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6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6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促进财富流通和社会公益的作用。
然而,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赠与合同法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旨在探讨现行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赠与合同法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不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然而,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规定较为模糊,容易导致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困难。
(二)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不完善赠与合同的履行是法律效力的体现。
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不够完善,对于赠与人的权利保护不足,同时也缺乏对受赠人权益的充分保障。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问题突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机制。
然而,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滥用现象。
(一)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建议法律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确保赠与合同的成立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
同时,对于赠与人、受赠人及双方意思表示的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二)完善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为了完善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建议法律明确赠与人的义务和受赠人的权利,加强对于赠与人权利的保护。
同时,应规定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确保赠与合同的公平性。
(三)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建议法律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事由和程序,防止撤销权的滥用。
同时,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撤销权的行使进行监管。
四、具体完善措施(一)制定更为详细的成立要件规定,包括书面形式、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方面。
(二)完善赠与合同的履行制度,包括加强赠与人权利保护、规范受赠人的义务和责任等。
(三)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防止滥用撤销权。
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撤销权的合法行使。
(四)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导,为法官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更为明确的参考依据。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3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3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促进社会发展、维系人际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赠与合同法存在诸多不足,亟需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现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1.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我国现行法律对赠与合同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
在实践中,法官对赠与合同的解释和处理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一致。
2. 当事人权益保护不足现有法律对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不足,尤其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合同履行等方面的规定存在缺陷。
这导致当事人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影响法律公正。
3. 缺乏撤销和变更制度我国赠与合同法缺乏明确的撤销和变更制度,导致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无法撤销或变更赠与合同,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细化法律规定为了增强赠与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应细化法律规定,明确赠与合同的定义、类型、效力、履行、撤销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同时,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情的赠与合同法规则。
2. 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是完善赠与合同法的重要任务。
法律应明确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规则,确保赠与财产的安全转移。
同时,应规定赠与合同的履行标准,明确违约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建立撤销和变更制度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法应建立撤销和变更制度。
在特定情况下,如赠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撤销或变更赠与合同。
这样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4. 完善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统一裁判尺度。
同时,法官应提高法律素养,准确把握赠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5.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赠与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赠与合同法律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我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反思

精心整理我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反思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
我国合同法也在第十一章设置相应的规则对此种合同加以了规制。
本文拟选取《合同法》第十一章中确立的几个重要制度加以分析,期冀为这些制度的立法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一、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以杜争议长期以来,对于赠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着广泛争议,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论平息。
在合同法出台以后,学者对我国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依然存在分歧。
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也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以及经公证的赠与属诺成合同。
从有关赠与合同的立法沿革来看,民法通则对赠与合同并未做出确认,其后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实现了其有名化,该司法解释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由该规定不难推知,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但该规定未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间赠与合同的性质。
在合同制定过程中,作为理论上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的反映,数个草案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一直变动不居。
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第186条的规定,我认为,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采取了诺成合同的观点,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在现代社会,民事合同以诺成为原则,以实践为例外。
反映在立法上,除非法律对某合同的实践性有特别规定,否则该合同即视为诺成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5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5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以无偿转让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在我国,赠与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一)制度设计不完善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赠与合同的成立、履行、撤销等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
