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律中关于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合集下载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课程名称:国际商法班级:姓名:学号:提交日期:论文题目: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摘要:合同法是国际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具有较高的国际统一性。

但是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合同生效的要件并不完全统一。

本论文以合同生效的要件为核心,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合同生效的要件上的冲突与融合,揭示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合同、要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Abstract:Contract Law is the basic law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ctivities, has a high 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But in the different systems of law, effectiv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is not entirely uniform. In this thesis,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contract requirements as the core, using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study, in-depth analysis of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in the effectiv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on the conflict and fusion, reveal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law. Key words: contract、elements、common law、civil law一、背景介绍1、理论背景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束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律制度。

合同法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规范。

中美作为世界上两大经济体,其合同法体系在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经济背景下有着一些共同之处,但也存在很多差异。

本文将针对中美合同法做一个比较研究。

首先,就合同的签订而言,中美合同法都重视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和契约自由原则。

在中美合同法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必须是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都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原则。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中美合同法还存在一些差异。

例如在美国,合同法更注重契约自由,当事人的意愿被赋予更大的保护力度,法院一般不会介入契约的内容,保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而在中国,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合同的签订可能受到一定的政府干预和法律性规定,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保证公平公正。

其次,在合同的内容和解释上,中美合同法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美国,合同法更重视文本解释,法官更注重合同的具体文字表述,以书面协议作为解释合同的首要依据。

而在中国,合同法更注重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法官更倾向于从合同的背景和当事人之间的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全面解释合同的有效内容。

再者,就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而言,中美合同法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美国,一旦当事人违约,受众多行政与司法措施保护,当事人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赔偿受损方的损失;而在中国,虽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追索违约责任往往比较复杂,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存在一定的司法风险。

最后,就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而言,中美合同法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美国,合同的变更往往是基于双方的一致意愿,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效率性;而在中国,由于法律的约束和制约,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往往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较为繁琐和复杂。

综上所述,中美合同法在签订、内容解释、履行以及变更和解除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习俗和经济体制。

遗赠和赠与应区别对待

遗赠和赠与应区别对待

遗赠和赠与应区别对待遗赠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不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赠与是诺成行为,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赠与关系就可以成立。

达成合意后,赠与方不履行赠与义务的,被赠与方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

赠与从形式上跟受赠雷同。

赠与就是出现在受赠人丧生之后的事,而受赠就是生前犯罪行为。

法理界将赠与和受赠的区别确认为:1.赠与就是单方法律犯罪行为,而受赠就是双方法律犯罪行为,合约的一种,须要双方意思则表示一致,即为构成弯叶。

2.赠与就是死因犯罪行为,即为遗嘱人死后方才生效法律犯罪行为,而受赠除附期限、附于条件的以外在合约设立时便出现法律效力。

3.赠与就是要式犯罪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规定的形式,而受赠就是不要式犯罪行为,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遗赠的相关法律内容包括以下:(一)遗赠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人在遗赠中也称为遗赠人,遗嘱指定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也称遗赠受领人。

2、作为遗赠所特有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1)遗赠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不同于法定继承人的是,受遗赠人与遗赠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等,遗赠人给予他人的财产利益,是无偿转让,不以受遗赠人应尽法律上的义务为前提。

在遗赠中,虽然有时也有附有某种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可能是对等的。

遗赠人不能只将财产义务赠与他人,也不能使受赠人所负的义务超过其所享受的权利,所以,遗赠必须是无偿的。

(2)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受遗赠人,而只能称为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基于遗w嘱取得遗产也可能是无偿的,但在继承法上把这归于遗嘱继承的遗产取得方式。

法定继承人只是自然人,而受遗赠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集体组织;遗嘱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受遗赠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赠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赠与法

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

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

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

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各种论题大全】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各种论题大全】

