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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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合同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关系,它是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一份协议。

但是,协议的达成并不代表合同的法律效力就始终存在,如果存在某些情形,该合同的效力将会被撤销。

在中国的民法典里,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如下:1. 欺诈情形如果某一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采用欺诈的手段,导致对方在签约时出现误解或误判,那么合同就可以被撤销。

欺诈行为指的是制造虚假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方式诱使对方误判的行为。

2. 威胁情形如果某一方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导致对方不得不签署合同的话,这种合同也是可以被撤销的。

这种情况下,被威胁的一方被迫签订的合同是没有自愿意义的,因为他签订的合同只是出于无奈。

3. 误解情形如果合同签订的某一方在签约时存在误解,而且该误解是合同达成的关键因素之一,那么这个合同也可以被撤销。

误解是指由于语言、标签、表达的不准确或者描绘的情形不真实等导致的对合同内容认识的偏差。

4. 未达成共识的情形如果合同的内容没有被各方之间清楚地约定,则会出现合同瑕疵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也是可以被撤销的。

有时,协议中包含的某些条款或约定与当时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者缺少规定。

这些都将导致合同瑕疵。

5. 违法性质情形如果合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或社会道德等标准的情况,那么这样的合同也可以被撤销。

在签署合同之前,需要了解有关行业和法律规定,以避免因违反相关法律和道德标准而被判无效。

总之,以上五种情形是合同可撤销的主要因素。

如果合同的缔约双方存在这些状况,那么该合同将会被认为是没有合法性质,将会被撤销。

因此,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衡量各方的利益,结合合法实际情况慎重评估,并在确保信息准确、合法和透明的情况下签署合同。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1. 一方以虚假的陈述、隐瞒真相或者恶意串谋的手段,诱导对方订立合同;
2. 合同成立前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失去了合同的目的;
4. 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 一方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一方履行合同后丧失了继续履行的能力;
6. 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方或者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7.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8. 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合同撤销权情形还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上述情形仅为一般性的总结,具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采取欺诈、威胁或者悖于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所导致的合同效力不存在的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一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违反国家的贸易限制规定等。

2. 违背公序良俗:当合同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时,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恶意损害他人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合同等。

3. 欺诈、威胁:当合同的一方以虚假陈述、故意隐瞒事实等手段欺骗对方,或者使用威胁、暴力等手段迫使对方达成合同时,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4. 悖于真实意思表示:当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合同将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的条款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真实意思不符。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有权利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合同可撤销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重大误解:当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且对方或者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误解时,受误解方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2. 重大不公平:当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利用对方的困境,采取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导致合同不公平,对不公平方不承担过份的义务,受不公平方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3. 重大过失:当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重大过失,且该过失对对方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受损害方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4. 不合法的威胁:当一方在合同的订立或履行中使用了不合法的威胁,以迫使对方达成合同或者接受不公平的条款时,受威胁方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总之,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是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来判断的,当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采取欺诈、威胁或者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况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况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况原则上,合同签订之后除了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之外,不得擅自反悔,但相关法律规定了五种特定的情形,即便双方签订了合同,也可以依法撤销,具体如下: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的意思,顾名思义,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内容出现了误解并且误解的程度可能直接影响是否订立合同。

当然这种误解的合同内容必须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例如合同标的、履行方式等,如果只是一般条款或者只是笔误不至于影响合同履行的内容,对其产生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

此外,重大误解是以一般行为人的标准来考虑是否能过误解,如果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导致、不具备普适性的情况,也不属于重大误解。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显失公平在程度上是需要达到明显、过分的程度,毕竟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双方自愿做出约定,那么只要不是过分的显失公平,一般不得撤销。

显失公平一般是指明显排除一方的合法权利或者排除一方的应尽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会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欺诈的含义非常明显,一方隐瞒真实情形,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

被欺诈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但是基于合同契约精神及合同的稳定性,如果被欺诈一方不要求撤销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胁迫与欺诈的情况相似,一方因为胁迫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在意志不自由、不情愿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

被胁迫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但是被胁迫一方需要对于胁迫的事实进行举证。

同时,与欺诈可撤销相同的是基于合同契约精神及合同的稳定性,如果被胁迫一方不要求撤销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乘人之危是建立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一方利用对方的紧急需要、特殊情况,使得另一方迫于无奈不得不订立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合同的订立是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但有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可能希望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很多种,下面将列举一些常见的情况。

第一种情形是合同缔约过程中的错误。

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误解、欺骗、威胁等情况,导致其选择签订合同的决策不自由,并且合同内容与当初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有较大出入。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恢复原状。

第二种情形是合同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当某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的内容,使得合同无法继续有效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比如,合同中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特定商品,但甲方未能按时提供,致使乙方无法按时交付给其客户。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第三种情形是合同存在欺诈行为。

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导致所订立的合同内容产生误导,使得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一旦被欺诈方发现欺诈行为,他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欺诈方承担相应责任。

