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附件 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部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 年3 月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

4.1一般规定 (5)

4.2住宅工程 (5)

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

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

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

5.1一般规定 (8)

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

5.3其他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

条文说明 (11)

1总则

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可就此另行协商。

2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人员。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9监理员site supervisor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3基本规定

3.0.1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投资规模、不同阶段、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服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3.0.2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设监理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技术、经济、法务、管理等支撑系统,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监理成果资料管理等工作质量。

3.0.3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遵循适用、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0.4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将监理工作中不能委托的职责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中所列明的基本职责内容履行职责。本标准中只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配置基本数量。

3.0.5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0.6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在同一区域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在总监理工程师兼职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应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兼职在本标准配置表中用“(1)”统一表示。

3.0.7本标准为工程监理单位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有效履行监理职责,在施工高峰期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的基本人数。工程监理单位宜根据项目的特点、建筑物功能与布局、工作与交通条件、地区差异、合同约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要求等实际情况,在此标准上进行适当调整。

3.0.8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手段牟取中标,而后通过减少监理人员数量、降低监理人员素质等方式,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0.9各地规章制度和建设单位要求超出监理规范范围增设监理人员的,未计入本标

准。若需配置人员,其服务酬金需另行计算并在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

3.0.10工程监理单位应针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特点、技术复杂程度、项目所在地域等因素,通过协商方式与建设单位确定监理服务报酬。监理服务报酬应能满足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岗位、人数、专业能力、服务效果等要求,确保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能有效履行监理规范所规定的基本职责。

3.0.11本标准可作为监理招投标、监理合同商签和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3.0.1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实施阶段,即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阶段。项目前期阶段、工程准备阶段及项目运营阶段工作内容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3.0.13本标准中监理员不分专业,但应满足监理规范的执业要求。

3.0.14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工业厂房工程,人员配置可按当期开发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投资额,采用本标准中相应区间值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4.1一般规定

4.1.1本标准所指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包括住宅工程、一般公共建筑(Ⅰ)和一般公共建筑(Ⅱ)等三类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未列入本标准系列。

4.1.2工程监理单位应结合房屋建筑工程特点,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工期、监理服务费用、不同施工阶段高峰期工作强度等进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4.2住宅工程

4.2.1 工程监理单位在按表4-1 配置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基础、主体结构形式,不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具体内容和范围等,科学合理、有效均衡地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配置相应人员数量。

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表4-1

总建筑面积

(M:平方米)

各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人)

区间值总监理

工程师

专业监理

工程师

监理员合计

M≤60000单栋(1) 1 0~1 2~3 多栋(1) 1 0~2 2~4

60000<M≤120000(1)1~2 2~3 4~6 120000<M≤200000 1 2~3 3~5 6~9 200000<M≤300000 1 3~6 5~8 9~15 300000<M≤500000 1 6~9 8~12 15~22 500000<M≤800000 1 9~12 12~16 22~29

800000<M 建筑面积每增加3万m2,需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增加监理员 1 名。

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4.3.1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Ⅰ)是指具备使用上公共开放性、功能多样性、人流交通大量性、建筑结构复杂性、建筑风格时代性等特点的单体或群体建筑。

4.3.2工程监理单位在按表4-2 所列工程概算投资额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时,应充分考虑一般公共建筑(Ⅰ)建设标准高、专业种类多、建设周期长、社会影响大、公众普遍关注等特点。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表4-2

工程概算投资额

(N:万元)

各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人)

区间值总监理

工程师

专业监理

工程师

监理员合计

N≤3000(1) 1 0~1 2~3 3000<N≤5000(1) 1 1~2 3~4 5000<N≤10000(1) 1~2 2~3 4~6 10000<N≤30000(1)2~3 3~4 6~8 30000<N≤60000 1 3~5 4~5 8~11 60000<N≤100000 1 5~6 5~9 11~16

100000<N

工程概算投资额每增加 1.5 亿,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增加监理员 1 名。

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4.4.1 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是指一般状态下生产的单层和多层工业厂房建筑以及仓储类建筑。单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指机械、冶金、纺织、化工等行业厂房;多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是指为轻工、电子、仪表、通信、医药等生产和配套服务项目。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人员配置见表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表4-3

工程概算投资额

(N:万元)

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人)

