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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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气象局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气象局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气象局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气象局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根据中国气象局的通知要求,按照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为彻底摸清全省气象部门固定资产家底,建立全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青海省气象局成立全省气象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了《青海省气象局关于开展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成立了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全省各级气象部门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9月21日22日,在省局举办了2006年青海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培训班,各州、地、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及省局各处、室共计31位同志参加了培训班。

省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刘琳在培训班上作了讲话,要求培训班全体学员都要高度重视,按时按要求完成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培训班上就《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及条码设备的使用方法进行了培训,同时布置了全省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截至目前,全省气象部门已按计划完成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准备阶段的全部工作,9月下旬将转入实施阶段。

气象局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根据《青海气象部门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要求,近日,中国大气本底基准观象台(简称“本底台)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对瓦里关山业务基地开展了固定资产全面清理和清查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加强财产监督、保障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最大程度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奠定了基矗本底台高度重视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从4月初就分别召开台务、职工会议组织讨论,深入传达清查工作的具体步骤和重要意义,台领导主抓并抽调相关人员成立了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展开本底台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瓦里关业务基地是本底台固定资产清查的重点,近年来业务拓展也相应增加了大量业务观测仪器和大气样品储存器材,从资产管理的角度也急需全面清理和清查。

清查小组近期加班加点以“实物对账、账查实物对瓦里关业务基地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清查,严格确保物、卡、出入库单、实物帐、资金帐一致,对于已超过使用年限拟报废的物品也另行造册登记,准备申请报废处理。

气象部门财务制度汇编

气象部门财务制度汇编

气象部门财务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部门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气象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遵循经济合理、规范运作、依法用款、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是保障部门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部门领导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和纠正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和经济状况,制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准。

第七条财务预算计划应当分项明细、科学合理,各项支出不得超过财政拨款的规定额度。

第八条财务预算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调整,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财务预算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使用临时经费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财务预算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十一条气象部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经营收入、捐赠资金等。

第十二条财政拨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审批、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经营收入应当根据业务情况和收支平衡原则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

第十四条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要求进行,做到用途明确、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节约用钱、合理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预算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支出管理应当及时、准确、规范进行财务登记,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财务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和支出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部门领导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对财务公开、透明的监督。

第十九条财务监督应当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对财务违规行为的查处应当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分析

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分析

872021年35期 (12月中旬)财务研究摘要:当前固定资产管理在气象部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但目前气象固定资产管理仍存在较多问题,比如权责划分不明晰、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内部控制不严等。

因此,气象部门应加快制定完备科学的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在采购、使用、维修、报废等程序中严格按照既有制度进行,确保资产可固定,使用可溯源,强化固定资产管理者业务素质,重视对资产购置、报废程序的监管。

关键词: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分析;措施对策引言气象部门是以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人工影响天气、干旱监测与预报、雷电防御、农业气象等服务项目为主要工作的政府部门,能够履行公共职责对社会相应业务进行管理,并且利用国家投入的财政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和建造建筑物维持机构正常运转。

固定资产管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链条,涉及从资产的购置到报废各个环节,气象部门可以通过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效能最大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气象服务。

现今随着我国气象事业快速发展,气象现代化建设要求大规模增添设备导致固定资产在所有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气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一、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一)固定资产概念和分类气象部门固定资产指的是在气象业务使用的固定资本的实物形态。

在长期业务运行中可以发挥相应作用,且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虽然实物形态较少损耗,但其产生的价值随着气象业务开展逐渐转移到服务产品中去,构成产品价值重要组成部分。

从会计管理角度来看,按照气象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可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可分为使用中的、未使用的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根据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气象部门固定部门是气象部门所有的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对做好气象部门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工作的初步认识

对做好气象部门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工作的初步认识

和 责任感 , 从服 务 于气 象事 业发 展 大局 、 服务 于 中心 工作 出发 ,紧紧 围绕 现代 气象 技 术业 务体 系 建设 服 务需 求 开
展工 作 , 力提 高气 象后 勤 工作 的服 务 水 平和 服务 质 量 , 努 应成 为 当前 我 区气象 国有 资源 和 资产 运 营管 理 工作 的 中 心任 务 。以积 极 、 主动 、 热情 的工 作 态度 为一 线 气象 科技 业务 人员 开 展优 质服 务 , 务 于 自治 区气 象事 业 大局 , 服 为 构 建 和谐 的 工作 环 境 和 生 活环 境 排 解 他们 的后 顾 之 忧 .
力 ,做到或培养成从思想上 、行动上依法办事的工作习
惯 ,避 免随 意性 :要 通过 正 确认 识 气象 后 勤工 作 的重要
管 理制 度 . 施行 统 一 管 理营 运 模式 . 优化 资源 配 置 . 范 规 运 营机 制 , 格 控制 和 合理 配置 国有 资 产成 本 流 向 , 少 严 减
经济体 制 前提 下 , 面落 实科 学 发展 观 , 强气 象 部 门 国 全 加
有 资源 和资产 运 营管 理工 作 ,是实 现 气象 部 门后 勤服 务
又好 又 快发展 的基 本 保证 . 于转 变 工 作方 式 、 高工 作 对 提
效率 ,对 于强 化服 务 意识 、提 高服 务 质量 和促 进 资源 节 约、 提高 资源利 用率 , 有重 要 的现实 意义 和指导作 用 。 具
前 提条 件 。国有 资源 和资 产运 营 管 理工 作 是执 行 和体 现
国家及 行业 法律 法规 和方 针 政策 的重要 部 门 ,因此 对 于 我们 每个 从 事气 象 国有 资源 和资 产运 营 管理 的工作 人员 来说 , 好 本 职工 作 首先 要 增 强 自身 的法 律 意 识 , 习 、 做 学 掌握 好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提高 正 确理 解 和执 行 政策 的能

