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52项)【模板】
调研报告:实现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覆盖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实现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覆盖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近日,中共XX省委党校20XX年第三期领导干部进修一班第五课题组全体学员,在XX区就如何实现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覆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中共XX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决定》指出,“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机制改革。
切实转变县级政府工作方式,明确不同乡镇(街道)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优化配置行政资源。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人财事相配套的要求,推动“四张清单一张网”向基层延伸,理顺乡镇(街道)与县直部门关系,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履行职责必要的职权,实现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覆盖。
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乡镇(街道)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到乡镇(街道),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XX省人民政府把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的突破口,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
在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前,我省已自去年3月底起,从省里开始自上而下推进“两个清单”制度体系建设,大幅削减各级政府权力事项。
至去年12月底前,已在全国率先公布了省、市、县(区)三级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初步建立了省、市、县(区)三级政府上下顺畅、横向衔接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体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赋予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赋予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1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9
【实施日期】2016.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赋予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部分
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13号)
各市州、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5〕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赋予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文报文制度。
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各市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增发试
点县(市)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发市级涉及赋权事项的文件,增发试点县(市)对口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事项,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政府审批,抄送所在市政府。
试点县(市)赋权范。
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2019发布

附件2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52项)序号赋权部门赋权事项赋权方式承接部门直接赋权委托下放服务前移1 县级公安部门居民身份证核发√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2 县级公安部门居住证核发√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3 县级公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4 县级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待遇核定√乡镇(街道)5 县级民政部门城乡特困供养待遇核定√乡镇(街道)6 县级民政、残联等部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乡镇(街道)7 县级人社或民政部门办理特困供养证√乡镇(街道)8 县级人社或民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乡镇(街道)(可由税务部门代征代缴)9 县级人社或医保部门社保证明√乡镇(街道)10 县级人社或医保部门医保证明√乡镇(街道)11 县级人社部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乡镇(街道)序号赋权部门赋权事项赋权方式承接部门直接赋权委托下放服务前移12 县级人社部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乡镇(街道)13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处罚√乡镇(街道)14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乡镇(街道)15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乡镇(街道)16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乡镇(街道)17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乡镇(街道)18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乡镇(街道)19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乡镇(街道)20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乡镇(街道)21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乡镇(街道)22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乡镇(街道)23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乡镇(街道)24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乡镇(街道)序号赋权部门赋权事项赋权方式承接部门直接赋权委托下放服务前移25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乡镇(街道)26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乡镇(街道)27 县级自然资源或住建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镇(街道)28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临时建设违法的处罚√乡镇(街道)29 县级住建或城管部门临时占地、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乡镇(街道)30 县级住建或城管部门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乡镇(街道)31 县级住建或城管部门临时占地、挖掘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乡镇(街道)32 县级住建部门或公积金中心保障住房补贴√乡镇(街道)33 县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的监管和执法√乡镇(街道)34 县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执法√乡镇(街道)35 县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执法√乡镇(街道)36 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管等监管执法部门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监管执法√乡镇(街道)37 县级卫生健康或民政部门老年人优待证办理√乡镇(街道)38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生育服务证发放√乡镇(街道)序号赋权部门赋权事项赋权方式承接部门直接赋权委托下放服务前移39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违法生育子女的行政征收√乡镇(街道)40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抚对象临时补助给付√乡镇(街道)41 县级林业部门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核发√乡镇(街道)42 县级林业部门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乡镇(街道)43 县级林业或城管部门绿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乡镇(街道)44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45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个体工商户登记√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46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许可(个体)√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47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48 县级医保部门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乡镇(街道)49 县级应急部门代收救灾捐赠款物√乡镇(街道)50 县级城管部门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乡镇(街道)51 县级城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乡镇(街道)52 县级城管部门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乡镇(街道)。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湘办发[2014]25号【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9【实施日期】2014.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7月29日湘办发〔2014〕25号)根据中央编办、中央农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0号)和中央编办《关于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等三个镇纳入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270号)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努力破解经济发达镇发展中遇到的体制机制问题,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扩大管理权限,着力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经济发达镇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将经济发达镇建设成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职能科学、精干高效、人民满意的新型城镇,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鼓励在制约经济发达镇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大胆探索;坚持重心下移、权责一致、事财匹配,赋予经济发达镇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必要的财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符合经济发达镇自身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试点中积极探索,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9〕28号)要求,现将全省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年主要工作2019年,在省委坚强领导下,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对标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各项任务,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