区间值总监理

工程师

专业监理

工程师

监理员合计

N≤3000(1) 1 0~1 2~3 3000<N≤5000(1) 1 1~2 3~4 5000<N≤10000(1) 1~2 2~3 4~6 10000<N≤30000(1)2~3 3 6~7 30000<N≤60000 1 3~4 3~5 7~10 60000<N≤100000 1 4~6 5~8 10~15

100000<N 工程概算投资额每增加 2 亿,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增加监理员 1 名。

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5.1一般规定

5.1.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应制定项目监理机构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5.1.2工程监理单位应提供企业层级技术支持、资源保障和综合管理等服务,保证项目监理机构能及时得到有效支持和帮助。

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5.2.1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整体运行有效。

5.2.2工程监理单位应签订有效监理合同,向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监理合同交底。合同交底工作需要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职责、目标和有关要求。对于关键特殊工序、危大工程等应重点予以明确,并形成监理合同交底记录。

5.2.3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选派符合要求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5.2.4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和本标准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施工现场。

5.2.5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备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常用检测仪器设备和工器具,为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5.2.6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审批项目监理规划、审核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2.7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等继续教育,并形成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

5.2.8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工程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5.2.9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及落实情况。

5.2.10工程监理单位应充分发挥企业专家作用,适时选派有关方面专家进驻项目监理机构指导专业监理工作;企业专家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工程项目和监理机构实施

远程监控和在线服务,确保项目建设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

5.3其他

5.31根据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要求和建设单位特殊需要,工程监理单位为满足规章要求和特殊需要而增加的施工阶段工程监理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并另取相关费用,以确保工程监理实际工作满足有关需要。

5.32本标准已考虑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信息化管理,提升监理工作方法和手段,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BIM 技术等,建立工程监理单位技术后台支撑和多方协同信息化系统,发挥信息管理系统的调配功能,提升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效率。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近年来,工程监理标准化特别是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化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高度重视,一些行业已建立了有关标准。但是,通过广泛调查,发现各地这类规章和标准差异性较大。本标准是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要求,尤其遵循监理规范,通过对全国部分省、市、区调研,借鉴相关地区和行

业此类标准,针对“房屋建筑工程”所包含的专业工程特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和工程监理单位优化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力资源而编制的团体标准。

1.0.2本标准中相关服务活动是指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建设

单位,超出监理规范要求而提出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深度等工作。

1.0.3随着时代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工程监理工作得到广泛应用,工程建设管理、建造技术+互联网+BIM 愈来愈普遍,单纯依靠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增加而提升监理服务质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监理服务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提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专业能力、执业能力(即“精前端”)同时,利用数字化管理系统整合专业性人才和稀缺性人才资源(即“强后台”)为建设单位提供有高附加值的工程监理服务。本标准正是基于当前实际状况和未来发展需求而编制形成的。

1.0.4本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职”监理

服务内容。对于有关部门要求或建设单位提出的诸如前期建设手续、勘察现场管理、安

全旁站以及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巡视员、专职司机、翻译、行政文员等情形未

包含在本标准之中;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前后阶段工作范围、内容存

在诸多延续和关联,不同地点、环境、项目特点也会带来监理服务工作深度不同,工程

监理单位应本着“以顾客需求为关注焦点”原则,积极稳妥地协助建设单位处理好相关工作,友好协商议定相关服务费用,调配企业有关资源,保证服务工作质量和效果。

2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组织。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更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应该成为客观公平的第三方。

2.0.2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均属于相关服务。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中一项、多项或全部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0.3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具有技术、经济、法务和行政管理特征。本标准确定,对于有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一级注册人员,也可担任本专业(注册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二级注册人员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可担任本专业三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基本规定

3.0.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所在区域、工程特点、建设周期、项目技术复杂程度,委托监理合同要求,施工单位综合管理水平、建设单位自身管理能力、监理人员人均年产值指标和监理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监理服务费用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和工作积极性影响较大,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正常合理的监理费用投入,以保证企业合理利润和监理人员的合理待遇。

3.0.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应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的要求,当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兼职项目应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其主导专业应满足不同施工阶段施工特点的要求,监理员应满足监理工作需求。

3.0.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职责及应遵守的规定应如下:

一、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监理员岗位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0.4工程监理单位更换、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并做好交接工作,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0.5本标准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是基于正常合理施工工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高峰期的状况而规定。对于非正常合理施工工期、非施工高峰期的,可由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或通过协商议定,调整本标准人员配置数量。

