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要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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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防范

论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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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 用卡 恶意透支 及其 防范
◎ 徐 栋
( 华侨 大学 法学 院2 。 级 在 职法 律硕 士 ,福 建 泉 州 3 2 0 D7 6 8 1)
中 图 分 类 号 : D F 3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7 -0 9 2 1 91 4 8 22 3 9 2( 0 6 0)0 —0 4 2 1 5 —0
算 摘要:信甩卡是由银 行或非银行机构向持卡人发行的具有多种 功能的结算凭证,是 目前我国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结
. .
工具 。近 年来 ,我 国信 用 卡 市 场 发 展迅 速 , 随着 信 用 卡在 我 国 越 来越 广泛 的 应 用 ,信 用 卡被 恶意 透 支 的情 况 也 1 严 3益 重 。 信 用 卡 恶 意 透 支 是 违 反 信 用 卡 章 程 和 信 用 卡 协 议 的 行 为 , 指 持 卡 人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或 规 定 期 限 透 支 ,并 且 经 发卡 银 行 催 收 后仍 不 归 还 的行 为 。 利用 信 用 卡 恶意 透 支 不仅 直接 危 害 国 家 、集 体和 公 民个 人 的 利益 ,而 且严 重 影响 了银 行 的声 誉 ,阻碍 了信 用 卡 业务 的发 展 ,具 有 很 大 的危 害 性 。本 文 通 过 指 出信 用 卡 恶意 透 支 的 几种 常 见 手段 , 分 析信 用 卡被 恶 意 透 支 的原 因 及其 危 害 结果 ,提 出 了针 对 信用 卡 被 恶意 透 支 的对 策 , 以保 护 国 家和 银 行 的 利益 。 关 键 词 : 信 用 卡 ; 恶 意 透 支 ; 原 为 人 主 观 上 具 有 “ 法 占有 为 目的 ” 的 故 意 即 . 非 有 非 法 占有 发 卡 行 资 金 的 故 意 。

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信用卡,又称贷记卡,是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何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

“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
1、
2、
3、
“恶意透支”将受到的刑事处罚
1、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犯罪行为,办卡需谨慎,消费要适度】。

信用卡犯罪成因及对策

信用卡犯罪成因及对策

付 , 降 低 银 行 风 险 。同 时 , 加 大 以 要 科 技 投 入 , 高 信 用 卡 使 用 的 安 全 提 性。 在 鉴 别持 卡人 身 份 方面 , 当 应 充 分 应 用 先 进 科 学 技 术 , 确 认 定 准 持 卡 人 与 发 卡 行 登 记 的 真 正 用 户
责 任 编 辑/ 卫 科 邵
也 可 以依法 罢 免。
责 任 编 辑/ 周 钧
加 强 信 用 卡 安 全 管 理 。银 行 应
R S 2 0.0 DJ 01 1

人 大 常 委 会 应 审 慎 对 待
免 一 事 ,不 能一 驳 了 之 。
公 众 的法 律 意识 不 强 , 范 意 防
识 差 信 用 卡 本 身 以 个 人 信 用 为 基 础 . 有 不 及 时 结 算 及 可 以 透 支 的 具 特 点 , 易使 犯 罪人 轻 易得 手 。 目 容 前 众 对 信 用 卡 犯 罪 了解 得 还 不 公 够 很 多 人 因信 用 卡 恶 意 透 支 被 追
银 行 间 的 资 信 调 查 机 制 不 完 善 。银行 在 注 重 高 发卡 量 的同 时 ,
条 款 理 解 的 “ 区 ” 是 有 误 ,
法律 和 法理 的。
就 张 建 中 提 出 罢 免 区
大代 表 赵 之 毅 一 事 来 说 ,
果 区 人 大 代 表 赵 之 毅 所 选 区 有5 0人 以 上 继 续 联
研 究 与 探 索
信 用 卡 犯 罪 成 因 及 劝 策
。 李 春 强 李 文 慧 王 宁
近 年 , 用 卡 诈 骗 案 件 呈 逐 年 信 上升 趋 势 。造 成 此 类案件 增 多 , 主
要有 以下 原 因 :

