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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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如何定性——案例

借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如何定性——案例

借⽤他⼈信⽤卡进⾏恶意透⽀如何定性——案例【案例要旨】实践中信⽤卡申领⼈与实际使⽤⼈不⼀致的情况渐趋增多。

当信⽤卡申领⼈将信⽤卡出借于实际使⽤⼈,实际使⽤⼈恶意透⽀时,是属于冒⽤他⼈型信⽤卡诈骗还是恶意透⽀型信⽤卡诈骗?申领⼈和实际使⽤⼈的⾏为分别如何评价,能否都适⽤刑法规定?这些都是本案例亟需解决的问题。

【案件索引】起诉:东检刑诉(2012)1358号起诉书⼀审:(2012)东检初字第1342号判决书【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东阳市⼈民检察院。

被告⼈何某,⼥,1980年12⽉24⽇出⽣,汉族,⾼中⽂化,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五星村⽥畈84号。

因本案于2012年4⽉26⽇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何某因周转资⾦需要,请求表弟楼杰申领信⽤卡供其使⽤。

楼杰表⽰同意,以⾃⼰名义向中国农业银⾏东阳市⽀⾏申领⾦穗信⽤卡1张,激活后交何某使⽤。

2009年7⽉,楼杰为便于何某接收银⾏关于消费、还款等信息,将银⾏预留号码改为何某的⼿机号码。

何某累计透⽀使⽤信⽤卡20多次,前期都能按时归还卡内⽋款。

后在经营亏损,不具备偿还能⼒的情况下,仍然透⽀信⽤卡⽤于还债、⽀付⽇常⽣活开⽀等,累计透⽀本⾦⼈民币20034.09元。

银⾏多次以电话、信函⽅式向何某进⾏催收,但其始终未归还银⾏⽋款本息。

2012年4⽉17⽇,中国农业银⾏东阳市⽀⾏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

4⽉21⽇,何某家属代为归还银⾏所有本息。

4⽉26⽇,何某到东阳市公安局投案。

【分歧意见】近年来,出现了多例⾏为⼈借⽤亲属或朋友信⽤卡并恶意透⽀的案例,如本案。

在借⽤关系下,信⽤卡申领⼈与实际使⽤⼈不⼀致,实际使⽤⼈恶意透⽀信⽤卡时,如何进⾏评价,成为本案办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第⼀种观点认为,实际使⽤⼈不能单独构成犯罪,只有当申领⼈构成信⽤诈骗罪时,实际使⽤⼈才能以共犯论处。

根据中国⼈民银⾏《银⾏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信⽤卡仅限申领⼈持有并使⽤,持卡⼈不得出租或转借信⽤卡及其账户。

法律案例信用卡(3篇)

法律案例信用卡(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乙,男,40岁,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

甲于2018年10月向乙所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额度为5万元。

甲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因个人消费需求,多次透支信用卡,累计透支金额达10万元。

甲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逾期。

乙所在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19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透支款项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2. 乙所在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甲的透支行为?三、法院判决1. 甲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甲在申请信用卡时,已充分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包括透支额度、还款期限等。

甲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多次透支,且未能按时还款,违反了信用卡的使用规定。

因此,甲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

2. 乙所在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乙所在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对甲的透支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乙所在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管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纠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确保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2. 信用卡透支纠纷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乙所在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对甲的透支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因此,乙所在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尽到监管义务。

然而,乙所在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管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信用卡透支纠纷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是基于甲在申请信用卡时已充分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并在使用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

银行案例分析范文

银行案例分析范文

银行案例分析范文案例背景某银行在近期发现了一起涉及信用卡欺诈的案件。

该案件涉及多个账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银行立即启动了内部调查,并与公安机关合作,最终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在此过程中,银行也发现了自身在防范信用卡欺诈方面存在的问题。

问题分析1. 客户身份验证不严格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成功开通了多个信用卡账户。

这说明银行在客户身份验证方面存在漏洞。

银行应该加强客户身份验证的严格性,采用多种身份验证手段,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2. 风险控制不到位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多次刷卡进行套现,但银行并未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这说明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不足。

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异常交易,如设置交易限额、实时监控等。

3. 内部管理不规范在该案件中,银行员工存在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这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银行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解决方案1. 加强客户身份验证银行应该采用多种身份验证手段,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同时,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验证流程,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设置交易限额、实时监控等,及时发现和防范异常交易。

