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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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范文]法律案例分析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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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论文格式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如下是xx给大家整理的法律案例分析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篇【一】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

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

假药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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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假药的案例分析不知道法律方面的分析格式是什么样的说说从药品监督方面的分析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如,前不久的刺五加注射液,适合上述的第4款-被污染的,可以按假药论处。

劣药的案例分析以上的处理不合适。

因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主观无过错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可以只承担有限行政责任。

本案例中药店提供“进购渠道合法,手续齐备的凭证” ,所以对零售药店的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 149 瓶,没收违法所得 224.4 元,不应给予罚款。

本案例中医药公司提供“已索取检验报告单和有关票据,一切手续合法的凭证” ,所以对医药公司的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 800 瓶,没收违法所得 800 元,不应给予罚款。

又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药业公司(药品生产企业)罚款 14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4500 元(其中利润 1000 元). 的处理分析:罚款超过三倍,不合理。

应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药品质量案例近年国内药品质量安全案件: 2006年5月,在初步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为假药的情况下,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断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同时要求各地药监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就地查封、扣押。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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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篇一:案例分析范文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作业课题名称教学点名称马鞍山广播电视大学年级名称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学生学号 6666666666指导教师2010年月日朱某诉A区房管局别墅产权纠纷案案情介绍:朱某与林某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1年购买了一栋别墅,2003年以林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没有标示共有人。

2005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朱某与林某的离婚判决,并将别墅判归朱某所有。

林某不服,提出上诉。

同月10日,朱某即向别墅所在地的A区房管局发出,声明:“本人与别墅产权人林某是合法夫妻,现法院已将别墅判归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对于该房屋以任何形式办理的手续均属于无效”,并附上了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明。

同月19日,A区房管局即向朱某,声称:朱某需提供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将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7年11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提出的离婚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该判决的证明于2007年1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朱某在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才得知林某以600万元的价格将别墅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向某),并签订了还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A区房管局已于2007年10月19日将别墅登记在了向某名下。

朱某认为,A区房管局在知悉该别墅存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还为林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颁发新的房地产权证给向某,此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

而林某与向某未经作为合法产权人的自己同意,私自转让自己所有的房屋,该行为依法应属无效。

该别墅现值人民币600万元以上,A区房管局必须赔偿自己的损失。

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A区房管局将自己别墅产权错误转移给向某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向某的产权证;同时要求A区房管局赔偿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案例分析型论文格式精彩范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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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型论文格式精彩范文怎么写案例分析可以考察考生理解、运用知识的能力。

这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型论文精彩范文,仅供参考!案例分析型论文篇一:《资源型并购典型案例分析》摘要:分析了斯特拉塔并购加拿大鹰桥公司的动因、过程和并购成功的基本经验。

并购的动因是扩大生产市场份额和通过管理有潜力的资产组合以来提高公司的价值。

成功的经验:一是选择了混合并购的适当方式;二是坚持了高价现金收购的策略;三是有效的人力资源整合。

关键词:市场份额;混合并购;收购策略资源型并购在近年比较流行,分析其经典案例,对推动和优化中国的资源型并购具有借鉴的意义。

这里要分析的是瑞士斯特拉塔公司并购鹰桥公司的案例。

一、并购公司简介1.斯特拉塔公司。

斯特拉塔集团公司是总部设在瑞士的全球性的矿业公司,产品包括铜、炼焦煤、热煤、铁铬合金、镍、钒、锌等。

其经营机构和投资项目遍布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和澳洲四大洲的18个国家。

公司拥有规模不大但盈利性较好的铝产品业务、回收工厂和全球先进的矿物金属加工技术。

集团通过合金产品、铝产品、煤炭产品、铜产品、镍产品、锌产品七个事业部展开经营活动。

斯特拉塔集团2006年总收入为176.32亿美元,截至2007年4月13日,集团市值为534亿美元,是位于必和必拓、巴西淡水河谷、力拓集团和英美资源集团后的全球第五大综合性矿业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锌与铁铬合金生产商,是全球第二大煤炭出口商;还是全球第四大铜和镍生产商,其热煤的出口量排在全球第一。

斯特拉塔集团公司的股票是伦敦金融时报100指数的成份股之一,在2007年财富500强排行榜中,集团排名居414位。

2.鹰桥公司。

鹰桥公司是1928年成立,总部位于加拿大多伦多的国际性矿产公司,拥有的5 800名雇员分布于12个国家,是全球第二大电解镍供货商,以生产镍、铜、钴、白金等其他金属领先于世界,同时拥有回收含金属材料再利用的加工厂。

二、并购动因斯特拉塔并购鹰桥是2006年矿产行业的大型收购项目,并购基于以下原因:1.出于扩大铜和镍产品生产和销售份额的需要。

论文引用法律案例的脚注(3篇)

论文引用法律案例的脚注(3篇)

第1篇脚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引用案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号)案例简介: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对某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后因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业主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业主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用案例:《李某故意伤害案》(案号:(2021)最高法刑再×号)案例简介:本案中,李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

