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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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之性质论述6篇

赠与合同之性质论述6篇

赠与合同之性质论述6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赠与乙方特定财产事宜,对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论述,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赠与合同的基本性质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性质:1. 单务性: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承担义务,受赠人享有权利。

2. 无偿性:赠与合同的转让标的物为无偿转让,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索要任何报酬。

3. 双方合意性: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赠与人愿意赠与,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1. 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 受赠人有权接受赠与的财产,并可以依法进行处分。

3.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自赠与合同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赠人。

三、赠与合同的履行1. 赠与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交付赠与财产。

2. 受赠人应表示接受赠与,并在赠与财产交付后妥善保管和使用。

3. 赠与财产如有瑕疵或缺陷,赠与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赠与合同的终止1. 赠与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赠与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赠与合同;(3)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受赠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人继承或接受赠与。

2. 赠与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补充协议,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篇2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赠与乙方特定财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论赠与合同的性质7篇

论赠与合同的性质7篇

论赠与合同的性质7篇篇1一、概述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对方接受该财产的合同。

它是一种典型的单方无偿合同,也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探讨赠与合同的性质,包括其法律特征、性质特点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性质:1. 单务性: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担无偿给予财产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该财产的权利。

这意味着赠与合同中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具有单务性。

2. 无偿性:赠与合同的本质在于无偿给予财产,不涉及对价关系。

因此,赠与人不享有与受赠人之间的对价请求权。

3. 诺成性: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的一种,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赠与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即使未交付标的物,也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4. 要式性:为了保障交易的透明性和法律效力,赠与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虽然口头形式的赠与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立,但为了防范纠纷,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自愿性:赠与是基于赠与人自愿的行为,不受任何外在压力影响。

赠与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友情、亲情、道德义务等。

2. 无偿转让性: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

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之一。

3. 单向性:赠与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单向的。

赠与人承担无偿给予财产的义务,而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

这种单向性使得赠与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关系。

四、赠与合同的适用场景与限制赠与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如慈善捐赠、遗产继承等。

然而,赠与合同也受到一定的限制:1. 法定撤销权:在某些情况下,赠与人可能享有法定撤销权。

例如,当受赠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 瑕疵担保责任:尽管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但赠与人仍需要承担一定的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赠与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之性质论述5篇

赠与合同之性质论述5篇

赠与合同之性质论述5篇篇1一、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协议。

赠与合同的性质涉及法律行为的多个方面,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及终止等。

本文将详细论述赠与合同的性质。

1. 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意愿一致。

赠与人自愿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

2. 无偿性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即赠与人向受赠人转移财产时,不追求任何对价。

这意味着赠与人不以受赠人支付对价为条件,不要求受赠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报。

3. 单方义务性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是单方面且绝对的,必须履行赠与的承诺。

受赠人则无需承担强制性的义务,只需接受赠与即可。

4. 任意性赠与合同是任意性的,即赠与人有权决定是否赠与财产,赠与的财产种类、数量及方式等均可由赠与人自行决定。

受赠人亦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赠与。

三、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成立要件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无违法内容等。

此外,还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2. 效力表现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赠与人需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有权接受赠与。

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受到法律约束,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赠与合同的履行与终止1. 履行规则赠与合同的履行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赠与人应按照约定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应履行接受赠与的义务。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2. 终止情形赠与合同的终止情形包括:赠与完成、受赠人死亡、赠与人撤销赠与等。

在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赠与人仍可能享有撤销权。

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约定明确的终止条件。

五、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1. 法律后果违反赠与合同约定将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7篇

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7篇

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7篇篇1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性质进行论述,以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赠与合同是指甲方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赠与的协议。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甲方承担赠与财产转移的义务,乙方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1. 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2. 甲方应确保赠与财产的权利无瑕疵,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 乙方有义务接受赠与,如乙方拒绝接受,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赠与合同的要素1. 赠与物:甲方同意赠与的财产,具体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数量、质量等为准。

2. 赠与目的:甲方应明确赠与目的,乙方应了解并同意接受赠与的目的。

3. 赠与条件:双方可约定赠与的条件,如乙方履行一定义务等。

4. 赠与时间:双方应明确赠与财产转移的时间。

四、赠与合同的履行1. 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地点交付赠与物,并办理相关手续。

2. 乙方应按时接收赠与物,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

3. 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确保赠与合同的顺利履行。

五、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1. 在赠与合同生效前,甲方可以撤销赠与,但应赔偿乙方因信赖合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

2. 赠与合同生效后,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否则不得撤销。

3.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赠与合同。

六、风险转移1. 赠与物的风险在转移前由甲方承担,转移后由乙方承担。

2. 双方可约定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和条件。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赠与合同之性质论述3篇

