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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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管理制度

律师协会管理制度

律师协会管理制度1. 引言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组织机构,旨在保护律师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和管理律师协会的运作,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协会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会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2. 组织结构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应当清晰明确,以便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一般而言,律师协会可以设立以下部门:•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

•执委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具体实施决策和日常管理。

•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理事会和执委会的工作。

•秘书处:负责具体办公事务和文件管理。

各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并定期召开会议,以便协调工作、解决问题。

3. 职责分工为了确保律师协会的有效运作,需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以下是各部门的主要职责:3.1 理事会•制定和修改律师协会章程、规章制度。

•决定律师协会的重大事项,如选举、任免等。

•监督律师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执委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

•组织和指导律师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维护律师权益,处理涉及律师利益的问题。

3.3 监事会•监督理事会和执委会的工作,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行。

•审计财务报表,防止财务违规行为发生。

•接受律师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3.4 秘书处•负责律师协会的日常办公和文件管理。

•组织和记录各级机构的会议,并起草相关文件。

•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4. 会员管理律师协会的会员管理是其重要职责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律师资格审核:负责审核律师的资格申请,确认其是否符合加入协会的条件。

•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制定和执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

•提供服务和支持: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培训、业务合作等服务和支持。

5. 财务管理良好的财务管理是确保律师协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以下是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预算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
正文:
----------------------------------------------------------------------------------------------------------------------------------------------------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
(2003年3月15日省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现就省律协会费收缴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执业律师和新开办律师事务所的会费缴纳办法
(一)计算缴纳会费的时间:自上一年四月初起至下一年三月底止设为一个年度。

以季度为单位,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算。

根据申请注册、年检的时间,确定缴纳会费的时间。

(二)计算缴纳会费的数额:年度会费标准不变,季度会费标准为年度会费标准的1/4;应缴纳会费的数额根据季度会费标准与缴纳会费的时间计算。

二、转所律师的会费缴纳办法
(一)由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广东省执业的,参照上述一的办法执行。

(二)省内各市之间、市与省直所之间律师转所的,如果律师从会费收缴标准较低的地区转所到会费收缴标准较高的地区(以《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为准),其会费差额应向省律协缴纳;相反的情况则不予考虑。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结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惩戒规则【发文字号】[2004]律发字第24号【修改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7修订)【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4.03.24【实施日期】2004.03.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已于2004年3月20日经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试行,原《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即行废止。

现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律发字第2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章规定向会定期交纳会费,是申请入会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会员对会应尽的义务。

为进一步规范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强和改进的会建设和会员管理,根据《章程》、《关于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会关系在分行系统各级会的会员,必须按时向所在会交纳会费。

第二章会费收缴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会员,每月以工资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会费。

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各收入档次的会员每月交纳会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元以下(不含元)者,交纳3元;元以上(含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最高交纳元。

第四条事业单位会员的绩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会费计算基数。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三条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经所在会研究,报上一级会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会费。

第六条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会员之日起交纳会费。

保留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会费,自愿交纳会费者不限。

第七条基层会年初核定会员月交纳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八条会员自愿多交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元以上的会费,需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各基层会代收,并逐级上缴至分行委,与该会员简要情况一并转交委。

第九条会员应当增强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所在会同意,可以按季度交纳,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会费。

律师协会财务制度

律师协会财务制度

律师协会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协会财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设立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负责协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财务预算的制定和执行;2. 负责协会收支核算和账目管理;3. 负责协会资金的安全保管和合理利用;4. 负责协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报告的编制。

三、财务预算管理1. 财务预算的编制每年初,财务委员会应根据协会的经营计划和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资金运作计划等内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 财务预算的执行协会各部门在执行财务预算时应严格按照预算数额进行支出和收入。

如需变更预算,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四、协会收支管理1. 收入管理协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捐赠款、赞助款、服务收入等。

财务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协会收款制度,规范协会的收款流程,确保收入的来源合法、凭证真实。

2. 支出管理协会的支出主要用于日常办公、活动策划、人员培训等方面。

财务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协会支出制度,规范协会的支出流程,控制支出额度,确保支出符合协会的经营需要和财务预算。

五、资金管理1. 资金保管协会的资金由财务委员会负责统一保管,应将资金存放在银行账户中,并设立专人负责日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2. 资金使用协会资金应按照财务预算和相关规定进行合理使用,严禁挪用、私划、乱用协会资金。

3. 资金监督财务委员会应定期对协会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六、资产管理1. 资产登记协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应建立档案登记,并定期进行盘点核实,确保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准确记录。

2. 资产处置协会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的程序和原则,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合规。

七、财务报告1. 月度报表财务委员会应每月编制协会的财务收支报表,反映当月的收入、支出、资金流动情况。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管理目的为了规范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协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特制定本《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费产生与支付1. 会员入会后,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

2. 会费支付方式可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具体方式根据协会理事会决定。

3. 会费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缴纳,会员应当每年按时支付会费。

第三条会费使用与管理1.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协会日常运营、会员福利及活动经费等方面。

2. 协会会费使用需经过协会理事会讨论,并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3. 协会财务部门应对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第四条会费受托管理1. 为确保会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协会可以选择将会费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2. 在选择受托机构时,应进行严格的评估和考察,确保其具备资质和信誉。

