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注会经济法
2024年CPA经济法知识点

2024年的CPA(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知识点:1.企业法律法规知识-公司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股权转让等内容。
-合同法: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劳动法: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内容。
-担保法: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内容。
-债权法:包括债权的取得、行使、转让、消灭等内容。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内容。
2.金融法律法规知识-银行业法律法规:包括金融机构的准入、监督、合规等内容。
-证券法律法规:包括证券市场的组织、交易、监管等内容。
-保险法律法规:包括保险合同、保险产品、保险监管等内容。
-期货法律法规:包括期货市场的交易、风险管理、交易所监管等内容。
-信托法律法规: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财产、信托公司监管等内容。
3.税法律法规知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申报、追征等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减免等内容。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计税期限、抵扣等内容。
-财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财产税的纳税义务、税务登记、税款计算等内容。
-关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关税的计税方法、关税纳税义务、关税免除等内容。
4.公司财务会计知识-会计基础知识:包括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等内容。
-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编制、解读等内容。
-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包括成本核算、成本控制、管理决策分析等内容。
-财务报表分析:包括财务比率分析、财务指标分析、财务报表解读等内容。
以上是2024年CPA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
考生应该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并运用到实际的会计和财务实践中。
同时,需要通过题目的练习和模拟考试来巩固和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注会考试经济法精选试题及答案解析第一章 (2)

09注会考试<经济法>精选试题及答案解析第一章一、单项选择题1.经济法的形式主要表如今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标准性文件之中,其中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答案】C【解析】此题考核点是经济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2.以下各项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不正确的选项是()。
A.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
法人的行为才能与其权利才能的范围相适应,其权利才能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消费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B.假如行为人成心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好心的相对人或第三人,那么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C.假如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那么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D.假如行为人进展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那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答案】C【解析】假如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的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那么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3.根据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要求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来划分,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
A.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B.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C.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D.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答案】B【解析】此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的分类。
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法律行为。
无偿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当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当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4.以下法律行为中,属于多方法律行为的是()。
A.赠与行为B.委托代理的撤销C.债务的免除D.无权代理的追认【答案】A【解析】注意区分多方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2023(CPA)注会考试《经济法》近年真题汇编及答案

2023(CPA)注会考试《经济法》近年真题汇编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为使垄断协议获得豁免,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但特定情形除外。
下列《反垄断法》列举的豁免情形中,属于该特定情形而无需证明上述内容的是()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垄断协议B.为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垄断协议C.为实现节约能源的垄断协议D.为保障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垄断协议2.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解除权的行使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负担行为产生债法上的法律效果C.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可以自由选择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D.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影响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规定,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说法错误的是()。
A.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B.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C.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D.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甲合伙企业有5 个合伙人,合伙协议对以下事项的表决都没有特别约定,某次召开合伙人会议表决以下事项,3 人同意,2 人反对,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能够获得通过的是()。
A.某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份额B.合伙企业转让一项专利权C.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D.张某入伙5.甲盗用乙的身份证,以乙的名义向丙公司出资。
乙被记载于丙公司股东名册,并进行了公司登记,但直至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出资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23注会全国统一考试(CPA)《经济法》近年真题汇编