气象部门各类规章制度范本

气象部门各类规章制度范本

气象部门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气象部门工作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气象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气象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职责,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气象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人事管理第五条气象部门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七条气象部门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气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财务管理第九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透明、合法。

第十条气象部门经费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严禁违规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四、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观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提高气象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气象服务的综合效益。

五、安全生产第十五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气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七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观测设备、通信设施等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纪律与奖惩第十八条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做到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 staff,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奖励制度,对工作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5.04.08•【文号】气发[2005]67号•【施行日期】2005.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05]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气象部门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地使用,维护气象部门房地产权益,保障气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气象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在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八日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维护气象部门房地产权益,促进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保障拓展气象服务领域和气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气象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部门房地产,是指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占有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

包括:(一)由国家、地方政府划拨的房地产;(二)由中央财政拨款、单位自筹资金建设、购置形成的房地产;(三)地方政府对气象部门拨款形成的房地产;(四)其他部门无偿调拨、转让的房地产;(五)气象部门实际占有使用的尚无法律规定其归属的房地产;(六)其他属于气象部门的房地产。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气象局统一制定全国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办法,提出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以下简称省级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根据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房地产产权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气象部门、本单位的房地产产权管理实施细则。

气象财务管理制度

气象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气象部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促进气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气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是气象部门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气象部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 负责气象部门财务收支的审核、审批和监督;3. 负责气象部门财务报表的编制、汇总和报送;4. 负责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5. 负责气象部门财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6. 参与气象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7.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收支管理(一)气象部门财务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合法、合规、合理。

(二)财务收支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收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收入来源,确保收入的真实、完整。

2. 支出管理:按照预算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支出项目,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确保支出合法、合规、合理。

3. 资金管理:加强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预算管理(一)气象部门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预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实际性原则: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实际需要,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3. 综合性原则:预算编制应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确保预算的全面性和协调性。

(二)气象部门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2.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3. 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五、资产管理(一)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配置原则:根据气象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2. 保值增值原则: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增值;3. 责任追究原则:明确固定资产使用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使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2.11.09•【文号】国办发[1982]第76号•【施行日期】1982.11.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九日国办发[1982]第76号)国务院同意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气象部门的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后,各省、市、自治区要继续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关心解决气象部门存在的实际困难。

气象部门要努力做好为当地服务的工作,经常向地方党政部门请示汇报,准确、迅速地搞好气象服务,力争最好的经济效益。

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的调整改革,自一九八三年起实行。

实施办法由国家气象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具体商定。

关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报告遵照国务院国发〔1980〕130号文件关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分两步进行调整改革的部署,全国气象部门从一九八0年以来进行了管理体制的第一步调整改革,目前已基本完成。

通过第一步调整改革,初步解决了人财物管理与业务工作脱节的矛盾,促进了业务、服务质量的提高。

两年来,在进行管理体制第一步调整改革的同时,对第二步调整改革作了调查研究,并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气象局长会议上进行了充分讨论。

与会同志认为,目前的调整改革是在国家经济体制尚未全面改革的情况下进行的,搞好当前的调整改革,将为以后的全面调整改革打好基础。

目前进行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条件已基本具备,要求从速进行,以便在国家经济体制全面改革后,按照我国气象工作特点和气象业务技术体制现代化的要求,参照国内外经验进行全面的调整改革,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建设一个指挥有力、配合密切、运转灵活的业务系统,以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现代化,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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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气象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8-11【生效日期】1993-08-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气象部门事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气象部门以各种形式投入市场经济领域,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在保证完成基本业务的前提下,挖掘基本业务使用的设备、设施的潜力进行对外创收活动,这类国有资产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有:(一)中国气象局及其所属单位开办企业经营;(二)中国气象局所属单位开办经营单位经营;(三)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租赁经营;(四)股份制经营;(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六)其他经营形式。

第五条气象部门用于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包括:(一)开办企业、经营单位或者和其他单位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对外出租、抵押及有偿转让公有房产(含各类工作用房、地下室、仓库、住宅、人防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地产、设备、电信线路和无线电频率等使用权;(二)用于对外有偿服务,仓储和存放各类物品的公有房地产;在公有土地筹资兴建(或者改建、扩建)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各类建筑物;(三)出让属于气象部门的技术专利、出版权、商标权等;(四)投入经营性活动的各项资金;(五)其他投入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

