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1
(完整版)《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1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版)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03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调查周期 (1)第三条调查总体 (1)第四条总体抽样精度 (2)第五条复位精度 (2)第六条调查因子精度 (4)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 (4)第八条植被类型 (9)第九条湿地类型 (11)第十条土地退化 (14)第十一条森林分类 (18)第十二条区域划分因子 (24)第十三条地形因子 (27)第十四条土壤因子 (28)第十五条树种(组)划分 (30)第十六条龄组划分 (31)第十七条森林结构 (32)第十八条森林分级 (33)第十九条森林健康 (36)第二十条地类变化原因 (37)第二十一条其它样地因子 (40)第二十二条样木因子 (43)第二十三条其它标准 (46)第三章调查方法 (47)第二十四条基本方法 (47)第二十五条面积测定 (47)第二十六条固定样地布设 (47)第二十七条固定样地标志 (47)第二十八条固定样地调查 (48)第二十九条样地每木检尺 (55)第三十条其它因子调查 (57)第四章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58)第三十一条调查记录检查 (58)第三十二条数据输入 (60)第三十三条逻辑检查 (60)第三十四条立木材积表 (60)第三十五条统计数据预处理 (60)第三十六条森林资源现状及精度 (63)第三十七条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65)第三十八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统计表 (68)第五章质量检查 (74)第三十九条质量管理 (74)第四十条检查内容 (75)第四十一条检查数量 (77)第四十二条检查方法 (77)第四十三条质量评定 (78)第六章成果与使用 (79)第四十四条调查成果 (79)第四十五条成果使用 (81)附件: 1样地调查记录表2成果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总体,通过对固定样地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补充技术规定

附件1《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补充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清查体系,丰富监测内容,加强生态状况监测,深化清查成果分析,在《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试行)》(资调字[2005]10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技术规定。
第二条在乔木林调查中,将因人工栽培矮化而形成的,没有明显主干或树高达不到5米的乔木林另行编码记载,代码为118。
第三条在竹林调查中,将竹林细分为散生型竹林(代码1131)、丛生型竹林(代码1132)和混生型竹林(代码1133)。
对毛竹(含非竹林样地内毛竹)增加胸径检尺(精确到1cm)和竹度调查,并做标记,按保留竹(代码11)和新增竹(代码12)记载到“每木检尺记录”。
对全部竹林,选择3株平均竹,量测胸径、竹高和枝下高,记载到“平均样木调查记录”。
第四条对于因人工造林形成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的造林地情况做附属说明,即按宜林地造林的林地(代码10),迹地更新的林地(代码20),防护林带(包括田旁、村旁、渠(河)旁)造林的林地(代码30),耕地造林的林地(代码40),城镇、村庄及工矿区内造林的林地(代码50),公路和铁路征地范围内造林的林地(代码60),其他造林的林地(代码90)填写说明,记载到“样地因子调查记录”。
第五条在未成林造林地调查中,增加造林树种、造林年度、苗龄、造林密度、苗木成活(保存)率和抚育管护措施等调查内容,记载到“未成林造林地调查记录”。
其中:造林年度:按初始造林的实际年度填写;苗龄:按造林所用苗木的年龄填写;造林密度:按造林的初植密度填写,单位为“株/公顷”;苗木成活(保存)率:调查时成活苗木株数占初植株数的百分比;抚育管护措施:按灌溉、补植、施肥、抚育、管护等五种措施调查,分别用代码记载(有某项措施其代码为1,无措施其代码为2);树种组成:按十分法分别记载树种名称和株数比例。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9•【文号】办资字〔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6〕58号北京、河北、江西、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根据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安排,经研究,确定北京、河北、江西、西藏、甘肃、新疆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16年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清查工作。
为全面做好2016年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承担的主要任务(一)制定完善清查方案,编制操作细则。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要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清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5〕90号)的有关要求,抓紧完善清查工作方案、技术方案;还未上报清查方案的,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我局资源司和相关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工作方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
各省应根据审定后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在总结历次清查经验基础上编制好操作细则,于2015年4月底前报相应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批复后执行。
(二)以省级专业队伍为主,组建清查队伍。
各省的森林资源清查任务应由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牵头承担。
对于专业队伍力量薄弱、仍需基层人员参与调查的省,清查队伍也要由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统一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清查任务的全面完成。
