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立案标准
电信诈骗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电信诈骗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在生活中,很多骗子都会利用网络实施电信诈骗,因此,在法律上,对电信诈骗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电信诈骗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电信诈骗的法律规定电信诈骗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种,应当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信诈骗的量刑规定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欺诈罪的立案标准

欺诈罪的立案标准2019诈骗罪立案量刑的最新标准【诈骗罪】(一)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数额巨大“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的;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5.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5种常见经济犯罪的报案须知(含证据清单),值得收藏!

15种常见经济犯罪的报案须知(含证据清单),值得收藏!15种常见经济犯罪的报案须知(含证据清单),值得收藏!第一部分:经济犯罪报案的基本原则一、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二、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立案侦查,报案时尽量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报案的同时带齐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由本单位复印提供,与原件相同”,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捺指纹),非法人代表报案应携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本人工作证件。
2、提供有关涉案人的照片、证件、通讯号码、地址、体貌特征等材料。
3、请提供本人及其他协助人的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三、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报案,被害人或经办人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证言。
五、报案前同一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实提供法院受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提供人签名。
书面报案材料须详细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况。
第二部分:十五种常见经济犯罪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一、金融凭证诈骗案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经济侦查表格

(一)详细询问被害人、知情人、查明被骗经过(二)搜索有关场所,收集相关证据(三)及时鉴定和调查、查明作案人的主体资格和作案手段等有关情况(四)查对账目、发现侦查线索,追缴涉案款物(五)核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诚意,确认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六)及时缉捕、询问犯罪嫌疑人,查明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及时冻结资金(二)物建使用经济侦查秘密力量(三)多渠道调查取证
洗钱罪
(一)扣押、冻结资金财产及账号(二)及时提取、固定证据(三)与相关单位积极配合,调取证据(四)在实践中拓展洗钱犯罪线索来源。
集资诈骗
(1)调查取证(2)讯问犯罪嫌疑人(3)查清全部集资款项的实际用途和流向,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票据诈骗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以上;(2)单位在十万以上。
(1)查证可疑票据,追缴票源;(2)提起犯罪固定证据(3)迅速追查涉案款项去向。
鉴定假币,确立案件性质。控制犯罪嫌疑人及时搜索,加强相关场所布控,发现线索,顺线追查,深挖集团,讯问犯罪嫌疑人。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假以假币换真币犯罪
案线索来源(二)收集相关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三)讯问犯罪嫌疑人
持有使用假币犯罪案件
4000元以上或400枚以上
立案追诉标准
侦查要领
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伪造信用卡或使用虚拟身份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逃税罪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一)秘密初查及时立案(二)查证犯罪主体资格,确定应纳税种(三)查清账簿凭证盘点存货,获取有关书证物证(四)向税务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的纳税资料和处罚文书(五)向有关供销单位了解犯罪嫌疑人真实产销情况(六)询问知情人,讯问犯罪嫌疑人(七)准确计算逃税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18〕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11.28【实施日期】201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自理纲要(18.7.2)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第一章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概述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争论,其焦点关键在于经济犯罪本质特征的表述和经济犯罪外延大小的划分。
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1、经济犯罪是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进行的非法经济活动2、发生在商品的生产、流通、分配和管理四个基本环节,破坏经济秩序3、经济犯罪破坏了正常的经济流转秩序4、违反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政策性特征较强,属于法定犯经济犯罪: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运行的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的经济利益,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的特征一、经济犯罪的客体特征1、共同客体是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一般是复杂客体首先是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了其他客体。
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经济秩序,而只是侵犯了其它客体,那么应当认定构成它罪,而不能构成经济犯罪。
二、紧急犯罪的客观方面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2、多数经济犯罪的构成必须以情节恶劣、数额较大、后果严重以及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三、经济犯罪的主体特征1、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但一般主体占大多数2、单位犯罪较多四、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经济犯罪在罪过形式上,绝大多数都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还有一些既可以使故意,也可以过失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明问题所有无正规厂商的合法委托手续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原料、辅料、半成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劣药者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广告宣传的行为统统推定为“明知或应知”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1、犯罪现场——潜在性2、犯罪特点——行业性、产业链特征明显3、犯罪性质认定——复杂性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工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可能存在公、检交叉管辖的问题(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反之交换)三、剩余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经侦部门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原则1、犯罪地管辖2、协商管辖3、指定管辖4、级别管辖5、并案侦查管辖并案侦查的情形1、一人犯数罪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治理经济犯罪的基本对策1、完善与加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2、深化体制改革,强化经济管理监督手段3、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4、增强对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5、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第二章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走私犯罪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限制或者应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关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款而擅自销售保税物品、特定减免税货物;或者在我国内海、邻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等依照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10-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恶意透支立案标准
恶意透支立案标准:
1、未按信用卡发卡银行规定的分期还款、违反发卡协议的。
2、未按银行要求提供有效、完整的还款凭证或拒绝提供还款凭证。
3、故意违反银行规定,连续性逾期还款2次以上,且逾期总金额超过透支额度的20%。
4、在给定的支付时限内,超过2次未能全额支付逾期账款,并且可支付金额足以清偿超过20%的应还款项。
5、在本人已提供还款凭证且未收到信用卡发卡银行的追索时,仍未支付未到期的信用卡本金。
6、明知尚有可支付金额,却以仅支付部分本金为由,拒绝清偿应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