邻居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引用案例:《王某与某商场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号)案例简介:本案中,王某在某商场购物时,不慎踩到商场地面上的积水,导致摔倒受伤。

王某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作为经营场所,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某受伤,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引用案例:《张某诽谤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号)案例简介:本案中,张某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了一篇诽谤他人的文章,严重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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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范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格式刑法案例分析范文不作为明知会发生很严重的后果,而不采取抢救等措施。

但张某已死亡,贰某取证困难。

请按照小论文的格式,解析一个刑法案例,要有具体的说理、分析!案例: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无业。

2009年10月9日,李某在街道上行走时,楼上一户居民从窗户往下倒水,正好浇在李某的头上。

李某非常生气,抬头往楼上喊话,问是谁倒的水,可是没有人应答。

李某站在原地打电话,叫来朱某(男,17岁),邓某(男17岁),和唐某(男,19岁)。

四人经过商量,一起来到三楼一家门前敲门。

屋内有人问是谁敲门,李某回到说:“警察,查户口!”骗开门后,四人一拥而上,围住开门的田某,质问他为什么往楼下倒水。

田某说自己没有往楼下倒水,邓某拿出携带的匕首让田某承认,田某被迫承认了。

唐某要田某拿出300元钱赔偿,田某不愿意,只同意给50元钱。

李某向朱某使了个眼色,朱某进屋搜出一台笔记本电脑。

李某对田某说:“限你3天内拿出3000元钱来取回电脑。

”四人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将电脑拿走后当天以1500元钱的价格卖出。

案发后,朱某、邓某和唐某均外逃,李某被抓获。

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分析:(1):本案中,李某构成抢劫罪。

因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进入被害人田某家里,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当场拿走被害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暴力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

抢劫罪里的暴力是最狭义的暴力,即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实际上压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暴力的对方并不限于财物的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取得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婚姻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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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范文篇一:婚姻法论文2浅析《婚姻法》关于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谈到抚养制度,我想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离婚父母抚养子女,当然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和热门的问题,更是我国法律十分重视的问题。

那在此,我就重点来谈谈我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的一些看法与希望。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这是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的一句话。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也就进一步折射出父母抚养好子女的重要性。

建国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1年的《婚姻法》。

另外,1981年的《婚姻法》于20xx年经过修改。

1981年的《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比1950年的《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同时20xx年的《婚姻法》又对1981年的《婚姻法》作了进一步完善。

《婚姻法》的最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变化。

下面,我就后一部《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主要分析。

1981年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 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坚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应当抚养和教育子女。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格式例文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格式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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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研究背景与意义
2.文章目的与研究问题
3.国内外研究现状与不足
二、相关理论与概念解析
1.法学基本概念
2.相关理论介绍
3.相关概念解析
三、法律问题分析
1.法律问题的提出
2.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
3.法律问题的影响与危害
四、借鉴外国经验与对策建议
1.外国相关经验介绍
2.对策建议的制定原则
3.对策建议的具体方案
五、实证研究与案例分析
1.实证研究的目的与方法论
2.统计数据和实证分析结果
3.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立法建议与政策建议
1.立法建议的制定原则
2.立法建议的具体内容及原因解释
3.政策建议的制定原则
4.政策建议的具体内容及原因解释
七、结论与展望
1.研究结论
2.研究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3.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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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论文格式范文浅议具体案例中法律原则的适用作者简介:严周武,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欲求越来越多样化,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疑难案件带给我们困惑,这些疑难案件是指用简单的法律规则所不能解决的案件。

而此时我们需要用一种合理的同时人们可接受的方法来解决此类难题。

一、问题的提出案由:泸州市黄永彬于1994年与张学英相识并开始同居。

其妻蒋某发觉后,多次劝告无效,但并没有与其离婚。

1996年底,黄与张租房公开一起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因患肝癌立下遗嘱,决定将其所有财产(包括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购买的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以及一部手机)遗留给其朋友张学英。

此遗嘱于4月20日得到公证。

黄死后,蒋张二人对此遗嘱的执行发生争执。

为此,张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蒋某履行遗嘱。

10月11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继承法》有明确条文,遗嘱也是真实的,但黄永彬把遗产给张学英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张不服该判决,以判决所适用法律不正确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12月28日,泸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的上诉,维持原判。

很显然,本案最后以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为依据,直接以法律原则否定了法律规则的适用。

理由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二、对案例的评析尽管这一判决可能被看成是一个顺应民情民意的判决,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一裁判的结果不一定是正当合法的,也不一定是合理的,它只是一味的追求法律实质上正义从而牺牲了法律形式上正义。

第一,根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的原告张学英要求根据这种直接的法律规定继承黄永彬的财产,本身就是合法的;所有反对她继承财产的理由,都不是出自于一种直接的法律规定,而是基于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从而将原告张学英可以合法获得的财产剥夺掉了。