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一刑法方面1.论转化犯2.论“携带凶器抢夺”3.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论危险犯的终止5.论结果加重犯6.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论原因自由行为8.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论婚内强奸12.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论吸收犯之存废16.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不作为犯罪研究18.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1.中外刑法中犯罪预备之立法比较22.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死刑问题研究26.交通肇事罪研究27.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侵占罪研究29.贪污罪研究30.受贿罪研究31.合同诈骗罪研究32.金融罪研究33.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论职务侵占罪36.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计算机犯罪研究38.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39.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职务犯罪研究42.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略论犯罪未遂46.紧急避险研究47.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8.试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49.吸收犯问题研究50.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罚金刑问题研究52.转化犯问题研究53.包容犯问题研究54.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持有型犯罪研究57.目的犯问题研究58.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赦免制度研究60.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危险犯研究62.行为犯研究63.洗钱犯罪研究64.保险诈骗罪研究6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强迫交易罪研究67.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非法拘禁罪研究69.安乐死问题初探70.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聚众斗殴罪研究73.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6.斡旋受贿问题研究77.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徇私枉法罪研究8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自认制度研究21.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证据概念的重构24.论公开审判制度25.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论司法认知29.论推定30.论诉讼保障制度31.论正当当事人32.论民事撤诉制度33.论缺席判决34.论执行回转35.诱惑侦查研究36.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举证时限探讨45.论判决的既判力46.辩诉交易问题47.证人作证研究4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证明标准探讨51.司法公正探讨52.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论土地发展权17.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8.WTO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立法的完善29.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5.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46.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1.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52.信托的法律的性质研究53.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54.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研究55.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研究56.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57.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59.可转换债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6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经济法主体探讨63.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5.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6.反垄断法研究67.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1.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论居住权9.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论有限合伙12.论一般人格权13.论信赖利益14.论债权物权化15.论所有权保留16.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18.浅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19.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之法律问题研究20.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浅议一人公司23.论独立董事制度24.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股权转让42.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公司对外担保44.董事会制度45.股东的表决权46.破产监督人制度47.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论配偶权制度68.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扶养制度研究72.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分居制度7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亲子关系76.结婚制度77.论继子女78.继承权79.转继承80.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或其中某一原则研究)82.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84.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8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86.论共同危险行为87.论作品88.TRIPS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89.权利穷尽研究90.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其一)91.植物新品种权研究9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题目)93.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94.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依据95.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96.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97.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98.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99.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100.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101.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102.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103.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104.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05.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研究106.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107.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108.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考109.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10.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111.雇主责任研究112.离婚标准问题探讨113.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14.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形式研究115.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116.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117.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118.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119.论贞操权120.交通事故责任研究121.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122.物权行为研究123.无因管理研究124.论作品125.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126.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127.论植物新品种权128.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129.商标淡化侵权研究130.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131.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132.保险法原则研究133.论保险合同134.保险利益研究135.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1.宪政与司法审查2.公民权与人权3.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资格罚研究5.听证制度研究6.论村民自治7.选举制度的完善8.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11.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12.WTO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13.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14.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15.论行政调查16.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17.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18.WTO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19.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0.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21.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22.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2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24.略论公民罢免权25.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26.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27.论公民社会保障权28.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思考29.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0.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31.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2.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33.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34.论中国宪法的修改35.论法官保障制度36.论公民的知情权37.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38.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39.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0.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1.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2.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43.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4.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5.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46.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7.论国家赔偿的范围48.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9.WTO下中国行政法的发展50.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51.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2.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3.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4.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55.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6.论行政合同57.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58.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59.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0.公民劳动权初论61.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2.非典时期问题的反思63.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4.违宪审查制度65.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二论文题目论题方向序号法理学方向 1 论法治与社会公平法理学方向 2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法理学方向 3 社会转型与法律发展法理学方向 4 科学发展观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 5 论程序公正法理学方向 6 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再认识法理学方向7 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法理学方向8 论依法执政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法理学方向9 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法理学方向10 论法律推理法理学方向11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法理学方向12 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理学方向13 社会公平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法理学方向14 关于法学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法理学方向15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16 论公平正义与执法法理学方向17 中国立法现状及其改进对策研究宪法方向 1 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宪法方向 2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宪法方向 3 论思想自由权宪法方向 4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与完善宪法方向 5 关于我国宪政与法制建设的思考宪法方向 6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宪法方向7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8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9 论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宪法方向10 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分析宪法方向11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宪法方向12 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宪法方向13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宪法方向14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方向15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宪法方向16 论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宪法方向17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宪法方向18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宪法方向19 论宪法的司法化宪法方向20 论迁徙自由权宪法方向21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宪法方向22 论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宪法方向23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模式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1 论我国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2 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3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4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5 行政处罚程序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6 论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7 行政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8 行政指导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9 行政复议的范围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0 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1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2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3 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4 论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5 行政侵权责任问题探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6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为的性质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7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8 论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9 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0 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裁定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1 论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2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3 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4 关于行政征收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6 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7 论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及其认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8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9 程序合法性的法律要求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0 行政执法的公开化、统一化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1 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2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3 WTO与中国行政法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史方向 1 论我国古代法的特征。

