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关于关于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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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大学《法律基础》期末考试复习题库288题(含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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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大学《法律基础》期末考试288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可以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参考答案:×3.开庭当天,被告刘某因突发急病赴医院检查,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中止诉讼B.决定延期审理C.作出缺席判决D.拘传被告刘某出庭参考答案:B4.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原告起诉的条件?()A.有明确的被告B.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C.有明确的诉讼请求D.属于法院主管参考答案:B5.原告提出的证据均为本证。

()参考答案:×6.以下属于代理人法律特征的是?()A.立案审理B.裁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C.将案件退还给A法院D.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参考答案:B7.以下属于委托人特别授权的诉讼权利是?()A.管辖协议无效B.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C.甲公司住所地和乙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D.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参考答案:C8.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效力如何?()A.失效B.暂不生效C.自动撤销D.生效,但二审可以改判参考答案:B9.孙某的大儿子张甲与二儿子张乙为遗产继承诉讼至法院,在诉讼中张某的女儿孙丙得知后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遗产,孙丙的诉讼地位是?()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共同原告D.共同被告参考答案:C10.原审被告在二审程序中临时增加反诉的,二审法院如何处理?()A.上诉请求合并审理并作出判决B.告知另行起诉C.调解,调解不成裁定发回重审D.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参考答案:D11.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其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参考答案:×12.被告朱某在诉讼中,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朱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什么原则?()A.诚实信用原则B.辩论原则C.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处分原则13.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合同约定,甲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

合议庭所作出的判决有以下三种: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的宣告,一律公开进行。 判决书上要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署名,以及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 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 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特殊规定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 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判。
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做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实行两 审终审原则,因此,第一审程序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经的基本程序,第一审程序也成为行政判决的基础程序。
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不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退回人 民检察院处理,并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
开庭准备
开庭审判前的 1
准备
2
法庭审判阶段
3
附带
4
评议和宣判
5 法院对案件裁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答:(1)提出申请的权利;(2分)(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2分)(3)听证的权利;(2分)(4)了解情况的权利;(1分)(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1分)2.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重要活动之一,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均要合法。

(2分)(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分)(3)便民原则。

(1分)(4)救济原则。

(1分)(5)信赖保护原则。

(1分)(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1分)(7)监督原则。

(1分)3.简述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种类。

答:(1)国务院;(2分)(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1分)(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分)(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分)(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分)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1分)(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分)4. 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

答:(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3分)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3分)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分)5.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3分)(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分)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分)6.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答:(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分)(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2分)(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2分)(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电大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单项选择题1

电大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单项选择题1

1.行政法是调整(C.行政关系)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2.依据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主体是行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

4.《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恳求人取得的赔偿金(C.不予征税)。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是(A.市消费者协会)。

以下主体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是(B.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6.下列各项中,不是抽象行政行为特征的是(B, 均可以诉讼性)。

7.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试用期为(C.一年)。

8.交通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的行为属(A.抽象)行政行为。

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司法权的是(D.行政复议权)。

10.以下关于行政合同的叙述错误的是(A.契约自由的原则完全不适用于行政合同)。

11.(A.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 进行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定方式, 步骤和依次。

12.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B.行政法规)。

13. 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行为,不具有下述特征(C.等价有偿性)。

14. 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惩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D.60日内)。

15.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惩戒措施是(B.行政处分)。

16.行政指导对于行政相对方而言(A.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17.行政机关托付某建筑队拆除违章建筑,并向违章者征收拆除费用的行为是(B.代执行)。

18.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D.共同管辖)。

19.下列各项中,属于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的是(C.撤诉)。

20.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总称为(B.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B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行政诉讼基本制度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细化于法律规则当中,是整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框架,根据《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诉讼不停止执行等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

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

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从原则上对该制度予以规定,并在第六十八条进行细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不过,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这一例外情况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不采用合议制度。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确定案件的裁判结果,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回避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制度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需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五十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七十四条分别对回避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二,回避的条件是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第三,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前者是指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后者是指诉讼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欢迎阅读!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

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诉讼流程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诉讼流程

刑事,民事,⾏政案件诉讼流程近年来,在我国普法⼯作的全⾯开展下,⼈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好,基本上都会⽤法律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那么,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政诉讼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为你带来以下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程序⽴案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等原因⽽介⼊,进⾏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案,从⽽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

这⾥的侦查机关,⼀般指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案侦查。

另外,检察院负责侦查涉及国家⼯作⼈员的利⽤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涉嫌军职犯罪案件;监狱内的犯罪案件,由监狱负责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些案件只有当事⼈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才处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直接介⼊,这也就是上⾯图⽰中所谓的⾃诉案件。

它包括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涉婚姻⾃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

如果被害⼈及其家属认为侦查机关系应该⽴案⽽不⽴案,怎么办?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的权利”栏⽬。

侦查侦查机关⽴案以后,开始进⾏侦查。

侦查的⽬的有两个,⼀是找到犯罪⼈,⼀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为了防⽌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如防⽌犯罪嫌疑⼈串供、毁灭证据、逃跑、⾃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和询问证⼈,进⾏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此阶段律师可能起到的作⽤,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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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1994年6月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原则通过)为依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开庭前的准备一、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主持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书记员作好会议记录。

准备会议应当再次核对本案立案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条件。

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发现诉讼当事人有误的,依法变更或增加诉讼当事人。

合议庭准备会议还应安排以下议程:(一)由主审人介绍案情和阅卷情况;(二)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明确本案的审理对象和审查重点,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分析研究开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三)研究和确定庭审提纲;(四)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及合议庭成员是否提出回避;(五)确定是否公开开庭以及是否传证人到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是否邀请有关人员旁听。

