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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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赠与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适用范围探讨一、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无偿性和单务性。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自愿性:赠与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赠与,受赠人亦需表示接受。

- 合法性:赠与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形式要求: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涉及不动产或某些特定财产的,法律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 合同的有效性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具备法律效力。

赠与人不得随意撤回赠与,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受赠人有明显恶意行为或对赠与人施加了不正当影响。

三、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1. 财产赠与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当属财产赠与,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财产赠与中,赠与人有权确定赠与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2. 权利的赠与除了财产外,赠与合同也可适用于其他权利的转让,例如债权的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应当确保该权利不存在争议。

3. 特殊类型的赠与合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赠与合同,例如慈善赠与合同、教育赠与合同等,虽然名为赠与,但由于其特殊目的和性质,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效力可能与一般赠与有所不同。

四、赠与合同的争议解决在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争议。

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实践中,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文书,对保障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五、总结赠与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相对广泛。

了解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无论是作为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应当谨慎对待赠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仅赠与人有义务将其出赠财产给与受赠人,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任何义务;即使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对价,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

正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二、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很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司法解释8篇

赠与合同司法解释8篇

赠与合同司法解释8篇篇1一、引言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效力及履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解释。

二、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无因性和诺成性的特点。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或交付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

三、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赠与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赠与人具备赠与能力,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

2. 赠与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

但涉及不动产等需要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财产,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四、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与交付1. 赠与人应履行交付义务,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

赠与财产为动产的,应办理交付手续;赠与财产为不动产或需要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财产的,应办理登记手续。

2.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双方约定。

无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赠与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1. 赠与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如因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导致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受赠人应履行接受赠与的义务。

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接受赠与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六、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1. 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但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赠与合同解除的条件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赠与财产的保全与监管赠与财产在交付前,赠与人有权申请法院保全。

受赠人应当妥善保管赠与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如因受赠人的过错导致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赠与合同的争议解决赠与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6篇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6篇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6篇篇1一、引言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效力及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司法解释。

二、赠与合同的定义与性质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享有交付财产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

三、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赠与合同的成立: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赠与合意,合同即成立。

赠与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2. 赠与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赠与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

四、赠与合同的履行1. 交付期限: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财产。

未约定交付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交付。

2. 交付方式: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财产。

未约定交付方式的,应当采取使受赠人有效受领的方式交付。

3. 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应当保证赠与财产的权利完整、无瑕疵。

若因赠与人的过错导致财产权利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1. 赠与合同的撤销: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得随意撤销。

2. 赠与合同的解除: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六、赠与财产的权属变更赠与财产的权属应当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受赠人。

不动产及其他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法律责任1. 赠与人不履行交付义务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2. 受赠人滥用权利,对赠与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解释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3. 本解释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所有。

九、解释条款本司法解释旨在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效力及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以指导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并由受赠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但赠与行为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的成立1.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没有被国家法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即表达赠与意向是真实的,没有被欺骗、误解、胁迫等非自愿因素影响;3.涉及的财产必须是合法且实际存在的;4.赠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免引起争议。

赠与合同的效力1.赠与人在赠与时是自愿行为,无可撤销的赠与不满足法律规定;2.当赠与人生前对赠与行为有不当影响的基础上,也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未经继承人同意的转让行为等;3.受赠人需要及时接受财产,不然可能导致财产丧失、消耗等问题;4.合法的赠与行为需要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一定益处,从而实现公平交换的目的。

赠与合同的解除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例如赠与人重新取回财产、赠与人爱护不周、受赠人不再需要财产等。

赠与合同的纠纷处理1.双方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2.如果未能解决,则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争议;3.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则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执行。

结语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法财产、公平交换等因素,是确保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认真考虑合同的各项规定,尽可能避免纠纷的发生。

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与解释赠与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实现财产权的转移和财产利益的分配。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与解释展开论述。

赠与是指自愿将财产权益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受到一系列的法律保护。

首先,赠与双方应当行为能力,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具备法律认可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赠与应当是真实无偿的,即赠与人不能以任何形式要求或接受对方给予的任何回报。

再次,赠与应当是自愿的,不存在任何不当的影响或胁迫。

最后,赠与应当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赠与合同应当明确表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财产的种类和数量、财产的交付方式和时间、赠与的目的和条件等。

赠与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财产。

对于不动产的赠与,应当按照有关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动产的赠与,应当进行交付手续,确保财产真实有效地转移。

对于权利财产的赠与,可以通过订立赠与合同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实现。

赠与在民法典中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比如,父母可以向子女赠与财产作为财产继承的提前分割;夫妻之间可以进行互相赠与,加深夫妻感情和经济利益的共享;赠与也可以用于慈善目的,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贡献。

