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_调研报告_2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_调研报告而对于乱摊派、乱收费了以后怎么办却没有具体的处理办法.再如对于民营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和经营场所,规定“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但什么是“合理"的标准,安置和补偿的具体程序又是什么却没有明确,操作起来余地极大。
凡此种种,最终导致现有制度往往有名无实,者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在分析现行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时,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实施了数十年的国有产权制度.这一制度的特点包括:①财产权利根据所有者性质不同确定,而不是在主体权利平等的基础上;②国家拥有绝对的财产权利,国家的财产权利大于其他一切财产权利;③由于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得与国家财产所有权相抵触,与国家的财产权不能处于同等地位.而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企业,国有资产等同于国家财产。
因此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地位高于个人财产所有权,当然也就高于民营企业财产所有权(参见《民营经济内参》2001年12月14日,P。
15。
).④由府代表国家管理财产和行使所有权。
由于国有财产的规模极其巨大,**府不可能承担全部国有财产的管理职责,因而国有财产权利实际上是由**级府分别享有的。
从上述国有产权制度的特征可知,在这一制度环境下,要真正认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真正做到“一视同仁,平等竞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级府很多违背市场规则的行为都可以从这个制度的特征中得到解释。
但是,以市场经济的眼光来看,现行国有产权制度是存在严重缺陷的。
由于这种产权制度的最大优点是便于国家集中全**用于大规模经济建设,因而可以说,这是一种非常适应的产权制度.没有这一制度,国家就不能充分掌握**,计划目标就无法实现.现在的问题是历史的车轮已经驶入了市场经济时代。
表明,国有产权制度的内在缺陷正在日益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
这种缺陷突出表现在:第一,为保证国有企业的生存和,维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府必然会通过行权力来限制稀缺的**流入非国有企业,维护国有企业的经营特权.这种限制不仅抑制了民营经济的,而且违背了市场配置**的效率原则,使得稀缺的**不能流向最有效率的部门和企业,最终降低了整体经济运行的效率,加大了经济的成本。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1(资料来源:《中国私营经济年鉴XX年版》,p.387。
):收购之后难经营据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1998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1620万元抵付1416名职工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12月恢复生产。
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
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
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
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
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
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分析与评论: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可编辑)_0.doc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可编辑)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分析与建议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日益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
一些地方已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立法,并将有效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尽管如此,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和严重,这需要有关部门的重视。
首先、问题具体来说,保护私人经济权益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收购后经营困难据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调查,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于1月xx日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于1月xx日恢复生产。
绝大多数在职员工不想成为“工资劳动者”,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他们不愿意或不就职。
在公司通知、无效的情况下,这些失业工人的工资从次月起停发,造成几个人殴打公司领导、并封锁xx月,市化学工业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向海公司,并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
海地集团不同意。
在市领导的支持下,海天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海天集团没有妥善安置其雇员。
法院于1月份查封了向海公司,当该报告公布时,此案仍在审理中。
的分析和评论:对的私营企业来说,收购管理不善的国有企业是一件双赢的好事。
问题是,由于各种因素,民营企业往往不能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进行正常的管理活动。
一些企业已经破产,几乎失去了所有的价值。
一旦一家私营企业想要购买它,它就变成了黄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以正确对待。
一旦私营企业收购或合并,这是不合理的,并使企业无法应付政府。
然而,面对矛盾和冲突,它往往愿意牺牲私营企业的利益,以实现暂时的稳定。
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民营企业确实举步维艰。
被动接受民营经济的后遗症:理论指导延缓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回顾我们可以感受到决策当局的无助。
可以说,在改革之初,制度改革的设计者并不打算让私营部门成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
在国有经济逐渐失去效率和活力的背景下,民营经济被迫仓促接受。
特别是二十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国内外经济贸易环境的变化,国有经济体制刚性、和管理机制变化缓慢的问题日益突出。
多部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建议

多部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建议为了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和标准,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