同时,银行应该加强对异常交易的处理和追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 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同时,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结论该案件的发生,提醒银行在防范信用卡欺诈方面存在的问题。

银行应该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银行的安全性和信誉度。

触犯法律案例(3篇)

触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7月,某市A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李某因与嫌疑人王某发生争执,被王某持刀刺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现将案情分析如下。

二、案件经过1. 争执起因被害人李某与嫌疑人王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2018年7月某日,李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口角,争执中,王某情绪激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胸部刺去。

2. 伤害过程王某持刀刺伤李某后,李某倒地,王某见状,又连续刺了李某数刀。

在作案过程中,王某并未停止,直至李某无力反抗,才逃离现场。

3. 伤情鉴定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

4. 抓捕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技术侦查等措施,锁定了嫌疑人王某。

2018年8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案件分析1. 犯罪主观方面嫌疑人王某故意伤害李某,其主观恶性较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行凶,造成李某重伤,明显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犯罪客观方面王某持刀刺伤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3.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遵纪守法。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2. 处理邻里纠纷,要冷静理智。

邻里之间难免会有一些矛盾和纠纷,但要学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3.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素质。

全社会要共同努力,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五、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嫌疑人王某因邻里纠纷,一时冲动,持刀行凶,最终导致李某重伤。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遵纪守法,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金融消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金融消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银行信用卡客户,被告某银行系信用卡的发卡行。

2018年5月,李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同。

合同约定,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同年7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透支额度累计达人民币15万元。

被告某银行在收到李某透支款项后,按照合同约定计收了透支利息。

此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额度持续增加,透支利息累计达人民币3万元。

2019年6月,原告李某以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返还多收的透支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原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透支利息。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透支利息计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未严格按照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执行,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直至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被告某银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返还多收的透支利息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合同效力: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违约责任: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信用卡犯罪案例

信用卡犯罪案例

信用卡犯罪案例目前,随着我国的各种金融活动日益频繁和信用卡使用的日益普遍,信用卡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犯罪。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信用卡犯罪案例篇1: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两起涉信用卡犯罪案件,其中一起案件被告人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并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另一起案件被告人利用POS机为他人提供有偿套现服务。

两起案件被告人最后都被判刑并处罚金。

信用卡发行量剧增的同时,因信用卡透支引发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上升之势。

市中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呈多发趋势,20xx年,市中法院全年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达295件,20xx年第一季度受理56件,诉讼标的额由原来的几千元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断增长。

案件一两年透支信用卡28万余元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强(化名)于20xx年4月、6月先后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明,申办中国工商银行(5.48,-0.04,-0.72%)的信用卡2张。

此后,徐强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在商场套取现金或消费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截至案发前,徐强使用2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数额共计288278.09元。

20xx年5月,徐强陪同王军(化名)申办中国建设银行(6.95,-0.05,-0.71%)、交通银行(7.05,-0.06,-0.84%)、中国光大银行[微博](5.43,-0.05,-0.91%)的信用卡各1张,并安排王军在申办过程中填写他所提供的邮寄地址。

徐强收到3张信用卡后,在王军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3张信用卡套取现金或消费透支。

截至案发前,徐强冒用王军信用卡诈骗本金共计92364.4元。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徐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银行业务竞争激烈,由于考核数据不,为抢占信用卡市场份额,部分金融机构将信用卡业务外包,导致办理程序不规范。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张三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张三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4.35%,每月还款日为每月25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向张三发放了贷款。

在贷款期间,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截至2021年3月,张三累计逾期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催收,但张三仍未还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2. 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3. 张三的财产状况如何,能否作为减轻银行损失的因素?三、案例分析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2. 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应当与损失相当。

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规定计算违约金。

”本案中,银行与张三在《个人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即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

根据该约定,银行主张的违约金为每日0.05%,与张三逾期还款的损失相当。

因此,银行主张的违约金并未过高。

3. 张三的财产状况如何,能否作为减轻银行损失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农行法律案例(3篇)

农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王某在某市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自办理信用卡以来,王某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消费、投资等原因,多次发生信用卡透支行为。

至2020年6月,王某信用卡透支本金累计达到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7月,农行向王某发出催收通知,要求王某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

然而,王某在收到催收通知后,并未按照要求偿还透支款项。

农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某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2. 农行在催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王某是否可以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由免除偿还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农行办理信用卡,双方之间形成了信用卡借贷关系。

