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相关的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开展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类业务活动时,所产生和收集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数据,以下简称数据。
第三条(管理原则与目标)数据安全工作遵循“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基本原则。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不当获取与利用等风险,确保不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金融秩序、个人及组织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伦理、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协同监督管理)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开展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签署合作协议,进一步约定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模式。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金融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反映会员合理的数据安全意见建议。
第二章数据分类分级第五条(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总体规划)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行业标准,指导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各项工作,统筹确定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数据分类分级制度规程)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数据分类分级实施制度,规范分类分级工作操作规程。
数据分类分级过程实施和结果审批,应当严格遵循操作规程。
XX银行数据标准管理办法

XX数据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数据标准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推动数据标准在业务领域和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我行整体业务运行和管理效率,提升IT实施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分支机构所有与数据标准有关的管理活动,包括数据标准的制定、评审、发布、执行、变更及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标准,是指针对我行各种重要数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这些重要数据在全行内外共同使用和交换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是实施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数据,是指我行跨业务部门或跨系统多处使用的数据。
第五条数据标准按照数据加工程度划分为基础类数据标准和分析类数据标准两大类型,本办法主要针对基础类数据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基础类数据,是指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共同业务特征的基础性数据,可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数据主题,包括客户、产品、协议、交易、资产、财务、地址、组织、渠道、营销十个数据主题。
第七条数据标准内容可以划分为业务和技术两部分:(一)业务规范是指从业务层面对数据的统一定义,包括数据项的业务涵义和数据项处理加工的业务规则等;(二)技术规范是指从技术实现层面对数据的统一规范和定义,包括字段长度、数据格式等。
第八条XX银行数据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业务为导向。
基于我行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数据标准,并根据业务需求分阶段推进制定工作。
(二)全面性及完整性。
数据标准立足于我行整体业务架构,覆盖未来所有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三)前瞻性及科学性。
既满足现阶段业务需求,更应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考虑未来我行业务类型逐步发展所带来的数据标准需求。
(四)遵循外部标准。
充分遵循各类成熟的外部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金融行业标准、监管报送要求的顺序进行采纳。
第九条我行数据标准信息项及代码的选择遵循以下准入原则:(一)已有的内外部成文规范纳入数据标准,包括:行业、国家或国际组织正式发布的数据标准;监管部门管理指引、监管统计规范等已经明确提出要求的相关数据规范;行内已经发文进行明确的相关数据规范。
银行参数集中管理办法

银行参数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业务参数集中管理,促进参数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生产系统平稳运行,防控操作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数是指根据系统运行要求及业务处理规定编制的,具有一定变化规律和核心控制能力的业务要素,不包括技术参数。
第三条参数管理是按照统一的业务标准及流程,对影响全行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的重要参数进行设计、维护及监控等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全行生产系统参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参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总行在参数管理建设时进行整体规划,按照统一标准,设计和管理全行性参数。
(二)集中管理。
总行统一制定参数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将全行生产系统核心参数纳入参数管理平台进行集中管理。
(S)统分结合。
统一参数维护入口,分层级、分部门进行参数维护。
(四)有效管控。
参数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操作环节必须有相应的监督制约,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对操作和流程进行有效控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应用银行参数管理平台的各级管理行及营业机构。
第六条参数属于我行商业秘密,保密工作按照《银行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参数管理范围。
参数集中管理面向全行生产系统,在集中核心系统参数的基础上,逐步集中涉及外围系统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参数管理工作。
第八条参数管理内容。
包括机构人员管理,参数设计、参数应用管理、参数监控,参数管理平台运行管理,考核及档案管理等。
第九条参数管理系统。
参数管理平台是集中统一管理全行生产系统核心参数,实现统一入口、分级维护业务模式的生产控制系统,是实施参数管理的主要系统平台。
系统参数维护用户不得兼任ABIS、BoEing九级主管外的其他柜员。
第十条参数管理方式。
全行生产系统核心参数逐步纳入参数管理平台管理,其他参数由各业务部门通过各业务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参数管理要求。
参数管理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总行规章制度规范参数管理行为,保持审慎的工作态度,及时准确处理参数管理各环节工作任务,主动实施全方位全流程的风险控制。
某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行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贯彻执行数据管理体系规划,规范数据管理和具体实施流程,加强各级经营管理机构的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树立和发挥数据的资产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企业数据架构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主数据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基础平台管理、数据应用以及数据需求与规划管理共十项数据管理领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是在我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操作中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指我行业务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外部数据指从我行以外的来源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我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方针如下:(一)提供可用、可信数据,打造可靠的应用基础。
(二)围绕数据应用、价值呈现推动数据管理建设。
(三)以高效的应用服务能力,支持全行业务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全行数据管理活动的纲领,是建立、完善和落实数据管理体系的基础,我行数据管理制度和细则都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数据管理组织架构是通过建立与全行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各层级权责,保持内部沟通顺畅,确保全行数据管理战略的实施。
我行数据管理组织的构成分为三个层次,自上而下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协调层以及执行层。