当然,赠与也应当受到一定的制约和限制。

比如,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不得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赠与人在赠与行为中应当保留一定的财产用于生活和财产保险等目的;如果受赠人在赠与后对赠与财产进行恶意转移或浪费,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或索赔。

赠与的法律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变化,相关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和调整。

对于赠与的争议和纠纷,民法典也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为法院审理赠与案件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赠与作为一种财产转移的方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实现了财产利益的合理分配,也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和社会和谐。

不动产赠与法律解读

不动产赠与法律解读

不动产赠与法律解读一、赠与的定义和要件赠与是指自愿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转移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赠与是不动产权利的一种取得方式,受赠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 自愿性:赠与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能强迫他人接受赠与。

2. 无偿性:赠与是无偿的,受赠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

3. 不动产的实际交付:赠与的不动产应当由赠与人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即不动产的所有权应当转移到受赠人名下。

二、赠与的效力和保护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应当经过公证或者以书面形式订立。

未经公证或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赠与需要经过公证或书面形式的订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防止赠与人或受赠人在后期发生争议时无法提供证据。

公证或书面形式的订立可以确保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赠与的不动产应当进行不动产登记,确保不动产的权属得到合法的确认。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赠与的案例分析以一起房屋赠与案件为例,甲方作为赠与人,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给乙方作为受赠人。

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并进行了不动产登记。

然而,在房屋赠与完成后,甲方发现乙方并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未支付相关税费和维修费用。

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但乙方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在此案件中,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具备法律效力。

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支付相关税费和维修费用。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协议。

四、赠与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不动产赠与时,双方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公证和登记:赠与协议应当经过公证并进行不动产登记,确保赠与的法律效力和权属确认。

2. 义务履行:受赠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包括支付相关税费和维修费用等。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8篇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8篇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8篇篇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明确赠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三条(赠与人的资格与权利):1. 赠与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赠与财产的处分权。

2. 赠与人享有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但赠与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条(受赠人的资格与权利):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享有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

受赠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五条(赠与财产的范围和条件):赠与财产包括现金、物品、股权、知识产权等。

赠与可以附有条件,如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自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时生效。

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第八条(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未尽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或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

第九条(赠与合同的解除):赠与合同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1.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 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 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4.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赠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赠与财产应当交付给受赠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赠与财产的权属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一条(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解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因赠与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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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赠与合同司法解释赠与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包含了哪些内容?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处理赠与合同纠纷的实践中,关于赠与人对所赠与出去的财产是否可以撤销的情形、赠与财产的规定以及受赠人请求交付赠与财产的权利和赠与人责任等司法解释都作了详细规定,下面由赢了网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仅赠与人有义务将其出赠财产给与受赠人,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任何义务;即使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对价,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

正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二、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很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同时法律还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采用哪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登记,有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构成撤销事由,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

二是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严重的结果。

三是受侵害人应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此项撤销事由,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

二是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三是受赠人有扶养能力。

3.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构成撤销事由。

当受赠人出现上述情况时,赠与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撤销权人将其撤销赠与合同的意思告知受赠人的方式实现。

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赠与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即消灭。

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同样,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赠与财产的登记赠与财产要不要办理登记手续,应视该赠与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情形。

法律规定赠与物属于需要进行登记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这主要是指赠与不动产的情形。

如房屋、车辆等作为赠与物就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当赠与人将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赠与物赠与受赠人时,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不得以赠与物已经赠与对善意第三人行使抗辩权。

四、受赠人请求交付赠与财产的权利和赠与人责任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合同一旦生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因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一方负有义务和责任,而受赠人一方仅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主要是:1.接受赠与和请求交付的权利,受赠人可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接受赠与,接受赠与人把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自己。

当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标的物时,受赠人可请求赠与人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赠与标的物。

赠与人拒绝时,受赠人可请求法律救济。

2.损害索赔权当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受赠人有权就此向赠与人进行索赔。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1.给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就是按照赠与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受赠人。

2.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

赠与人不履行给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当赠与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是指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受赠人在附义务赠与中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是附加于赠与的,并不是独立于赠与合同之外的其他内容或者合同。

这里所说的所附义务,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所附义务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赠与合同无效。

附义务的赠与仍然是一个单务无偿的合同。

例如,甲将出租给乙的房屋赠与丙,约定丙不得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这里,丙所负义务即是附义务的赠与的情形。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附义务赠与的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其受益人可以是赠与人本人,也可是特定的第三人,或者是一般公众。

该所附义务,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标的物后,受赠人不履行其所附义务,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赠与人也可撤销其赠与。

六、赠与物存在瑕疵承担责任的规定因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除附义务赠与情形外,受赠人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所以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一般来说,赠与合同一旦生效,赠与人不得违约、拒绝履行赠与义务或者请求返还赠与标的物。

