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释义赠与合同
《合同法之赠与合同》内容

《合同法之赠与合同》内容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自愿向乙方赠与特定财产,并且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财产描述甲方自愿将其所拥有的财产赠与乙方,具体财产描述如下:(一)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二)财产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三)财产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四)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如实物交付、权利凭证交付等)二、赠与目的及用途甲方明确表示,本次赠与旨在支持乙方的发展,并且乙方应确保赠与财产用于约定的用途。
具体目的及用途如下:(一)赠与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二)用途限制:如有限制,应详细说明三、赠与条件(一)赠与为无条件赠与或有条件赠与,需明确说明条件。
(二)如为有条件赠与,需明确约定条件的成就方式和时间。
(三)乙方完成条件时,甲方应按时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合同的效力(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赠与一旦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三)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财产权利转移(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合理期限内,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乙方。
(二)权利转移过程中,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转移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权利转移完成后,乙方将成为赠与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六、权利义务的履行(一)甲方应确保赠与财产的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
(二)乙方应按时履行约定的义务,确保赠与财产用于约定的用途。
(三)如因赠与财产产生的纠纷,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一)如甲方未按时履行赠与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之赠与合同》内容

《合同法之赠与合同》内容
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合同类型,它是指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
的合同关系。
以下是关于赠与合同的内容:
1. 赠与合同的要件:赠与合同需要满足合同法规定的一般要件,包括合法的目的、合
法的形式等。
同时,赠与合同还需要满足一定的特殊要件,如赠与人必须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等。
2. 赠与的对象:赠与合同的对象可以是财产、权利或利益等。
赠与人可以将自己的财
产转让给特定的个人或团体,也可以将其转让给不特定的公众。
3. 赠与的方式:赠与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但是,特定的财产转让可能需要
遵循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4. 赠与的效力:赠与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即产生效力。
赠与人一旦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就无法收回该财产。
赠与的财产归属也在合同成立时发生变更。
5. 赠与合同的解除:赠与合同一旦成立,除非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否则不
能擅自解除合同。
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人返还已经赠与的财产。
6. 赠与合同的法律保护: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合同类型,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当赠
与合同涉及到法律上的权益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合同关系,具有一定的要件、对象、
方式和效力。
赠与合同的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受到法律保护。
中国合同法赠与合同释义

中国合同法赠与合同释义中国合同法赠与合同释义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
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重要内容。
(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依该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三项法定情形有如下含义: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
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
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至于受赠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必须出于故意,是否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有所不同。
如德国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亲近属有重大侵害行为或重大忘恩负义的行为时,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
而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最近亲属,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以及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
由此可见,对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德国的撤销条件较为宽松,并未特别指出是故意行为,也没有强调达到犯罪的程度,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
《合同法之赠与合同》内容

《合同法之赠与合同》内容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将特定的财产赠与乙方,且乙方愿意接受该赠与,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财产描述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详细财产描述及数量、价值等)赠与乙方。
赠与财产的具体信息应详细列明,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二、赠与目的双方明确本次赠与的目的为__________________,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赠与条件1. 甲方有权决定赠与,且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乙方应接受赠与,并承担赠与财产的相关法律责任。
3.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4. 甲方应保证赠与财产无权利瑕疵,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赠与的效力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3. 赠与财产产生的权益、风险等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决定赠与或不赠与;(2)甲方应保证赠与财产的权利无瑕疵;(3)甲方应在协议生效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接受或放弃赠与;(2)乙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承担赠与财产的相关法律责任;(3)乙方应尊重并保护赠与财产,不得擅自处分或损坏。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赠与无法完成或产生纠纷,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处分或损坏赠与财产,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仅赠与人有义务将其出赠财产给与受赠人,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任何义务;即使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对价,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
正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二、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很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四)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一经撤销,赠与关系即告消灭,赠与人不 再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赠与人一般可以在给 付赠与财产之前自由地撤销赠与,但对于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即使 还没有交付赠与财产,也不得随意撤销。 (五)赠与义务的免除 《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 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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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 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赠与人得基于自 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 (1)该赠与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即 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履行道德义务 性质的赠与或经过公证的赠与以外的其他赠与。 (2)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如果赠与 的财产权利已经依法转移,则赠与财产的权利归 受赠人所有,赠与合同归于消灭,赠与人不得再 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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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口头赠与、书面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 根据赠与合同的形式的不同,可将赠与合同划 分为口头赠与、书面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 (五)需要登记的财产赠与和无需登记的财产 赠与 根据赠与的财产是否需要登记,可将赠与划分 为需要登记的财产赠与和无需登记的财产赠与。 (六)附义务的赠与与不附义务的赠与 依照赠与是否附有义务,可将赠与合同分为附 义务的赠与合同和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 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后应当履行赠与 人规定的义务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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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赠与人一方负有将某项 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对待 给付的义务;即使是附负担的赠与,受赠人履行所 附的负担,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的对价。 3.赠与合同原则上为诺成性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各国 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我国法学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观 点。 4.赠与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 在现代社会,民事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但世 界上诸多国家民法典或民事法律基于保护赠与人的 立场,例外地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要式合同。 2