2023注会全国统一考试(CPA)《经济法》近年真题汇编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解除权的行使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负担行为产生债法上的法律效果C.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可以自由选择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D.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影响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2.下列试用买卖中,不应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的情形是()。
A.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B.买受人将标的物卖给了第三人C.买受人将标的物出租给了第三人D.买受人对标的物设定了担保物权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与本票、支票相比,其独有的票据行为是()。
A.出票B.背书C.承兑D.保证4.下列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B.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要求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C.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D.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去年有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但目前已消除,可以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5.甲将电脑借给乙,乙在借用期间欲购买此电脑。
因乙已经在借用期间占有该电脑,故双方约定电脑在协议达成时即为交付。
则该电脑的交付状态为()。
A.实物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简易交付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B.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C.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采用返还出资或股金的方法,但不能采用减免出资义务的方法D.公司减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7.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张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赵某为有限合伙人。
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笔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笔记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它涵盖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和经济学原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学习者,我们需要对经济法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介绍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学习者有所帮助。
1. 经济法的定义及作用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它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册会计师需要熟悉经济法,因为在其职业实践中经常会接触到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只有了解并熟练运用这些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我们理解和遵守。
首先,平等自愿原则,即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中应当平等自愿地参与,不存在不平等的地位。
其次,自由竞争原则,市场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经济活动,禁止妨碍自由竞争的行为。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等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经济法基本原则。
3. 经济法与注册会计师的关系注册会计师需要牢记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责,严格遵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实践中,经济法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问题,例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财务造假行为的审核与发现等。
只有注册会计师对经济法有深入的了解,并在实践中合法合规地执行,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4. 经济法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实际应用,我们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学习。
例如,分析一些公司违法行为案例,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分析一些经济纠纷案例,学习如何通过经济法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升对经济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5. 经济法的学习方法与技巧学习经济法需要掌握一些方法与技巧。
首先,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理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其次,要注重案例学习和真实案例的剖析,通过案例来深入了解经济法的实际应用。
经济法(注会考试)课件第一章第一节