此外,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二)权益保护不足在赠与合同法中,受赠人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
一方面,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受赠人的期待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另一方面,受赠人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充分保护,如赠与人未能按时履行赠与义务时,受赠人的救济途径有限。
(三)缺乏社会公正性现行赠与合同法在某些情况下未能充分体现社会公正性。
例如,在涉及社会公益的赠与活动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可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此外,一些道德风险较高的赠与行为也可能对社会的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
(一)完善制度设计1. 细化赠与合同的成立、履行、撤销等方面的规定,提高法律的具体操作性。
2. 明确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标准,减少法律适用中的模糊性。
3. 增设赠与合同的登记制度,确保赠与行为的公示效力。
(二)加强权益保护1. 赋予受赠人一定的期待权保护,限制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2. 完善受赠人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赋予受赠人一定的救济途径,当赠与人未能按时履行赠与义务时,受赠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提高社会公正性1. 加强对社会公益赠与活动的法律规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对道德风险较高的赠与行为进行法律约束,防止其对社会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5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5篇篇1一、前言在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赠与合同法在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定不足,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1. 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现行赠与合同法在某些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法律适用时存在争议。
例如,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赠与人的义务、赠与财产的交付等问题缺乏详细规定。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为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 缺乏违约责任制度赠与合同法中缺乏明确的违约责任制度,导致在出现违约情况时,无法有效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法律的约束力。
3. 赠与人权益保护不足现行赠与合同法对赠与人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
在某些情况下,受赠人滥用权利,损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违背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 明确法律规定为了增强赠与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
首先,应详细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赠与人的真实意愿、受赠人的接受意愿等方面。
其次,应明确赠与人的义务和赠与财产的交付方式。
这有助于减少法律争议,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2. 建立违约责任制度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在赠与合同法中建立违约责任制度。
明确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违约责任的形式以及追究责任的方式等。
这将有助于规范当事人的行为,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3. 加强赠与人权益保护加强赠与人的权益保护是完善赠与合同法的必要举措。
首先,应明确受赠人的权利边界,防止其滥用权利损害赠与人利益。
其次,建立赠与人撤销权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最后,加强司法救助力度,确保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强化监管与执法力度政府应加强对赠与合同法的监管与执法力度。
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6篇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6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与不足,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措施,以期促进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二、赠与合同法的现状目前,我国赠与合同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包括赠与合同的成立、履行、撤销以及瑕疵担保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
此外,赠与合同法的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于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的成立是赠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
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规定较为简单,缺乏对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充分关注。
此外,赠与合同的成立方式也过于单一,缺乏灵活性。
(二)赠与合同的履行赠与合同的履行是法律关系的核心环节。
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赠与人可能因各种原因不履行赠与义务,导致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与瑕疵担保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与瑕疵担保的规定不够完善。
赠与人可能利用法律漏洞撤销赠与,损害受赠人的利益。
同时,赠与人对于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不明确,可能导致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后遭受损失。
(一)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完善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关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丰富赠与合同的成立方式,增加灵活性。
例如,可以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成立赠与合同。
(二)细化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细化赠与合同的履行规定,明确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具体要求。
对于赠与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当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赠与合同的撤销制度,防止赠与人滥用撤销权。
同时,明确赠与人对于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确保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后的合法权益。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7篇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7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与不足,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及完善措施,以期促进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1. 概念模糊我国现行赠与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定义、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概念模糊的问题,导致法律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2. 瑕疵担保责任不明确赠与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保护受赠人权益的重要机制。
然而,现行法律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
3.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制度不完善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是法律救济的重要方面。
然而,现行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可操作性,难以应对实际中的复杂情况。
