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整理和总结国际法的第1至2章的知识点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 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来实施。
2.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基本原则。
- 司法裁决和学说:国际法院的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3. 国际法的主题:- 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主权平等、自卫权等基本权利。
-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它们在国际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个人:虽然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行为,但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权利和责任。
4. 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系统化和整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通过实践和新情况的出现,国际法不断演进和完善。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
有的国家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自动具有优先地位;有的国家则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6.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无上的权力。
-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是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7.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目标,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方式。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知识点为国际法的基础框架,为深入理解和研究国际法提供了出发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律文献来不断深化理解。
大一国际法知识点汇总

大一国际法知识点汇总一、概述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作为国际社会秩序的基石,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互动提供了法律规范。
本文旨在对大一国际法相关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汇总和讲解。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性质国际法的来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原则。
国际法的性质是针对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三、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而国际组织和个人在国际法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四、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解决争端的和平方式原则等。
这些原则对各国之间的行为和相互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五、国际法的争议解决机制国际法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国际司法机制和非司法机制。
国际司法机制包括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仲裁机构,而非司法机制则主要通过谈判、调解和协商等方式进行解决。
六、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指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以确保人权的普遍性和保护人权的尊严。
七、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为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日内瓦公约、海牙公约和以香港为中心的一些机构和国际组织,并规定了战争中的行为规范和保护规定。
八、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规定,为各国的经济交流创建了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九、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了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规定,为国际社会的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十、国际刑法国际刑法是调整国际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了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以及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以确保国际犯罪得到追究和惩罚。
结语国际法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领域,本文仅对大一学生所需要了解的关键知识点进行了简要的汇总。
国际法基础知识概述

国际法基础知识概述导语:这是一份国际法基础知识概述,帮助你了解国际法的起源、组成、特点和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1、什么是国际法?答:国际法是指约束国际社会成员国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部分。
2、国际法的起源是什么?答:国际法最早源于欧洲各国之间的往来,主要是贸易和商业往来。
15世纪末的威尼斯是当时最主要的贸易中心,威尼斯共和国的成文法律《海权法典》被认为是国际法的起点。
3、国际法的组成有哪些?答:国际法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类。
其中,国际公法又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等;国际私法则主要涉及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和私人国际法律关系等领域。
4、国际法的特点是什么?答:国际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国际法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制度,所有的国家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第二,国际法是有限的法律制度,仅仅约束国家之间的行为;第三,国际法是分散的法律制度,各个领域有各自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义务诚信原则等。
6、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答: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即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优先关系,国际法原则上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7、请简述国际法的分类?答:国际法主要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类。
其中,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等;国际私法则主要涉及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和私人国际法律关系等领域。
8、请简述国际法的特点?答:国际法具有平等、有限、分散等特点。
其平等性表现在所有国家都是国际法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有限性表现在国际法仅对国际关系具有约束力;分散性表现在各个领域有各自的法律规范。
9、请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义务诚信原则等。
国际法知识点(二)

引言概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领土、海洋、环境、人权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国际法的知识点,详细阐述关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国家责任、国际法规范和国际争端解决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一、国家主权1.国家主权的定义: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际主权范围内拥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
2.国家主权的来源:国家主权来源于国家的国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3.国家主权的原则:平等原则、国家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二、国家责任1.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2.国家责任的形式:国家责任包括惩罚性责任、赔偿责任、返还义务和满足义务等形式。
3.国家责任的特点:国家责任的特点包括普适性、终止性、不可剥夺性和不可放弃性。