比如,甲方在出售商品时故意隐瞒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导致乙方购买后发现商品质量差,乙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第四种情形是合同存在非法目的或违法性质。

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就属于非法目的或违法性质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合同。

比如,甲方与乙方订立一份合同,合同内容是为了非法购买贩卖毒品,这样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第五种情形是合同订立时存在不公平条款。

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合理限制或者以高强度要求,导致合同不平等。

法律对不公平条款有特定的规定,若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被不公平条款损伤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者修改条款。

比如,甲方定制合同中的违约赔偿金过高,使得乙方深感压力,乙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修改该条款。

总之,合同是法律规范下的约束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内容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当合同存在错误、违约、欺诈、非法目的、不公平条款等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约定,它具有约束力,一旦签订就要履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这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失效的情况。

下面,我们将介绍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况。

一、合同被欺诈当一方在签订合同前,对另一方隐瞒了重要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做出错误决策,从而签订了不利于自己的合同,另一方就可以依据欺诈行为来撤销合同。

欺诈可以体现在谎言、隐瞒、虚假承诺等形式上。

例如,甲方在销售合同中故意隐瞒其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乙方在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二、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当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时,也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当一方在签署合同时,对合同的内容存在重要的错误理解,导致其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误解,进而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某种产品的规格存在重大误解,甲方和乙方对该产品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最终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此时合同可以被撤销。

三、合同缔结时存在不合法行为当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存在不合法行为时,也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不合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行为标准的行为,包括犯罪、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他人权利等。

例如,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时,甲方采用了非常手段,强迫乙方签订合同,此时乙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四、合同存在无效条款当合同中存在无效条款时,也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无效条款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或者合同约定的条款。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规定,要求乙方放弃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此时该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可以被视为无效条款,合同可以被撤销。

五、合同的解除、变更或归还当合同中存在解除、变更或归还的约定时,这些约定都可以导致合同的撤销。

在这些情况下,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处理,否则可能会引起合同的冲突。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租赁期满后应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如果乙方违反了该约定,甲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规定,可以撤销的合同有五种情形:
一、具有构成合同无效的违反规定性规定、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违反道德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当事人之间因不正当竞争关系或因其他不合理因素而订立的合同;
五、当事人利用故意欺诈行为或者构成重大过失而形成的合同。

以上就是民法典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而这些情形的撤销还受到另一个具体规定的制约,那就是民事诉讼法有关撤销行为的规定,这里面也要说明,合同能够撤销之前,双方有责任履行并实际履行了相应义务才可以进行撤销,或者合同本身已经执行完毕之后,当事人才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另外,要想申请撤销合同,也必须满足一定的诉讼时效,即:对于因构成无效合同的申请,这一诉讼应当在合同成立。

另外,对于已经订立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撤销申请,在该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或履行完毕之前,立即申请撤销行为。

所以,民法典关于撤销合同的这五种情形,不仅要求当事人彼此之间有违反规定性规定,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有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违反宪法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欺诈行为等,而且还有一定的诉讼时效和实际履行义务的要求,只有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才能够申请撤销合同,否则,私人民事纠纷两方还需要根据民法典其他规定,借助司法行使其合法权利,解决纠纷问题。

合同撤销的五种情形

合同撤销的五种情形

合同撤销的五种情形
合同撤销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赋予一方当事人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的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被撤销。

以下是合同撤销的五种情形:
欺诈: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产生重大误解,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胁迫:如果一方利用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合同,被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如果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困境或紧急情况,迫使其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如果一方对合同条款产生重大误解,并且这种误解是由于对方的过错造成的,该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显失公平:如果合同的条款对一方极为不利,以至于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同时,撤销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已经经过一段时间,撤销权可能会被限制或消灭。

此外,在撤销合同之前,应当先考虑是否存在其他解决方案,例如协商、调解或仲裁等。

这些方法可能更有利于解决争议,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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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摘要: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

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那么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一)重大误解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1.重大误解的特征。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

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

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

因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时,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构成重大误解。

确认意思表示成立,须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备表示内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

重大误解的表意人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无意识的表示,没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

其次,表意人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意思而为的行为,偶然客观的有表示的价值者,均为无表示。

无表示行为,亦不构成误解。

再次,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

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

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
为造成的,即由行为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

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失并非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是认识的欠缺,形成认识欠缺的原因,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不知。

二是过失的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即重大过失,超出了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不产生撤销权,如《日本民法典》第95条后段所规定的那样,表意人有重大损失时,不得自己主张其无效。

(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3.重大误解与欺诈、显失公平的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

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若这种单方误解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法律可给予救济。

4.重大误解之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

如在以感情为基础的赠与合同、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以及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在标的物质量直接关
涉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如误将仅值10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0元。

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则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个人遇到的情况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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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jf/htxl/kechexiaohetong/2015/0313/16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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