如果,死者生前,张学英对他百般照料,并生有一小孩;死者过世后,张学英得不到名分不说,连一分钱也没拿到,这让她和她孩子如何生活?张学英的精心付出和毫无回报,难道就符合道德,符合公序良俗吗?所以张学英得到遗赠,是否在道德上也属应当?《继承法》第14条就有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从中似也可以推出这一价值取向,至少张某是符合这一条件的,是否可以将其作为一种解决类似问题的依据呢?另外如果张学英没有“第三者”这种特殊的身份,她是毫无异议可以继承财产的。

因此,根据一个人的身份把其不具有这种身份时可获得的财产剥夺掉,是不妥当的。

第二,纵观国外的法律制度,当今许多大陆法国家均已经通过判例的积累,将“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加以具体化和确定化就这一原则在案件中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日本和德国也早已经确立了主导性判例。

如根据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遗嘱仅仅是为了保证在生活上依赖于立遗嘱人的第三者的生计,而不是以继续维持与第三者的婚外情为目的的,这样的遗嘱通常就是有效的。

西德联邦最高法院也有相同类似的判例,如果被继承人立其情妇为继承人其目的是使这种不正当的关系得以继续保持或者是酬谢其满足自己的性欲,那么这时立遗嘱人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另外,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这些动机,而是具有其他动机,如给第三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则这种行为一般被认为是有效的。

第三,从法条性质上看,《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是一种授权型条款。

其目的是授予法官根据个案和变动着的社会风俗予以裁判的权利,以实现个案正义,促进法律的与时俱进。

但是这并不等于赋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适用本条款时,应审慎确定本条款的适用条件和隐含于规范之中的法律思想,以便对待裁判之案件做深入彻底的思考和做出正确的判决。

综上所述,如果仅仅凭借张学英第三者的身份而判决她败诉,那么我认为法官在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方面是存在问题的。

如果只考虑张某第三者的身份对公序良俗的违反而不考虑其他的一些因素,比如张对黄的照顾,张的生活状况,黄某遗赠的目的,张在主观上是否有恶意等来进行综合的判断,那么这样的结论也是有失公正的——实质正义。

三、法律原则作用及特征(一)法律原则的作用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无论在法律制定中还是在法律适用中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法律原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第二、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也具有重要作用。

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

可以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

(二)法律原则的特征现实生活中当我们对某种事物的特征进行阐述时,一般都以某种事物为参照,以此来论述该事物的特征。

同样,我们在对法律原则的特征进行阐述时,就是以法律规则为参照物,通过比较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不同点,来论述法律原则的特征。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区别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行为和各种条件的共性,目的在于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关注个别性,不预先设定条件、法律后果,适用上比较灵活。

(2)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它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4)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

(5)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6)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7)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第一,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时,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有规则依规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1]。

这是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保证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法律规则的优先适用是保证法律安定性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原则的体现。

第二,只有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才能使用法律原则。

在有些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个案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则来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适当性进行实质审查。

判断适用法律规则有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如果不是如此,那么也不能适用法律原则。

第三,没有更强的理由,不能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此条件实际上要求法官在判决一个案件运用法律原则时,在满足前两个条件情况下,还要满足证据条件,即,主张运用法律原则时,主张适用原则一方应提供举证责任。

如果,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任何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可言了[2]。

(二)适用法律原则的不同情形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是极其复杂的,在不同情形下法律原则发挥的作用及其适用是不同的。

在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在个案中的法律原则适用与法律规则的具体状况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根据规则的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在具体的案件中是否应该适用原则以及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分为如下几类情形:第一、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

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是指在存在相关的具体规则并且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安案件中,同时还存在着赋予该规则予以正当性的相关原则,而且该原则也没有与其他的原则相冲突,此时就应该根据规则的规定来对案件进行裁判。

此种适用要求被称为“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因为相对于原则,规则有立法者明确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应当优先适用,并且这种适用是符合立法者的本意的。

[3]此时发挥的作用便是方便法官对具体的案件做出更加准确合理的解释。

第二、法律原则的直接适用1.法律原则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互对立矛盾时的适用。

如果个案中存在有关规则以及赋予该正当性的原则,但同时还存在另一原则与该规则相冲突。

此时法官不仅需要在相互对立矛盾的原则与规则之间进行抉择,而且还要在两个相互冲突的原则之间进行衡量。

如果法官在考虑案件的相关情况下,对这二个原则进行衡量之后认为适用第二个原则比适用第一个更能实现个案的公正,那么应当适用第二个原则;否则,仍应该按照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抉择。

此时法律原则在案件所起的作用便是防止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教条的适用规则而带来个案的不公正。

但法官在运用法律原则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应审慎确定该原则适用条件和隐含于原则之中的法律思想,以便对待裁判之案件做深入彻底的思考以及对所审理之案件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在这里,前面所述的“泸州遗赠案”给了我们启示。

的泸州遗赠案中,法院以公序良俗原则否定了遗赠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以公序良俗原则否定了《继承法》第16条的具体规定以及该法律规则所体现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司法裁判中混入了价值评判,实际上是以法律原则之名行道德干预之实。

黄永彬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无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谁,只要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分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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