信用卡恶意透支原因剖析与防范措施

信用卡恶意透支原因剖析与防范措施
头 上加 以控 制
在 各 行对 发卡 对象 的选 择过 程 中 ,往往 无 法判 断信 用
卡 申请 人是 否存 在信 用不 良记 录 。这种 缺陷 造成 部分 恶意
( )对 于持 卡人 不满 足上述 要件 的恶 意透 支行 为( 要 1 主
4 【l 信 用 卡 0 l国
20 . 0 608
银行 卡恶 意透 支现 象呈 快速 增长 趋势 。恶 意透 支长 期 占用
银行 资金 , 对银 行的 业务经 营会 造成 相 当大 的影 响 , 银行 而 的防 范手 段却 非常有 限 。本文 剖析 恶 意透 支产生 的 主要 原
用 了电话催 收 、 函催收 、 信 上门催 收 、 纸公告 催收 或司 法 报
因 ,并提 出一些防 范措 施 。 信 用卡 恶意透 支现 象 的出现 , 有外部 因素 的影 响 , 但也 暴露 出 了商业 银行在 管理 上普 遍 存在 的一 些 问题 。内外 因
素 的双 重作 用 ,导致 发生 在部 分地 区 的信 用卡恶 意透 支行 为有蔓 延的趋 势 。


诉 , 直接 影 响其业 绩考 核 , 将 所以 公安机 关主 观上 不愿对 此
类案 件立 案侦查 。 最后 , 在法 院 系统 内部对是 否应 以信 用卡
诈骗 罪追 究恶 意透 支持 卡人 刑事 责任 存 在分歧 。虽 然法 律
明确规 定 可以 追究 恶意 透支 持卡 人 的刑事 责任 ,但 部分 法 官认 为 , 因几千或 几万 元透 支款 而追 究持卡 人 的刑事 责任 ,
恶意透支的外部原因
对恶 意透 支 行为 立案 侦查 ,如果 无 法破 案并 向检 察机 关 公
1 银 行对 恶意 透 支法律 责任 的追 究 落实 不到 位 ,导致 . 恶 意透支 蔓延 根据 我 国 刑法 及有 关 司法解 释的规 定 , 意透 支是 恶 指持 卡人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超 过规 定 限额或 者规 定 期限 透 支 , 且经发 卡行 催收 后仍 不 归还 的行 为;恶意 透支进 行 并

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认定

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认定

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认定作者:顾奕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情形。

通过分析恶意透支的手法、期限和数额的认定以及对“催收不还”的界定,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作出法律界定。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催收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恶意透支的定义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出在规定期限内透支或超出规定限额,同时在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仍未进行偿还相关金额的行为。

简单来讲,合法持卡人明知无力偿还或者有能力偿还却不愿偿还,而进行的不合法的透支行为。

一、恶意透支的手法(一)持卡人利用现有无效真卡在非发卡区域进行高额透支等行为,部分持卡人所持“黑卡”已被发卡银行列入本行黑名单(止付名单),但是由于在异地各特约商户接到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和银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间存在时间差,这一漏洞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异地透支交易作案。

(二)合法持卡人利用现有有效真卡在极短时间内,在不同区域多次进行发卡银行授予的最高金额提取,进而在多次领取超出银行规定限额的巨额后逃逸。

因各特约商户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以及信用卡的重复使用性,因此只要交易在各特约商户的限额内,那么其职能对消费信用卡的签名及信用卡是否有效与真实进行判别,对该持卡人的守约信誉及交易次数则无从查起。

通过这一点,不法分子利用在限额内重复使用达到了大量透支的目的。

(三)持卡人利用现有真卡伙同他人在非发卡银行区域进行大额金额透支,通常来讲,如果持卡人独自作案,无论其使用的信用卡是否有效,都可以为相关部门轻易抓获,而对于不法份子而言,常使用新的作案手段,采取多人作案、相互伙同的手段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

譬如说,台湾等地的一些不法份子,就经常使用多人作案的手段在大陆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即信用卡实际持有人将已持有卡交于第三者,第三者在得到卡后到内地消费,进而造成信用卡超出银行规定限额透支。

而在1-2个月后,当信用卡实际持有人受到银行账单时,就可以以未离境为由谎称银行账目出错,由银行承担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摘要]随着我国各银行信用卡发行量的不断增加,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呈现几何性的增长。