中美合同法差别比较

中美合同法差别比较

中美合同法差别比较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来到我们民商法前沿!今天我们很荣幸地请到了国际知名的合同法专家、商法专家Richard.E.Speidel教授以及他的夫人来给我们做讲座。

Richard教授和他的夫人几天前来到中国,将在我们人民大学、北京大学、西北大学等几个知名法学院做巡回演讲。

Richard教授非常欣赏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这次专程慕名而来。

Richard先生现在是圣地亚哥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他在退休之前是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教授,现在也是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名誉教授。

Richard教授今年已经有71岁高龄了。

他曾经担任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在很多知名法学院都有供职经历。

Richard教授曾经参与美国商法典(UCC)的起草工作,同时也是国际证券仲裁委员会的成员。

如果大家想对Richard教授有进一步的了解,可以在互联网上键入Richard教授的名字,一定能得到很多的信息。

今天Richard教授演讲的题目是“中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比较”,后天讲座的题目是“美国商法典的立法背景及修订状况”。

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Richard教授开始今天的演讲。

Richard.E.Speidel: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主持人的介绍。

她刚才一定为我讲了不少好话。

(笑声)这是我的妻子伊丽莎白。

她是位律师,在芝加哥执业,毕业于洛杉矶大学法学院。

我退休之前就一直在洛杉矶大学法学院教书。

今天有机会在你们这里演讲,我和我的妻子都感到很荣幸。

我们美国人民非常赞赏中国人民的良好品质。

美国的很多地方都有华人后裔,比如纽约、芝加哥、加利福尼亚、夏威夷等等,他们为我们的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现在美国就有一位来自中国的英雄,他是位篮球运动员,个子很高。

他的名字叫姚明,美国人民都很喜欢他。

我们美国人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也深表赞赏,你们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

今天我想谈谈我对贵国新合同法的一些看法并结合美国合同法的发展进行一些比较,然后我会回答一些问题,不过这些问题不会涉及到布什总统。

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与风险

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与风险

赠与合同的有效性条件与潜在风险一、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赠人,而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意。

该合同形式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1. 意思表示的真实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赠与人要明确表示赠与的意图,受赠人要表明愿意接受该赠与。

2. 合同形式的要求根据《民法典》规定,某些赠与合同(如房地产赠与)需采取书面形式。

在法定形式要求下,缺失相关书面文件则合同无效。

3. 赠与物的特定性赠与的标的物需明确、具体,才能确保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若标的物不确定,赠与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4. 赠与人的能力赠与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将可能因无效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赠与合同的风险1. 赠与人的反悔风险赠与人在赠与后,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试图撤回赠与。

该情况下受赠人需要提前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

2. 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风险有些赠与合同可能约定受赠人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若其未按约定执行,赠与人有可能会面临经济损失。

3. 外部法律风险在涉及赠与的财产中,若存在抵押、查封等法律情况,赠与的合法性和效力可能受到影响,造成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法律风险。

4. 税务风险贈与合同可能涉及赠与税的问题,未按照规定申报或缴纳赠与税款可能引发税务惩罚。

四、总结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有效性。

同时,双方应在签署合同时预见可能的风险,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签订赠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中美不当得利渊源及其一般问题之比较

中美不当得利渊源及其一般问题之比较
重 要 的是 , 当得 利 并 不 需 要 像 合 同那 样 需 要依 附承 诺才 能 成立 。 不
中图 分类号 : 90 D 2. 4
不 当得 利 之 渊 源 比较 与 分 析


