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发展,昆明市的物业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权益,昆明市政府制定了《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物业项目的管理。
不论是公共物业还是私人拥有的物业,都应遵守该办法中的规定。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根据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共区域维护:物业公司需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及时维护,包括绿化、道路、电梯等设施的维修与保养,以确保住户的正常使用。
2.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执行消防、治安等安全预防措施,确保小区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3. 日常清洁: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的日常清洁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干净整洁。
4. 停车管理:物业公司根据小区内停车位的供需情况,合理安排停车位的使用方式,并确保停车管理秩序井然。
5. 纠纷调解: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及时处理住户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邻里和谐。
四、业主权益保障《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业主权益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费用透明: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明示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和用途,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法。
2. 信息公开:物业公司需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的重要信息,包括管理计划、年度预算、维修记录等,确保信息透明。
3. 投诉处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进行投诉。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复业主的投诉。
4.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物业公司履行职责,昆明市政府将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违规和处罚规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对违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改建公共区域、故意拖欠物业费用等。
昆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昆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正文:---------------------------------------------------------------------------------------------------------------------------------------------------- 昆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1997年9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物业管理机构、物业产权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云南省物价局、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收费办法适用于昆明地区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机构。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性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机构对城市住宅小区、别墅、公寓、写字楼、综合楼、商业经营楼宇等房屋提供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综合管理服务费、交通工具保管费及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统一由物价部门审批。
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审批与调整,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物业管理专业化程度和服务标准实行有偿服务,制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七条服务收费项目的设置(一)综合管理服务费。
指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正常运行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水电费用。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昆明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相关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等权利。
同时,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义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昆明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

昆明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第一篇:昆明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昆明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中有关政策的通知昆价房(2000)38号各物业管理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中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写字楼,以及规模较小或住宅建设规模不足100套的庭院、楼宇,因管理服务成本和住户实际承受能力等等不一,不宜纳入收费等级统一考核,其综合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商确定,报物业管理单位所在区物价局备案,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昆明市物价局监制的《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码标价,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二、小区内高层住宅楼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经批准的小区综合服务费标准300%以内上浮计收,但应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
三、除《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以外的小区内经营性用房,其综合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商确定,并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化粪池清掏费已含在综合服务费中,不得向住户另外收取。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水池清洗费和消毒费不含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由住户协商分摊。
六、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原则按购房建设面积计收,个别小区要求按户收取的,征得住户同意后,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
七、住户购买的车位、车库,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用于弥补小区内道路磨损修复费用和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
八、如需收取小区内车辆场地占用费,应事前征得委托人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及有关部门同意,报经物业管理单位所在区物价局审批(综合服务收费等级在乙级以上的报市物价局审批),并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昆明市物价局监制的《住宅小区内车辆场地占用费价目牌》,亮证收费,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表日期:2011-11-23未依法缴存维修资金最低罚款1万元。
未依法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物业管理资质。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业主与物业的矛盾、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的矛盾,住在小区里的人们在家门口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矛盾。
如何避免矛盾?如何化解矛盾?昨日,昆明市住建局公布《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举行听证会。
相比起废止的《昆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强化了业主的权利,对业主大会、委员会享有权利做出了细化规定。
维修资金使用需2/3业主同意业主有何权利,有何义务?《办法》拟规定,业主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监督物业公司履行服务合同的权利。
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时有投票权,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有被选举权。
同时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其中对于公用设备转向维修资金及共用部分的管理和使用。
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办法》拟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均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这是之前相关办法所没有明确的。
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价综合〔2011〕12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昆明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最高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包括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五类,每类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
三、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上(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内,将上年全市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昆明市物业服务收费通知

昆明物业费4月起执行:最高1.38元最低0.45元昆明市的物业服务如何收费?昨天,市发改委正式公布了《昆明市物业服务收费通知[2011]1129号》、《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新标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二年。