2. 建立投诉机制:政府应该建立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投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对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4. 促进信息透明度:政府应该促进信息透明度,公开相关信息,让企业和企业家了解政府政策和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鼓励社会参与:政府应该鼓励社会参与,让更多的人关注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并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参与度。
6.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认识,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总之,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力度、促进信息透明度、鼓励社会参与、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与此民营经济的发展也面临着种种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诸多困难。
本文将就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法律保障不足。
尽管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对民营经济的权益做出了一定的保护,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律政策还存在不够完善和不够明确的情况,给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时存在法律不公平的情况,给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威胁。
2. 行政干预较多。
在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进行行政干预的情况屡见不鲜。
他们以各种名义干涉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会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企业承担不合理的责任,以及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3. 金融支持不足。
金融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是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存在着对民营企业不公平的现象。
一方面,一些银行对民营企业提供贷款存在较高的利率和较严格的抵押要求,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些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在对待民营企业的态度上也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4. 市场竞争不公平。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存在着不公平的竞争现象。
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在资源和政策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现象;跨国公司在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中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优势,导致了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以上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我国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使得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亟需采取相应的对策。
1. 完善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
这包括对法律政策进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为企业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保障;也需要对一些法律不完善和不公平的现象进行修订和改正,为企业提供更公平的法律环境。
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我国民营经济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国家的经济增长、就业创造、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由于我国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有政策不公、融资难、市场准入壁垒和不公平竞争等。
政策不公是指一些地方政府在经济政策上偏袒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给予的支持力度不够。
民营企业融资难是指它们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面相对于国有企业面临更大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它们的资产质量和背景不被金融机构充分认可。
市场准入壁垒是指一些行业或领域对民营企业设置了过高的准入门槛,从而阻碍了它们的发展。
不公平竞争则是指一些国有企业利用其官方地位和资源垄断优势,对民营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政府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
要加大财税、金融、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率、提高政府采购比例等,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需要改革金融系统,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民营企业融资机构,优化信贷评估机制,增加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公正、公平对待各类企业。
还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需要加大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力度,打破行业垄断,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可以通过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
要坚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需要加强法律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诉举报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维权力度。
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在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也面临着诸多的权益保护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1. 官商勾结现象严重。
在一些地方,官商勾结导致了一些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和政府采购中遭受不公平待遇,甚至遭受到不正当的打压和排挤。
2. 法律保护不足。
目前,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完善的情况,一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惩处,给民营企业造成了损失。
3. 金融支持力度不足。
