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第一条安监机构设置和安监人员配备(一)项目部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⑴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⑵一万〜五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⑶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⑴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⑵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项目部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严格落实协作队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并满足下列要求:⑴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⑵施工队伍或外部劳务队伍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⑶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项目部或工区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项目,项目经理部专职安监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二条安监人员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1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⑴踏实忠诚,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⑵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4)良好的身体素质。
2,任职资格与条件⑴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⑵取得政府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⑶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⑷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具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施工、监理企业,各相关单位:近期,我局在组织多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和安监人员日常的巡查中发现,我县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文明施工水平不高,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消除不及时,同时全国各地相继发生高空坠落、坍塌、倒塌等安全事故。
为切实加强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的有效监管,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针对目前我县存在的问题,现决定对城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作出如下要求和规定。
一、外脚手架①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基础应平整、夯实,采用素混凝土硬化;剪刀撑必须从底部到顶部连续设置,架体与建筑物拉结点应牢固,外架搭设高度超过24米时,架体与建筑物的拉结不允许采用柔性连墙件(钢筋加顶撑),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预埋钢管),确保架体不摇晃、不倾斜。
②悬挑式外脚手架悬挑梁必须采用工字钢,锚固件采用Ф16-20的圆钢,悬挑每段搭设高度不应超过15 m,超过15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内立杆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cm时,应设置站人片或盖板措施,防止人及物的坠落;连墙件要求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且每个楼层都要设置预埋拉结点;安全密目网应随外架高度同步设置,密目网应拴紧牢固,每张网不得有断网绳和出现孔洞。
③房屋主体封顶后,外脚手架必须高于屋面檐口1.2米以上,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密目网形成全封闭的防护网;外架顶层和底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并用铁丝固定,中间每隔10米至少满铺一层脚手板,同时要满足中间层施工用脚手板,不得随意从外架顶层和底层等防护处挪用脚手板。
二、模板工程①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在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在20KN/m及以上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②当层间高度大于5米时,必须采用钢管立柱支撑,立柱底部的垫块材料不得用砖块垫高,立杆接长必须采用对接接长,严禁采用搭接或将上段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杆错开固定在水平杆上。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市监督总站在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监理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施工员、质量员、监理员等现场专业人员,或配备的现场专业人员持有的岗位证书不是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8号)等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施工、监理企业应按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满足质量安全管理需要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且必须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等要求在岗履职。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相关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施工、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施工员(工长)、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试验员、造价员、测量员、监理员、安全监理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其中施工员、质检员、监理员应按专业进行配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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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管理办法 2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只能同时担任两个二级或三个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前款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其他监理岗位兼任一职。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
全面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监理管控工作的通知

全面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监理管控工作的通知各项目监理部:对最近全国范围内的房建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频发事件,各项目监理部要有警惕心理,并引起重视,对此要加强落实现场的安全监理管控工作。
为了尽可能避免减少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被追究安全监理的责任,担起监理这个职责,公司再次提醒要求各项目监理部针对各自项目的施工安全必须切实做好以下环节的安全监理工作:1、施工之前必须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报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尤其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必须要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评审通过后方可审批同意施工单位展开施工。
同时,监理部应针对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编制完成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或旁站监理方案并审批完成后,存档以备查。
2、对于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员必须核对人员上岗证,必须确保人证合一;新进场人员及转岗人员必须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其进行的安全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落实情况,和相应的记录资料完善情况,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补充完善相应的资料后方可同意进入现场开展施工工作。
否则,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其作退场或更换处理。
3、对于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按照国家规范的要求,必须要督促施工单位报审,项目监理部务必严格进行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施工单位用于安装或投入使用。
对于项目现场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办理报装申请、备案手续的,务必督促施工单位办理相应的初次安装、批准手续后,方可同意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作业。
4、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应安排监理人员加强巡视(必要时应按照监理旁站方案的要求加强监理旁站)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针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三违”现象,应通知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落实。
针对可能会导致后果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勒令施工单位先暂停施工,待整改落实后方可同意复工。
5、针对塔吊、施工电梯等的加高(顶升、加节)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应加强监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台县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监站: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9.7”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监督会议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房屋的结构质量直接关系到全社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有与国民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密不可分的市政工程,其质量事关国民经济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
因此,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责任主体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动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意识,着力转变工作方式,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质监站应进一步加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程序,提高监督手段,开拓进取,为我县的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加强灾后重建及重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一)严格质量监督程序。
重点是对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五项程序的监督。
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监督五项程序,从制度上确保工程质量。
(二)强化质量通病治理。
督促施工企业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优化施工技术方案,强化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效预防质量通病的产生,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可靠,观感良好。
(三)加强监理责任落实。
重点监督是否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及资格是否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求,旁站监理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施工程序执行施工验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现场工程质量,材料进场报验和施工工序把关是否严格,工程技术资料及监理资料是否规范和齐全,是否存在与其他责任单位串通一气,损害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等问题。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省建立工程工程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备注:1、表中监理工程师人数指总监〔总监代表〕和全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之和。
附属专业〔水、暖、电〕监理人员可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监理工程且3项合计房建工程不得超过12万平米、其他工程不得超过10000万元。
2、工程规模指同期施工的建立工程;假设非同期施工,监理工程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按实际开工面积配备人数。
3、以上标准为监理工程人数配备最低标准,建立单位对监理工程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展调整,以双方约定为准,但必须到达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要求。
省建立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建立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注:此表一式四份,登记部门、建立单位各1份,监理单位2份,其中1份交现场监理机构备查。
附件3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登记表企业名称:〔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填报日期:年月日说明1、?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2、进冀负责人;3、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4、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5、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立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直辖市〕承接监理业务介绍信〔原件〕;6、工程监理企业营业执照;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8、进冀现场监理人员、职称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监理工程师、总监岗位任命书,经劳动保障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三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缴纳证明。
9、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事故证明〔原件〕;10、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立工程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平安事故证明〔原件〕;11、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立工程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无市场违规行为证明〔原件〕;12、招标公告或邀标书〔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报名日期、工程开标日期、工程面积、工程造价〕。
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应将以上1-12项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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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县监理市场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监理企业各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
应当与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提交证件的人员名单一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监理人员配备标准》规定(人员配备标准附后表)。
三、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为所在监理企业的持证上岗人员,且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严禁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
四、监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应及时办
理变更手续,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不得在新单位执业。
五、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六、监理员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项目的工作,不得在其它工程项目中兼职。
七、各监理企业应在本月25日前向监督站提供下列材料:
1、经建设单位认可的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一览表;
2、监理部组成人员岗位证书原件;
3、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执业单位盖章);
4、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托书;
5、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与印业执照;
6、外市监理企业进驻备案登记证书。
八、住建局巡查组将进行不定期巡回抽查,各项目监理人员(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提供证件人员一致)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令改正,并对监理企业及相关监理人员记不良行为记录,对弄虚作假的,依法加大加重处罚。
遂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2年2月20日
附件: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一、住宅工程
二、工业厂房工程
1、本标准所列监理人员为常驻工地人员。
所列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2、除下列规模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外,其它项目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1)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最大跨度36米以上的项目;
(3)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合同价款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开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项目监理人员必须配置1名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并根据监理合同范围配置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房建工程最少配置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它专业工程最少配置1名相应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