《合同法之赠与合同》内容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合同法之赠与合同》内容合同法是中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合同法之赠与合同是其中的一种合同类型。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无偿将其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放弃了与财产所有权相对应的财产占有和支配权,将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并受到法律保护。
赠与合同的成立包括三个要件:一是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二是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三是赠与的财产。
赠与的财产可以是现金、实物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财产所有权立即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可以行使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
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真实和真实无误。
如果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胁迫、威胁等情形,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另外,赠与合同也需要满足法定的赠与形式要求。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价值超过500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否则合同无效。
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上具有独特的法律效果。
一方面,赠与合同成立后,财产所有权立即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失去了对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受赠人可以合法地享有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不必向赠与人支付任何价款。
另一方面,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不得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只有在赠与合同成立时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终止包括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两种情况。
主动终止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原赠与合同的内容或者取消合同;被动终止是指赠与人或受赠人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重大损失,不得不请求法院终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止合同。
赠与合同的终止将导致财产所有权的变回赠与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总的来说,合同法之赠与合同是一种有特殊要件和效果的合同类型。
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定形式要求,赠与合同的终止导致财产所有权的变回赠与人。
赠与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应用广泛,对于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一、引言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应,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司法解释。
二、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协议。
赠与合同属于单方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赠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愿,且受赠人表示接受。
2. 赠与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效。
3. 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赠与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合同的履行1. 赠与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将赠与的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2. 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赠与人应协助受赠人办理相关手续。
3. 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后,受赠人应表示接受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赠与合同的撤销和解除1.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2. 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受赠人可解除赠与合同。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人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受赠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等。
六、赠与合同的特殊规定1. 公益赠与:公益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赠与。
此类合同不得撤销,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赠与财产。
2. 附加条件的赠与:赠与合同中约定附加条件的,赠与人有权在受赠人未履行约定条件时撤销赠与。
3. 涉外赠与:涉及跨境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相关法律。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与赠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七、争议解决1. 赠与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八、附则1. 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司法解释生效后,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3. 本司法解释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XXX(制定机构)。
九、具体条文解释及案例指引(此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十、结语本司法解释旨在明确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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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释义赠与合同合同法释义-赠和合同本章共十壹条,对赠和合同的概念、赠和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和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壹百八十五条赠和合同是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和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和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和合同,是指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和的合同。
我们能够从赠和合同的概念中见出如下内涵:1.赠和是壹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和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壹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壹方有赠和意愿,而另壹方无意接受该赠和的,赠和合同不能成立。
于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壹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和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和合同即不成立。
2.赠和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和合同是以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和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
这是赠和合同和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和合同为无偿合同。
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壹方为给付,另壹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于赠和合同中,仅由赠和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和的财产,不需向赠和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这是赠和合同和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赠和合同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壹方负债务,另壹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于壹般情况下,赠和合同仅由赠和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且不负有义务。
于附义务的赠和中,赠和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且非赠和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且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和合同为单务合同。
5.赠和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和合同是实践合同仍是诺成合同,和赠和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关联。
赠和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壹致以外,仍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壹致,即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前苏联和东欧壹些国家将赠和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于其立法中将赠和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
于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和合同为实践合同;有的主张赠和合同为诺成合同。
