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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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该工程建设期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工程正在砌4层墙体有的已砌到了2m多高与此同时还发现该工程擅自增建了一层地下室并且还在该楼的每个房间内增设了一个卫生间为此执法人员当即找到了该工程的主管负责人和单位法人在核对查清事实后发出了停工通知书责令该工程立即停工听后处理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案例八:
某市一工厂位于市区,因生产不景气,报经总公司批准,同意改建一座高层 宾馆,占地面积32000㎡。总公司在批准时指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按照 规划调整的相关程序开展工作,上报原规划审批单位同意该厂用地使用性质可以 调整。随后,该厂便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有合作方出资,建成以后各得一般建筑 面积。合作双方的建设方案报经总公司批准后,即着手进行建设。正当开槽施工 之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了该建设工程,责令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试分析:该工程为什么会受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置? 参考答案 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进行建设,构成了违法建设,因此, 受到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 价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厂进行罚款处理,并 要求该厂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同时,可以依法建议该厂的上级 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案例四:
某公司拟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一栋3万㎡的办公楼,并已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该公司在委托一家甲级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时,要求对设计方案进 行调整,并增加了建筑面积4000㎡。该设计单位负责人曾多次向该公司催要规划 部门的批准文件,但一直没有得到。在该公司的再三催促下,该设计单位完成了 施工图设计。两年后工程竣工,在验收时被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 试问:该项目为什么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请结合以上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 1.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规划条件,增加建筑面积,属于改变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 2.规划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 3.违法建设部分如果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拆 除;如不能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 4.按照擅自变更的总平面图进行施工图设计,属于违法设计行为。 5.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对设计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项目违规开发事件为例,分析其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旨在提高房地产企业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二、案例概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B区取得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住宅项目。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当地政府发现后,立即责令开发商停工整改。

经调查,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 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高度;3. 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在建设领域,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规范着建设活动的各个环节,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还维护着各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建设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在某城市,一家开发商承接了一个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开发商擅自更改了原设计方案,减少了建筑材料的使用量,并降低了一些配套设施的标准。

然而,这些更改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当小区建成后,业主们发现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屋顶漏水等。

同时,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业主们纷纷向开发商提出索赔,并要求其整改。

从建设法规的角度来看,开发商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方案。

同时,开发商在更改设计方案时未经过审批,也违反了建设程序的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建设法规为业主们提供了维权的依据。

业主们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修复房屋质量问题、完善配套设施,并对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二:某商业大楼建设中的施工合同纠纷某公司计划建设一座商业大楼,并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工期、质量标准、工程价款以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等原因,建筑公司要求增加工程价款,否则将停止施工。

双方就此产生了争议,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法规对于解决合同纠纷起到了关键作用。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价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同时,建设法规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如出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但在本案例中,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和劳动力成本增加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建筑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建房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建房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拥有一块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土地,面积为500平方米。

李某计划在此地块上建设一栋三层住宅楼,用于自住。

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自行组织施工,于2018年10月完成了主体结构的建设。

2019年3月,当地城乡规划局在巡查中发现李某擅自建设住宅楼,随即进行调查。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李某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设,属于违法行为。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本案中,李某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分析(1)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影响了城乡规划的实施。

(3)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审批程序,损害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4)李某的行为给当地城乡规划局带来了查处难度,增加了执法成本。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处理结果当地城乡规划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如下处理:1. 责令李某立即停止建设。

2. 对李某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李某的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拆除。

五、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体现了国家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对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2. 本案提醒广大居民,在进行建设活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城乡规划管理是指在城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管理,实现城镇化进程的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管理的目标是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等方面实现协调发展。

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探讨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的关系以及其对城乡发展的影响。

案例分析: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城区及其周边地区迅速扩张,农村空心化现象明显,城市中心区及其周围的农村地区出现了大量的违法建设和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现象。

城市发展的压力和问题日益凸显,亟需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和政策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城市扩张和农村空心化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完善执行机制。

例如,修订土地使用管理法,明确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更的权限和程序,加强对违法建设和土地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还应建立规范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2.制定综合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城乡综合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管理的基础。

综合规划应考虑城乡统筹发展,合理划定城市和农村发展边界,明确土地用途和城市功能区划。

详细规划应对城市和农村地区进行精细化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等。

通过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可实现城乡空间的有序发展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3.强化城乡规划管理与执法:对违法建设和土地利用行为采取严格的执法措施。

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规划法规,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社会支持度。

4.加强规划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与市场经济相协调,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良性循环。

一方面,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遏制土地非法流转和乱象。

另一方面,要引导市场资源向农村倾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减缓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

建设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设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交付使用。

然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超面积建设,并拖延交付使用。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违规改变规划用途:开发公司在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住宅小区的部分土地改为商业用途,用于建设商业综合体。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超面积建设:开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建筑面积,超出了原规划许可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3. 拖延交付使用:开发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交付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开发公司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超面积建设的行为,应当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开发公司因拖延交付使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刑事责任:若开发公司涉嫌犯罪,如虚报注册资本、骗取贷款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开发公司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违法建设带来的严重后果。

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城乡规划法律的案例(3篇)

城乡规划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规划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规建设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法律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以某市某小区违规建设为例,对城乡规划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小区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共计1000余户居民。