3.0.6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是一种法定附随义务,本标准配置人员数量时已经考虑到安全管理是项目监理机构每位人员的应尽义务。若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需要增加配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专职工作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可与建设单位协商议定增加相关工作报酬。其服务酬金可在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由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议定。

3.0.7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类别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由各行业专业协会结合各类工程性质、特点和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发布本专业团体标准,也可参照本标准的相近专业使用。

3.0.8项目前期阶段、工程准备阶段及项目运营阶段工作内容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前期阶段包含投资机会研究、项目策划、规划咨询、可行性研究等内容;准备阶段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设手续办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跟踪审计等内容;运营阶段包含物业培训、运维技术咨询、项目后评价等内容。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4.1一般规定

4.1.1 本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涉及种类较多,建筑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也会带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不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在保证全面履行监理规范规定职责前提下,可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房屋建筑工程特点、施工单位自身实力、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状况等进行调整配置。

4.2住宅工程

4.2.1 本标准是按照一次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而制定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综合考虑了不同基础、主体结构形式,不同施工阶段(基础阶段、主体结构阶段、装饰装修阶段)等人员数量和专业岗位上配置的差异性,若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人员配置可按分期开发面积采用本标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各地可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地方有关建设行政部门规定进行调整。

本标准中住宅工程是指:住宅小区建筑面积6 万m2以下、单项工程14 层以下;住宅小区6 万m2以上12 万m2以下、单项工程14 层以上28 层以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12 万m2以上、单项工程28 层以上的住宅类建设工程。

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4.3.1 本标准中一般公共建筑(Ⅰ)是指建筑层数14 层以下、单栋建筑面积1 万m2以下;建筑层数14 层以上28 层以下、单栋建筑面积1 万m2以上3 万m2以下;建筑层数28 层以上、单栋建筑面积3 万m2以上的如办公楼、写字楼、宾馆、酒店、教学实验楼、文化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艺术馆、会展中心、医疗建筑及大中型商业综合体等。

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4.4.1 一般公共建筑(Ⅱ)是指跨度小于24m;24m 到36m;36m 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多层工业建筑和仓储类建筑工程。不包含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处于恶劣环境下(如多尘、潮湿、高温或有蒸汽、震动、烟雾、酸碱腐蚀性气体、有辐射性物质)生产厂房等。

5工程监理单位管理职责

5.1一般规定

5.1.1项目监理机构是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代表工程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其他工程类人员。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5.1.2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层面系列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成立技术支持、资源保障、管理服务等职能部门,配备必要的各类管理人员,构建工程监理信息化管理系统,为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履职尽责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企业保障。

监理部岗位职责

监理岗位职责 (一)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 日常工作; 3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包括监理例会),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4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给业主及总包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5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并在 实施监理工作过程中,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进行调换; 6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查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协调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查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 结; 12 审查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 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4 主持整理安全监理资料; 15 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查签认竣工结算; 4调节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进行调换。

(二) 总监代表职责 1 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 2 参与编写项目监理规划; 3 检查、督促监理部人员的工作(包括安全监理员); 4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签署审查意见; 5 主持工地例会或其他监理工作会议,在授权范围内签发项目监理部的文件; 6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7 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 组织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竣工 验收; 9 组织编写并签发周报表、监理月报、监理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表、建设单位(顾 客)反馈意见表; 10 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填写监理业务手册; 11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并督促将有关资料归档; 1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13 定期组织或参加工地安全检查; 14 参与安全事故,火警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督促事故后的现场整改; 15 审阅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日记,并签字; 16 组织编写并签发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安全监理专项报告; 17 主持整理安全监理资料; 18 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 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 程师提出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县监理市场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监理企业各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当与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提交证件的人员名单一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监理人员配备标准》规定(人员配备标准附后表)。 三、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为所在监理企业的持证上岗人员,且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严禁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 四、监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应及时办

理变更手续,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不得在新单位执业。 五、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六、监理员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项目的工作,不得在其它工程项目中兼职。 七、各监理企业应在本月25日前向监督站提供下列材料: 1、经建设单位认可的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一览表; 2、监理部组成人员岗位证书原件; 3、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执业单位盖章); 4、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托书; 5、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与印业执照; 6、外市监理企业进驻备案登记证书。 八、住建局巡查组将进行不定期巡回抽查,各项目监理人员(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提供证件人员一致)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令改正,并对监理企业及相关监理人员记不良行为记录,对弄虚作假的,依法加大加重处罚。 遂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2年2月20日

