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了解赠与协议的法律风险

了解赠与协议的法律风险赠与协议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且受赠人不需要支付任何的代价。
在法律上,赠与协议是可以作为一种将财产转移给他人的方式,但是在签署赠与协议之前,双方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文书的规范性赠与协议需要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形式。
在签署赠与协议之前,赠与人和受赠人需要明确协议的内容,比如赠与的财产类型、数量、价值等,以及受赠人的身份信息、赠与人的身份信息等。
如果赠与协议不符合法律规范,可能会影响赠与的效力,造成法律风险。
二、赠与人的状况在签署赠与协议之前,赠与人需要确保自己没有被限制了财产的流动性。
如果赠与人被法院冻结、查封或者被特定部门限制了财产的流动性,赠与协议的效力会受到影响。
此外,赠与人如果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赠与协议也会受到影响,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协议。
三、受赠人的状况同样,在签署赠与协议之前,受赠人也需要确保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状况都是正常的。
如果受赠人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那么赠与协议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此外,如果受赠人的身份信息存在虚假或者错误的情况,赠与协议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四、赠与财产的性质赠与财产的性质也是影响赠与协议效力的一个因素。
在法律上,赠与协议只适用于可移动财产,比如现金、证券等,而不适用于不动产,比如房产、土地等。
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没有正确理解赠与财产的性质,可能会导致赠与协议效力的问题。
五、赠与协议的撤销如果赠与协议存在争议,或者赠与人或者受赠人发生了重大变化,赠与协议可以在一定的法律规定下被撤销。
在赠与协议的撤销过程中,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以避免赠与协议带来的法律风险。
以上是关于了解赠与协议的法律风险的一些介绍,赠与协议虽然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也需要双方在签署协议之前认真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赠与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适用范围探讨一、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无偿性和单务性。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自愿性:赠与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赠与,受赠人亦需表示接受。
- 合法性:赠与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形式要求: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涉及不动产或某些特定财产的,法律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 合同的有效性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具备法律效力。
赠与人不得随意撤回赠与,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受赠人有明显恶意行为或对赠与人施加了不正当影响。
三、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1. 财产赠与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当属财产赠与,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财产赠与中,赠与人有权确定赠与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2. 权利的赠与除了财产外,赠与合同也可适用于其他权利的转让,例如债权的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应当确保该权利不存在争议。
3. 特殊类型的赠与合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赠与合同,例如慈善赠与合同、教育赠与合同等,虽然名为赠与,但由于其特殊目的和性质,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效力可能与一般赠与有所不同。
四、赠与合同的争议解决在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争议。
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实践中,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文书,对保障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五、总结赠与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相对广泛。
了解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无论是作为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应当谨慎对待赠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赠与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5篇

赠与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5篇篇1一、定义与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协议。
赠与合同涉及多方面的法律事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并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本文旨在明确赠与合同中应注意的要点,以确保双方权益。
二、赠与人的注意事项1. 赠与意愿明确:赠与人应明确自己的赠与意愿,包括赠与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
在合同中详细列明赠与的财产清单。
2. 财产安全:赠与人应保证所赠与的财产无产权纠纷,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如有相关情况,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3. 履行义务:赠与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确保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顺利转移至受赠人。
三、受赠人的注意事项1. 接受意愿明确:受赠人应明确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愿,并在合同中签署确认。
2. 查验财产: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时,应仔细查验财产状况,确保与合同约定一致。
如发现财产状况不符,应及时与赠与人沟通并记录在合同中。
3. 遵守约定:受赠人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处置赠与财产。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处置赠与财产,应与赠与人协商并取得同意。
四、合同的法律要素1. 当事人信息: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等基本信息。
2. 赠与财产描述:合同应详细描述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确保双方对赠与财产的描述一致。
3. 赠与条件:双方应明确赠与的条件,如无附加条件或存在其他限制。
4. 权利义务: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赠与人的履行义务和受赠人的接受意愿等。
5. 法律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五、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 合同签订:赠与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署,如有代理人,代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代理事项并加盖公章。
2. 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应保留好合同原件,以备日后查验。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如赠与财产损毁、受赠人违反约定等。
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析

Ga a h n o Xio u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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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 分 类 号 : F4 8 D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l 7—7 8 ((Y)30 5.4 X 8 X 2 2 0 —0 1 X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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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篇1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赠与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人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特殊关系之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对方的关爱和关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也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行赠与合同的分析。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好友,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友情。
某日,小明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小红,作为对友情的表达。
于是,他们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在签订合同时,小明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将房产赠与给小红,并不要求对方偿还任何款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友情产生了变化。
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关系变得紧张,并最终破裂。
小明开始对当初的赠与行为感到后悔,他希望能够收回房产并取消赠与合同。
而小红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和变更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作为赠与人是否有权取消赠与合同呢?在法律层面上,赠与合同是一种专属法律行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是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
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赠与人是没有权利取消赠与合同的。
即使后来拟定,受赠人也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益,拥有继续享有赠与财产的权益。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尽管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变更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变更。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确有明确约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内容并完成公证手续等情形下,赠与合同可以进行变更。
但必须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综合以上分析,小明无法取消赠与合同。
因为双方当事人曾经签订过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公证手续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赠与合同是小明出于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任何违法情节。
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范文(通用3篇)

