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枣政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枣政发〔2006〕1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我市行政事业资产总量不断增加,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综合使用效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目前,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较为薄弱,有的单位家底不清,资产管理混乱;有的单位随意处置资产,收入坐支挪用;有的单位擅自提供抵押、担保等。
这些问题不解决,既影响政府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利于整合行政事业资产,加快新城区建设;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财政开支;有利于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创新,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重视和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规范存量、控制增量、监管流量”的总体思路,严肃财经纪律,整合行政事业资产,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财政开支,增加政府收益,提高财政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基本原则: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应坚持“政府所有,财政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以及“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配置,所有权与收益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扩展,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也逐渐增加,但是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水平,有必要加强管理策略和控制措施,避免出现资产损失和浪费的情况。
因此,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议:一、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方式应该侧重于法制化和规范化。
为了实现有效的资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包括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信息化资产管理平台、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管。
二、加强资产盘点,做好资产分类和标识资产管理的第一步是资产盘点。
只有了解清楚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使用状况,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同时,对于有价值的资产,还应该进行专门的分类和标识,便于管理和跟踪。
三、加强资产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资产管理工作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必须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培训内容涵盖了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财务管理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
四、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财务管理是资产管理的重要一环。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明确责任和管理权限,加强财务监管和审计。
同时,要增强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财务风险。
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资产合理利用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合同是保障资产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监督,防止合同过期或违约,导致资产闲置、丢失或出现价值下降等情况。
六、借鉴企业资产管理经验,强化市场化管理在资产的运作和管理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借鉴企业的经验和方法,加强市场化管理和运营能力,实现资产运作的最大化收益,有效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总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通过建立制度、优化流程、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才能够保障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创造力。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海关关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为完成海关业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范围:(一)办公楼附属用房对外出租、出借;(二)朱雀大街老办公楼、招待所对外出租、出借;(三)单身公寓多余房间对外出租、出借;(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向总署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4.拟投出资产的清单;5、关长办公会会议纪要;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我关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我关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
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二)专项考核。
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生产力发展状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这一点没有什么讨论的余地。
然而,如何解决我国当前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不高,流失严重的问题,是一项重要而又十分紧迫的事情。
从根本上说是经济体制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在此就我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首先,国家审计局和地方各级审计局会同资产评估中心、会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中立的第三者,单独地对各地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然后校准核实,彻底摸清国有资产的数额,地区分布及经营状况,作到心中有数。
在此基础上,国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制定出国有资产转移计划。
其次,要明确国有资产的代理主体,我国有资产界定为国家所有,国家委托国务院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国务院可设置专门管理国有资产的部委,分别在东北、华北、华东、西北、中南、西南六区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对各地国有资产进行垂直管理。
还可考虑将分支机构设在各省、市、自治区内。
但各省、市、自治区没有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
将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从各级政府权力中剥离出来,那些以前设立在政府机构中的经济职能部门也从政府机构中撤消,地方政府只负责地方行政和其他一些公共事务。
这么做可以使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变得容易有效。
最后,国家在完成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之后,通过设立岗位责任制来管理国有资产。
对国家投入到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按照我国频布的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组建各类公司,进行规范性市场经营。
这些公司中的国有资产实行董事代理监管,即代表国有资产的董事由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任命或招聘,他们的薪金就是该岗位工资,该岗位工资的设置应视行业类别而定,从公司经营的税后利润中调拔。
公司的经理则只能从社会劳动力市场中招聘,切勿由国家公务员兼任或其他形式的行政任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管理,也应设立专门管理岗位,通过政策、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这种岗位工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拨付。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1.15【实施日期】2000.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二000年一月十五日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
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以下列方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一)兴办经济实体;(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出租房产、土地及其他国有资产;(四)利用其他方式将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实施管理。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房产、土地、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第六条下列资产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一)财政拨付的资金;(二)上级补助的资金;(三)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国有资产。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0913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1995年9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
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6.近期财务报表;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资〔2019〕17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资〔2019〕170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在理顺管理体制、建设制度体系、建立工作机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提升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
但是,经专题调研和审计监督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仍然存在软件、操作系统、管理平台等无形资产未纳入资产管理的问题。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市无形资产管理,更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的意义无形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充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前提,也是资产管理接受“全天候”、“全方位”审计监督的必然要求。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无形资产安全完整,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管理的范围本通知所称无形资产管理,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名誉权以及其他非实物形态的财产权利等。
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数据库使用权、软件使用权,暂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是其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资 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密不可分。所以《行政单位财务 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也是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规。例如《行政单位财务规 则》包括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 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 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财务监督等内容,其中“单位预算管理”和“资产 管理”就与《意见》直接关联。