二、书记员在法定期限内张贴公告,向诉讼当事人发送传票,向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出庭通知,通知法警按时执行公务。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发出旁听券。

三、审判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审判长的座位位于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法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座位设在法台前方,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第三人座位设在原告一侧;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侧向法台相对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也可以面向法台平行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值庭法警位置设于书记员座位外侧。

四、庭审前书记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一)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二)检查音响、照明设备及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是否完好;(三)检查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齐全、统一;(四)检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传票,查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律师执照;(五)于开庭前五分钟通知法警进入审判区值庭;(六)安排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坐;(七)书记员入座,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五、准时开庭,不随意推迟开庭时间。

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迟到的,值庭法警应告知其等候在旁听区并报告审判长,经审判长准许后方可进入审判区入庭就座。

六、法警值庭应当站立,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可以坐下。

七、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并请审判区、旁听区内的全体人员起立,书记员本人也应起立。

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后,审判长示意大家坐下。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就座后,脱帽并整齐放置于本人席位台面的左前方,帽徽朝向旁听席。

八、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回答法庭提问应当起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发言时除外。

九、审判长依次进行下列活动:(一)宣布:上海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二)宣布案由:本庭今天对原告×××(公民姓名或法人的全称)不服×××(行政管理的性质)处理(或处罚)决定(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涉及许可行为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以及其他行政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宣布案由)诉被告×××(行政机关名称)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三)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核对其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第三人为法人时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庭的应询问其原因;(四)核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代理权限,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应当说明特别授权的具体事项,并核对与委托书是否一致;(五)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时也应宣布他们的姓名、称谓和职务;(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七)告知当事人如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十、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十一、当事人申请回避并提出回避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按法定回避的权限分别处理: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审判长应宣布本案延期审理;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以予以驳回,记入笔录。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十二、审判长简要叙述原告起诉、法院立案、发送诉状副本、被告答辩及提交材料等有关事项及具体日期,并询问当事人有无异议。

十三、审判长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和理由,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符合原意。

法庭调查十四、法庭调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行政案件的事实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的事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和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事实。

法庭针对不同方面的事实分段进行调查。

十五、询问被告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书面形式。

有书面形式的由被告出示并宣读书面材料全文;无书面形式的由被告当庭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十六、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应查明被告接受原告申请的事实,原告提出申请或要求的事实及理由,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十七、对行政赔偿案件应查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和原告受损害的事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政侵权造成损害的事实。

十八、法庭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对下列证据进行审查并质证:(一)被告当庭列举的证据;(二)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三)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提出的证据;(四)人民法院直接调取的证据;(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

十九、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一)被告陈述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庭认为此节已明确无异议时可以从简;(二)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印章称谓;(三)原告、第三人对被告列举的执法主体资格证据分别质证。

二十、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方面的事实。

事实证据较多时应告知被告分组列举。

被告在开庭前未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庭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并予陈述。

被告在开庭前已提交证据材料的,亦应以其当庭列举的证据材料为准。

具体行政行为无书面证据材料的,以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为准。

二十一、被告举证后,由原告、第三人对被告陈述的证据分别质证。

对证据可逐一质证,也可以分组质证。

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有权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二十二、对于当事人法庭提供的书证、物证,审判长应指示值庭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由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辨认。

二十三、合议庭调查核取的证据及委托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由审判长指定合议庭成员当庭宣读,并询问诉讼当事人的意见。

鉴定人或勘验人出庭的,也可以由其宣读鉴定结论或勘验笔录。

合议庭可以适时出示物证或播放视听资料。

二十四、证人出庭作证的,在作证前不得进入法庭。

传证人入庭后,法庭应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庭应就需要证明的事实发问证人。

证人作证后,诉讼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可以质证。

二十五、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各自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同意,可就有关事实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提问。

二十六、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方面的事实:(一)由被告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由被告陈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具体内容,或提供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四)询问原告和第三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项、目的情况是否属实。

二十七、调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方面的事实:(一)由被告陈述行政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应规定。

法庭认为此节已明确并无异议时可以从简;(二)由被告列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的相关证据;(三)由被告列举行政复议过程或送达行政文书过程的相关证据;(四)对被告列举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二十八、分别询问被告、原告、第三人及各自诉讼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是否还需要补充陈述。

法庭辩论二十九、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

辩论前,审判长可对案件事实调查中当事人之间对事实认识的一致之处和争议焦点作简要归纳。

三十、审判长可按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发言顺序主持辩论。

三十一、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听取诉讼各方的辩论意见。

对与本案无关的辩论内容应予指出;辩论内容纠缠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时应予引导;遇有言词激烈、讽刺挖苦的情况应及时制止。

三十二、辩论中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确需再行组织法庭调查的,应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三十三、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三十四、开庭审理结束,审判长应宣布休庭。

对不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宣布另定日期进行宣判。

对拟当庭宣判的案件,可宣布休庭××分钟后继续开庭。

三十五、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后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陈述所作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允许在笔录末尾补正。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评议三十六、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情况,组织合议庭成员围绕以下内容评议并作出结论:(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五)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六)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七)确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八)本案裁判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项、目,参照的规章及其条、款、项、目;(九)诉讼费负担问题;(十)需要合议的其他问题,如司法建议、判决后疏导工作等;(十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本案裁判结论。

三十七、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还应评议如下事项:(一)确定原告申请或请求内容是否属被告的法定职责;(二)确定被告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三)被告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依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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