一是提高站位抓落实。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部署要求,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作为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
省长许达哲就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作出批示,要求省市县各级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规定要求,抓好相关措施制定和工作落实。
省《政府工作报告》就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作出具体安排。
省政府全年召开党组会议11次、常务会议33次,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及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审议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狠抓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指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大力开展违建别墅、大棚房专项整治和洞庭湖矮围网围、河道采砂等综合整治,在整治中彰显了法治力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2022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湘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污染防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2022年)湘政办发〔2022〕4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30日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预防第三章污染治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指达到本规定第三条中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养殖户指畜禽养殖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三条中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单一畜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及产业园区市级赋权事项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及产业园区市级赋权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9•【字号】郴政办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关于调整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及产业园区市级赋权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根据《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湘政办发〔2020〕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赋权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3〕8号)精神,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赋予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郴州片区)、产业园区行使的市级有关权限进行调整,并对调整后的赋权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市级有关权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发〔2021〕4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郴州市辖区省级及以上园区管委会行使市级有关权限的通知》(郴政办发〔2021〕6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一批园区赋权事项的通知》(郴政办发〔2022〕28号)同时废止。
市直有关部门、自贸区郴州片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要尽快做好此次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明确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升审批效率,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市、县两级政务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园区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等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附件1.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郴州高新区)市级赋权事项目录(116项)2.产业园区市级赋权事项目录(93项)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9日附件1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郴州高新区)市级赋权事项目录(116项)附件2。
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17项

52
10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处罚
50
8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行政处罚
51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主要依据
权限类型
^旨导目录原序号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自对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处罚
《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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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街道)
28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临时建设违法的处罚
√
乡镇(街道)
29
县级住建或城管部门
临时占地、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乡镇(街道)
30
县级住建或城管部门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乡镇(街道)
31
县级住建或城管部门
临时占地、挖掘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
乡镇(街道)
32
县级住建部门或公积金中心
医保证明
√
乡镇(街道)
11
县级人社部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
√
乡镇(街道)
12
县级人社部门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
乡镇(街道)
13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处罚
√
乡镇(街道)
14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乡镇(街道)
15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乡镇(街道)
16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
√
乡镇(街道)
17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乡镇(街道)
18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19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52项)
序号
赋权部门
赋权事项
赋权方式
承接部门
直接赋权
委托下放
服务前移
1
县级公安部门
居民身份证核发
√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
2
县级公安部门
居住证核发
√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
3
县级公安部门
流动人口管理
√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
4
县级民政部门
临时救助待遇核定
√
乡镇(街道)
5
县级民政部门
城乡特困供养待遇核定
√
乡镇(街道)
6
县级民政、残联等部门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
乡镇(街道)
7
县级人社或民政部门
办理特困供养证
√
乡镇(街道)
8
县级人社或民政部门
社会保险费征收
√
乡镇(街道)
(可由税务部门代征代缴)
9
县级人社或医保部门
社保证明
√
乡镇(街道)
10
县级人社或医保部门
乡镇(街道)
20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乡镇(街道)
21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乡镇(街道)
22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乡镇(街道)
23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47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
48
县级医保部门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
√
乡镇(街道)
49
县级应急部门
代收救灾捐赠款物
√
乡镇(街道)
50
县级城管部门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乡镇(街道)
51
县级城管部门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乡镇(街道)
52
县级城管部门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乡镇(街道)
24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乡镇(街道)
25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
√
乡镇(街道)
26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乡镇(街道)
27
县级自然资源或住建部门
保障住房补贴
√
乡镇(街道)
33
县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
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的监管和执法
√
乡镇(街道)
34
县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
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执法
√
乡镇(街道)
35
县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执法
√
乡镇(街道)
36
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管等监管执法部门
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乡镇(街道)
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监管执法
√
乡镇(街道)
37
县级卫生健康或民政部门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乡镇(街道)
38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生育服务证发放
√
乡镇(街道)
39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违法生育子女的行政征收
√
乡镇(街道)
40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优抚对象临时补助给付
√
乡镇(街道)
41
县级林业部门
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核发
√
乡镇(街道)
42
县级林业部门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乡镇(街道)
43
县级林业或城管部门
绿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乡镇(街道)
44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
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
45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个体工商户登记
√
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
46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个体)
√
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