4.国家责任的实施主体:国家责任由受侵害的国家主张和国际组织承认实施。
三、国际法规范1.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法和广义国际法规范。
2.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国际习惯法形成需要长时间的实践和普遍接受。
3.国际条约法的特点:国际条约法是国家之间通过条约订立的法律规范。
4.广义国际法规范的意义:广义国际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法律的原则、决议和宣言等形式产生的承认和约束作用。
5.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国际法规范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冲突各方。
四、国际争端解决1.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国际争端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停、和平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2.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调解机构。
3.国际仲裁的原则:国际仲裁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义务遵守原则。
4.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包括领土争端、贸易纠纷和人权争议等。
五、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了国际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我们明确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和原则,了解了国家责任的形式和特点。
我们还了解了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和适用范围,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和机构。
国际法律常识

国际法律常识国际法律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涵盖了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
了解国际法律常识对于保护自身权益、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本的国际法律知识,包括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原则以及国际争端解决方式。
一、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社会中长期形成并被普遍接受的实践,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通行原则是在国际社会中广泛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
国际司法实践是国际法庭或仲裁机构在具体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和裁决。
二、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合作共赢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享有同等的主权地位,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禁止国家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的方式解决争端。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要求国家通过对话、协商、调停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而不是诉诸武力。
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尊重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不进行干涉或干预。
合作共赢原则指出各国应该通过合作与互利共赢来实现共同的利益。
三、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谈判是通过双方当事国进行协商和磋商,以寻求争端解决的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仲裁是指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裁决,当事国对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讼是将争端提交至国际法院或其他相关国际司法机构进行法律判决,当事国必须遵守法庭的判决结果。
总结:了解国际法律常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国际交往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律的来源包括条约、通行原则、惯例和司法实践,而国际法律的主要原则则是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不干涉内政以及合作共赢。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管理国家间的行为和维护国际秩序。
它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意和普遍承认而确立的,对国家及其他国际主体具有约束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法》,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创制的法律体系,是客观规律的集中体现。
其特点包括:1.国际法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是适用的,每个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法也适用于其他国际主体,如国际组织、个人等。
3.国际法的自愿性原则:国家之间的签署和履行国际法条约是自愿的,国际法的适用和履行依赖于各国自身的意愿和行动。
4.国际法的缺乏强制力:国际法缺乏直接强制执行机构,其执行和维护依赖于各国的合作和共识。
二、国际法的法律源泉:1.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两种形式。
多边条约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普遍适用性。
2.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形成、普遍接受并得到持续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则。
3.国际一般原则:国际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违约责任、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等。
4.国际法学说和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判例是国际法的补充,通过国际法专家的研究和国际法庭的裁判形成。
三、国际法的主题领域:1.平和解决争端:国际法为国家解决争端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庭等。
2.国际人权保护: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对人权的责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3.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和冲突地区的平民,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4.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行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投资法等。
5.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博士后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博士后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指的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平等性、自治性、契约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等。
二、国际法的主体1. 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根据其主权平等原则,享有国际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机构,如联合国、国际法院等。
3. 非国家主体:包括解放组织、民族解放运动、武装集团等非国家实体。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主权享有平等,不干涉内政。
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领土不可侵犯。
3. 不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使用武力,解决争端应通过和平手段。
4. 合作原则:国家应通过合作解决共同问题。
5. 国际人权原则:保护和尊重个人的基本人权。
四、国际法的来源1. 条约法:国家通过签订和履行条约来确立国际法义务。
2. 惯例法:长期、广泛实施的行为成为法律规范。
3. 通行法:国际法学家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范构成通行法。
五、国际法的适用1. 国内法实施:国际法通过国内法体系得以实施。
2. 直接适用:国际法直接适用于国际关系主体。
3. 间接适用:通过国内法规定或判例解释实现国际法适用。
六、国际法的责任与争端解决1. 国际责任: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行为会导致国际责任。
