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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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纪发[2003]1号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事厅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处分决定的送达(一)送达受处分人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政纪处分种类(2011.11)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政纪处分种类(2011.11)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种类《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有10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等,并具体细化为45种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式有十种: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

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包括10种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从党纪处分第四十五条到一百七十四条共129条作了详细规定。

党纪处分的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两种:改组、解散。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纪律处分》六大纪律

《纪律处分》六大纪律

《纪律处分》六大纪律摘要:一、引言二、政治纪律1.政治立场2.政治原则3.政治纪律要求三、组织纪律1.组织原则2.组织活动规范3.组织纪律要求四、廉洁纪律1.廉洁自律2.廉洁用权3.廉洁纪律要求五、群众纪律1.服务群众2.维护群众利益3.群众纪律要求六、工作纪律1.履行职责2.执行决策3.工作纪律要求七、生活纪律1.个人品行2.家庭美德3.生活纪律要求八、结语正文:一、引言作为一名党员,遵守纪律是基本要求。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遵守六大纪律,分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本文将对这六大纪律进行详细阐述,以指导广大党员更好地遵守纪律,为实现党的伟大事业贡献力量。

二、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党员必须遵守的首要纪律。

党员要坚定政治立场,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和党的事业。

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党员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此外,党员还需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严禁发表反对党的言论,严禁制造和传播政治谣言。

三、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党员必须遵守的又一重要纪律。

党员要严守组织原则,自觉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监督,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坚决执行党的决定。

在组织活动中,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得违反组织纪律。

同时,党员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等方面要严守组织纪律,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行为。

四、廉洁纪律廉洁纪律是党员必须遵守的重要纪律。

党员要自觉抵制金钱、权力和物质诱惑,严守廉洁自律规定,做到清正廉洁。

在廉洁用权方面,党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行使权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党员还需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禁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严禁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五、群众纪律群众纪律是党员必须遵守的关键纪律。

党员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

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党员要坚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不准损害群众利益,严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政务处分的六种类型

政务处分的六种类型

政务处分的六种类型
政务处分一般是指政府机构或主管机关对违反规定、有不良行为
或者有损职业道德行为的公职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

政务处分一般可
分为六种,分别是警告处分、记大过处分、记严重过处分、留用不予
处分、撤职处分和开除处分。

其中警告处分是由当事人的职务机关以
书面形式当面警告违反政府机构规章制度的公职人员,但不录入处分
档案的处分。

记大过处分是对具有一定事实根据的轻犯行为,将由当
事人职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并将案件记入处分档案,
由其他机关落实执行;记严重过处分是对集体和个人犯行为构成严重
违纪和职务犯罪,采取的措施,并将决定书和处理结果记入处分档案,由其他机关落实执行。

留用不予处分是对不符合处分规定的行为,由
公务员原单位作出留用不予处分,不需录入处分档案的处分。

撤职处
分是将属于撤职范围的公职人员从原职位调离,但是以前的职务经历
保留,将处分决定书及处理结果记入处分档案,由其他机关落实执行。

最后,开除处分是将公职人员从政府机构开除,所有的职务经历以及
处理结果录入处分档案,由其他机关落实执行。

中央纪委组织部人事部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组织部人事部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一、处分决定的宣布和归档1、对上级党委或纪委、监察机关决定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有关党政组织应在受处分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组织机构的范围内予以宣布,并将处分及批复归入受处分人档案一份;2、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的处分决定,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委托有关党政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政组织应按委托事项,认真予以执行和落实;3、对有关党政组织作出的、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或监察机关审批的处分决定,经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政组织宣布执行;4、有关党政组织接到上级党委,纪委或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或批复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党纪处分一个月内;政纪处分三十日内)宣布执行,并填写和呈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中共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意见》吉纪办发[1996] 8号文件的规定)二、受处分人员的使用1、受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2、13条的规定)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4条的规定)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5条的规定)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6条的规定)5、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36条的规定)6、受行政撤职处分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依据《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文件第一方面问题第4条的规定)7、受行政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2015-10-22 15:50:00来源: 人民网(北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党纪政纪处分送达

党纪政纪处分送达

党纪政纪处分送达篇一: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影响及依据中共XX市纪委警告处分执行告知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

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将存档情况反馈纪检机关。

③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

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1条;③《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22]9号)第28条。

中共XX市纪委严重警告处分执行告知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

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将存档情况反馈纪检机关。

③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

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

违纪与纪律处分

违纪与纪律处分

违纪与纪律处分违纪是指在组织、社会、家庭等方面违反规定、制度、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等的行为,不仅给个人带来不良影响,也会影响到集体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因此,各个组织都会制定相应的纪律规定,并采取纪律处分来制止和惩处违纪行为。

一、违纪行为的种类常见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 懈怠行为懈怠行为是指个人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下降的行为。

例如,不按时完成任务、拖延时间、不积极参与工作等。

2. 违反规定行为违反规定行为是指个人违反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规定,如违规管理工具、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违反交通规定等。

3. 不廉洁行为不廉洁行为是指个人在工作、生活中不讲道德、不遵守纪律的行为,如贪污受贿、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泄露国家机密等。

4. 不尊重他人的行为不尊重他人的行为是指个人不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职位、权利等的行为,如歧视、恶意揭发、攻击他人等。

二、纪律处分的种类针对不同的违纪行为,采取的纪律处分也不同。

常见的纪律处分包括以下几种:1. 警告警告是指对轻微违纪行为的惩戒措施,以通报批评、约谈等形式进行,目的是借助警告来约束个人的行为,避免再次违纪。

2. 记大过、记过记大过、记过是针对一般违纪行为采取的处分措施。

记大过相当于降职、降薪等惩罚,记过相当于口头警告等措施。

3. 撤职撤职是指取消个人某个职务或职位,是对具有一定权力职务的违纪人员的处分措施。

4. 解聘解聘是指解除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是对违反单位职业操守、工作纪律和道德准则等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的处分措施。

三、纪律处分的原则对于任何一个违纪人员,纪律处分都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前要充分收集证据,确保处分决定的程序合法,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处分决定无效。

2. 确保处分公正、合理处分决定要公正、合理,不能太宽太松,也不能太严太紧,要因人而异,具有可操作性、可控性。

3. 确保处分党性、原则性处分决定要体现党性、原则性,符合集体和社会的期待和要求,发挥示范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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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终稿]
一、党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和解散。

受处分期间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二、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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