1. 明确赠与合同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建议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明确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以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与不确定性。
2. 完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为了保障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应明确赠与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建议规定赠与人应对赠与财产的质量、权利状况等进行担保,如出现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完善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制度为了应对实际中的复杂情况,应完善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制度。
建议细化相关规定,明确撤销与解除的条件、程序等,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具体实施步骤1. 组织专家论证,深入研究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措施。
2.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包括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对完善措施进行充分讨论。
3. 根据讨论结果,制定具体的法律修订草案。
4. 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监督与评估1.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赠与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
2. 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3.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措施,确保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3篇

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3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现行赠与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与不足,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与完善措施,以期为立法机关提供有益参考。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不明确现行法律对于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争议。
同时,对于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也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问题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赠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现行法律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期限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此外,对于受赠人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赠与人的撤销权保障不足。
(三)瑕疵担保责任不明确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于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保障受赠人权益的重要方面。
然而,现行法律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对赠与人责任的认定存在困难。
(一)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立法机关应进一步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愿等方面。
同时,制定具体的判断标准,以便司法实践中对赠与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认定。
(二)完善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规定立法机关应完善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规定,明确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期限等。
同时,加强对受赠人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赠与人撤销权的保障。
此外,还应规定在特定情形下限制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以维护交易稳定性。
(三)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立法机关应明确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于赠与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
对于故意隐瞒瑕疵、虚假陈述等情形,应加重赠与人的责任。
同时,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范围,以便司法实践中对赠与人责任的认定。
(四)增设公示制度为增强赠与合同的公信力和交易安全性,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增设公示制度。
通过公示制度,使赠与人对赠与财产进行登记或公告,以便第三方了解赠与情况,从而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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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宁红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赠与合同/诺成性/撤回权/赠与人违约责任内容提要: 赠与合同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
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存在着一些可议之处。
立法应确定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以杜绝争议;应当将赠与人的“撤销权”改称为“撤回权”,以正本清源;应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回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对赠与人违约责任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
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
我国合同法也在第十一章设置相应的规则对此种合同加以了规制。
本文拟选取《合同法》第十一章中确立的几个重要制度加以分析,期冀为这些制度的立法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一、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以杜争议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长期以来,对于赠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着广泛争议,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论平息。
在合同法出台以后,学者对我国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依然存在分歧。
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1]也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2]还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以及经公证的赠与属诺成合同。
[3]从有关赠与合同的立法沿革来看,民法通则对赠与合同并未做出确认,其后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实现了其有名化,该司法解释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由该规定不难推知,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但该规定未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间赠与合同的性质。
在合同制定过程中,作为理论上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的反映,数个草案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一直变动不居。
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第186条的规定,我认为,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采取了诺成合同的观点,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在现代社会,民事合同以诺成为原则,以实践为例外。
反映在立法上,除非法律对某合同的实践性有特别规定,否则该合同即视为诺成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对合同诺成性规则的立法确认。
在《合同法》第十一章,立法并未对赠与合同之实践性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关于赠与合同之性质自应适用合同法总则之规定,即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
第二,赠与合同的立法建构中,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即出于保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需要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将赠与合同或规定为实践合同,或规定为要式合同,均在实践此项价值判断。
