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垃圾清运费标准

昆明垃圾清运费标准昆明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垃圾处理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城市,人口数量庞大,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垃圾清运费标准,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昆明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垃圾清运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运营垃圾处理工作。
首先,针对居民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昆明市根据不同居住区域的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垃圾清运费标准。
一般而言,城区的垃圾清运费标准相对较低,而远郊地区的费用则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城区的垃圾处理设施更加完善,运输距离相对较短,而远郊地区的垃圾处理需要更多的成本和资源投入。
因此,对不同地区的居民家庭,垃圾清运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其次,对于商业和工业单位产生的垃圾,昆明市也有相应的垃圾清运费标准。
一般而言,商业和工业单位产生的垃圾量较大,清运费用也相对较高。
根据垃圾产生的类型和数量,昆明市对商业和工业单位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以保证垃圾处理的公平和合理。
除了按照不同地区和单位类型制定垃圾清运费标准外,昆明市还对垃圾的分类进行了相应的收费规定。
根据垃圾的可回收性和有害性,昆明市将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并对不同类型的垃圾制定了不同的清运费标准。
这样做不仅可以鼓励居民和单位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降低成本。
总的来说,昆明市的垃圾清运费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的,旨在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城市环境的清洁和整洁。
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不同垃圾类型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昆明市可以更好地管理和运营垃圾处理工作,为城市管理和居民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利益。
希望昆明市政府能够不断完善垃圾清运费标准,推动城市垃圾处理工作的持续发展和改善。
昆明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昆明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城市,人口众多,生活垃圾产生量也相当可观。
为了
保障城市环境的清洁与卫生,市政府制定了垃圾清运费标准,以确保垃圾的及时清运和处理。
以下是昆明市垃圾清运费的相关标准。
首先,针对居民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垃圾桶的容量和每日清运次数来确
定清运费用。
一般来说,每户家庭都会配备一个标准大小的垃圾桶,根据桶的大小和每日清运次数,市政府会对不同容量和清运频次的垃圾桶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这样既可以保证市政府的清运成本,也能够让居民享受到合理的清运服务。
其次,对于商业机构和公共场所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用则会根据垃圾的种类和
数量来进行计费。
一般来说,餐饮业和商业综合体所产生的厨余垃圾清运费用会相对较高,因为这类垃圾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和处置。
而对于办公场所和商场等产生的一般生活垃圾,则会根据每日清运次数和垃圾桶的容量来确定费用。
此外,对于特殊垃圾,如医疗废物、化学废物等,市政府也会制定相应的清运
费用标准,并严格监管其处理和处置过程,以确保环境和公共安全。
总的来说,昆明市垃圾清运费标准是合理而严格的,旨在保障城市环境的清洁
和居民的健康。
市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清运费用进行动态调整,并加强对垃圾清运公司的监管,以确保清运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希望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政策,共同为建设美丽的昆明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昆城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持续改善市容市貌,现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9日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第四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第五条宣传、城市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组织应当加大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市民增强公共环境卫生意识,形成文明卫生的行为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当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以及空间景观环境相协调。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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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工作,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质,加快把昆明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以及《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委九届七次全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加快把昆明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的战略目标,紧扣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市品质国际化”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全面统筹,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思路,创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铁板一块”的与区域性国际城市相适应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新模式,实现我市环境卫生“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管理,永久保洁”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城市品质国际化,管理目标定量化的原则。
遵循区域性国际城市的运行规律,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与区域性国际城市相适应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垃圾运输管理模式。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昆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111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53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以上行政处罚权涉及降低资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对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再实施。
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35、36、37、38条;(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40、41、42条;(五)《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7条;(六)《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13、15、16、17、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条;(七)《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32条;(八)《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30、31、32条;(九)《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4、35条(其中规定由公安机关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不纳入集中处罚);(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21、22、23、24、25、26条;(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39、40、41、42、43、44、45、46条;(十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1、32条;(十三)《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5、26、27、28条;(十四)《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20、21、22、23、24、25条;(十五)《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34、35条;(十六)《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39、40、41、42、43条;(十七)《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9、20、21、22、24条;(十八)《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23、24、25、26条。
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14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涛二○○五年十月八日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垃圾的管理。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在城市建设施工和单位、家庭房屋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本市城市垃圾采取属地管理原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建设、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垃圾治理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会同市规划、发展与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城市垃圾治理的具体实施规划,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垃圾治理的专项规划要求,负责会同本级规划、发展与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昆明垃圾费收取标准

昆明垃圾费收取标准
随着城市垃圾处理成本的不断上升,昆明市政府决定对垃圾费收取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提高垃圾分类处理效率。
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将对昆明市民居住区和商业区的垃圾费收取标准进行统一调整,并且将对不同类型的垃圾收取不同的费用,以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首先,针对居民区的垃圾费收取标准将按照家庭每月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来进行计费。
对于一般家庭每月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在一定范围内的,将按照固定的基础费用进行收取;而对于生活垃圾量超出一定范围的家庭,将按照超出部分的垃圾量进行额外费用的收取。
此外,对于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的处理费用也将分别列入收费范围。
其次,对于商业区的垃圾费收取标准也将进行调整。
商业区的垃圾产生量一般较大,因此将按照商户的经营类型和规模来确定垃圾费收取标准。
对于大型商超、餐饮企业等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商户,将按照垃圾桶容量和每日清运次数来进行费用的收取;而对于小型零售店、餐饮小店等垃圾产生量较小的商户,则将按照固定的基础费用进行收取。
此外,政府还将加大对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力度,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通过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从而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垃圾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综上所述,昆明市政府对垃圾费收取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垃圾分类处理效率。
通过统一调整收费标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措施,将有助于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城市垃圾处理工作向更加规范和高效的方向发展。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共同为创建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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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本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所有产生的城市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垃圾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组成。
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收费标准由市价格
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的环卫单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八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
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一)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或是按人计费;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按人计费,或者以垃圾产生量计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场所产权面积计费;
(四)城市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家庭房屋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的建筑垃圾按重量计费。
第九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处理费由环卫单位按照标准向垃圾产生者收取。
处置费由垃圾处置场(厂)按照标准向环卫单位
或者垃圾产生者收取。
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单位直接收取,也可以由环卫单位委托的单位收取,被委托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
第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城市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单位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和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实施服务的环卫单位直接收取。
第十一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理场(厂)的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对未办理收费许可证、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以外的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原《昆明市城镇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昆政复〔1995〕45号)同时废止,原与本《办法》相悖的收费文件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