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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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本市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活动,维护住宅物业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服务价格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建立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价格机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价格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评审,适用本办法。

其他类型物业服务价格需要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原则)物业服务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物业服务价格评估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物业服务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物业服务价格的评估、评审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评审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物业服务价格评估、评审活动。

与物业服务当事人或评估委托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组建专家库,专家库由物业服务价格评估以及价格、房地产、物业管理、法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评估技术指导,对专家队伍进行管理,组织专家组对物业服务价格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第五条(评估技术标准)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当按照本市《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规范》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物业服务价格的评估。

第二章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第六条(机构备案)评估机构开展物业服务价格评估的,应当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市估价师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市估价师协会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抄报市房管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机构备案条件)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含有评估、咨询等业务且不含物业管理业务;(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备健全的评估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四)具有专职评估人员3人或以上。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评估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对资产、财产权利等特定对象,采取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方法,进行估价或鉴定,并给予精神和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科学合理,方法规范,数据准确,结论准确;(二)公正公正,保证评估对象的利益不受侵犯;(三)保密可靠,对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欺诈、虚假、误导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价格评估业务第五条价格评估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获得国家授权、认定或登记,在依法设立范围内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第六条价格评估业务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权益评估、商标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矿产评估等评估服务。

第七条价格评估业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二)符合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三)确保资金来源和信用状况良好,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四)具备保密能力,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五)有固定经营场所。

第八条价格评估业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管理规定和有关职业道德规范,保证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价格评估程序第九条价格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主要程序包括:(一)论证评估对象;(二)确定评估目的、基准日和评估方法;(三)收集和分析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四)采用适当的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五)编制评估报告;(六)组织评估审查。

第十条价格评估应当采用目前具有公认的科学、规范、适当的评估方法,能够反映市场价格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真实价值。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价格评估机构第五条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第六条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等级制。

根据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八条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满,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执业资格。

第九条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条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开、质价相符。

第三章价格评估人员第十一条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执业。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规范价格评估活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它是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规定,旨在提高价格评估的质量和准确性,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管理办法规定了价格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价格评估适用于国家确定或由政府指导价格的商品、服务和资源。

管理办法对价格评估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定,包括各类商品的买卖、租赁和经营权转让等。

其次,管理办法明确了价格评估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价格评估应当依法、公正、公平进行,并遵循真实、准确、科学的原则。

价格评估的程序包括受理申请、组织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审核认定等环节,要求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工作。

再次,管理办法对价格评估人员的条件和行为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了价格评估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从业行为,要求价格评估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以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最后,管理办法对价格评估的监督与管理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加强对价格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价格评估机构的报告和信息公示要求,以保障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能够提高价格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通过规范价格评估的程序和标准,能够避免主观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确保价格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二,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可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对价格评估的监督与管理,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价格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能够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度和竞争力。

通过规范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行为,能够提高价格评估的专业水平和信用度,增强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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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国家计委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中文名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制定部门
国家计委
目????的
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目录
1.1?
2.2?
发布信息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发布)
(2011年6月30日第10号令决定废止了该《价格评估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国务院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价格评估机构
第五条从事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第六条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等级制。

根据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八条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满,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执业资格。

第九条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条?实行有偿服务。

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开、质价相符。

第三章价格评估人员
第十一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执业。

第十二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凡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才能独立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承办估价作业,每个估价项目不得少于两名价格评估人员。

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估价项目,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估价小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价格评估人员与委托估价项目及委托估价项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价格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评估;
(二)受理价格评估;
(三)现场勘估;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估价报告书;
第十六条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应当向评估机构递交估价。

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委托评估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委托评估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估价委托书应当附有评估标的物产权、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价格评估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估价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评估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签订评估业务合同,约定估价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价格评估人员承办估价业务应当制定估价作业方案;估价机构应当建立估价结果内部审复核制度。

价格评估人员实施估价,应当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评估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

属不动产项目的,还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

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

经现场勘估后,人员应当对关系评估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按照选定的评估方法进行估算,作出估价结果。

第十九条估价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

估价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评估目的,评估日期;
(二)评估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三)估价因素分析,估价勘测数据,估价使用方法,估价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估价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评估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自行委托其它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对以上的被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认定机构资格的管理部门可以提请给予。

第二十二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或《》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价格评估人员及评估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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