西藏自治区要考虑自身特殊性和工作延续性,与国家林业局中南院联合组建清查队伍。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28•【文号】林资发[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的通知(林资发〔2006〕162号)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为落实中共国家林业局党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精神,严肃森林资源管理检查纪律,针对近来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我局对《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核查、检查十项纪律》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更名为《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以下简称“十项纪律”),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核查、检查十项纪律》同时废止。
“十项纪律”适用于我局组织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外业质量检查、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及运输总量检查、征(占)用林地调查、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林政案件调查以及其它森林资源管理专项检查等。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各项检查工作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增强其防范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对违反“十项纪律”的检查人员,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国家林业局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一、不准擅自改变检查方法、扩大检查范围和违反技术标准、保密规定。
二、不准虚报、瞒报和迟报检查结果。
三、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非相关人员陪同或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无偿提供的外业劳动保护用品。
森林资源清查工作方案

森林资源清查工作方案篇一:徐州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方案徐州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方案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属于森林资源普查,是以县级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清查,是一项重要的林业基础工作。
通过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能及时掌握我市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为正确制定林业决策,编制林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生产提供依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做好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通知》(徐政办传[2008]19号和《江苏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苏林业[2007]4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徐州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方案如下:一、调查目的、对象和任务(一)调查目的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目的是掌握全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为调整我市林业发展方针政策,制定林业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科学指导森林经营提供依据。
(二)调查对象本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对象是市域内生长的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
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以及农田林网、四旁树、古树名木等。
(三)调查任务本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主要任务是:1、制定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方案;2、调查各级各类林地的面积和权属;3、调查各级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各级各类四旁树的株数和蓄积;5、调查各级各类农田林网的控制面积和分布情况;6、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7、调查不同功能区(江、河、湖、路等)的绿化现状及分布;8、各类古树名木数量和分布;9、建立市、县级调查数据与图形信息数据库和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10、开展森林资源统计、分析和评价,收集相关资料,编制森林资源调查报告。
国家森林资源一类连续清查外业操作方法

态. 为 制定 和调 整林 业 方针 政 策 , 监 督检 查 各地 林 业 资源消
长状况 , 评 价森 林 生态 功能 和 效益 打 下基 础 。 一 类 清查 外 业 实 质就 是对 国 家 和 地 方 布 设 好 的 样 地 进 行 复 位 并 测 量 样
木, 样 地 为 正 方形 , 边长 2 8 . 2 8 n l , 面积 0 . 8 h m , 正 方 形 4个
误 差范 围的 周 界测 量 要 重 测 , 在 误 差 范 围之 内 的周 界 测量
导 小 组和 办 公 室 。 领 导小 组 负 责 清 查 工作 的全面 布 署和 科
学管 理 工作 。 办公 室 要落 实 好清 查 进度 和安 全 管理 人 员 、 技
术 质量 指 导检 查 验收 人 员 、 资料 检 查验 收 人 员 , 保 证 专 人专
视 到 西北 角 点 . 这 时就 要在 梁 顶上加 一个 转点 。 先在 西 南角
点上将 罗盘 仪 的方 位角 确定
角 点分 别 称 为 西 南 、 西北 、 东北 、 东 南角 点 。 依 据《 国家 森 林 资源 连续 清查 技术 规定 } ( 2 0 1 4年 ) , 现 将 清查 外业 的流程 和
清 查 人 员的技 术 能 力 。 清查 人 员要 老 中青 相结 合 。 为下 一次
位要 求达 到 9 8 %以 上圆 。
5 样 木 复 位
.