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1.1权限: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 2.岗位职责 2.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 2.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3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2.4主持项目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2.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的资格; 2.6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复工申请、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 2.7组织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 2.8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支付证书,组织审核工程结算; 2.9根据建设单位授权,组织审核和处理工程变更; 2.10调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事宜;

2.11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2.12参与或配合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整和处理; 2.13定期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项目监理工作总结,主持整理项目监理文件。 3.工作要求 3.1与业主、承包商及政府有关单位协调沟通相关工作,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2组织项目监理部与全体人员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明确监理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3.3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开工及报审相关资料,并签署审查意见; 3.4组织项目监理全体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并提出书面意见,参加由业主主持的图纸会审; 3.5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竣工图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 3.6审查承建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对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承建单位报业主处理; 3.7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发过程审查意见单,直至合格后签署审查结论; 3.8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附件 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部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 年3 月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 4.1一般规定 (5) 4.2住宅工程 (5) 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 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 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 5.1一般规定 (8) 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 5.3其他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 条文说明 (11)

1总则 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可就此另行协商。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职责范本

岗位说明书系列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职 责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8660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Duties and duties of project supervisors 说明:为规划化、统一化进行岗位管理,使岗位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与明确责任制,特此编写。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项目部监理人员守则 1、严格执行"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从事监理活动; 2、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 3、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所约定的责任; 4、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5、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6、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7、不允许泄露所监理项目需保密的事项; 8、不在任何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二、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职责,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机构的日常工作; 3、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4、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5、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并提出修改意见; 6、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9、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精编文档 附件 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部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 年3月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 4.1一般规定 (5) 4.2住宅工程 (5) 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 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 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 5.1一般规定 (8) 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 5.3其他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 条文说明 (11)

1总则 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可就此另行协商。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注: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 及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 1.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1.任职条件: 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按规定查验和接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4)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5)负责技术交底; (6)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7)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8)具体组织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有分包单位的,应负责督促落实分包单位的相应工作。 (9)参加工程验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10)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 (11)组织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 (12)组织进行技术攻关。 三、施工员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

附件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部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3 月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 4.1 一般规定 (5) 4.2 住宅工程 (5) 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 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 5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 5.1 一般规定 (8) 5.2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 5.3 其他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 条文说明 (11)

1 总则 1.0.1 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 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 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 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 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 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 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 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 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 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可就此另行协商。

项目监理专业机构人员职责分工

实用标准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职责分工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职责分工 (一)总监理工程师: 1、代表公司全面履行本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职责。 2、主持监理班子的全面工作,制定监理规划,审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拟定的监理细则,建立监理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3、认真贯彻项目业主对建设意图和对监理的要求,掌握项目建设特点,各阶段监理关键环节和重点、难点,提出保证质量、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合理化建议。 4、协调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矛盾,组织开展设计成果审核、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工作,主持召开工程例会和各类专题会议会,严格各阶段监理。 5、负责对承包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当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出现严重偏差时,有责任提出采取果断措施,甚至终止执行承包合同的详细报告,供项目业主做出相应决定。对承包商工作不力,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直至撤换承包商的建议。 6、主持对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项目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7、组织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安全事故。 8、主持工程预结算和索赔审查,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工程变更的审查签证。 9、负责审查确认并报经项目业主批准后的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索赔清单、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月度工程款和结算工程款计量支付

文件的签发。 10、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审查承包商的竣工验收申请,并提出监理意见及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协助项目业主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1、组织保修阶段工程质量状况检查,督促承包商按期回访和及时保修。 12、完成项目业主安排的其它工作。 13、向项目业主提出监理工作总结。 (二)总监代表: 1、按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行使部分总监理工程师职权。 2、分管监理办公室和现场监理工作。 3、深入施工现场,全面掌握施工质量和进展情况,现场协调处理急需解决的涉及质量、进度、协调、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4、参与制订监理工作规划,主持制订监理实施细则。 5、指导、检查、监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6、对工程的关键环节检查监理人员的跟踪监理和旁站监理情况,保证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7、组织现场施工的阶段验收工作。 8、审查各类报表、报告并提出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 9、汇总编制监理报告和监理指令,签发质量进度控制监理文件。(三)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细则,报总监审批; 2、协助业主提出完善功能设计的要求,协助总监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各专业的审图意见和修改建议; 3、根据业主的要求和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协助总监组织专业工