于合同法赠和合同壹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当将赠和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仍是诺成合同,赠和合同自何时成立也有不同的见法。
有的意见认为赠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否则当事人之间达成赠和之合意,如果赠和方不履行赠和义务,即要受到强制执行,则对赠和人实于不公平。
同时也会使赠和人于表达赠和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打消赠和的念头,这反而使受赠方减少了更多的受赠机会。
有的意见认为赠和应为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壹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赠和人于未交付赠和物之前均能够不履行交付义务,赠和的意思表示对赠和人没有任何拘束力,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
于受赠人基于对赠和人的信赖,为接受赠和物所做出的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
仍有的意见认为,能够将口头的赠和合同规定为自财产交付时合同生效;同时将书面的赠和合同规定为合同订立后即生效,因为当事人既已订立书面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赠和义务。
合同法的规定表明赠和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壹致时即成立,而无论其是以口头形式仍是书面形式订立的,也无论赠和的财产是否交付。
同时考虑到赠和合同中,难免有赠和人因壹时冲动而为之的情况,因此合同法仍对赠和合同任意撤销的适用问题做了规定(详见后述)。
6.赠和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和合同是要式合同仍是不要式合同,和赠和合同是否成立也有关联。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用壹定的形式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和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和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于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均不影响赠和合同的成立。
于赠和合同是否为不要式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公证证明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壹。
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要求赠和合同需经过公证程序方为有效。
德国规定,为使以赠和的方式为给付的契约有效,其约定应有公证证书。
欠缺前项规定的方式者,得以履行约定的给付,补充之。
法国规定,壹切生前赠和行为,应以通常契约的方式,于公证人前作成,且应将契约原本留存公证人处,否则赠和契约无效。
意大利规定,赠和应当以公证的方式作出,否则无效。
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允许赠和采用书面或者非书面形式,也未要求赠和合同必须经过公证证明。
第壹百八十六条赠和人于赠和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和。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和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和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和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和合同成立后,赠和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和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和行为。
法律规定赠和的任意撤销,源于赠和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和合同已经成立,也仍能够允许赠和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和,这也是赠和合同和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和合同的订立,是因壹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和人撤销,则对赠和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和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壹种冲击。
因此对赠和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1.赠和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和人不得任意撤销赠和。
如果赠和的财产壹部分已交付且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和仅限于未交付且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和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和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和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能够任意撤销的赠和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和合同。
而赠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和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和合同,赠和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和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和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和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和,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和。
此类赠和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和人不得任意撤销赠和。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和,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和人任意撤销,则和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和也不得由赠和人任意撤销。
于此,我们能够回顾壹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和人于交付赠和财产之前能够撤销赠和。
赠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和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俩个问题。
壹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
“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且归受赠占有。
当然,赠和物的所有权壹般情况下是于赠和物交付时壹且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于。
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俩种情况:第壹种情况是,赠和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二种情况是,赠和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
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壹修改。
二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和合同,也难免有因壹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和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
为了平衡赠和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第壹百八十七条赠和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赠和特殊的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的规定。
法律对赠和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和物,如不动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
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和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
至于登记和否对赠和合同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是“备案”性质,那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赠和合同亦应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的进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经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使合同成立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
第壹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和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和合同,赠和人不交付赠和的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
【释义】本条是对赠和人不交付赠和财产的责任的规定。
将赠和的财产按照赠和合同约定交付受赠人且转移其所有权,是赠和人的义务。
赠和人不交付赠和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和目的和赠和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壹般的赠和合同,赠和人于转移赠和财产的权利之前能够撤销赠和。
因而对这类赠和合同,赠和人不给付赠和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和人给付赠和的财产,赠和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和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和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于赠和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和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能够请求赠和人给付赠和的财产,赠和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和义务。
人所共知,于1998年抗洪救灾募捐活动中,社会各界认捐数亿元人民币的款物,其中有通过电话口头认捐的,更有以盖有公章的认捐书形式表示捐赠的。
认捐后是否必须兑现,成为当时社会上议论的焦点话题之壹。
壹说捐赠属于赠和行为,而赠和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只有捐赠方将钱物交付后,该合同才有法律意义。
于款物交付之前,认捐方反悔的,最多面对道德谴责,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另壹说认为,于公开场合认捐,对某些企业来说,是扩大其知名度的壹种手段。
于召开新闻发布会、举牌子、打字幕之前,认捐单位和受赠单位多订有捐赠协议或由认捐单位出具认捐函,其意思表示不可谓不慎重。
捐赠方认捐后不兑现,有的是有能力履行却故意拖延;有的是其运营情况本来就不好,仍欠着很多债,为的是借此宣传自己。
对订有捐赠协议、出具了认捐书或者向社会公示表示捐赠的,如果不实际捐赠,既是对社会公众的欺骗,从法律上讲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对此,法律上应明确规定捐赠方必须履行捐赠义务,拒不履行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