只有在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并且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这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而后该企业或者个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比如企业将要破产,难以生存,或者个人生活状况明确恶化,难以维持等等,这时再让其履行赠与义务,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从追求和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公平考虑,法律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y/ht/1131668.html∙关于消化吸收和技术开发重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y/ht/1131667.html∙在哪些情形下适用指定代理/y/ht/1131666.html∙如何解除合同 /y/ht/1131665.html∙二手买卖留心四种纠纷/y/ht/1131664.html∙合同履行遵循的一般准则/y/ht/1131663.html∙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付“违约金”/y/ht/1131662.html∙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y/ht/1131661.html∙从本案看抵押权的实现/y/ht/1131660.html∙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y/ht/1131659.html∙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y/ht/1131658.html∙定金与相关问题研究/y/ht/1131657.html∙租赁合同登记的好处/y/ht/1131656.html∙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y/ht/1131655.html∙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解释的复函/y/ht/1131654.html∙委托代理关系因哪些原因而终止/y/ht/1131653.html∙无效合同确认书 /y/ht/1131652.html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651.html∙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y/ht/1131650.html∙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y/ht/1131649.html∙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y/ht/1131648.html∙关于实施《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几/y/ht/1131647.html∙先合同义务的两个问题/y/ht/1131646.html∙后合同义务不履行损失扩大共担责任/y/ht/1131645.html∙什么是合同中的代理/y/ht/1131644.html∙如何理解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y/ht/1131643.html∙合同的形式 /y/ht/1131642.html∙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y/ht/1131641.html∙房地产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y/ht/1131640.html∙复代理具有什么特征/y/ht/1131639.html∙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y/ht/1131638.html∙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y/ht/1131637.html∙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对方产生损害事实之信赖利益/y/ht/1131636.html∙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反思/y/ht/1131635.html∙本案被告不适用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634.html∙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y/ht/1131633.html∙浅论我国《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制/y/ht/1131632.html∙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y/ht/1131631.html∙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履行/y/ht/1131630.html∙“后合同义务”不容忽视/y/ht/1131629.html∙简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立法完善/y/ht/1131628.html∙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让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y/ht/1131627.html∙合同终止还是合同解除/y/ht/1131626.html∙怎样确定合同的支付时间/y/ht/1131625.html∙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y/ht/1131624.html∙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y/ht/1131623.html∙抵押权的实现 /y/ht/1131622.html∙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y/ht/1131621.html∙消除股权质押的“后顾之忧”/y/ht/1131620.html∙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y/ht/1131619.html∙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y/ht/1131618.html∙出境后是否可以继续承租原公有住房/y/ht/1131617.html∙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y/ht/1131616.html∙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y/ht/1131615.html∙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应具备的条件/y/ht/1131614.html∙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需要承担什么 /y/ht/1131613.html ∙论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y/ht/1131612.html∙二手车辆买卖合同 /y/ht/1131611.html∙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制度/y/ht/1131610.html∙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y/ht/1131609.html∙合同担保的方式解读/y/ht/1131608.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y/ht/1131607.html∙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y/ht/1131606.html∙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y/ht/1131605.html∙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y/ht/1131604.html ∙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y/ht/1131603.html∙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y/ht/1131602.html∙合同义务面面观 /y/ht/1131601.html ∙先合同义务概念 /y/ht/1131600.html ∙《集体合同规定》 /y/ht/1131599.html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y/ht/1131598.html∙企业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有法律风险/y/ht/1131597.html∙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代理有何特殊的地 /y/ht/1131596.html ∙司法实践中的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595.html∙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y/ht/1131594.html∙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y/ht/1131593.html∙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什么特征/y/ht/1131592.html∙关于加强部直属航务系统有偿合同科研项目管理/y/ht/1131591.html∙销售方不开发票购货方不能拒付货款———同时/y/ht/1131590.html∙逾期付款的时间应该从什么时候算/y/ht/1131589.html∙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y/ht/1131588.html∙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y/ht/1131587.html∙浅析合同解除及相关问题/y/ht/1131586.html∙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y/ht/1131585.html∙承租房屋时应谨防租房陷阱/y/ht/1131584.html∙房客被判违约定金被房东没收/y/ht/1131583.html∙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y/ht/1131582.html∙借款合同展期担保人责任可能免除/y/ht/1131581.html∙履行风险预防的合同法律对策/y/ht/1131580.html∙关于拆迁设有抵押权房屋的法律问题/y/ht/1131579.html∙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y/ht/1131578.html∙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y/ht/1131577.html∙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y/ht/1131576.html∙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能否免责的一种特殊情形/y/ht/1131575.html∙效率违约的价值评析——对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的/y/ht/1131574.html∙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y/ht/1131573.html∙正当行使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572.html∙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吗/y/ht/1131571.html∙合同履行的原则(三)/y/ht/1131570.html∙企业间借款合同法律效力/y/ht/1131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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