监理岗位职责

一、总监理师岗位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是公司委派的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的责任主体,代表公司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负责制定监理规划; 2、负责监理部的全面工作,在行政管理和项目监理的所有工作上对宜都市华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对业主负责。确定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决定监理工程师的任务和职能分工。组织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全面监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控制项目目标,严格把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监理目标的实现。 3、组织建立监理信息系统,做好信息沟通工作,负责监理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保持与建设单位的密切联系,弄清其要求与愿望,并负责与施工单位的密切联系,确定工作中相互配合问题几有关需要提供的资料或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定期向公司汇报项目监理部的工作。签发项目监理部的报表、函电; 4、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批。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审签开工报告。参加图纸会审及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会议。 5、组织或参加与所监理项目有关的生产、技术、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会议或检查活动。负责处理和协调安全、质量、

进度和投资控制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检查现场监理工程师对签署隐蔽工程签证的执行情况。检查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各种监理资料是否准确、完善。分阶段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工作总结,定期及不定期巡视工地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7、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事实的有关工作作出决策,如计划审批、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合同争议、事故处理、工程索赔、意外风险等。及时审核并签发工程质量通知单、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报告、返工或停工及复工命令,审签往来公文函件,如报送的各类综合报表。 8、参加地基与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审查工程初验报告并对分部工程质量拿出评估意见,及时审核并签发付款证明、竣工资料、监理资料等。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整理工程监理资料,负责核查并签署意见,并移交站档案室存档。 9、按规定时间向业主提交工程监理报告和例外报告。 10、签署工程开工报告及重大质量问题的紧急停工令; 11、签署工程款的付款凭证; 12、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重大争议与纠纷; 13、负责向业主提交项目实施的情况报告; 14、负责督促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参与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15、主持编写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6、负责全面贯彻监理公司《质量保证手册》规定的质量职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doc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 (一)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1.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结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合理的专业结构。也就是各专业人员要配套。(2)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表现在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有与监理工作要求相称的比例。一般来说,决策阶段、设计阶段的监理,具有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的人员在整个监理人员构成中应占绝大多数。施工阶段的监理,可有较多的初级职称人员从事实际操作2.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的确定(1)影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主要因素1)工程建设强度。工程建设强度是指单位时间内投入的建设工程资金的数量,用下式表示:工程建设强度:投资/工期其中,投资和工期是指由监理单位所承担的那部分工程的建设投资和工期。一般投资费用可按工程估算、概算或合同价计算,工期是根据进度总目标及其分目标计算。显然,工程建设强度越大,需投入的项目监理人数越多。 工程建设强度是影响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其数值( )。P122 A.与投资成正比,与工期成反比B.与工期成正比,与投资成反比C 与投资和工期成正比D.与投资和工期成反比2)建设工程复杂程度。简单工程需要的项目监理人员较少,而复杂工程需要的项目监理人员较多。3)监理单位的业务水平。各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理人员需要量定额。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任务职能分工。(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确定方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内容和工程复杂程度等级,测定、编制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

员需要量定额,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应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实用标准》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11〕552号日期: 2011-09-05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资格条件不得低于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条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框图、部门及岗位职责

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框图、部门及岗位职责

驻地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组织制定驻地办各专业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组织建立驻地办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主持制定安全监理计划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建议或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5、督促、检查各专业对相关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行; 6、组织安全生产学习与培训; 7、定期组织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8、组织跨专业的安全生产联合检查、评比; 9、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施工,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查隐患整改报告,签发“复工令”; 10、参加或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1、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具体工作;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承包人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督促承包人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检查承包人安全设施、设备及安全技术措施,参与审查承包人开工报告中有关安全部分内容,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开工; 4、审查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上岗资质,特殊工种的持证情况; 5、审查特种机械是否经过检测及是否可以投入使用; 6、对安全设施、设备和措施定期检查、整改和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当出现安全事故的苗头和隐患时,及时制止并纠正,有权报驻地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 7、在各专业工程师配合下对施工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承包人遵守安全制度、安全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 8、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参加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及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参加由业主和驻地办组织的安全工作检查; 9、对承包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及班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各级政府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恪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作为项目监理工作的负责人,领导监理人员完成项目监理任务。 (2)行使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分工,授权监理人员并督促其完成相应的工作。 (3)主持编制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年报、监理总结、监理回访报告,填报工程监理日志。 (4)主持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项目概预算审查,必要时编制项目建设总体网络进度计划和建设资金运用计划。 (5)审核签署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等重要命令和变更决定,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解决各种纠纷,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6)组织参加各种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各级政府和项目法人。 (7)处理工程建设各方的索赔事项,审核签署工程计量和款项支付凭证。 (8)管理监理人员,督促安全生产;对监理人员进行月度、年度考勤和考核,依据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制度进行年度结算与分配。 (9)管理项目财务支出,负责完成项目监理费的收费任务。 (10)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审核签署竣工资料,管理公司为项目配备的生产仪器设备、资料等。