周 界复 位后 , 就要 对 其范 围 内的 样木 进行 复 位 。 样 木 复
位 分 为样 地 内 的样 木 编 号 复位 和 样 木 位 置复 位 2个 方面 。
( 1 ) 物质准备 。 根 据 各地 清 查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 需要 准 备 下 列物 品 : 前 期清 查 成果 的 资料 、 专用 平板 电脑 、 地形图、 水 泥 角桩 、 铁锨 、 打号 机 、 铁钉 、 罗盘 仪和 支架 、 红漆、 毛 笔和 毛 刷等 。 并 且购 置安全预 防 药具 , 确保 清查 人 员的人身 安全 。 ( 2 ) 人 力 资源 准 备 。 以 前期 参加 过 清查 工 作 的专 业 技 术 骨 干 组成 具体 清 查人 员 , 并 对 清查 人 员进 行专 项培 训 , 保 证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调查内容 (1)第三条调查周期 (1)第四条调查总体 (1)第五条总体抽样精度 (2)第六条复位要求 (2)第七条调查允许误差 (3)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八条土地类型(地类) (4)第九条植被类型 (7)第十条湿地类型 (7)第十一条土地退化 (12)第十二条森林分类 (17)第十三条区域因子 (22)第十四条地形因子 (23)第十五条土壤因子 (25)第十六条树种(组)划分 (26)第十七条龄组划分 (27)第十八条森林结构 (27)第十九条森林生态功能 (29)第二十条森林健康 (30)第二十一条生物多样性 (31)第二十二条地类变化原因 (31)第二十三条其它样地因子 (34)第二十四条样木因子 (36)第二十五条其它标准 (38)第三章调查方法 (39)第二十六条前期准备 (39)第二十七条基本方法 (39)第二十八条面积测定 (39)第二十九条固定样地布设 (39)第三十○条固定样地标志 (40)第三十一条固定样地调查 (40)第三十三条其它因子调查 (49)第四章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49)第三十四条调查记录检查 (49)第三十五条数据输入 (50)第三十六条逻辑检查 (50)第三十七条立木材积估计 (51)第三十八条数据预处理 (51)第三十九条森林资源现状统计 (53)第四十○条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54)第四十一条统计数据汇总 (57)第四十二条成果统计表 (58)第五章质量检查 (63)第四十三条质量管理 (63)第四十四条检查内容 (64)第四十五条检查数量 (65)第四十六条检查方法 (65)第四十七条质量评定 (66)第六章调查成果 (67)第四十八条成果内容 (67)第四十九条成果要求 (68)附件: 1样地调查记录表2连清成果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单位,利用固定样地为主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调查内容 (1)第三条调查周期 (2)第四条调查总体 (2)第五条总体抽样精度 (2)第六条复位要求 (3)第七条调查允许误差 (4)第二章技术标准 (5)第八条土地类型(地类) (5)第九条植被类型 (10)第十条湿地类型 (10)第十一条土地退化 (16)第十二条森林分类 (23)第十三条区域因子 (30)第十四条地形因子 (31)第十五条土壤因子 (32)第十六条树种(组)划分 (34)第十七条龄组划分 (35)第十八条森林结构 (35)第十九条森林生态功能 (37)第二十条森林健康 (38)第二十一条生物多样性 (40)第二十二条地类变化原因 (41)第二十三条其它样地因子 (43)第二十四条样木因子 (46)第二十五条其它标准 (49)第三章调查方法 (50)第二十六条前期准备 (50)第二十七条基本方法 (50)第二十八条面积测定 (50)第二十九条固定样地布设 (50)第三十○条固定样地标志 (51)第三十一条固定样地调查 (51)第三十三条其它因子调查 (63)第四章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63)第三十四条调查记录检查 (63)第三十五条数据输入 (65)第三十六条逻辑检查 (65)第三十七条立木材积估计 (66)第三十八条数据预处理 (66)第三十九条森林资源现状统计 (69)第四十○条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70)第四十一条统计数据汇总 (73)第四十二条成果统计表 (74)第五章质量检查 (81)第四十三条质量管理 (81)第四十四条检查内容 (82)第四十五条检查数量 (84)第四十六条检查方法 (84)第四十七条质量评定 (85)第六章调查成果 (86)第四十八条成果内容 (86)第四十九条成果要求 (87)附件: 1样地调查记录表2连清成果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单位,利用固定样地为主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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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版)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03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调查周期 (1)第三条调查总体 (2)第四条总体抽样精度 (2)第五条复位精度 (3)第六条调查因子精度 (4)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 (4)第八条植被类型 (9)第九条湿地类型 (12)第十条土地退化 (14)第十一条森林分类 (18)第十二条区域划分因子 (25)第十三条地形因子 (27)第十四条土壤因子 (29)第十五条树种(组)划分 (30)第十六条龄组划分 (31)第十七条森林结构 (32)第十八条森林分级 (33)第十九条森林健康 (37)第二十条地类变化原因 (38)第二十一条其它样地因子 (41)第二十二条样木因子 (44)第二十三条其它标准 (46)第三章调查方法 (47)第二十四条基本方法 (47)第二十五条面积测定 (48)第二十六条固定样地布设 (48)第二十七条固定样地标志 (48)第二十八条固定样地调查 (49)第二十九条样地每木检尺 (56)第三十条其它因子调查 (58)第四章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59)第三十一条调查记录检查 (59)第三十二条数据输入 (60)第三十三条逻辑检查 (61)第三十四条立木材积表 (61)第三十五条统计数据预处理 (61)第三十六条森林资源现状及精度 (64)第三十七条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66)第三十八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统计表 (69)第五章质量检查 (75)第三十九条质量管理 (75)第四十条检查内容 (76)第四十一条检查数量 (78)第四十二条检查方法 (78)第四十三条质量评定 (79)第六章成果与使用 (80)第四十四条调查成果 (80)第四十五条成果使用 (82)附件: 1样地调查记录表2成果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总体,通过对固定样地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
它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动态;了解森林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对全国以及各省的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其主要内容是:一、制定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方案及实施操作细则;二、进行样地设置及调查;三、建立和更新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四、进行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五、提供各省及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六、建立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调查周期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以省为单位,每五年复查一次。
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安排。
要求当年开展复查,当年年底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复查成果。