小区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3年竣工验收。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违规改变了小区规划,擅自将部分住宅楼加高,增加了约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此举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违规建设的原因(1)开发商利益驱动。

开发商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擅自改变规划,增加建筑面积,以期获得更高的销售利润。

(2)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对违规建设行为监管不力。

(3)居民维权意识薄弱。

部分居民对违规建设行为认识不足,未能积极参与维权。

2. 违规建设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城乡规划、建设等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增加建筑面积,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

(2)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案例处理结果(1)责令开发商停止违规建设,恢复原状。

(2)对开发商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加强政府部门监管,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提高居民对城乡规划法律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管,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3. 强化责任追究。

对违规建设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律责任案例(3篇)

城乡规划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城乡规划是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规划过程中,由于规划不当、违法行为等原因,往往会产生一系列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城乡规划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一: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村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该住宅小区占地约100亩,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涉及村民100余户。

案例处理:1. 依法查处: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的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土地原状。

2. 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依法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3. 维护村民权益:当地政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村民因违规建设住宅小区而造成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当地政府依法查处,追究开发商法律责任,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城乡规划法律责任的追究,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法律法规的捍卫。

三、案例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开发商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了原规划方案,将原规划的住宅小区改为商业综合体。

该商业综合体占地约50亩,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

案例处理:1. 依法查处: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原规划。

2. 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依法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3. 公众参与:当地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村民、专家等参与,对变更规划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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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原告(上诉人):辽源市通讯器材厂
被告(被上诉人):辽源市规划管理处
基本案情:
一、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于1992年9月发现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修建违章建筑,遂三次通知其停建,原告不予理睬,继续施工。

被告即派员强行拆除原告部分施工建筑,后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原告诉称:本厂装修门面,是经辽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批准施工的,是合法的行为。

被告源市规划管理处无理通知本厂停建,并强行拆除建筑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恢复建筑物原状。

3.被告辩称: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装修门面为由,占用人行道修建营业用房,属非法建筑。

我处在多次通知其停建原告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将其违法建筑强行拆除,是符合《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是合法行为。

原告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处不应赔偿;我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二、一审事实认定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于1992年8月15日向辽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申请装修该厂门面,辽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原告在距原厂房外墙0.3米内进行装修。

但原告超出上述核准的装修范围,用砖、水泥修建非永久性建筑,所建门面超出外墙1.7米,超过核定距离1.4米。

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发现后,认为原告装修门面虽经城管部门审批同意,但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违章建筑,且该建筑已超出城管部门审核范围,影响了人行道的使用。

故于1992年9月16日、9月22日和10月15日三次向原告送达了违法建筑处理通知书,但原告不予理睬,继续施工。

1992年10月21日被告派员强行拆毁了原告部分施工建筑及装修的门面。

同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辽规,处字〔1992〕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限通讯器材厂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

2.罚款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陈述。

2.证人证言。

3.被告三次通知原告停建的书面通知书。

4.现场勘查笔录。

5.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一审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装修门面之事虽经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但在未取得正式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进行施工,是不合法的。

二原告在施工中,对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多次通知其停建不予理睬,继续施工,是错误的。

而且原告所建门面超出了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的范围,影响了人行道的通行,更是违法的。

被告发现原告修建违法建筑物后,为防止原告继续施工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先后三次向原告发出停止违法建筑的通知是正确的。

但在处罚决定尚未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前,自行采取强制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物,违反了法定程序,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辽源市规划管理处辽规处字(1992)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

2.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赔偿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直接经济损失418.66元。

本案诉讼费290元,由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负担200元,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负担90元。

本案鉴定费300元,由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负担200元,原告负担100元。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执行。

四、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诉称:本厂装修门面已得到该市城市监察大队批准,是合法建筑,被告通知原告停建、强行拆除并进行处罚是违法的,应当撤销,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所建门面,仅赔偿损失418.66元,数额太少。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辩称:辽源市通讯器材厂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装修门面为由,占用人行道修建营业用房,属非法建筑,拆除违法建筑不应赔偿。

五、二审事实认定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六、二审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辽源市通讯器材厂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扩建门面,属非法建筑。

被上诉人辽源市规划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但在未作出处罚决定前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违法的,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费2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案例评析:本案是建设单位对行政机关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不服而引起的诉讼。

法院在判决中既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又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适当的处理。

1.本案原告建筑施工的违法性。

《城市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唯据这一规定辽源市规划管理处应当是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原告辽源市通讯器材厂进行建筑施工,应首先取得规划管理处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经过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是不对的。

但从本案案情看,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也行使城市规划管理的某些职权。

判决书没有说明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规划管理处的关系,以及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职权范围。

不管怎样,进行建筑施工应当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仅仅取得同意但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就进行施工是不合法的。

法院判决维持辽源市规划行政处罚决定是合理的。

本案发生在1992年。

1997年公布的《建筑法》吴明确地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需要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则必须先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并满足其他一些条件。

2.行政机关越权且违反程序。

我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氏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氏法院附强行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作为行政机关的规划管理处没有权力“强制拆除”,。

规划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是越权行为。

另外《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法律文书之前,即自行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原告的违法建筑物,违反了上述有关程序规定,剥夺了原告的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

尽管本案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所建违法建筑物应予拆除,被
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合法正确的,但是由于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和生效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超越了职权范围,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案例来源:王天岭著,建筑法案例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第59~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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