3.2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3.2.1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监理项目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公司派往现场监理机构的全权负责人,承担项目监理的最终责任。总监对外向建设方(业主)负责,对内向公司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1、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2、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 3、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的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5、主持编写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6、主持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8、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重要文件和指令。 9、审定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10、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11、审查承包单位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署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12、主持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3、审批承包单位的重要申请和签署工程费用支付凭证。 1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5、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详]

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备注: 1、表中监理工程师人数指总监(总监代表)和全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之和。附属专业(水、暖、电)监理人员可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监理项目且3项合计房建工程不得超过12万平米、其他工程不得超过10000万元。。 2、工程规模指同期施工的建设项目;若非同期施工,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按实际开工面积配备人数。 3、以上标准为监理项目人数配备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对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为准,但必须达到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要求。

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建设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 注:此表一式四份,登记部门、建设单位各1份,监理单位2份,其中1份交现场监理机构备查。

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登记表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填报日期:年月日

说明 1、《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2、进冀负责人; 3、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4、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 5、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直辖市)承接监理业务介绍信(原件); 6、工程监理企业营业执照;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8、进冀现场监理人员、职称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监理工程师、总监岗位任命书,经劳动保障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三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缴纳证明。 9、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事故证明(原件); 10、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证明(原件); 11、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无市场违规行为证明(原件); 12、招标公告或邀标书(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报名日期、工程开标日期、工程面积、工程造价)。 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应将以上1-12项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施工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评 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精品文档】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 1 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 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重点核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配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将相关监理人员与工程项目在信息系统中予以锁定。 建设工程在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时应提供监理合同备案资料。 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稳定,工程监理企业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 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期满离职、伤病丧失工作能力、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不能在本单位继续执业的。 ,二,非工程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者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三,非工程监理企业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且未签订补充协议的。 ,四,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 ,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更换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

工程监理部岗位职责

工程监理部岗位职责1、根据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负责分解、编制工程的监理实施的规划、细则、方案; 2、依据监理法规、施工图纸及有关合同文件,对承包商在建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 3、负责检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确认工程量; 4、负责工地《监理月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5、在施工监理工作中,发现不合理的设计,负责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的建议,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6、具体组织工程项目的中间验收、交工、竣工验收文件; 7、参与对重大工程事故和严重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提交事故原因的书面调查报告; 8、负责工程质量监理的技术总结、推广工作,搞好监理技术资料立卷、建档工作; 9、主持工程施工监理中的合同管理工作,加强管理力度,确保工程监理规范化、程序化; 10、建立健全监理体制,做好“四控二管”工作; 11、协助公司其它部门的业务工作; 12、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完成监理合同范围内的工作。 2、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 3、主持制定项目监理规划、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的监理细则。 4、组织实施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方关系。 5、检查和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保证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 6、审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工程材料与构配件,必要时组织对其加工、生产的过程进行检查、抽验。 7、审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度计划等重要文件。 8、审批并签署承包商提交的重要申请、计量支付证明文件和竣工结算。 9、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 10、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的调查。 11、主持开工预备会议及工程例会。 12、组织受业主委托的图纸会审。 13、签署监理对外发出的指令、文件、报表及报告。 14、负责与业主商讨、草拟监理合同的补充(变更)条款。 15、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 16、负责协调监理部与业主、施工单位及公司内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17、审核签认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评定资料。 18、主持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审批承包商的竣工申请报告。 19、参与业主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明书。 20、支持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 21、兼任监理部安全主任,负责监理部安全管理领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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