赠与合同之性质论述3篇

赠与合同之性质论述3篇篇1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赠与乙方财产事宜,对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论述,以明确双方权益,达成以下协议:一、赠与合同的基本性质1. 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甲方自愿将财产赠与乙方,且不要求乙方支付对价。

赠与合同的成立仅需甲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但乙方的同意接受赠与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2. 赠与合同具有利他性质。

乙方作为受赠人,可以直接取得甲方赠与的财产权利,无需通过其他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的目的是使乙方获得利益,且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义务。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1. 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甲方即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赠与义务,并保护其获得的赠与财产。

2.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于赠与财产的全部权益。

甲方赠与的财产应无瑕疵,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在获得赠与财产后,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赠与合同的履行1. 甲方应按时履行赠与义务,交付赠与物。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迟延交付或无法交付,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赠与物,不得擅自处分或损害赠与物。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赠与物毁损或灭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赠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赠与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撤销赠与;乙方放弃接受赠与;赠与物依法被征收、没收或毁损等。

2. 赠与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赠与物已交付并完成登记;乙方放弃权利;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人代其行使权利;其他法定终止情形。

五、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赠与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5篇

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5篇

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5篇篇1一、概述赠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

此合同具有单方性、无偿性、非要式性等特征。

在现代社会,赠与合同广泛应用于个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对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详细论述赠与合同的性质。

1. 单务性与无偿性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承担义务,受赠人则无需承担对等义务。

同时,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赠与人向受赠人转移财产,并不以获取对价为目的。

2. 双方自愿赠与合同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赠与人自愿将财产赠予受赠人,受赠人也愿意接受赠与。

3. 非要式性赠与合同在形式上并无特定要求,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但为避免出现纠纷,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4. 转移财产所有权赠与合同的本质为转移财产所有权。

赠与人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成为该财产的所有者。

5. 道德性与情感性赠与合同往往带有道德和情感色彩。

赠与人可能因为亲情、友情、慈善等原因,将财产赠与受赠人。

三、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1. 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赠与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并自赠与人交付财产时生效。

一旦合同生效,赠与人便失去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2. 赠与合同的约束力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一方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赠与合同的履行1. 交付与登记赠与人需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财产,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对于不动产等需要登记的财产,未完成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可能影响物权的转移。

2. 赠与人的撤销权与受赠人的解除权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也可以解除赠与合同。

具体情形需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来判断。

五、赠与合同的终止赠与合同的终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赠与完成、受赠人死亡、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等。

在合同终止后,相关财产的所有权将发生变动。

六、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如因赠与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无果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各自权益。

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5篇

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5篇

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5篇篇1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乙方(受赠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此合同,以兹证明。

赠与合同是指甲方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乙方,而乙方接受该财产的一种合同。

其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单务性:赠与合同中,甲方承担无偿转让财产的义务,乙方则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

2. 无偿性:甲方赠与乙方的财产无需乙方支付任何对价。

3. 双方意愿性:赠与合同建立在甲方自愿赠与和乙方愿意接受的基础上。

4. 转移所有权:甲方赠与的财产应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乙方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二、赠与的财产1. 甲方赠与乙方的财产为:____________(详细描述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

2.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三、赠与的目的和范围1. 甲方赠与乙方财产的目的为:____________(例如:资助乙方完成学业、资助乙方创业等)。

2. 赠与财产的使用范围:乙方应按照甲方设定的用途使用赠与财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决定赠与的财产和方式;(2)甲方有义务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赠与财产的使用情况。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接受甲方赠与的财产;(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赠与财产;(3)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赠与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五、合同的履行和终止1. 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本合同;2.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本合同即告履行完毕;3. 若乙方擅自改变赠与财产的用途或擅自处分赠与财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永久有效。

赠与合同之性质论述6篇

赠与合同之性质论述6篇

赠与合同之性质论述6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明确论述,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性质包括单务性、无偿性、非要式性等。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单务性: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承担无偿给予财产的义务,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2. 无偿性: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为无偿,赠与人无需支付对价即可将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3. 非要式性:赠与合同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口头或书面均可,但为规避纠纷,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三、赠与内容1. 赠与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2. 赠与条件:赠与人赠与财产时,可附加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3. 赠与财产的权利与义务:赠与人应保证其赠与的财产无瑕疵,受赠人享有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四、双方权利义务1. 赠与人应保证其具备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

2. 受赠人有权接受赠与,并按照赠与人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3.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法律责任1. 若赠与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赠与财产存在瑕疵或无法交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若受赠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相应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3.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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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正式版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正式版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