但是,将赠与合同确认为实践合同或要式合同,只不过为达成此目的的一种途径而已,实际上,在确认赠与合同诺成性的同时,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亦能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在此立法例下,赠与合同经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但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在动产须交付,在不动产须登记),赠与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赠与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从而不受赠与合同的约束。
可见,其结果与实践合同的效力极为相似,有准要物行为之观。
[4]因此,无论是将赠与合同确认为实践合同,还是在赋予赠与人任意撤回权的前提下将其确认为诺成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物都依赖于赠与人的主动履行,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两种立法例有异曲同工之妙,均有助于实现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平衡。
第三,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赠与人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赠与物权利尚未移转,即对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交付;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登记。
二是非经公证之赠与以及非具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
依我国台湾地区多数学者之见解,赠与之撤回以赠与合同完全成立即生效为前提, [5]在意义上相当于合同的解除权。
[6]由此可见,赠与之任意撤回制度的存在以赠与合同已有效成立及赠与物尚未交付或办理登记为基础,因此,只有在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的前提下,才有任意撤回制度存在的余地。
相反,如果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因赠与物之交付或办理登记与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必须同时发生,任意撤回制度不可能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赠与之任意撤回制度本身就是赠与为诺成合同最直观的标志。
由于日本民法、“台湾地区民法”以及我国合同法上存在赠与之任意撤回制度,这也就决定了这三个国家或地区民法中的赠与合同均为诺成合同。
从上文的分析来看,我国合同法实际上已经间接确认了赠与合同的性质,不过,由于在这方面法律规定较为隐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仍然争论不休,因此,为了杜绝争议,减少必要的纷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如可在赠与合同章中设置一条——“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成立。
”二、将赠与人的“撤销权”改称为“撤回权”,以正本清源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两种具体的撤销权类型。
在民法上,撤销权是影响民法上各种法律关系或契约上效力变动的原因之一,在性质上属于消极的形成权。
[7]作为撤销权行使行为的撤销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之撤销与非法律行为之撤销两个基本类型,而法律行为之撤销又可分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撤销与意思表示无瑕疵的撤销。
所谓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撤销,是指行为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中所含的意思表示在作成时即具有瑕疵,表意人因此等瑕疵而撤销其意思表示使得法律行为原则上溯及既往的失去效力,如表意人撤销因受欺诈、胁迫或危难被乘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无瑕疵的撤销,是指行为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中所含的意思表示在作成时并无瑕疵,而是因其他因素而撤销其意思表示,使得法律行为溯及地失去效力,如法定代理人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不胜任营业的情形时撤销其所作的营业允许, [8]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所实施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行为人撤销其对第三人以其为被保险人所投保的死亡保险合同所作的同意, [9]婚姻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撤销违反法定最低婚龄的婚姻等, [10]非法律行为之撤销是指撤销权人所撤销对象不是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如法院撤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其所作的禁治产宣告,主管机关于法人违反设立许可的条件时撤销其所作的许可等。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撤销,是撤销的主要情形与常态,一般所说的撤销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撤销。
而其他种类的撤销,包括意思表示无瑕疵的撤销与非法律行为的撤销,则属于极少数的特别情况,不是撤销的常态。
因此,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撤销也被称为狭义的撤销,而其与意思表示无瑕疵的撤销以及非法律行为的撤销则被称为广义的撤销。
对于赠与人享有的撤销权而言,无论是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都是以当事人所作出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为对象的,而由这两种权利的内容观之,其所撤销的赠与人的意思表示都是没有瑕疵的。
或许有学者认为,赠与人贸然应允向受赠人为赠与,是其思虑不周所致,其意思表示是有瑕疵的。
这一观点固有其道理,但此种“瑕疵”并不是在欺诈、错误等意思表示瑕疵意义上所使用的瑕疵,即两者并非同一意义。
因此,赠与人的撤销权属于意思表示无瑕疵的撤销的范畴,也就是说,在民法的撤销权体系中,其属于例外与异态。
在民法理论上,撤销与撤回是存在着差异的两种不同的制度。
一般认为,撤销是指利害关系人依法律之规定,使有疵累之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而撤回则是指因特种事实之发生,法律准许利害关系人收回其所作之无疵累之法律行为。
如果联系民法的撤销权体系,则显然可见,撤回是指上述的意思表示无瑕疵的撤销。
因此,如果承认撤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与撤回的区分,则撤销仅指上述狭义的撤销,而属于广义撤销的意思表示无瑕疵的撤销实际上则是撤回。
事实上,在理论上区分撤销与撤回是合理的,因为这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差距,即使不予区分,即将两者均纳入广义的撤销的范围,也要区分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撤销与意思表示无瑕疵的撤销。
据此,所谓“赠与之撤销”实际上应是“赠与之撤回”, [11]赠与人的“撤销权”实际上是赠与人的“撤回权”。
在德国民法上,赠与人所享有的收回赠与意思表示的权利即被称为撤回权,• [12]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明确地将赠与人于赠与物权利移转前所享有的取消其所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的权利称为撤回权。
[13]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所谓赠与人的撤销权实际上应被界定为赠与人的撤回权。
我国立法也应将“撤销权”的概念转换为“撤回权”,以防止赠与人所享有的该项权利与可变更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的撤销权、保全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等发生混淆。
三、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回权的条件、行使中的诸具体问题,以增强可操作性法定撤回权是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赠与人或者其他撤回权人撤回赠与的权利。
法定撤回权与任意撤回权是不同的制度,两者除在权利主体上有所不同外,尤为关键的是,在法定撤回制度中,只要具备法定事由,则不论赠与合同是否为经公证的赠与以及具有社会公益、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论赠与物的权利是否已移转,撤回权人均可行使撤回权。
由法定撤回的这一特征所决定,法定撤回权与赠与合同的性质并无关联,即无论立法对赠与合同是采诺成性还是采实践性,法定撤回制度都有存在的余地,这也是虽然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对赠与合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立法例,但大都设有赠与的法定撤回制度的原因之所在。
(一)法定撤回权行使条件的法律漏洞法定撤回权之所以被冠以“法定”之名,其原因在于法定撤回权行使的条件系由法律规定,该权利只有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行使。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以及第193条的规定,当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由时,赠与人或其继承人、代理人才可以行使撤回权撤回赠与。
这些要件是否存在着立法瑕疵,以及这些要件是否业已涵盖了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回权的所有情形?我认为,对法定撤回权行使条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