( ) 当得利在 美国的确立 一 不 不同于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至深影响, 美国不当得利原则的确立 源于其两个独特的英美法系制度 。 其一, 源于 l 世纪英国的准合 同制度 。当时的英国追求合同形 7 式的严格性, 即一个有效合同必须就对价、 数量、 规则等达成 一致合
( ) 国 立 法 二 我
( ) 国不 当 利的法律政策分析 二 我 得
1 我国不当得利 的立法理 由。 . 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 并致他 人受有损失的, 在受有利益人与受有损 失人之间, 成立不当得利返还 关系, 受益人负有将其所得利益返还于受损人的责任, 所以不当得利 与合 同、 无因管理 、 侵权行为并列为债 的发生原因。从法律关系的发 展阶段上考察 , 基于合同与无 因管理所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居于第
士制定债务法时, 首次对 不当得利做了统一规定, 承认其为债发生的独立原因。
关键 词 不 当得 利 渊源 立法模 式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 (09 63 2O 10—5220 ) -4-l 0
系。 过去人们为寻求提起恢复原状诉讼的正当性的适 当理由, 编造出 准合同理论 、 默示合同理论、 拟制合同理论、 按劳计酬理论等各种名 目, 企图把不当得利原则划归在合同法理论框架之 中, 但最终却发现 不当得利原则能够给 当事人带来的帮助大大超出了合同法的范畴, 最
其二, 源于侵权法上的放弃侵权主张。 一方获利是由于未经受损 失放 事先要求或事后承认的情况, 普通法难 以根据准合 同施以救济 。 在 MoevMafr n案中, celn勋爵创立了一种侵权责任救济 ss. cel a Maf a r 方式 , 认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 但该行为的结果是受害人必须放弃侵 权 的损害赔偿请求而获得金钱赔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8年第6期兰州学刊No. 6 2008总第177期L a n zhou xue kan Gene r a l. No. 177·法学研究·中美法律中关于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李彦芳(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 属于普通法系的美国合同法与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合同法在具体规则方面各有其特色。

体现在赠与合同方面,二者在任意撤销权、公益性赠与合同、赠与财产的瑕疵责任三个问题上,既有相同也有不同,研究它们对我国合同法中赠与合同规定的完善、以及了解美国的相应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单务合同;任意撤销权;公益性;瑕疵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 - 3492 ( 2008 )06 - 0107 - 03作者简介:李彦芳,女,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生。

美国合同法是普通法,其基本原理和规则与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合同法有很大不同,但也不乏异曲同工之处。

美国合同法的主体来自于其建国二百余年间的司法判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其建国前英国法的判例传统;我国合同法的主体是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对于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的赠与合同,两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显得各有千秋,都有可借鉴之处。

从以下几个方面可略见端倪。

一、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所以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应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对赠与人的约束应较双务合同弱一些。

基于此种考虑,各国合同法一般有两种作法:一种是采纳实践合同观点立法的国家,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其有效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须有赠与人实际交付赠与物给受赠人的行为。

此设定允许赠与人在交付前反悔,对赠与人较为有利。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该款司法解释在过去法律未对赠与合同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指导司法实践起了很大的作用;另一种是采纳诺成合同观点立法的国家,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 对赠与人有约束力。

这种立法模式对保护受赠人有利。

如《法国民法典》第938条规定:“正式接受的赠与,经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即告完成,赠与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受赠人,无须其他的交付手续。

”[ 1 ]但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又同时规定了赠与人撤回赠与的权利。

美国是联邦国家,赠与为州法,各州情形并不完全一致。

长期以来,美国各法院一再说明,赠与的要件除了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均符合规定无瑕疵外,还须有赠与财产之充分交付( suffi2 c ien t delive ry of the p rop erty) ,而且大多数州法典也另外规定不动产和无体财产权( inco r po rea l p r ope rty)之赠与,必须以书面为之,经见证并公证,才生效力。

由此可知,美国法上的赠与,原则上动产须经交付,不动产须以书面为之,才生效力。

[ 2 ] 此称为赠与之要式性或要物性。

在不符合要式性或要物性之前,赠与合同是不发生效力的,当然受赠人也就无法要求赠与人履行其赠与的义务,与此同时,赠与人理应享有撤销权。

可见,虽然美国属于不同传统的英美法系,但美国对赠与合同实际上是采取实践合同的态度。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该条虽然没有像德国、日本、台湾等立法那样突出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或“合意”,但也没有突出“交付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

这样立法上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曾使得学术界对于一般赠与合同的性质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存在较大的分歧。

有的学者认为应将一般赠与合同的性质理解为实践性合同,若只有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转移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实际未交付赠与物时,则赠与合同根本就不成立。

因此,赠与人当然可以依自己的意愿任意撤销自己的赠与意思表示,这既不构成违约,也不会对受赠人造成相关利益的损害。

[ 3 ]但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认为《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从《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所做的定义来看,将其定位于诺成合同也较为合理。

由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赠与人本该履行合同,但考虑到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只承担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权利,系纯获利益者,有失公平,法律又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

《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任意撤销权的规定适当减轻了赠与人的合同义务,相对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但是,任何权利都应有所限制,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范围未免失之过宽。

从法律条文的表面上看,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几乎毫无限制,赠与人在行使此撤销权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即使给受赠人造成经济损失,一般也不108兰州学刊总第177期承担赔偿义务。