而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之一的恶意透支,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然而,其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等犯罪具有较大的不同之处,即其犯罪主体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本身。

笔者认为也正是如此,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处理应该更加谨慎,以防公权力被滥用。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一、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也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

对于什么是善意透支,学界一直存在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善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有人在银行设定透支金额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的行为,即持卡人遵照信用卡章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并及时偿还透支款项和透支息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透支应该包括正常的善意透支,即包括第一种观点;也包括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银行催收后,能够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及支付透支利息的行为。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善意不当透支的行为人虽然超越规定透支,但其一般是无意的,但是持卡人也可能基于某种紧急事由,比如资金周转需要等而有意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

这种不当透支,客观上呈现出一定的违规性,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构成恶意透支,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持卡人仍需依事前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规定和协议加倍偿付利息。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对近年来恶意透支信用卡频发现象的思考

对近年来恶意透支信用卡频发现象的思考
欠款 ,故 做 了不起 诉 决定 。


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二是银行催收方式有限, 犯罪分子恶意透支信用卡逃责易。 持卡人逾期未还款 ,银行往往采取短信、电话或信函催收方式, 提醒持卡人及时还款。犯罪分子为逃避责任,在办卡时就预 留 虚假的信息 ( 伪造工作单位、 虚构住址 ) 或者频繁更换联系方式, 使 银 行 很 难 联 系上 自己 ,银 行 催 收 无 效 只 能 向公 安 机 关报 案 。 如在该 院办理的杨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 6 万余元一案中,杨某 某在多次收到银行催收短信及电话后 ,为逃避银行催收,三次 更 改 移动 电话 号码 并 未及 时上 报给 发 卡银行 。 三是 恶 意 透 支 认 定 存难 点 ,致 后续 处 罚 力 度 不 够 。现 行 司 法解释将 “ 持卡人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 期 限透支 , 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 认定为 “ 恶意透支”情形 。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认定 “ 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以及 “ 银行 催 收有 效 ”存 在 难 点 。 因此 如 果 犯 的消 费 习惯 。 罪 嫌 疑 人 在 案 发后 又 及 时 归 还欠 款 的 ,检 察 机 关 考 虑其 悔 罪 表
四是 持 卡人 认 识 存 偏 差 ,信 用 卡 消 费欠 理 性 。一 是 持 卡人 并未认识到恶意透支信用卡属刑事犯罪。持卡人因粗心大意或 经 济原 因未 及 时 还 款 ,在 收 到催 收 电话 或 短信 之 后 仍 未提 高 警 惕 。如 杨 某 某 在 透 支信 用 卡 6 万 余 元 后 , 因工 程 款周 转 不 灵 未 及 时还 款 ,银 行 多次 催 收 无 果后 向公 安 机关 立 案 。刘 某 某 被列 为 网上 追 逃 对 象 被 民警 抓 获 ,仍 不 知 自己 因为 何 事 被抓 。二是 消费观念不正确 , 不考虑 自己的还款能力乱刷信用卡。 如朱某某 、 黄某某冒用他人信息办理信用卡之后 , 将套取的资金用于还债 、 赌 博及 日常高 消 费 ,透 支额 高 达 7 8 万余 元 ,后 两人 因无力 还 款 到公 安机 关 自首 。 二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 险防范 的对 策 是 发 卡银 行 要 增 强 风 险意 识 ,在发 展 业 务 的 同 时 ,严格 执 行信 用 卡 业 务 的 各项 规 章 制 度 。发 卡 环 节 ,要 严 格按 照 “ 亲 见 本人 、亲 见 身 份 证 原件 、亲 见 签名 ”的 “ 三 亲 见 ” 原则 ,做 好 申请 人 的身 份 核 查 工作 ;确定 授 信 额 度 环 节 ,要 加 强管 理 , 防 止 出现 超 额 授 信 ;催 收 环 节 ,应 积 极 拓宽 催 收 渠 道 ,除 电话 催 收 、上 门催 收外 ,可采 取委 托催 收 、司法 诉讼 等进 行追 偿 。 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 一是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 比如修订我国的 《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 《 商业银行法 》等 , 使防范信用卡风险有法可依。二是出台司法解释 ,对信用卡透 支 “ 善意”、 “ 恶 意 ” 的认 定难 点进 行 规 定 。具 体 操 作 可 以采 取 下列 几 个 办 法 :行 为 人有 利 用 信 用 卡透 支 功 能进 行 巨额 诈骗 的重 大嫌 疑 , 不 妨先 行 以诈骗 罪立 案查 处 , 如行 为人 有 可能逃 避 、 妨碍侦查 的,或可能转移、吞没银行 资金 的,或者在银行催收 前 或催 收时 已发 觉行 为 人 逃 匿 的 ,可 先行 以诈 骗 嫌疑 对 其 采取 必要 的强 制措 施 ;被 采取 强制 措施 的嫌疑人 ,经银 行催 收期 满 , 仍不能归还透支款的,即可认定恶意透支 ;如果行为人在银行 催 收期 间 ,归 还 了透 支 款 ,虽 依 法 不 构成 恶 意 透 支 ,但 仍 可视 情 追 究诈 骗罪 的刑 事 责任 。 三 是 加 大宣 传 力 度 ,帮 助 持 卡人 树 立 正 确 的 消费 观 念 。一 方 面要 鼓 励 持 卡人 根 据 自己 的消 费 结 构 、消 费 能力 与 消 费 方式 理性选择办卡种类 ,理性使用信用卡消费 ;另一方面要向持卡 人普及信用卡逾期不还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会带来的严重 后果 ,规避持卡人对不还款持侥幸心理 ,帮助持卡人养成 良好