2. 争端解决:常见解决方式包括谈判、仲裁、国际法院诉讼等。
七、国际法的法律制度1. 国际法的源泉:包括公约、法律解释、国际习惯和一般原则等。
2. 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国内法应与国际法保持一致,国际法优先适用。
八、国际法的领域和发展1. 平安与安全:国际刑法、人道法等领域与国际安全息息相关。
2. 经济与贸易: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促进国际经济发展。
3.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环境法、气候变化法等领域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九、国际法的挑战与前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全球化、恐怖主义等,但国际法依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基本知识国际法

基本知识国际法国际法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关系规范性合理要求的总和,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互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规范体系,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基石。
对于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社会的运作规则,参与全球事务,保护国家利益。
一、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规范国际社会成员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由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和一般原则组成,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涉及领土、领海、外交、贸易、人权等多个领域。
国际法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国家主权和合作性。
普遍性指的是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平等性体现在国际法对国家应享有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领域内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治权;合作性强调国际法的涵盖范围广泛,需要各国共同合作维护国际秩序。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和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三大主要来源。
国际习惯法是指国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共同行为准则,其中包括普通国际习惯法和特殊国际习惯法。
普通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被广泛接受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具有“长期、普遍、一致”的特点;特殊国际习惯法则是针对特定领域或地区的国际习惯法。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中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它是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和批准而产生的有约束力的协议。
国际条约的内容多种多样,可以涉及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军事、人权等各个领域。
一般原则是指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关系的一般原则。
前者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主权、禁用武力、领土完整等;后者是指国际关系领域的通行原则,如善意、非干涉等。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包括: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间在国际法领域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不论国家的大小、财富或军事实力;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其他国家不得以武力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侵犯;3. 非干涉原则: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4.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谈判、调解或国际司法机构解决,而不是使用武力手段;5. 诚实守信原则: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应遵守国际法和履行国际义务,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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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问题与法律结业论文主讲教师:杨署东学生:刘志强学号:20116443城环学院2011级给排水一班时间:2012年5月4日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学习国际法的目的和任务:从国际法视角审视当今世界热点问题,普及国际法基本知识,增强正确解读世界热点新闻和正确审视世界热点问题的能力,强化我的国际意识、提高其人文素质。
本论文将就国际法知识点及国际法的运用两个方面完成。
一﹑国际法综述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国际法特征: 1、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2、国际法是各国同意共同制订的3、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5、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1国内法主要面向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是一个国家2国内法是国内行为规范,而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国际法的分类:1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国际法可分为: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特殊国际法(包括区域性国际法)2按照法律渊源的不同,国际法可以分为:协定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国际法深化的社会基础国际法产生的内在动因:1 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是世界各国进行往来的一种内在需求,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形成和发展的——为了协调各国间的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和为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
2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重要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重要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道德 2国际礼让·····国际法的特殊性:1、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2、国际法是平等者间的法律3、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国际法规则的对等性和相互性1、国际法规则的创设上具有相互、对等性2、国际法规则的相互性和对等性在国家遵守或实施国际法方面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国际法规则的任意性大多数国际法规则对国家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效力,而是任择性的,国家不必绝对服从和遵守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关系: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不是相互割裂、对立的关系,而是彼此协调、互相渗透、互相补充的紧密关系: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
2、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及政策是彼此密切联系的3、国际法律制度经常从国内法律制度中承袭一些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意经验及一般性规则,反之亦然。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的处理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核心就是国家在国内如何执行国际法和如何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问题,我们在其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注意事项是1、正确对待国际法2、摆正国内法位置·······二﹑国际法结合实际的运用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钓鱼岛争端摘要:钓鱼岛问题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法问题,是日本蓄意挑起的中日领土争端。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日本主张的先占和时效取得钓鱼岛主权是不能成立的,钓鱼岛的主权应归中国所有。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钓鱼岛问题的解决,不能单纯依赖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而应采取多方面措施。