到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发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昆明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业主有权“定夺”物业服务费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按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质量,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双方协商一致的,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请求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规定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经双方协商,可对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服务成本协商确定,并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业主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分5类5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包括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5类,每类物业服务收费分为5个等级。
根据等级划分,一级物业需达到53个条件。
包括:管理处办公地点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固定,业主档案实行电子化办公管理;达到国家二级资质以上条件并获得2次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专业维修人员60%以上持证上岗;各类设施设备完好率达到98%以上;100%楼道、停车尝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干净、清洁、无尘灰、无污渍、无污物、无陈旧性垃圾,地面垃圾滞留不超过2小时;小区绿化率在25%以上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199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修缮及提供与委托人工作、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及其它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分类及价格形式如下:
(一)小区内普通住宅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高级公寓(含别墅)、写字楼和空关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公众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四)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带有强制性收费和有统一收费标准的除外。
第四条昆明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综合服务费
第五条综合服务费的构成及服务内容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基本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
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消防、室外上下管道、明暗沟、沙井、围墙、垃圾投放设施等的维修养护。
(三)绿化管理费。
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养护。
(四)保洁费。
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停院、楼阁道、电梯间的清扫,垃圾收集、掏运,屋顶水池清洗,化粪池清掏、清运。
(五)保安费。
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安全保卫、昼夜巡逻值班。
(六)办公费。
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保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的办公经费,以及其它与物业管理事务相关的合理费用。
(七)物业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
普通住宅控制在上述1-7项的5%以内,高级公寓、写字楼控制在上述1-7项的10%以内。
第六条综合服务费实行等级管理,并根据服务需求和成本的变化,由昆明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依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对小区综合服务实行。
综合考评定级。
考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甲级,80至89分为乙级,70至79分为丙级,60至69分为丁级。
物业管理单位依据所评定的等级,收取综合服务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高级公寓和写字楼的综合服务费,可在小区综合服务费的300%以内浮动。
小区内学校、幼儿园及个别确需独立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综合服务费在小区综合服务费的50%以内浮动。
空关房的综合服务费按所在小区综合服务费的30%交纳。
未出售、出租、使用的空关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已出售的空关房由房屋所有人交纳,出租房由承租人交纳。
第八条综合服务费按其服务对象所占建筑面积或按户合理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委托人与物业管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高层楼宇内的电梯、中央空调、自来水二次加压、自备发电机组等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材料费,及其发生的人员工资、电费、维修费等,由委托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确定成本费用,商定分摊办法。
第三章其他服务收费
第九条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征得委托人和有关部门同意,经物价局批准,在小区内的公共场地和道路上划出停车泊位,供小区内住户停放小型车辆(4吨以上、12座以上客货车不得停放)所收取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昆明市物价局制定。
公共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含室内),统一执行昆明市物价局核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和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收费,应当分科目建帐,独立核算,其收益全部用于小区内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和弥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足。
第十条有关单位向小区内提供水、电、煤(燃)气以及其他服务,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并应当直接向用户收费。
需要
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抄表、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并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等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的其它特约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住户因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运,并按规定收费。
装修无垃圾或不装修的,不得收费。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综合服务等级,由物价局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评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和委托人的要求,物价局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评定其综合服务等级。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综合服务等级评定后,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局依据评定的等级,在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试行标准;综合服务等级评定后,按照评定的等级收费;综合服务等级晋升或降低,按照晋升或降低后的等级收费。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物价局负责审批和管理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区范围内乙级以上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其余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物价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昆明市四个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物价局申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考核表》,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和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等有关资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经审批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到受理审批的物价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证书》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
亮证收费。
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当在经营地点或收费地点张榜公布。
综合服务费一般按月计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预收6个月。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小区内车辆场地占用费、代收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收费、特约服务费以及配套设施经营性收入,应当分科目建帐,统一核算。
收支帐目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并抄送受理审批的物价局备案。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收费行为、收支帐目等事项,进行监督,参与管理。
委托人应当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有关费用。
逾期不缴纳的,按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办法办理。
未经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委托人有权拒交。
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物价局投诉。
委托人与物业管理单位发生的服务收费纠纷,依据双方签定的委托合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物价局协调解决,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条对有第十九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物价局按以下规定作出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委托人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多付价款人难于查找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物价局应当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价格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行贿等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人及知情者,均有权举报。
市、县(市)区物价局和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者的行为作出依法严格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昆明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