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 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拨付资金
并监督使用 ! 第十三条 预算 单位的 主要职责 : (一) 负责研究 制订本预算单 位国有经 济布局
和结构调整 的措施 ;
人 , 国有资本控 股公 司 国有 资本 叁殴 公 司 国有 股
权(股份 )应 分享的公 司清算净 收人 , 全额 卜交 ; (五 ) 法律 第十 一条 包括: 法 规和规章规定应上 交的其 他 国 省级 国有 资本 经背 预 算 支出 主 要 有资本 收益 , 按照有关 规定执 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0.2 4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总 目录 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八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责任
省 出资企业 未按 照规 定期 限足
第六章
省级国有资本 经营决算
第三十条
省出资企业应 于每年 1 月 3 日 1
前 , 向预算大事 件发 生
影 响等特殊情 况需 要 调整 预算 的 , 由省财政 厅 编 制省级 国有 资本经 营预算 调 整 方 案 , 经 省人 民政
府 同意并报一 民代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批 准 后 组 省人 织实施 第二十八 条 省级 国有 资本 经 营预 算 当年 结
(或 所属 ) 企业提 出 的支 出项 目计 划进行 审核 , 并
(一) 统筹兼顾, 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 自 身积 累 发展 与国有 经济 结 构 调 整及 国 民经 济宏
观调控 的需 要 , 适 度集 中 国有 资 本 收益 , 合理 确 定预 算收支规模 !
为 加强 省级 国有 资本经 营预算 管理 .
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收人分配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 制度, 促进省属 国有企业 的改 革与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书 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 以及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司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返回文件编号:34780840湖北省行政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业单业单位位国有资产监资产监督管理督管理督管理条条例(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401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三章 资产登记与使用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六章 资产信息与绩效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机制,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6月7日)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发布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一条所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机构编制分类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视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党群、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计征比例按其使用性质分别为:一、《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属于流通、工交建生产性质的,按其实际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6%的年率征收;属于支援农业生产性质的(如科工贸、农工商一体化等),按其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5%的年率征收;属于单位为消化解决下岗分流人员(或安置下岗职工占总人数60%以上)兴办经营实体的,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的年率征收。

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其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6%的年率征收。

三、《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不同予以确定。

属于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6%的年率征收;属于定额定向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投入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的年率征收。

四、《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所指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除指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外还包括:(一)对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如公园、动物园等)利用门面房屋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进行创收的,应纳入“非转经”管理范围,并按规定征收资产占用费。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四十四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基础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在 财务 部 门 之 外单 独 设 帐 核 算

逃避检查监
甚至投人的资金
,
其 中大 部 分 用 于 餐 费

厅机关职工 福利和 奖励

一 方 面 由 于 缺 乏 经 营管 理 人 才
,
不谙
开支
;
另 一 方 面 由于 经 营 无 压 力
无经济考核
六 严 ,


资产 损 耗得 不到 补偿
非转经

,
吃 老本 现 象

,
,

但 一 个 时期 以 来
,
国 有资产管理 一手硬
,

,
一手
资 产权 益 受 到 , 害
,


非 转经 资产的



重 企 业 国有 资 产 管 理
, “
轻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

帐 面 价 值 绝 大 部分 是 当 初 投 资 的 原值 行资产评估和 重估 面 价值低于 现值

多年没 有进
产管理 特别是对
非转经 资产的 管理相对薄弱


资产 价 值 不 实

大 部 分 资产 帐
在审计 及审 计调 查 时 发 现如下 普遍性 题
:
倾 向性问
国务 院 9 1 号 令 ( 国 有 资 产评 估 管

理 办 法 》及 实 施 细 则 明 文 规 定
国 家 行政 事 业 单 位
,


非 经 营性 资 产 转 为 经 营 性 资 产 后

, “ ” ,
,
占有 的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按 照 规 定 转 为生 产 经 营 时 须依 法进行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1995年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理顺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行资发〔2006〕6号)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7〕14号)的规定,制定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省财政厅是省直单位资产收益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征管办)具体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是指省直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批准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或利用政府信誉所取得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其他企业利润收入、其他股利股息收入、其他产权转让收入及资产处置收入等。

其范围主要包括:(一)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利用剩余的办公场所、门面、场地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二)经济实体上缴收入。

经济实体上缴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将闲置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
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10.27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省政府233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以出租、出借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其他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的情况。

第三条凡需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