第七条数据管理决策层是全行数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组成。
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全行数据管理整体方针和策略。
(二)定期听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汇报。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数据战略目标和策略、体系规划、政策制度以及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
(二)统筹资源,协调解决数据管理领域重大事项。
(三)对全行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数据管理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设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及秘书。
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行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贯彻执行数据管理体系规划,规范数据管理和具体实施流程,加强各级经营管理机构的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树立和发挥数据的资产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企业数据架构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主数据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基础平台管理、数据应用以及数据需求与规划管理共十项数据管理领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是在我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操作中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指我行业务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外部数据指从我行以外的来源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我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方针如下:(一)提供可用、可信数据,打造可靠的应用基础。
(二)围绕数据应用、价值呈现推动数据管理建设。
(三)以高效的应用服务能力,支持全行业务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全行数据管理活动的纲领,是建立、完善和落实数据管理体系的基础,我行数据管理制度和细则都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数据管理组织架构是通过建立与全行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各层级权责,保持内部沟通顺畅,确保全行数据管理战略的实施。
我行数据管理组织的构成分为三个层次,自上而下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协调层以及执行层。
第七条数据管理决策层是全行数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组成。
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全行数据管理整体方针和策略。
(二)定期听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汇报。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数据战略目标和策略、体系规划、政策制度以及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
(二)统筹资源,协调解决数据管理领域重大事项。
(三)对全行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数据管理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设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及秘书。
商业银行数据脱敏管理办法(2023年版)

商业银行数据脱敏管理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2)第三章脱敏原则和要求 (3)第四章敏感数据脱敏工作流程 (5)第五章监督检查 (6)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敏感数据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保障信息系统中敏感数据信息(以下简称敏感数据)在业务、开发、测试、演练、培训、审计等用途中的保密性和可用性,规范总行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一级分行在数据脱敏过程中的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人员包括数据的使用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数据相关系统的开发测试人员、运维人员、数据分析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我行敏感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密码、令牌等)、客户信息、密钥、交易信息、重要业务参数等。
其中,敏感数据的定义可参见信息系统敏感信息分类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术语定义:数据脱敏是指将一组数据中的特定敏感数据通过恰当的数据屏蔽算法(如随机化、模糊化、置空、变换、替换、保持数据间关联关系的屏蔽、标记化或其他特殊规则)予以转换,使其在满足开发、测试或其他业务需求的同时,对其中的敏感数据予以消除。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一级分行。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总行信息科技部在数据脱敏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数据脱敏管理办法。
(二)统筹制定数据脱敏原则和要求,明确数据脱敏的工作流程。
(三)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数据脱敏技术手段,统筹负责数据脱敏工具的引进。
(四)统筹和组织全行数据脱敏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总行数据中心在数据脱敏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生产数据的密码、密钥脱敏策略。
(二)配合总行软件研发中心、业务部门确认数据脱敏技术规则。
(三)提取生产数据后,执行生产数据的密码、密钥脱敏操作。
第八条总行软件研发中心在数据脱敏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业务部门反馈结果制定敏感数据的脱敏技术规则。
(二)负责脱敏环境的搭建和维护。
(完整版)银行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我行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相关概念应用系统,是按照信息一体化的要求,用于处理我行经营管理的应用软件系统,主要包括客户交易类系统、业务管理类系统、管理信息类系统、技术保障类系统等。
数据是指**银行实施信息化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数据。
数据质量是指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
第三条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范原则。
各类应用系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各自应用系统所要求的数据标准。
(二)全程监控原则。
建立数据从采集、审核、处理到维护的全过程监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录入关,确保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层级考核原则。
总、分行对各自直接下属单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四条总行合规部是全行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一)、制定全行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二)、对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三)、根据需要,参与对全行各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管理的检查监督(四)、对违反数据质量管理规定,造成数据错误、失真、延误、漏填等违规行为进行问责(五)、向高管层报告我行数据质量管理执行情况第五条总行各部门是应用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自的应用系统,是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主责任人,主要负责:(一)、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二)、制定本应用系统录入、维护、审核的基本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并适时开展检查监督,保障数据管理符合规范性要求;(三)、制定本单位的数据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级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及时解决数据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四)、指导、监督系统使用部门或相关岗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督查对错误数据进行更正和清理的情况;(五)、制定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考核标准和评分体系,按时对应用系统使用部门的数据质量进行考核;(六)、提交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管理报告;(七)、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