其中,为免除第三国干涉中国内政,诉诸国际法院是不可取的,战争手段是绝对不能放弃的。
最近关于中国海洋利益的最大新闻之一要数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的“购买钓鱼岛”言论了。
对于时长隔空“放炮”的石原而言,一语激起千层浪的效果,或许正中下怀。
4月16日下午,这位年已八旬的东京都知事在访问华盛顿时,闪电般宣布了从私人手中“购买”钓鱼岛的计划。
据媒体描述,他当时在记者会上气势汹汹地说“很有意思吧!我就是要让这个不作为的政府欲哭无泪。
”政客要“买”,岛主要“卖”,政府要“租”,民众要捐款——在围绕中国主权钓鱼岛问题上,日本国内近乎正在展开一场全民大和唱。
尽管这一系列注定是非法和徒劳的举动,但是在日本国内官、民、媒体的合力炒作下,正在将钓鱼岛问题日益复杂化,对于其渐进式抢夺钓鱼岛的行为,不能不引起警惕。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由来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涉及政治、历史、资源、军事国防等多方面,但纵观历史,不难发现,中日之间对此真正有争议并形成第一次争端高潮的时间是上世纪70 年代初,而在此之前,日本对钓鱼岛的窃取都是秘密进行的,加剧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是1969 年5月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的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中国东海是“世界上石油开发前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地区之一,而且储油量最大的区域就在钓鱼岛附近”。
自那时起,钓鱼岛的归属问题才引起了相关国家特别是日本的高度关注,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日本对钓鱼岛的争夺实质上是对资源的争夺。
1982年联合国公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也加剧了中日两国对钓鱼岛的争夺。
根据该公约,取得领土主权便可取得领海,200海里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并且可以主张大陆架权利,其中涉及航海、渔业、海底资源开发等领域,这对资源匮乏的日本无疑是个巨大的诱惑。
二、中日关于钓鱼岛问题的主要分歧(一)日方的主要观点(以下内容来自1972年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群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1.日本对钓鱼岛是通过先占原则来主张主权的,并实行了有效统治。
1972年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群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中称自一八八五年之后,日本政府透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途径再三前往尖阁群岛进行了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仅为一无人岛,而且没有受清国管治过的痕迹之后,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通过了在当地建立标识桩的内阁会议决定,正式划入日本国领土版图之内。
2. 尖阁群岛一贯是我国领土西南群岛的一部分,并且不包含在根据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国割让的我国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3.旧金山条约。
在旧金山和平条约中,日本根据该条约的第二条所放弃的领土之内并不包括尖阁群岛。
4. 中国对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交由美国管治的区域内包括尖阁群岛在内此一事实,从未提出过异议。
(二)中方观点1.从历史上看,中国享有钓鱼岛的最早发现权。
钓鱼岛列屿,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已经被中国先民海外探察发现,命名称作列姑射(yè),位于北赤道洋流“黑潮”流带主干的左侧[1]。
我国明朝永乐元年(1403 年) 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1884 年发现该岛早约500 年。
2.从地理上,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位于中国东海的大陆架上。
据地质学家调查,钓鱼岛作为东海大陆架的一部分曾在冰期时出露成陆地,与我国大陆连成一片,是祖国大陆的一部分,后来由于地壳运动,才逐渐与大陆分离,钓鱼岛是中国大陆延伸的一部分。
3.我国对钓鱼岛实行了控制,并进行管辖。
明朝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总督江苏、福建、浙江等省军务的官员胡宗宪是负责讨伐倭寇和巩固沿海诸省海防的最高长官,在他主持编纂的《筹海图编·福建沿海山沙图》中,清楚地绘出钓鱼屿、黄毛山和赤屿等岛屿。
这说明,这些岛屿不但隶属福建,而且又在福建的海防区域之内[2]。
4.钓鱼岛应包含在马关条约中割台湾和澎湖列岛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的条款中。
当年中日官员李经方与桦山资纪签署《交接台湾文据》及日本天皇派往台湾的总督桦山资纪发布的《谕示》(布告)[3]都清楚准确的表述出割让给日本的是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各岛屿,严密的强调了统括范围,是涵盖台湾全岛及其附属岛屿,以钓鱼岛为中心主岛的东北诸岛在内的“所有附属各岛屿”。
由此看出,钓鱼岛是通过《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的,《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要求日本归还占领我国的领土中应包括归还钓鱼岛。
5.我国并没有承认旧金山对日合约,和约签订后周恩来便代表中国政府宣布,这个所谓的和约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所以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绝不接受。
三、对此分歧的国际法思考纵观上述分歧,不难发现日本的两个主张自相矛盾,其主张的先占理论假设是成立的,那么其实际控制理论便不攻自破了。
因为先占要求的必须是无主地,而实际控制理论则要求被占领的是他国领土。
这两个自相矛盾的说法,体现出了日本为了夺取钓鱼岛妄图引用国际法来掩盖自己侵略事实的构想是站不住脚的,其中的每一种说法我们都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
(一)从先占上分析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它的领土主权[4]。
先占的主体必须为国家,其客体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根据历史考证,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便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说明中国最迟在15世纪最先发现了钓鱼群岛。
国际法表现为法不溯及既往。
自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以来,国际法原则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规则,因而也是我们用以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有效法律依据[5]。
在15 世纪末哥伦布等人发现新大陆时,就以“发现”作为取得美洲大陆领土的根据[6]。
在国际法上,这项规则直到19 世纪后半期才改变,要求在发现“无主地”的同时必须进行有效占领,才能确立对土地的领有权。
从国际法原则看,中国早在15 世纪已通过发现这些岛屿而获得其主权。
其后我国也对钓鱼岛进行了管理,日本在甲午战争时期占领钓鱼岛时,该钓鱼岛是“有主物”,既然是“有主物”当然不符合先占的成立条件。
(二)从时效上分析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的占有(即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的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7],这里主要是通过有效控制原则来确定领土的归属。
日本现在取得对日本的实际控制权,但我国从来就没放弃过钓鱼岛的主权,中国官方和民间也在不断抗议日本的行为,因此日本并不算是相当长时期继续并安稳的占有。
(三)从条约的效力上分析甲午中日战争战败后中日签订的马关条约把钓鱼岛割让给日本,而战后根据《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的规定,日本在战后理应将包括钓鱼岛群岛在内的台湾附属岛屿一并归还中国,日本也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及此,日本应遵守《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将钓鱼岛归还中国。
对于日本主张钓鱼岛的主要依据《旧金山和约》以及1971年两国签订的归还冲绳协定,是日本同美国背着中国签署的,其中关于钓鱼岛的处置违反了《波茨坦公告》,也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准则,侵犯了中国主权。
根据国际法的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
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第35条进一步规定,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设定一项义务,应得到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