在金融支持方面,由于存在着一些隐性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了一些民营企业在融资上难以获得公平的待遇,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4.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一些民营企业在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方面遭受到侵权,导致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动力不足,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完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大对官商勾结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提高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确保民营企业能够获得平等的融资机会,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4. 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民营企业能够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发展。
5. 提高公众意识。
通过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民营经济的认可和支持,减少官商勾结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我国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来支撑。
加强对民营经济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随着民营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风险也日益增加,尤其是在经济低迷和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的经济权益保护问题愈发突出。
加强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财产权保护不够我国在财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尚不够完善,对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保护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民营企业在资产处置、合同履行等方面经常遭遇政府干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损害了企业的财产权。
司法体制和执行力度不够,违法分子往往可以逍遥法外,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二)市场环境不公平在我国,民营企业经常面临着政府企业垄断、行政干预等不公平的市场环境,政府对民营企业提供的支持和保护相对较少,市场竞争环境不够公正。
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重重困难,而且企业不法竞争行为时有发生。
(三)司法救济不足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民营企业经常遭遇与其他企业的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问题,但是司法救济的效果较差,司法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导致企业权益保护难度较大。
二、加强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对策应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落实,严格保护企业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通过建立健全的财产权保护机制,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从源头上保障企业的财产权。
政府应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不法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企业的公平竞争权。
应进一步减少政府干预,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民营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健康发展。
可以通过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等方式,优化司法救济机制,降低民营企业诉讼的成本和风险。
并且可以加强对法院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企业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四)建立健全维权机制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民营企业维权机制,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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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class=““>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1:收购之后难经营据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1998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1620万元抵付1416名职工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月恢复生产。
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
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
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
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
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
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分析与评论: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
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民营企业确实是举步维艰。
企业生存权受到侵害案例2:贵阳一民营企业被政府建设项目卡断生路贵阳兴华铁合金厂是一家引进外资,于1987年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
在该厂建成投产后的第六年,贵阳新机场选址将兴华铁合金厂厂区划定为龙洞堡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
1995年11月中旬,在贵阳市副市长的主持下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作出三点行政结论:要求兴华铁合金厂在1996年3月以前变迁完毕;成立专门的搬迁工作组负责实施;鉴于兴华铁合金厂经济效益较好,指挥部同意对被搬迁企业给与赔偿。
同年月,搬迁工作组向兴华铁合金厂传达了专题会议精神,送达了《贵阳市花溪区政府61号文件》,责令该厂按照文件要求事项执行。
兴华铁合金厂在61号文件下达之后,立即停止了经营活动,停签和终止履行1996年度的购销合同,于1996年2月底熄火停止生产,待命搬迁。
同时该厂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资产评估,并作了异地搬迁重组生产的预算报告送达有关部门。
但是该厂停产之后,便无人理睬搬迁事宜,建设指挥部与搬迁工作组之间相互推诿,搬迁费始终没有到位。
据了解,搬迁费已被有关领导挪用去市区繁华路段修改大楼和兴办实业公司做生意去了。
1997年,该厂向贵州省政府提交报告并获省长和副省长批示,但公文旅行1年有余,由于各有关方面相互推诿,问题仍未能解决。
在行政投诉无效的情况下,该厂向省高级法院起诉,结果诉讼以铁合金厂的败诉结束。