在行政事业单位实现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以及落 实内控规范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借助信息化手段,将预算管 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整合到统一的平台,这就需要建 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是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范。它 是这些单位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一个重要手段。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及其特征
它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 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 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 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 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 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资产。
2016/12/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点:配置领域的非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解读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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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意见》标题的解读 为什么这个《意见》称为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通过标题的解读,可以使我们能更深 刻、更准确地理解《意见》的精神,能更好 地去掌握《意见》的内容,这也是第一节主 要解决的问题。 在学习《意见》的具体内容中,尤其是学习 理解《意见》的标题里,我们首先要弄清以 下问题: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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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经营性
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物质保证。
加强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有利于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利于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办公成本,有利于防止贪污腐败的滋生。
一、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0年止,我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值为246517.4万元,其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59097.52万元,约占总资产的25%。
随着办公现代化的推进,非经营性资产在国有资产中的比重将日趋增大。
近几年来,我县在加强和改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根据2009年宜府办[2009]11
号文件,县国资局对全县国有资产进行了摸底登记,把经营性资产纳入了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管理。
2010年县财政部门制订了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系统方案,专门成立了实施领导小组。
资产信息系统的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清查,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奠定了基础,积累了一些经验,资产管理状况有了一定的好转。
但总体状况不容乐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仍存在家底不实、账物不符、重钱轻物、产权不清、职责不明及资产的价值和效能观念淡薄等问题。
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家底不清,部分资产游离账外。
单位账面资产小于实际拥有资产的现象普遍存在。
其原因一是由于资产量大面广;二是来源五花八门;三是未坚持每年清产核资,也未进行国有资产年检;四是财务会计上从账面到账面,造成账实不符。
账外资产的存在,一是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二是流失具有隐蔽性,三是处置具有随意性。
2、重购轻管,使用效率低,损失浪费时有发生。
各单位在争取经费购置资产时,积极主动,频繁更新,重
复购置,却疏于管理,造成资产的有形或无形损失。
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苦乐不均,难于优化配置。
3、资产处置不规范。
由于经费管理部门、会计核算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未能相互制约形成合力,单位在资产处置时,往往事先不评估,不按程序报批。
2010年,县直近30个部门的办公地址进行搬迁时,资产变动较大,新添了不少资产,也淘汰处置了不少资产,却均未依法进行变更登记、调账。
4、“非转经”资产监管缺位。
我县除在2009年对全县国有资产进行了初步摸底登记外,至今未进行过年检,也未对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界定,无法了解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的动态情况,致使资产占用费未依法征收,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
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基础工作差。
长期以来,重视经营性资产管理轻视非经营性资产管理;重视企业资产管理轻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重视资产购置轻视资产优化配置;致使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基础工作十分薄弱,缺少一整套监督管理制度,至今尚未建立较为完整的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
2、管理体制滞后。
由于现行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监管主体不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形成完善的并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各单位主管部门也行使监管职能,从而强化了“部门所有”意识,存在着明显的管理“真空”和“漏洞”。
3、监管手段较弱。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财政、国资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造成交叉管理,政出多门,致使专职机构职能弱化,未形成权威。
国资部门目前专管经营性资产,对非经营性资产缺乏监管手段,日常工作缺乏指导,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难予实施处罚;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状况难予检查核实,更难考核、奖惩。
四、加强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
针对上述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要加强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笔者建议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对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认识。
一是要与时俱进,抓住机遇。
目前国家规范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以及公务员津补贴发放工作,物资实行了政府采购。
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必再为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福利待
遇操心,这为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提供了极好机遇;二是要切实改变重购轻管的倾向;三是要把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与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同等重视。
2、探索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运行机制。
要加强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关键是要探索由哪个部门来行使非经营性资产的集中统一管理职能。
笔者认为,根据各地经验,应建立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密切配合、相互制衡的机制。
实行“统一配置标准、统一产权登记、统一处置资产、统一资产经营(指“非转经”资产),使资产管理职能与财政支付职能相分离。
政府机关事务局(内设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中心或称办公室,二块牌子一套人马),其职责是:对实物资产权属的集中管理,在财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分系统的资产台账;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配置、调剂使用、处置、评估和统计等(价值较大的资产须经中介机构评估)、组织年度资产年检。
财政部门侧重于资产的价值监管(设立资产总账);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实际需求确定资产配置预算;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资产处置收益实行专户管理。
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的合理使用、维护其安全和
完整;根据资产台账建立实物明细账;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资产的动态信息。
3、夯实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基础。
一是搞好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由于非经营性资产构成复杂、布局分散、尚未形成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总量到底有多少,目前还没有准确权威的统计数据。
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一次彻底地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可先清理县直单位的)。
清产核资工作每年最少要进行一次(配合资产年检进行),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的资产存量数据库,对量大价高的主要资产,如房屋、车辆、空调、计算机及贵重设备仪器等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
为使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要因地制宜,制订详细的资产日常管理、使用、核算和资产的购置、分配、报废、报损、转移、出售及年检、账务处理等制度。
4、加强非经营性资产的责任监管,实行问责制。
财政部门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监管部门,要在执法环节上承担责任。
资产使用单位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做到按需购建,效益使用,用在实处,确保资产
的安全。
资产管理中心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要对资产的权属、变动、调处等日常工作负责;同时要加强审计监察部门对资产管理违规处罚的力度,确保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对因监管不力、使用不当造成非经营性资产损坏、流失的,要实行问责制,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通过各方通力合作,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节约运行,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由于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标准、分布面广及管理体制等问题,我们很难了解到更多的真实情况,本文引据实例少,只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引起政府及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使我县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尽快步入依法有序、优化、效能的轨道!
县老年科协财贸分会
(执笔:邹龙)
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