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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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摘编省纪委省监委案件审理室2019年3月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3、《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附件1)”第一条第十项“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再执行。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浙组通〔2017〕5号,2017年1月17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1、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纪发[2003]1号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事厅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处分决定的送达(一)送达受处分人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年12月31日)(二)年度考核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1-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

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纪委监察局党政纪处分决定工作执行情况汇报

纪委监察局党政纪处分决定工作执行情况汇报

纪委监察局党政纪处分决定工作执行情况汇报司法局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司法局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市纪委:根据*纪(2010)23号文《关于对全市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9年元月至2010年6月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认识到位、完善制度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科室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可是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

二、做好贯彻落实我局建立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

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给个人,一份单位存档。

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

明确告知不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贯彻落实。

截至目前,我局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干警共有1名,其处分决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了宣布,处分决定已经及时归档,撤职和工资降级已经协调人事、财政部门全部执行到位。

三、开展警示教育我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全面开展党政纪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关于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和**市《关于严肃认真执行党政纪律处分的意见》。

积极组织开展《党章》学习,使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的权力和义务。

同时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反面典型事例,开展自尊自律教育,做到让全体党员、干警警钟长鸣。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正确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全区各级纪检机关和有关党组织给予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和有处分权的机关(单位)给予违纪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包括: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归档;受处分后职级、工资待遇的确定;处分影响期内的职务任用;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及考核结果的使用;收缴、退赔、纠正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行政处分的解除;对执行处分决定,采纳纪检、监察建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组织关系,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确保处分决定及时、正确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自办案件处分决定宣布工作规定》(宁纪办发[20lO]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七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八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中共宁波市纪委二0一一年八月目录一、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协调机制1.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甬纪发〔2011〕38号 (6)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执行工作程序2.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 (11)3.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 (17)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意见浙纪〔2010〕38号 (25)5.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甬纪发〔2011〕39号 (32)三、处分决定执行依据㈠宣布、送达、存档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39)7.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节选) (40)㈡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41)9.公务员法(节选) (42)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43)㈢任用晋级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44)12.公务员法(节选) (46)1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47)㈣职务、级别14.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 (48)㈤劳动关系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51)16.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节选)浙政办发〔2004〕117号 (52)17.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节选) (53)18.宁波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的补充意见(节选)甬人(2002)33号 (54)19.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5)20.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09号 (56)㈥工资、退休费待遇21.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 (57)22.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 (61)23.《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 (65)2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 (68)25.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劳薪〔1999〕195号 (73)㈦考核26.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 (75)27.《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 (77)28.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甬人考〔1996〕2号 (91)㈧养老保险29.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甬政发〔2007〕17号 (99)3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31.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105)32.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节选) (106)㈨住房公积金3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107)四、参照管理34.公务员法(节选) (108)3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109)36.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 (110)37.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 (111)五、其他38.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112)39.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网 (114)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甬纪发〔2011〕38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浙纪发〔2004〕5号)、《关于印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浙纪发〔2005〕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一)传达学习中央、省有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起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政纪处分及相关的规定(影响考核)

政纪处分及相关的规定(影响考核)

政纪处分及相关的规定〖发布日期:2013-05-09〗〖来源:多伦县公安局〗〖作者:〗〖打印〗〖关闭〗一、国家公务员政纪处分执行的主要内容1.行政警告处分受行政警告处分期间(一般为半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以下简称《考核通知》))。

2.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受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期间(一般为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通知》)。

3.行政降级处分受行政降级处分期间(一般为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降级处分是指降低级别工资(《关于“行政降级处分”问题的复函》(人核培函[1995]54号))。

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以下简称《惩戒通知》))。

受降级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通知》)。

4.行政撤职处分受行政撤职处分期间(一般为二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惩戒通知》)。

受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通知》)。

5.开除公职处分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惩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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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正确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全区各级纪检机关和有关党组织给予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和有处分权的机关(单位)给予违纪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包括: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归档;受处分后职级、工资待遇的确定;处分影响期内的职务任用;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及考核结果的使用;收缴、退赔、纠正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行政处分的解除;对执行处分决定,采纳纪检、监察建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组织关系,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确保处分决定及时、正确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自办案件处分决定宣布工作规定》(宁纪办发[20lO]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七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八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九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第十条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未开除公职),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

第十一条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前,不得提升职务。

受行政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

第十二条受行政撤职处分的,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

第十三条受开除公职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四条受开除公职以下的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其中,受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根据降低的职务和级别确定退休待遇。

第十五条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退休费、奖金等待遇处理办法,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奖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关于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月度奖金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4]12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和使用考核结果,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
暂行办法》(宁组发[2007]44号),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关于认真落实受党纪政纪处分公务员处分决定相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1]8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行政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处分解除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

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行政处分期满后,由其现任职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原行政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交流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退休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行政处分手续。

在受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第三章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职责:
(一)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事项表》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向上级机关、组织、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员办理宣布、送达等事项。

(二)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办理受处分人职级、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落实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

(三)定期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反馈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将执行材料、结案报告等入卷归档。

(五)定期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和考察。

(六)对本机关作出的留党察看处分或行政处分(开除以下)期满并符合恢复或解除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关程序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职责:
(一)及时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二)在收到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上报的关于受处分人员职级和工资待遇变更的函件一个月内,按规定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职级、工资待遇等事项作出相应变更。

(三)负责做好对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职务任用、年度考核等的审定、审批,并按照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及时核减工资、奖金等待遇。

(四)对有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职务、工资待遇等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五)在收到处分决定一个月内,取消或纠正受处分人
员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

(六)定期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职责:
(一)在收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宣布、送达、归档等事项;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在一个月内商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受处分人员的职级和工资待遇等变更手续,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执行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二)按规定直接对有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职务、工资待遇等作出相应处理,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或组织关系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

(三)做好对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工作安排及年度考核评定工作,并根据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工资、奖金等待遇的处理意见,按人员管理权限或组织关系,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抄送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

(四)在收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协助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收缴受处分人员违纪所得,取消或纠正受处分人员因违纪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

(五)将处分决定的宣布,处分后职级、工资待遇变更,年度考核等执行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对本单位受留党察看处分或行政处分(开除以下)期满并符合恢复或解除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关程序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二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综合运用通报批评、问责、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予以追究:
(一)不按规定宣布处分决定,或者不按规定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员和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

(二)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等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

(三)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四)不按规定办理受处分人员职级、工资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确定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违规提拔任用受处分人员。

(五)不按规定收缴违纪所得,以及取消或纠正因违纪
取得的其他非经济利益。

(六)涉及撤销或调整党外职务的,有关党组织未按规定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或者党外组织未按照规定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受处分党员的党外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2年3月4日印发的《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宁纪发[20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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