信用卡恶意透支问题研究

信用卡恶意透支问题研究

正 是 由于滞纳 金 、 手续 费 等额外 费 用 的激增 , 致使 持
卡人 的财 物状 况 迅速 恶化 , 无法 承 受还 款 压力 , 而选 择恶 意逃 避银 行 的催 收 , 上恶意 透支 的道路 。 走
三 、 国 信 用 卡 恶 意 透 支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我
其改 进
信 用 卡 恶 意透 支 问题 研 究
任 景 慧
( 北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检察 院 , 北京 摘 10 8 ) 00 9
要: 近些年 来 , 用卡 恶意透 支现 象 日益 严重 。究其 原 因 , 有 申请 、 信 既 审批 环节 缺 乏必要 的 规 范和监
管等客观因素 , 也不乏持卡人 法律意识淡薄等主观 因素。如何有效地应对信用卡恶意透支, 已经成为 了一个 十分必要 而迫切的研 究课题 。搭建向被告人倾斜的诉讼结构 , 法官综合考虑 多种因素 以保证最大程度地发挥 刑 罚的 作 用 , 架构信 用卡 恶意透 支的犯 罪预 防和犯 罪预 警机制 , 解 决这一 问题 的 可行 性 方案 。 是
透 支。
更具操作性的补充规定 , 至此我国的信用卡恶意透
支制 度得 以初 步建 立 。
二、 目前我 国信 用卡恶意透 支情 况的深层次原 因
目 前我国各家银行发行 的信用卡都不 同程度地
存 在持卡 人 恶 意 透支 的情 况 , 且涉 及 恶 意 透 支 的 而
收 稿 日期 :0 2— 4— 0 21 0 2
关 键词 : 范 ; 用卡 ; 防 信 恶意 透 支
随 着我 国金融信 贷业 的不 断 发展 和 民众 理 财观 念 的不 断提 升 , 行 信用 卡 的使 用 者 已 向社 会 各 阶 银 层 、 年龄 段 人群 扩 张。据 称 目前 我 国 已经 成 为 世 各 界 上持 卡人 数量最 多 、 行卡 业务 增 长 最快 、 银 发展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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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要成因
导致信用卡透支防不胜防的主要原因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
系滞后、领卡审核不严、担保措施不力、催收欠款不力等。

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对于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信用卡恶意透支主要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令银行业头疼的顽疾,主要存在频繁透支、相互勾结透支、诈骗型透支等形式。

导致信用卡透支防不胜防的主要原因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滞后、领卡审核不严、担保措施不力、催收欠款不力等。

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对于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信用卡本身的支付特点容易导致透支风险。

我国信用卡虽然绝大多数属于准贷记卡,持卡人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但是它又具有善意透支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一旦对恶意透支跟踪不力,处理不及时,就极易产生潜在的风险或者造成现实损失。