第六条气象部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一)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二)审查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三)组织资产评估;(四)拟订经营项目的立项原则和申办程序;(五)负责经营收益的管理;(六)组织经营业绩的报告、考核和奖惩。

第二章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和权限第七条气象部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中国气象局领导下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的制度。

第八条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财司”)是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部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并对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计财司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及中国气象局各直属单位、院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投入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的权益负有保护的责任。

经营者必须通过经营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价值的完整,且在保值的基础上增值。

第十一条开办以下各经营项目必须报中国气象局审批:(一)需要改变业务布局的经营项目。

(二)利用公有房地产和外单位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及股份经营的经营项目。

(三)国有资产需要转移、出让、抵押的经营项目。

(四)气象部门独资经营的,注册资金大于50万元人民币(按1993年不变价,下同)的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省(区、市)气象局负责审批本单位及地、县级单位主办的,注册资金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独资经营项目。

注册资金大于3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抄送计财司备案。

第三章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界定第十三条气象部门所属企业、经营单位占用、使用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必须进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十四条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界定,由各主管单位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全部属国家所有,其中包括:(一)中国气象局、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投入的实物、货币及无形资产;(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者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者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和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四)以气象部门名义担保,或者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利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五)在国内、外各种交往活动中获得的捐赠资产;(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属于国有的资产。

第十六条完全利用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其资产仍为国家所有。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第十七条经营单位的收益,扣除职工的奖励和福利支出后的余额及形成的各类资产,全部属国家所有。

第十八条在向工商部门申报注册登记时,不得变更资产所有制性质。

第四章国有资产评估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抵押;(二)进行发包、出租、联营、股份等经营活动;(三)企业兼并、出售;(四)和外国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五)企业清算;(六)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条各级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要求对其所属企业、经营单位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所属资产占有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的实施工作,由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完成。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第二十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表作为开办单位申请工商登记注册的资信证明。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由主管单位进行审核,报国家国有资产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由中国气象局办理气象部门所属二级以下企业的年度检查。

气象部门所属一级企业的年度检查,由中国气象局负责审核,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企业主管单位必须遵循真实、有效、完整的原则,对申请产权登记单位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开办企业单位的章程或者合同时,必须保障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完整和明确投资者、经营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六章经营项目的立项原则和申办程序第二十八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在保证业务、科研和教育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气象事业结构调整和稳住、加强基本系统的要求,挖掘国有资产潜力,利用多余或者闲置的资产扶持经营活动;(二)必须顾全大局,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目前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为气象事业发展作好长远规划;充分发挥气象部门的优势,努力探索开发以高新科技产业为重点的、有利于气象事业发展的经营项目;(三)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合理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合法权益;(四)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以保证国有资产在经营活动中得到价值补偿;(五)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度。

接受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营项目的申办程序是:主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主管单位审批、国有资产部门办理开办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经营单位不需办理国有资产开办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主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一)主办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三)意向协议或者章程。

第三十一条经营项目的审批,必须按照第二章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

对于需要向中国气象局报审的经营项目,应该同时提交省(区、市)气象局的初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未经主管单位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签订正式协议或者合同,开业经营。

第七章经营活动收益的管理第三十三条企业应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参和经营的人员应该和原单位在经济上脱钩。

第三十四条经营收益的分配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权益关系,保证经营收益中国家应该占有的份额,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第三十五条企业经营收入上缴主办单位用于支持事业发展的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40%,在此前提下的具体比例,由省(区、市)气象局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报中国气象局审批后执行。

成本中工资及奖励性开支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提高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比例。

第三十六条为扶持新开办企业经营活动的发展,在上缴主办单位的比例方面,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新办企业一定的优惠,但优惠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由于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收入,应该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个人和集体奖励、福利性消费。

第三十八条经营单位上缴主办单位支持事业发展的比例不得低于纯收入的70%。

第三十九条对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开展创收活动的单位,其所得租借收益,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纳入本单位财务预算。

凡出租、出租单位未同时提供劳务服务的,其租借收益必须全部用于弥补本单位经费不足和支持事业发展,不得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奖励支出。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收入全部上交中国气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该按照税后利润10%提取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及其他意外损失,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所有企业和经营单位,都应该依照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用以补偿固定资产损耗。

第四十三条对企业和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的一切收支,必须按照有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

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和自行管理,经营单位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核算和管理。

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都必须纳入主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范围,一切资金、基金、收益及其分配、使用均纳入单位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级审计、计财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所辖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入、收益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对企业、经营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商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处理。

第八章经营业绩的报告、考核和奖惩第四十五条中国气象局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每年末由企业、经营单位,向主办单位报告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及经营业绩,经主办单位审核后逐级上报。

凡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单位都必须执行。

第四十六条对经营活动采取年度末考核及经营周期末考核的办法,由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监察人员进行。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该及时处理、解决。

第四十七条超额完成上缴任务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由主办单位从其年上缴超额部分中提取5~10%返回该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作为奖励。

第四十八条经营效益差,但尚能使国有资产保值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主办单位应该协助其分析研究效益不好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连续三年不能完成上缴任务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该根据情况更换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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