王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多次发生透支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法院认为,王某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应当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

王某在农行办理信用卡时,已充分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和风险,故王某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

2. 关于农行在催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法院认为,农行在催收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卡使用合同的规定,向王某发出了催收通知,并给予了王某还款期限。

农行在催收过程中,并未存在违规行为。

3. 关于王某是否可以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由免除偿还责任:法院认为,王某虽称自身经济困难,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力偿还透支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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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我的脑袋里装满了童话故事里的王子公主,偷偷的想着谁是我的谁谁谁。

很久以后,我依旧期觉得童话故事的王子公主很美好,却不会再幻几时出现的那个人。

于是,我知道,我所期待的这些,会在时间的流逝下,慢慢变淡,变没。

很久以前,我是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屁大点儿的小孩子需要人保护,为读书考试而发愁。

很久以后,我或许已经不是一个孩子,我有独立思考辨别是非的能力,我开始忙于工作。

于是,我知道,这就是小时候一直羡慕的大人的生活,被“束缚”的自由。

很久以前,我听陈奕迅的《十年》,想着他怎么这么倒霉,不是失恋就是被抛弃。

很久以后,我还是听他的《十年》,想的却不再是陈奕迅,而是我自己的心情。

于是,我知道,有些事情必须自己经历了,才能体会到他的心酸。

很久以前,我从不会在乎自己的身体,想吃什么,也不懂得什么是保护牙齿。

很久以后,我去了杭州牙科矫正牙齿,专家告诉我如何保护自己的牙齿。

于是,我知道,一副洁白整齐的牙齿,能为自己的第一印象添加不少的分数。

很久以前,我会天真的把所有认识的人都当做朋友,以为能天天说话,就能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很久以后,看到这些人一个个的离开我的生活,才发现距离是那么让人无奈。

于是,我知道,世界上没有永远不改变的东西,唯一的没变就是改变。

很久以前,发生了太多的太多,就像冬天的雪经过彻骨的寒冷刺心的疼痛,什么也不再。

甚至连伤疤,都只是一种奢侈。

很久以后,我发现我不再拼命寻找那些所谓的过去了或是想看到自己的未来。

真的不想在参与那些刻苦铭心。

于是,我发现,那些过了太久的事情,慢慢的,就被沉淀了。

我会告诉自己还太年轻,还没遇到能让自己坚持一辈子的东西。

我不想期待在希望和绝望中。

我不想沉浸在得到和失去中。

更不想挣扎哪些从前以后中。

所以,我告诉自己,即使世界曾经荒芜如沙漠,即使那些从前曾经让我湿了眼眶红了眼圈,即使岁月的雕刻让我的心棱角不再分明不再清澈,即使年华老去,也要走出过往。

一直认为最好的心境,不是避开车水马龙,而是在心中修篱种菊。

尘世的纷纷扰扰,总是会让人疲惫不堪,找一个清闲的午后,关上心灵窗子,隔离这些繁华的喧嚣,一杯果汁,一本书,便是一段静谧的光阴。

轻拥一米阳光入怀,和着书香,任流淌的心事,在季节中浅漾,生命就在这悠然的时光中婉约成一朵花。

遇见或者离散都是定数,我知道,曾经的缘分,早已被岁月更改。

时光,就在我们的念念不忘和低眉浅笑中,渐行渐远,经年的莫失莫忘,也只是生命中刻骨铭心的一笔。

在这个世界上,有多少人来人往就有多少擦肩而过,一些风景再好,也不属于自己,有些东西,路过交错,已然是最好的结局,回忆中,总会有些瞬间,能温暖整个曾经。

跟过去的自己说声对不起,这些年自己跟着自己委屈自己。

像未来的自己说声谢谢你,那永远无怨无悔的陪伴走过人山人海。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处罚办法
新司法解释出台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可判3年刑
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熊选国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自
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量刑标准
数额特别巨大刑期10年以上
《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北京海淀法院刑庭副庭长游涛解释,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游副庭长解释,一般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都是经银行催账不还的人,这样才构成恶意透支。

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这种行为在审判上的宽严相济的政策。

也就是说,如果恶意透支的人把钱还上了,那么就可以从宽处理。

因为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如果他人的财产得到了弥补或者挽回,这说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该司法解释是有益于被告人的。

信用卡套现
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说,《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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