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合同法颁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并运用于审判实践,成为基本共识。

合同法颁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比过去更为激烈,不仅理论界主张不同的观点,审判人员在学习新合同法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十分明确,容易让人形成不同的理解。

笔者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启示。

一、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一)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据笔者的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

其主要理由在于:1、如果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则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①。

2、合同法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时即成立②。

3、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诺即成”,因而是诺成性合同③。

4、合同法第188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因为,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

但这种诺成合同的效力较弱,如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④基于相同的理由,有人称赠与合同为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⑤。

不管是效力较弱的还是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实质都是承认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质,其主要依据都来自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三)口头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⑥。

口头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赠与物的实际交付。

而当事人如以书面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一旦达成书面协议,赠与合同即已成立,而无需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四)动产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⑦。

其依据来自于对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理解,认为该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而赠与房屋的,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如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由此可见,房屋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并办理过户手续为条件,而不要求必须交付房屋。

(五)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为例外⑧。

该观点认为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依据在于:1、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已经交付了赠与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销赠与⑨。

2、合同法第188条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规定,说明这两类赠与属于实实在在的诺成合同。

二、对各种观点及赠与合同有关条款的质疑以口头或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显然不能成立。

按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管其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订立,均是诺成性合同。

认为口头赠与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是诺成性合同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解释。

此外,以赠与物是动产或不动产来确定赠与合同的性质的观点,从其依据来看,其完全无视新合同法有关新的规定,仍仅仅囿于从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其观点自然也难以让人苟同。

笔者在此结合合同法条款具体规定主要对赠与合同是诺成性的观点提出如下意见:(一)从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并不能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的结论⑩。

主张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个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条在表述上落脚点在于“受赠人表示接受”,但这并不当然推出一方表示给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结论,不排除将第185条的前段表述理解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实际无偿给予受赠人,另一方面受赠人有接受的真实意思,合同始成立。

如果立法者意图在赠与合同的概念中对其是诺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这样表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允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于合同法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条时,在无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况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主张是实践性合同者认为该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主张是诺成性合同者则认为该规定是诺成合同的证明,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 。

何以对同一条款会得出两种截然对立的结论,笔者试图作如下分析:1、主张是实践性合同者认为,此条款规定中赠与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销权,正是因为赠与物尚未交付,故赠与合同没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经成立,除发生法定情形外,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即此条款规定中的“撤销”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销。

对此理解笔者又有两点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没有成立,对双方当事人本就没有约束力,赠与人可拒绝受赠人要求履行义务的请求,又何必设定一个撤销权呢二是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是不准确的,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提法是“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二者不是简单的不同。

权利转移与交付的内涵并不一样。

权利转移可能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一般来讲,赠与物的所有权是同赠与物的交付一并转移的;第二种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发生权利转移的,赠与物即使已经实际交付,也未发生权利转移;第三种情况,在当事人约定发生权利转移的情况下,即使赠与物没有交付,也会发生权利转移或者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却没有发生权利转移。

在第一种情况下,赠与物未经交付即“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第二种情况下,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但由于仍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仍得以撤销赠与;至于在第三种情况下,撤销赠与与赠与物是否实际交付更是没有必然的联系。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对于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论是赠与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都有可能产生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这一方面说明“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不完全准确,另一方反过来说明合同法第186条仅仅是对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作了规定,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抑或是诺成性合同的结论。

2、主张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者如何从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得出“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的结论,笔者一时还难以理解,但笔者认为从该条款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有一种可能,即主张能被撤销的,只能是某种已经成立的关系。

既然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已经成立”的赠与,也就是承认了赠与物权利转移(包括交付转移等三种情况)之前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亦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赠与物为要件,而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此种观点是否成立,难下定论。

笔者在此仅仅是提出问题,希望能为关注合同法者提供参考。

(三)合同法第188条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一方面表明此两类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说明其他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因为从立法技术上看,如果承认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则无论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还是除此两类合同以外的其他赠与合同,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其义务,受赠人要求交付为其权利是赠与合同的基本内容,法律无需特别对某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

相反,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往往说明一般情形下适用一般规定。

即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仍适用传统理论,其为实践性合同。

但主张是诺成性合同者认为,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请求交付赠与物只发生在特别情形,对于一般情形,由于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之前可单方面撤销赠与,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

所以,这类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笔者对此有如下异议:1、这种观点一方面主张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将诺成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赠与人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有请求交付赠与物的权利限定在特别的情形,那么认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意义何在呢2、这种观点,认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单方面撤销赠与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故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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