总人数征收。
征收标准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年人均收入×60%,每年一次性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免缴残疾人保证金情况说明

用人单位需提供《按百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上一年度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残疾人职工上一年度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上一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度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我单位有残疾人就业,申请免缴残疾人保障金需要哪些程序申请,具体首先要看是《残疾证》的类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计入安残比例,用人单位可以按比例享受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残达到一定比例根据地方的法律和条企业可以享受一定金额的退税。
持有《伤残军人证》、《工伤证》和《残疾人证一代》的未办理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不计入安残比例,也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免缴一般去当地的残疾人就业劳动服务机构(比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等),具体可以向当地残联或地税询问,一般就这两个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劳动部门是没审批权的。
3.写一份关于没交残联费的说明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我国劳动法对残疾人就业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对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一、残疾人就业的现状与挑战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对于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关注度逐渐增加。
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但残疾人就业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众对于残疾人就业的态度还不够积极,存在歧视和偏见。
其次,职业培训和岗位适应方面存在差距,使得许多残疾人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
此外,由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带来的产业结构调整,也给残疾人就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我国劳动法中对残疾人就业进行明确规定变得尤为重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防止拒绝雇佣或者歧视劳动者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种族、皮肤颜色、血统、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原因、拒绝聘用劳动者。
”这一规定为所有劳动者,包括残疾人提供了平等的公正就业机会。
它旨在保护残疾人的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这也体现了我国对于残疾人就业公正性和平等性的高度重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残疾人工资待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并且不得有以下情形:…(三)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这一条款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因残疾而削减残疾员工的工资待遇。
按工作量计酬也适用于残疾人,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报酬。
此外,雇主还必须为其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以及其他有关保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为残疾人提供工作适应及培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适合肢体残疾、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员工从事的体力劳动、知识性劳动和技能性劳动等适宜岗位留空,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员工依法享受就业权利。
” 这一规定强调了为残疾人提供适宜岗位的重要性。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职业能力进行培训、技能提升等措施,以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找到适合自己能力和特长的工作。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残疾人就业单位。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保管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相关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提高使用效果,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主体为残疾人就业单位。
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当按月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为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限为每月的20日至31日,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日计算罚款。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资料,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后,应当划拨给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妥使用。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残疾人就业培训补贴;(二)残疾人就业减免费用;(三)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四)残疾人就业援助和救助;(五)残疾人就业技术改造;(六)其他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资金的使用对象和具体事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和基数缴纳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和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并缴纳保障金。
具体比例和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国库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保障金的,应当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保障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残疾人职业培训;(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三)残疾人创业扶持;(四)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五)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事项。
第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保障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保障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制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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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劳动法保证金
内容与通过时间
2007年缴纳2006年度的残保金,征缴标准为少安排1名残疾人,缴纳残保金19684元(即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2808元的60%)。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应缴纳残保金。
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应按实际
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保金金额。
例如:某单位2006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50(人)×1.7%]。
如其在2006年安
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2007年应缴纳残保金16731.4元[19684(元)×50(人)×1.7%]。
残保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2007年征期为7月18日至10月
31日
流程: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到残联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朝阳区1、朝阳审核中心高碑店兴隆家园5号楼102底座
2、酒仙桥税务所审核点
3、呼家楼税务所审核点团结湖东里甲10号
4、小关税务所审核点大屯东路358号85764250,85760843,85746499(可传真)
市残联直审点:亦庄开发区63294455-3118,63295881(可传
真)63294455-3118,63295881(可传真)
二,用人单位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税机关服务大厅(征
收大厅)领取空白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核定的费额自行填写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也可以直接领取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残保金
《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另外,对网上申报纳税的
用人单位,充分利用地税局网上申报的网络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
缴纳残保金外,还可以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定费额由缴费
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出残保金《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
行缴款。
)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缴费单位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
该缴款书可在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007年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2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看过“残疾人劳动法保证金”的人还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