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范文(通用3篇)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范文篇1范X 民法典颁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性合同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典意见)第128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并运用于审判实践,成为基本共识。
民法典颁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比过去更为激烈,不仅理论界主张不同的观点,审判人员在学习新民法典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民法典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十分明确,容易让人形成不同的理解。
笔者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启示。
一、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一)赠与合同是性合同。
据笔者的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
其主要理由在于:1、如果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则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①。
2、民法典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时即成立②。
3、民法典第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即成”,因而是性合同③。
4、民法典第188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合同。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合同。
赠与合同法律知识讲座

赠与合同法律知识讲座一、赠与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二、受赠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亲爱的朋友,咱们来聊聊这个赠与合同哈。
这可是个很有爱的事儿呢。
(一)赠与财产的描述。
甲方愿意将自己拥有的下列财产赠与乙方:1. 财产的种类:这财产啊,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东西哦。
比如说,如果是动产的话,像可爱的小宠物呀,漂亮的首饰啦,或者是你珍藏的那些小玩意儿。
要是不动产呢,就可能是房子呀,土地啥的。
你可得把这财产的种类写得清清楚楚的哦,可别含糊。
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财产的数量:如果是多个东西,那就要写明白有多少个。
比如说,要是送小玩偶,是一个还是一堆呢?如果是钱的话,是多少金额也要准确写出来。
可不能让人家猜来猜去的呀。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3. 财产的状况:这财产是新的呢,还是旧的呀?有没有什么损坏的地方?就像送一辆二手车,那车的里程数是多少,有没有出过事故之类的情况都要告诉人家。
这就好比你给朋友介绍一个对象,得把优缺点都说说嘛。
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二)赠与的原因。
赠与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三)赠与的时间。
1. 生效时间:这个时间很重要哦。
是马上就生效呢,还是要等到某个特殊的日子,比如乙方的生日或者是某个纪念日的时候才生效。
就像你答应给人家一个惊喜,你得说清楚啥时候这个惊喜才真正到来呀。
生效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2. 交付时间:如果是动产,啥时候把东西交到乙方手里呢?如果是不动产,什么时候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呢?这就像是你答应给朋友送个蛋糕,你得说清楚是今天送还是明天送,总不能让人家干等着吧。
赠与合同中的法律约束与效力