无奈之下,该厂领导在多方征询民航管理局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无异议之后,于XX年元月开炉生产。
不料机场又提出该厂所在位置是机场划出的净空保护区域,其生产影响飞行安全,构成安全隐患。
XX年4月,贵阳花溪区环保局长带人到达兴华铁合金厂,宣布了手写的强令该厂立即停产的紧急通知,强行拉闸断电,打上封条。
对工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事后至今又是1年多过去,该厂仍处于既不能生产、又不能搬迁的困境,企业生存无望。
分析与评论:此案例清楚地表明,民营企业的地位是多么地低下。
首先,与企业切身利益有重大关系的厂址迁址问题仅由工程指挥部召开一个会议就决定下来,企业只是事后在工作组“传达专题会议精神”时才知晓搬迁要求,并且只能被“责令按照文件要求事项执行”。
其次,企业停产之后,因搬迁费用没有着落而无法搬迁,企业此时已陷入困境,而有关方面不仅没有努力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反而互相推诿,当初的承诺成为泡影却没有一个人或部门承担责任。
第三,在企业被迫无奈,于停产4年后开始生产自救时,区环保局长仅凭一纸手书即可强令企业停产并打上封条。
试想,如果兴华铁合金厂是一家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会遭到如此对待吗?与这两类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现有的地位显然无法与政府部门谈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的“文件”面前是微不足道的。
财产占有权受到侵占案例3:荒唐的法院判决XX年6月,在广州办公司的港商李某被河南某商人雇佣~势力绑架,被迫写下借款110万元的欠条。
绑架者在回到河南洛阳之后,居然堂而皇之地向洛阳中级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李某归还莫须有的110万借款。
荒唐的是,在广州警方已于XX年8月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原告已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洛阳中级法院仍然判处借条有效,原告胜诉。
被告上诉至河南省高级法院之后,高级法院未充分核实借条真伪的情况下迅速判决维持中院原判。
由于未能得到河南警方的配合,罪犯一直未能抓获归案。
XX年7月,广州警方将参与绑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抓获归案,在广州警方将有关证明材料送交河南两级法院之后,洛阳市中院仍于9月份将李某的房产拍卖并将所得款项交给了原告。
分析与评论:在此案中,我们不仅看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而且还不能不怀疑其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否则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法院怎么也不应该匆匆判案并急于执行。
由此看来,搞好执法部门的廉政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至关重要。
与国有企业不同,民营企业生来便没有政府权力部门给予的“父爱”和“母爱”,如果司法部门再不能秉公执法,那么在遇到纠纷时,民营企业岂非“死定了”。
案例4:除不尽的“四乱” XX年2月,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调了个体工商户关林非收费标准。
时隔半年,四川蓬安的个体户却发现,蓬安工商分局一直拒绝执行新的规定,相反却大幅度提高了收费标准。
按其标准,擦鞋匠每年要交费用最高的达到320元,其中包括“个管费”等8项费用。
而擦鞋匠都是来自贫困家庭和下岗职工,每月收入不过一二百元。
蓬安县政协的报告反映:“最近,某工商所长向擦皮鞋的个体户打招呼说:明年我们实行职称制,给你们擦皮鞋的评职称,办职称证。
开服装店的残疾人李某,XX年缴纳管理费400元,到XX年管理费便猛涨到1500元。
经多次交涉才降到900元。
而按照省物价局和财政厅的文件,作为残疾人他本应免交管理费,即便没有减免,每年也只应缴纳300元。
经该县个体户的比较,平均每人被多收了1100元。
按此推算,全县1万余名个体户被多收费可能达到数百万之多。
此外,该工商分局随意核定营业额、强迫订报、强制收取镜框费、违规收集资款等问题也十分常见。
此外,XX年全国人大对各地落实《乡镇企业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不少地方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的“四乱”问题突出。
据调查,乡镇企业收费总额约占到税后利润的70%左右。
分析与评论:擦皮鞋的也要评职称真是天下奇闻。
为制造收费名目,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可谓是绞尽脑汁。
在“四乱”的重压之下,民营企业的营业利润大量被剥夺,哪里还有再投资的动力和能力,企业发展更是无从谈起。
“四乱”之所以屡禁不止,还是因为利益驱动。
实践表明,仅仅靠发文件三令五申是不行的,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从根本上切断执法机构与收费行为的利益联系。
投资收益权难以保障案例5:政府为什么屡屡失信于投资者云南龙跃公司是一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私营企业。
1994年,在昆明市长春路拓宽改造期间,因区属长春路改建办公室未能解决某服装厂的拆迁安置问题,在区政府的协调下,改由龙跃公司执行该厂原与长改办签订的建楼协议。
按照有关协议,龙跃公司于1995年11月向长改办支付了各项费用275万元,长改办在收取费用之后应为公司解决“五通一平”问题。
但经多次催促,长改办长期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
为不影响工期,龙跃公司只能另行花费200多万元资金自己解决用水用电、煤气管道、通讯线路。
至今长改办收取费用已5年多,龙跃公司建设的综合楼也早已投付使用,但正式的供水供电设施仍未解决。
次年8月,长改办又与龙跃公司签订协议,将已建成综合楼南面近6亩土地出让给龙跃公司建设商厦。
在按规定办理了立项报批手续之后,龙跃公司进行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花费资金200多万元。
不料次年月,昆明市政府将原规划在他处的农贸市场改在已出让给龙跃公司的土地建设,龙跃公司在事前不知情、事后不容商量的情况下,被长改办强制终止协议,收回土地。
农贸市场施工时,承建单位未经城市规划部分批准,在距龙跃公司综合楼仅13米的地方建起23层的高层建设,致使龙跃公司已建成商品房条件严重恶化,一半以上无法售出。
对此龙跃公司曾多次向市区政府、建委、规划局、城市监察大队等有关部分反映,均无济于事。
分析与评论:只因是私营企业,昆明盘龙区长改办便可以任意摆布,置龙跃公司已投入的大量资金于不顾,将协议和承诺都抛之脑后。
稍加注意,就会发现此类案例实在不少。
例如安徽的国祯集团在开发阜阳市阜临路广场项目时也遇到同样问题。
该公司于1996年与阜阳市政府签订了开发协议,市政府曾召开数次专题会议协调项目进展。
1997年集团公司先期支付了150万美元,但协议中关于付款后10日内交付土地使用证的条款却始终没有执行。
三次规划方案均获市政、规划部门评审通过,又三次因市政府的“研究研究”而搁浅。
XX年元月,市政府单方面宣布收回出让土地,至于国祯公司已支付款项是退款还是继续开发利用则无人作出任何解释。
XX年7月26日《南方周末》刊登的“‘吴百万’破产记”则讲述了一个私营企业主如何由百万富翁变成流浪汉的曲折经历,其中原因,也是地方政府部门屡屡不遵守协议,欠款不还、吃拿卡要。
联想到我国首例以民营经济为主投资亿元,运用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桥,虽然获得了各方人士的一致喝彩和地方政府的特许经营权,但由于在大桥收费、配套设施经营权等方面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种种限制,当初的投资回收方案已经无法实现。
吸引民营投资又不按市场规则办事,资金投入便如泥牛入海无影无踪更谈不上回报,这种“投资”方式是任何正常的投资者都无法承受的。
政府一再失信于投资者,不仅会吓跑一大批企业家,更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贻害长远,因而这种做法实在是要不得。
二、民营投资权益保障环境不佳的原因被动接受民营经济的后遗症:理论指导迟滞回顾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感受到决策~的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