而这样的结果是使受赠人所期待和信赖的利益毫无保障,如果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先前承诺的信任而做出一定的准备行为(这里主要指消费行为) ,必然会因为赠与合同的撤销而受有经济损失,这种损失被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将会因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而无法得到补偿,有违其本来的立法意图。

可以举两个例子来说明:第一个例子,假设在赠与人尚未交付赠与财产之前,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受赠人依《合同法》189条的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请求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此时赠与人完全可能依据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使受赠人的合同请求权无法行使,以达到逃避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使189条的规定变为一纸空文。

第二个例子,假设甲答应赠与乙人民币10000元建造房屋,乙基于甲的此项承诺,已购买一些建筑材料准备开工,但甲撤销了此项赠与,合同法对其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使其行为排除了违法性,使乙蒙受了金钱、时间和人力的损失,但又无法依据《合同法》获得赔偿。

保护信赖利益是民法诚信原则的具体化。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看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悖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立法意图。

赠与人的撤销行为虽是法律的许可,但针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这也符合了“有损失就有救济”的法谚。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限制在美国合同法中有鲜明的体现。

美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但却确定了一般的赠与性允诺,由于欠缺约定人以其允诺换取受约人承诺或者履行行为的情形,受约人仅单纯受其表示,无“法律上损害”而言,因此为缺乏“约因”的约定,无法强制执行。

[ 4 ] 由于无法得到强制执行,我们可以理解为赠与人有处分合同是否履行的自由, 即相当于享有撤销权。

例如, A对B许诺:“我将给你买一辆汽车。

”由于此种约定既不是为了交换B的承诺或履行行为, B也没有受到任何法律上的损害,故法律上不予强制执行。

A 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其允诺,可以理解为A享有撤销权。

美国合同法上“未经交付之赠与不得请求强制执行”这一原则的例外,是“允诺禁反言原则”,即对赠与人撤销权的限制。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版第90条对“允诺禁反言”这一原则作了规定:“若允诺人可合理期待其允诺将诱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因信赖其允诺,而为特定行为或不行为,且相对人或第三人确因信赖其允诺而为特定行为或不行为,在无其他方法避免不公平结果时,该允诺具有法律上强制力。

惟损害赔偿之范围仅限于维持公平所需者。

”[ 5 ]如B eatty v. W e ste rn Co llege of To ledo案中,被告答应捐赠学校7000元建造女生宿舍,学校根据此捐赠本票开始发包建造女生宿舍,如被告不支付原答应的捐款,则校方对已开工建造中的女生宿舍必然发生损失,因此本案法官判决时引用“允诺禁反言”原则而谓:“如果一方当事人的捐赠允诺,对方因信赖而发生花费并产生义务负担时,则该捐赠者须对其赠与诺言负责。

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捐赠者不能逃避其允诺捐赠若干款项之责任。

”[ 6 ]因此,借鉴美国合同法中的“允诺禁反言原则”,我国合同法中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应加以限制。

在受赠人已基于赠与合同有所作为或不作为,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将会给受赠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依缔约过失责任为基础,赠与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考虑到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并且不致因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而使其形同虚设,笔者建议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应受以下限制:第一,赠与人在行使任意撤销权时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二,受赠人确有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三,受赠人的损失和赠与人的撤销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另外,还有的学者建议,赠与人确因法律所规定的客观原因而非主观原因不能履行赠与合同,因此给受赠人造成实际损失时,可根据公平原则来决定赠与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

[ 7 ]二、关于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一般都具有救灾、扶贫的性质,是对处于危难、困顿中的人予以援助,当赠与人表示将被救助者急需的物品赠与他们时,他们往往将赠与物品列入渡过难关的计划,一旦赠与物品未能按时给付,必将对他们的生命、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所以对有关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与一般赠与合同同等对待,允许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则有违于法律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宗旨,纵容一些单位或个人沽名钓誉却不承担义务,背信弃义。

如1998年夏天我国南方诸省遭受洪灾,中央电视台和民政部等举办了赈灾捐赠活动,一些单位当场认捐钱物,但事后却拒不交付。

因此,各国立法一般都禁止赠与人对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予以撤销,以指导人们正确实施赠与行为,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公共利益。

这是完全必要的。

我国也对社会公益性的赠与合同的禁止撤销作了法律规定。

《合同法》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188条规定:“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 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这两条规定确认了有关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为不可任意撤销的合同,以防某些单位或个人只认捐而不实际交付的行为。

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的合同,一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成立,对赠与人就有约束力,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这样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的,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