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与有效性分析一、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亦自愿接受此项财产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特别的合同类型,不仅体现了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友好关系,更具备法律约束力。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一)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1.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赠与人应明确表达赠与的意愿,受赠人亦需清晰接受。
2. 标的物合法且特定:赠与的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财产,且需明确具体,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3. 具备法律行为能力:赠与人与受赠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方可有效地订立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形式要求赠与合同原则上可以是口头的,但为了保证赠与行为的真实性与具体性,特别是涉及不动产和高价值的动产,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
同时,部分地区还规定了公证的要求,以增强法律效力。
三、赠与合同的效力(一)赠与合同的即时效力一旦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通常应立即履行将财产转移给受赠人的义务。
此时,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
(二)赠与的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撤销赠与合同,例如受赠人对赠与人实施严重侵害行为,或者受赠人未能履行给予赠与人相应义务的情况下。
(三)赠与合同的可对抗性赠与合同的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自身,还有可能影响第三人。
例如,若赠与财产涉及抵押或担保,第三人应对赠与行为予以知晓。
因此,赠与合同的可对抗性在法律上保障了合同的有效实施。
四、赠与合同中的注意事项1. 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尽量详细列明赠与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交付方式,以避免未来发生纠纷。
2. 了解税务规定:赠与行为可能涉及税务问题,赠与人与受赠人应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以防止可能的法律责任。
3. 保持书面记录:尽管赠与合同可口头成立,但进行书面记录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权益,尤其在赠与涉及较大财产时。
结论赠与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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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一、赠与合同的属性
(一)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合同法》185条中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总则的一般规定中明确了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可见,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单务无偿性、非要式性的属性是非常明确的。
然而,对于它的成立和生效时间,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却争议颇多。
(二)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套用赠与合同的定义,受赠人把表示接受的意思传达给赠与人,则赠与合同就成立了。
然而,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有人认为,如果成立时间是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点的话,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它在成立的时候就应该生效了,同时也具有执行力。
可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条规定是包含"但书"的,即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就生效,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赠与的核心是将自己拥有的财产的权利无偿转移给他
人,而这种转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转移是否完成关系到赠与合同的生效,并没有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也就是"但书"所说的情况。
赠与合同成立的本身条件还是"一诺即成",之所以有违反合同法总则的现象出现,是因为其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
这种特殊规定并没有改变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更何况,《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这就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是区分了成立和生效的不同点的,合同的生效与否和成立与否以及合同本身是不是诺成性合同,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二、任意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撤销什么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以看出: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但撤销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什么?是指对赠与合同的撤销还是对"赠与"这种意思表示的撤销?
因为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撤销权行使的时候,合同已经成立。
撤销权的行使是想要让原本已经存在的"赠与",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趋于终止,它可以被解释为一种消
极形成权①。
如果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则在赠与双方达成合意但赠与物尚未转移权利之前,合同还没有成立。
此时,赠与方行使撤销权就只能被认为是对"赠与"这种意思表示的撤销。
既然是撤销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18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相对方发出接受赠与的承诺前作出,而不是"权利转移之前"。
既然受赠方已经作出了承诺,则赠与方就不可以撤销意思表示。
所以,"撤销赠与"是指对赠与合同的撤销,它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属性。
(二)赠与人得行使撤销权的原因
既然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仅凭一方的意思就使原本已经成立的合同被撤销、已经建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那么《合同法》为什么规定任意撤消权?
1.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并非完全任意
《合同法》186条写到: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可见:撤销权的行使是有内容限定的。
"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
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权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
②就是说,撤销权的行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些规定能起到维护赠与合
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任意撤销权体现的民法原则
赠与合同中规定了撤销权是对民法中自愿原则的体现。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有人会问:《合同法》这条规定说的是合同订立的时候,而撤销权的行使是赠与合
同已经成立之后的事情。
对于这种想法,以下几方面能够解释。
赠与人发出赠与表示时,他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成立后因任何原因不再想为赠与行为,也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这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中所说的"信用"是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必须考虑的,但它本身并不一定能解决问题,还要考虑其他原则或政策。
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几个法律原则相互冲突时,人们需要权衡几个原则的分量。
"③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先适用规定。
在赠与这种法律关系中,"赠与人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利益,双方地位均违反
均衡正义。
"④法律规定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⑤受赠人在没有承担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有权利,完全是基于赠与人的自愿。
三、行使撤销权后的责任承担
(一)责任的性质
赠与人撤销赠与之后必然使得受赠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当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但他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性质却值得探讨。
缔约过失责任要在缔约双方没有成立合同的情况下,才由过失方向对方承担法律责任。
它要求缔约双方之间没有已有效成立的合同,且一方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赠与人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候已经有合法成立的赠与合同存在,且合同成立的时候,赠与方并不存在恶意和过错,也就不成立缔约过失,所以赠与人不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那么是否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及约定的免责事由。
⑥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行为是对本已成立的合同本身的撤销而不是在承认合同依
然存在的前提下,对赠与行为的不履行,结果是造成了合同的不存在,旨在使合同自始不存在。
⑦
受赠人显然不能要求赠与人承担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
责任,那么,就只剩下侵权责任。
在赠与合同被撤销前,受赠人享有的是一种请求交付赠与物的请求权;在合同被撤销后,请求权不复存在,受赠人受到的损害就变成期待利益和信赖
利益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利,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即使赠与人的撤销行为没有过错,在损害受赠人民事权益的情况下,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此时,受赠人尚未取得赠与物,不存在物权被侵害一说。
赠与合同的撤销让受赠人请求交付权也不存在了,则赠与人侵害的也不是受赠人的债权,侵权责任一说也不能成立。
我们认为,赠与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随意撤约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平衡分担,他的撤约因为法律的特别授权而不具责难性,但当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责任时,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公平合理的分担损失。
" ⑧这就是赠与方行使撤销权后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二)承担责任的范围
1.损失的范围
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对受赠人造成的损害可以分为两方面:期待利益的损害和固有利益的损害。
赠与合同的撤销使得受赠人基于赠与而可以得到的利益受到了损失自然不必说。
除这种损失外,如果受赠人基于信任而做出一定的准备行为,必然会因为撤销而受到经济损失。
⑨
2.承担责任范围
受赠人在没有赠与合用的前提下,本就不应该有期待利益,现在,赠与人撤销合同后这种利益的消失只是使受赠人
恢复到了没有形成赠与合同时的情形,所以赠与人不必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害责任。
对于受赠人出于信任所做的准备行为,鉴于这是由赠与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赠与人应该在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内对
受赠人承担责任。
注释:
①《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王泽鉴
②《合同法释义-赠与合同》,,2010.12.27
③《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深宗灵。
④《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法制与经济》,尔红霞,2007年11期。
⑤《合同法释义-赠与合同》,,2010年12月27日。
⑥《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王利明
⑦同上
⑧《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郭明瑞
⑨《对赠与合同几个问题的探讨》,《争鸣一得》,刘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