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三资”财务监督管理,现就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成立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二、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村(居)委会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分账管理。
三、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村(居)委会财务可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四、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活动。
村(居)委会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日常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相关的财务活动。
五、村社分账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按现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由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建账核算。
村(居)委会财务会计维持现有乡镇委托代理关系。
六、每个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只能在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七、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暂不分账,维持目前财务管理方式。
已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均应实行村社分账。
八、行政村的组一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参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0月25日——结束——。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合作社的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合作社成员的权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成员和管理人员。
合作社成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主办经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受合法获得的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四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应当以农民合作社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坚持社员自愿、公平互利、法定民主、独立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主管理。
第五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和财产不得被合作社成员个人占有,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使用和处置财产。
第六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行制定并向合作社成员公示合作社章程,章程应当包括组织架构、经营范围、分工协作、经济管理、决策程序、成员权益、利益分配、退出和解散等内容。
第七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通过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形式,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九条成员大会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合作社的所有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应当全体成员参加,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条理事会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制定和实施合作社的重要决策。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报告。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章程所规定的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农业产业链上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养殖、种植、加工、销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0)

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单位:现将《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加强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保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建设村级物业项目、混合功能项目、异地联合购建项目、农村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乡村旅游经济发展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上级财政补助的相关资金;(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市财政整合安排的其他相关资金。
第四条项目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职,协同配合。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初审、申报、监管和初步验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由市财政局核定年度财政专项资金规模。
第七条申请集体经济资金扶持的村级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村级组织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强。
主要领导素质高,具有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所有村级集体经济收入须纳入村账代理中心核算。
(三)列入发展计划。
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进入发展集体经济项目数据库。
第八条项目谋划必须因地制宜,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有相应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组织愿意承担,回报达到预期要求;项目选择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经行政村级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5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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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农政改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部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4日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结束——。
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

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2日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的股份权益。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行集体产权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建设股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按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类型设置。
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
集体股主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建资金、处置遗留问题、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等需要设置。
个人股原则上只设人口基本股,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享有股份。
原则上人均一份,每份所含股数可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状况确定,一般为每份10股。
第六条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为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清理核实的经营性资产。
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未确权到户的土地和房屋等经营性固定资产、集体所有的现金与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以集体名义投资或合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及收益、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集体所有的债权和债务等。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
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以采用其他股权管理模式。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本(5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确保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章合作组织第四条农业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社员自愿组成,合作社中不得有国家和其他组织的投资。
第五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适当的地点建立合作社经营所需的办公场所、生产准备场所等。
第六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募合作社社员的程序,并明确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
社员大会是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
第八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期限,建立健全相应的选举和任免制度。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九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培训体系,提升社员的技术水平,同时根据生产需要,引进优质的农业技术和装备,提高生产效益。
第十一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的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三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保障社员的利益。
第十四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制定防灾减灾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六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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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XX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根据《中共XX市委 XX 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X发[2019]X号)文件精神,结合XX 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本社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四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第五条本社设股东代表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六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过渡。
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九条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章资产经营与管理第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是村股份制改革的经营性货币资金,资产资源来源是村股份制改革的经营性资产资源,从村(社区)委员会帐中划拨。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
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董事会在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时,依法按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
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二十条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 镇村级会计业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
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
第二十三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管理,镇政府监督;本社各项支出报账时,有经手人、证明人、监事会、董事长,镇包村干部核实签字。
支出2000元以上金额由和镇联系村
负责人、镇纪委负责人签字,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各项手续。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五条本社班子负责人的报酬,根据XX镇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收益分配第二十六条收益分配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2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镇政府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XX镇农经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从文件下发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