02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是指在经济法律关 系中能够独立地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 经济义务的资格。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包括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主体资格是指能够成为经济法律关系 的当事人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主体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享有经济权 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
03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在经济 法律关系中,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权利和义务 的范围应当一致,否则就会违反经济 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02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 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 向的对象。
03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 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01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形成。
02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变化。
经济法(注会考试)课件第一章 第一节
目
CONTENCT
录
• 经济法概述 •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经济法律关系 • 经济法主体 • 经济法调整对象
01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保障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特点
经济法具有系统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 经济秩序。
企业法律地位与组织形式
企业法律地位是指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企业作为经 济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企业的法律地位由法律规 定,具有法定性和不可转让性。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包括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不同的 特点和适用范围,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经营目标选择适合的组 织形式。
2023年度注会考试《经济法》近年真题汇编(含答案)
2023年度注会考试《经济法》近年真题汇编(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某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共7 人,下列有关董事会的出席和表决,符合规定的是()。
A.董事甲出差无法出席,特电话委托董事乙代为表决B.董事丙生病无法出席,书面委托董事会秘书丁代为表决C.出席会议董事共5人,会议决议经其中3人表决通过,该决议可撤销D.出席会议董事共5人,其中4人同意债务人提出的以物抵债请求,导致公司损失50万元,董事戊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戊对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一个单位的主办账户是()。
A.一般存款账户B. 基本存款账户C.临时存款账户D.专用存款账户3.下列关于地方政府规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各级人民政府都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B.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各类地方事务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D.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相同4.下列关于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上市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列情形中无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是()。
A.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B.公司增资C.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利息D.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6.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主从物的是()。
经济法必背知识点注会
经济法必背知识点注会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核心任务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经济法的分类1.民商事经济法: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等,用于调整民事、商事领域中的各种市场行为。
2.公共财政金融法:主要包括税收法、金融监管法等,用于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和金融市场活动。
3.行政监管经济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价格管理条例等,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重要知识点解析1. 合同法合同是民商事交易中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自由原则: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
- 平等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不平等交易。
- 客观原则:合同内容明确,具备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 合法原则: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种类包括: - 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约定商品或服务的交换条件。
- 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特定财物转交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一定报酬。
- 借款合同: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借给借款人。
- 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和权益义务。
2. 公司法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法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事项。
公司的分类包括: - 国有企业: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管理和控制的企业。
- 集体企业:由职工、农民等集体所有并由集体自行管理和控制的企业。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限额责任的公司形式。
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命名要求。
-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和认缴出资额必须达到法定要求。
-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内部组织和运作方式的文件。
3. 商标法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独立的权利保护。
注会经济法章节目录
注会经济法章节目录一、法律基本原理1.1 法律体系与经济法概述1.2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4 经济法律关系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1 民事法律制度概述2.2 民事主体2.3 民事法律行为2.4 民事权利与义务2.5 民事责任三、物权法律制度3.1 物权概述3.2 物权的设立、变动与消灭3.3 物权保护3.4 不动产登记制度四、合同法律制度4.1 合同概述4.2 合同的订立4.3 合同的效力4.4 合同的履行4.5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4.6 合同违约责任五、合伙企业法律制度5.1 合伙企业概述5.2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运行5.3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运行5.4 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与清算六、公司法律制度6.1 公司概述6.2 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6.3 公司的股权与股份转让6.4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解散6.5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七、证券法律制度7.1 证券概述7.2 证券发行与承销7.3 证券交易与监管7.4 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7.5 证券市场的风险与防控八、企业破产法律制度8.1 企业破产概述8.2 企业破产的申请与受理8.3 企业破产的管理与清算8.4 企业破产的债务清偿与重整九、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9.1 票据概述9.2 票据的种类与格式9.3 票据的出票、背书与承兑9.4 票据的支付与结算9.5 票据纠纷的解决十、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10.1 企业国有资产概述10.2 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与登记10.3 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与交易10.4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十一、反垄断法律制度11.1 反垄断法概述11.2 垄断行为的认定与查处11.3 反垄断法的实施与监督十二、涉外经济法律制度12.1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概述12.2 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12.3 涉外经济争议的解决12.4 跨国公司的法律监管以上即为注会经济法章节目录的主要内容,供您参考。
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 - 经济法科目重点复习指南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 - 经济法科目重点复习指南
第1章:经济法基本理论
1.1 经济法的定义和作用
•定义: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体系。
•作用:保护市场秩序、保障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1.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市场主体的自愿约束和自由选择。
•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第2章:公司法与商法
2.1 公司法基本概念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组建和注册: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
2.2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成立:要素、形式、内容、效力和变更等。
第3章:证券法与知识产权法
3.1 证券法基本知识
•证券市场: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则和制度。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3.2 知识产权法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种类: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获取、行使和保护方式。
第4章:破产法与劳动法
4.1 破产法基本内容
•破产程序:破产的申请、受理、审理和清偿等程序。
•债务人和债权人权利: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方式。
4.2 劳动法基本规定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
•劳动关系调解与仲裁: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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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8分,2015年的分值为19分。
自2012年以来,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2013年2014年2015年
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1题1分
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2题3分
案例分析
16分12分15分
题
合计19.5分15.5分19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6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文字性调整,值得考生关注的是,对“浮动抵押”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讲解并未完全按照2016年教材的顺序,而且结合了第四章的部分内容,希望考生理解。
本章基本结构
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1】物的种类(P34)
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2.主物与从物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 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3.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
因此,尚在母
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
(2009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年)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考点2】物权的种类(P35)(2013年多选题)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自物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
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2013年)
A.月球表面
B.药品
C.土地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BCD
【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
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考点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6)(2015年多选题)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
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
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亦为开放,《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仅具示例意义,在此之外,还存在大量合法的无名合同。
【解释3】《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
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
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则。
因此,即使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未来物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3.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
现甲、乙正闹离婚。
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
在本案中:(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2015年)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答案】BCD
【解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考点4】物权的取得方式(P38)
1.原始取得
所谓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例如,基于合法建造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
【解释1】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其前手。
【解释2】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对无主动产的所有权,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因此,先占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第二单元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考点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P40)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解释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009年单选题)【例题1•单选题】甲拟移民国外,遂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
后甲取消了移民计划,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根据物
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合同尚未生效
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
C.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
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生效
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
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
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D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大海,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盖的楼房不得超过2米,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1000万元。
双方于4月1日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于4月10日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
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
在本案中:(1)地役权自4月1日(而非4月10日)设立;(2)如果乙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丁,由于地役权进行了登记,则甲可以向丁主张地役权;如果地役权未经登记,且丁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甲不能向丁主张地役权。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08年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