第三条调查总体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要求以全省范围为总体进行调查。
当省内的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较小时,应以全省为一个调查总体;当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比较大时,可在一个省内划分若干个副总体。
但所划分的副总体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总体抽样精度以全省范围作为—个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即为该省的抽样精度(按95%可靠性);一个省划分为若干个副总体时,要将各副总体按分层抽样进行联合估测得到全省的抽样精度。
一、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要求(一) 有林地面积:凡森林覆盖率10%以上的省为95%以上;覆盖率10%以下的省为90%以上。
(二) 人工林面积:凡人工林面积占林地面积5%以上的省为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
(三) 活立木蓄积:凡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省份为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市为85%以上,其余省份为90%以上。
二、活立木蓄积量消长动态精度(一) 总生长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为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
(二) 总消耗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为80%以上,其余各省不作具体规定。
(三) 活立木净增量,应作出增减方向性判断。
第五条复位精度一、固定样地复位率要求达到98%以上。
样地复位标准为:样地四个角桩、坑糟、四条边界及样地内树木编号和检尺胸径位置完全复位。
但考虑到有些地区固定样地在复位时还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因此,除按上述要求外,还可根据下列标准来确定:l.复位时能找到定位树或其它定位物,确认出样地的一个固定标桩(或土坑)和一条完整的边界,分辨出样地内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并通过每木检尺区别出保留木、进界木、采伐木及枯损木等,可以作为样地复位。
2.前期样地内的林木已被采伐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能确认(如利用前期的GPS坐标)原样地落在采伐迹地内时,可定为复位样地。
3.对于落在大面积无蓄积的无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经济林和非林地内的固定样地,复位时虽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仍能确认其样地位置不变时可以作为复位样地。
4.对于落在急坡和险坡,不能进行周界测设的固定样地,复查时能正确判定两期样点所落位置无误,且地类、林分类型的目测也无误时,视为复位样地。
二、固定样木复位率要求达到95%以上。
样木复位标准为:凡固定样地内前期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能正确确定,并经胸径复测,前期树种、胸径均无错测为复位样木。
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也定为样木复位:1.能确认前期样木已被采伐或枯死者为复位样木。
2.样木编号能确认,但因采脂、虫害、火灾因素,引起间隔期内胸径为负生长的样木,视为复位样本。
3.样木编号已不能确认,但依据样木位置图,按样木与其周围样木的相互关系及树种、胸径判断,能确定为前期对应样木者,为复位样木。
第六条调查因子精度1.引点定位:标桩位置在地形图上误差不大于lmm,引点至样地的测量距离误差小于l%,GPS坐标误差不得超过10m。
2.周界误差:新设或改设样地闭合差小于0.5%,复位样地周长误差小于1%。
3.检尺株数: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10%,最多不超过3株。
4.胸径测量:胸高直径等于或大于20cm的树木,测径误差小于1.5%,胸径小于20cm的树木,胸径测量误差小于0.3cm。
5.树高测量:当树高为10m以下时小于3%,10m以上时小于5%。
6.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等因子不应有错。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一、类型划分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而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
其中,林地划分为12个二级地类,25个三级地类。
见表1。
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7hm2(1亩)。
二、技术标准(一) 林地表1 地类划分表1.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1) 乔木林:由乔木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
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
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生长稳定(人工造林3~5年后或飞播5~7年后),保存率达到80%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
(2) 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3) 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包括采取人工措施)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
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其它灌木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的其它灌木林地。
4.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①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 未成林封育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表2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单位:年原参照北方地区。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1) 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3年内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 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3年内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 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②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不开发利用的土地。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包括以下三类:(1) 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 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 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二) 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1.农地:包括耕地、轮休地。
区分为坡度25度以上(含25度)和25度以下两部分。
2.牧地:草地、放牧地。
3.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4.未利用地:包括雪山、沼泽地、悬崖、沟壑、岩石裸露地等。
5.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
包括以下五类:(1) 林业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