持卡人的信用道德风险、恶意透支风险。

持卡人品质不好故意不还款;或持卡人迁址、工作调动、迁移外地等不事先通知发卡银行,不告之新的地址至使发卡银行与持卡人联系中断,无法找到本人。

随着社会公众对金融意识的提高,持卡人数量将大量增加,风险发
生的可能性就加大。

不法分子冒用、欺诈风险。

不法分子利用偷盗、拾得或其他方式获得信用卡后,通过模仿持卡人的签名、伪造身份证等手段、冒充
持卡人进行欺诈性消费或取现,然后逃之夭夭,给持卡人、商家和发卡行遭受损失。

冒用信用卡有三种情形:一是到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或者获得持卡人密码,在pos 机上刷卡消费;或者提供假身份证,模仿持卡人签名,购物消费。

二是获得持卡人密码在自动柜员机(atm) 上取现。

三是到银行储蓄网点凭获知的持卡人密码及获得持卡人身份证(前提是冒用者与原持卡人年龄和相貌相近) ,通过侥幸心理行骗过关。

冒用信用卡,这类风险在信用卡风险中占有较大比例。

恶意透支造成的损失直接构成信用卡业务成本。

如:先挂失,然后在极短时间大量使用挂失卡。

一些持卡人装信用卡丢失,即到商业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利用办理挂失手续到商业银行止付这一很短时间差,大量透支使用,而银行误以为是窃取信用卡者透支,从而给商业银
行带来巨大损失。

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

顾名思义,信用卡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各发卡银行只能利用自身的征信体系,主要依靠手工操作,不仅程序烦琐,而且不确切性强,可操作性差,动态跟踪功能非常低下,从而令信用卡在最关键的第一道风险防范关口上就陷于困境之中。

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导致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授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也使得一个人在一个银行恶意透支后还可以在别的银行办卡透支。

三、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发卡制度欠规范。

随着信用卡大战的拉开,各行加大了发卡力度。

在市场推广和任务压力下,部分发
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如工商银行的牡丹信用卡申领过程,很简单,按工行卡部的要求,仅仅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另外填写了一份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留下申领人的单位电话、家庭电话、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

工商银行卡部的审核程序也是非常简单:仅仅通过一个打给申领人的询问电话就核发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

工资、工龄、职务等资料全凭申领人自己填写,想怎么写都可以。

犯罪分子只要捏造就职单位,利用一两部电话就可以达到骗取信用卡的目的。

就一家发卡行而言,其制定的发卡政策可能相对合理,资信审查手段也相对科学,但其全国各分支机构具体执行的工作人员却不一定能切实贯彻执行。

发卡行全国各地发卡机构的信用卡审批人员业务水平不一,对发卡行信用政策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所以,分散经营将难以保证部分地区统一执行发卡行的发卡政策和资信审查手段。

四、发卡行忽视了对申请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越来越多的发卡行采取免担保方式发卡。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信用卡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另一方面是由于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发卡后追偿的成本较高、效果不佳,难以真正起到对透支款项担保的作用,而且也加大了申请人申办信用卡的成本。

实践证明,如果能正确认定申请人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
实力,免担保发卡已成为信用卡发卡方式的主流。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发卡行认为采取了担保发卡方式就可以放松对申请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从而将众多无还款能力的申请人纳入了发卡群体。

这些劣质的申请人一旦获得信用卡,将肆无忌惮地恶意透支,直到发卡行行使担保权利时才发现,其他还款来源根本不足以弥补损失。

发卡的担保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内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担保手续也往往流于形式。

五、对持卡人账户异常交易缺乏监控,导致恶意透支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一般来讲,有恶意透支倾向的持卡人会以最快的速度、最便捷的方式从发卡行获取资金。

所以,这类申请人领取信用卡后,呈现出短期内频繁足额透支的特征。

人民银行对信用卡透支提取现金有各种限制,如透支取现每日不得超过2000元。

如果发卡行能够对申请人领卡后频繁取现或消费、不归还欠款、在同一特约商户频繁大额交易等信用卡账户异常交易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并采取有力措施,恶意透支现象将得到有效控制。

六、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不力。

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

一是透支户众多,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因
警力有限等因素的制约,银行目前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有效的配合。

参考文献:
[1](英)艾迪凯德.银行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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