3. 受托机构应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会费管理,并及时向协会提供相关财务报告。

第五条会费使用报告1. 每年结束时,协会财务部门应编制年度会费使用报告。

2. 年度会费使用报告应包括会费收入、支出明细及用途、财务状况等内容。

3. 年度会费使用报告须经过协会理事会审议并予以批准。

第六条违约处理1. 会员若逾期未缴纳会费,协会有权停止其享受会员权益。

2. 若会员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协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条附则1.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明确协会会费的产生、支付、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协会财务的安全和透明。

协会会费的合理使用将有助于提升协会的服务能力和会员的福利待遇,促进协会的良性发展。

商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商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对象本会全体会员均应缴纳会费。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有困难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上述应缴纳会费的会员,自愿多交会费的,可以多交,但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二万元/年副会长单位:一万元/年理事单位:五千元/年会员单位:二千元/年三、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

每年6月1日前一次性缴足下一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

四、会费开支范围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本会会议、调研、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5、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五、会费管理1、会费由秘书处、会员部等相关办事机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发票》。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法定代表人审批,重大额度或重要项目开支由本会理事会审定。

3、本会财务账目由会计负责,并严格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监事会、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

5、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6、本办法经年月日xxx市xxx区xxx商会首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生效。

xxx市xxx区xxx商会年月日。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会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保障协会正常运转,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协会会费是指协会会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共同推进协会事业目标所交纳的费用。

协会会费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协会会费管理应当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经收会费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和使用,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体现。

第四条协会的所有会员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会费,未交纳会费的会员无权参加协会的活动以及享有其他权益。

第二章会费收缴第五条协会在每年年初制定当年的会费标准,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

会费标准按照会员类型、会员级别或者其他预会员相关的因素进行划分。

第六条协会在每年年初向会员发送会费通知。

会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缴纳方式包括现金、转账、支付宝等。

第七条会员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纳会费的,应向协会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协会批准后,可以缓缴或者分期缴纳。

第八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费收缴记录,对每一笔会费收入进行记录。

第三章会费管理第九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对会费收入进行分类和记录,建立完备的会费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费管理规范、透明、有效。

第十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会费收支进行核算,做好审计工作,编制年度会费管理报告。

第十一条协会会计部门应当每一个季度向协会领导班子和全体味员及时发布会费收支情况和余额,接受会员、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会费使用第十二条协会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经济、合理、透明、开放的原则,经过协会领导班子讨论和通过后,由会长签署决定。

第十三条协会会费可用于以下用途:(一)支付协会日常运行费用。

(二)用于协会业务活动和会员建设。

(三)用于协会大型活动和公共事业活动。

第十四条协会会费使用应当按照会费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用途明确、权责分明。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领导班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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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费(简称会费,下同)的开支,监督会费的合理使用,强化会费的管理,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包括本会会员(团体和个人)(简称会员,下同)在年审注册中按规定向本会交纳的费用,及会员在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中交纳的费用。

第三条会费除按规定向上一级律师协会上缴外,应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等;
(三)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五)律师工作的宣传活动;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九)其他与律师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四条会费的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合理使用、有利工作、服务会员的原则。

第五条会费的使用,均应做年度预算或专项预算,实行计划开支。

第六条下列各项开支应做好年度预算:
(一)各类会议、交流活动开支;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开支;
(三)会员奖惩工作开支;
(四)业务培训研究活动开支;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的开支;
(六)宣传活动、律师党建工作专项开支;
(七)会员福利活动开支;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日常开支;
(九)重大固定资产等其他应做预算的开支。

第七条本会应建立独立的会费收支帐目,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八条会费支出,应严格实行预算核销制度和日常开支审批制度。

第九条凡本办法规定要有预算的各项开支,以及理事会审定的专项开支,在支出核销时,均需提供有效的理事会决定或纪要文件,由秘书长或执行会长签署核销。

第十条执行机构、各委员会的日常开支按下列权限审批核销:(一)贰仟元(含本数)以下的日常办公开支,由秘书长审签;
(二)伍仟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执行会长审签;
(三)五仟元以上,贰万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贰万元以上开支报市司法局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赞助性费用和境外考察、访问、学习费用,均应拟定专项预算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凡用于对外接待费用的开支,应至少有两名理事(含会长)签名证明。

第十三条由本会派员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不包括境外)产生的交通、食宿及会务费用,由本会承担;应邀或申请参加与律师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会议、活动,经批准的,由本会承担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各项开支的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有效,接待性开
支凭证需注明被接待人员姓名、接待事由。

第十五条执行机构、各委员会拟制定的各项预算方案,均应于每年一月份报理事会批准执行,并同时报律协秘书处备查。

第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查,每年度须向理事会提供书面财务收支审查报告;该届理事会届满时,须向律师代表大会出具财务收支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会长办公会议对财务的审查包括:
(一)预算备案情况;
(二)逐项审查开支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用途、预算、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三)是否存在有悖于本办法关于开支使用原则的情况。

第十八条会长办公会对某项预算提出质疑的,理事会应对该预算再审核一次。

第十九条理事会成员个人或受到其他会员委托,可以对会费开支情况提出质询,秘书长应就质询事项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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