银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银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数据在申请、提取、使用以及借阅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数据信息泄露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省行对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不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正常途径导出数据,而是通过省行下发数据中取得的信息和数据。
第三条业务部门、基层网点、系统开发项目组、查询数据信息的有权机关、客户、客户相关关系人等对数据申请查询、提取、使用、借阅、保管、新增、变更以及销毁等均须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查询数据信息的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具体包括: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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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行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贯彻执行数据管理体系规划,规范数据管理和具体实施流程,加强各级经营管理机构的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树立和发挥数据的资产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企业数据架构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主数据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基础平台管理、数据应用以及数据需求与规划管理共十项数据管理领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是在我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操作中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指我行业务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外部数据指从我行以外的来源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我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方针如下:(一)提供可用、可信数据,打造可靠的应用基础。
(二)围绕数据应用、价值呈现推动数据管理建设。
(三)以高效的应用服务能力,支持全行业务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全行数据管理活动的纲领,是建立、完善和落实数据管理体系的基础,我行数据管理制度和细则都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数据管理组织架构是通过建立与全行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各层级权责,保持内部沟通顺畅,确保全行数据管理战略的实施。
我行数据管理组织的构成分为三个层次,自上而下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协调层以及执行层。
第七条数据管理决策层是全行数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组成。
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全行数据管理整体方针和策略。
(二)定期听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汇报。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数据战略目标和策略、体系规划、政策制度以及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
(二)统筹资源,协调解决数据管理领域重大事项。
(三)对全行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数据管理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设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及秘书。
数据管理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及小组成员若干。
组长由信息科技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软件开发中心、数据中心、电子银行中心、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小微企业银行部、小企业信贷中心、信贷监控部、评审部、国际业务部、票据业务部、资金部、信核部、合规部、人力资源部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数据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各领域业务专家、总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质量管理、数据标准管理等方面内容;协调并推进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监督落实,发布数据管理相关文件并向上汇报。
(二)针对特殊任务组建专项小组并予以指导。
(三)对于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由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上报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数据管理领导小组秘书由数据管理领导小组任命,可由数据质量管理岗相关人员兼任。
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行数据管理的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组织召开数据管理相关各类会议等。
第九条数据管理执行层负责全行数据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设立数据管理执行组。
数据管理执行组由总行各部门数据质量管理岗、数据架构管理岗、数据需求管理岗、数据管理岗的任职人员组成。
其中,数据质量管理岗、数据架构管理岗、数据需求管理岗由信息科技条线一部三中心委派人员担任;数据管理岗由总行各部门委派人员担任,且应至少确保一名在职员工担任或兼任,部门应包括:资产负债管理部、软件开发中心、数据中心、电子银行中心、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小微企业银行部、小企业信贷中心、信贷监控部、评审部、国际业务部、票据业务部、资理部、稽核部、合规部、人力资源部和运营管理部。
数据管理执行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数据质量管理岗、数据架构管理岗和数据需求管理岗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推进,包括制定和完善数据管理各个领域的专项工作规章制度和流程,指导推进各部门、分支行数据管理工作,数据管理相关项目的立项和验收,以及数据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及系统管理。
(二)总行各部门数据管理岗代表本部门长期参与数据管理工作,负责整理和反馈数据标准、质量等相关工作需求,在部门内部宣传和提高数据管理意识。
各分支机构参与数据管理执行工作,履行数据管理相关职责,主要负责按照数据标准和数据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数据的录入与维护工作,并按照各项数据标准与数据管控制度开展本机构数据管理工作。
数据管理执行组中各岗位人员的变动及调整,需报数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数据管理企业数据架构管理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数据架构管理是通过对全行数据模型、数据分布、数据流转的管理,在全行范围内提供一个促进数据资产存储、集成、使用、访问和传输的框架结构组件,从而支持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分析应用。
第十一条业数据架构的管理内容包括:针对信息需求制定数据架构规划,定义和维护数据架构原则与规范,开发和维护数据模型,明确可信数据源与数据流,明确数据分布与存储情况,审核系统设计是否符合数据架构整体设计等。
第十二条企业数据架构管理的目标包括:(一)统一业务与技术认识,奠定沟通基础。
(二)优化数据共享、支持不同系统间互操作。
(三)统一视角,指导信息管理与建设。
(四)方便评估业务流程和应用变更影响。
第十三条企业数据架构管理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可信数据源原则:在明确定义全行各数据主题的基础上,确定需要共享数据的源系统,由相应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在该数据源系统内完成数据的创建、更新和删除操作。
(二)数据分布减法原则:减少不必要的数据冗余,简化数据存储分布。
对于跨系统使用的关键数据,原则上规划唯一的主要数据存储。
如由于性能等原因必须存在冗余数据,应建立可靠的机制确保数据同步,建立清晰的冗余数据使用约束,确保不因冗余数据影响业务正确性。
经由数据架构评审决定,在全行层面统筹规划管理数据整合(三)数据完整性原则:在全行数据架构中体现业务现状和需求所需的数据,统筹考虑缺失数据的弥补方案。
第十四条企业数据架构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我行数据架构规划,定义和维护数据架构原则与规范,组织识别并确定全行数据源系统、数据血缘关系,审核系统设计是否符合企业数据架构规范,并协调指导相应数据源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完成数据维护工作。
(二)根据我行数据架构规划构建各应用系统的数据架构及数据模型,维护各系统的数据架构及数据模型相关文档,确保各应用系统符合我行总体的数据架构规划。
数据标准管理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标准是一整套数据规范、管控流程和技术工具,用以确保我行的各种重要信息,包括产品、客户、组织、协议等,在全行内外的使用和交换都是一致、准确的。
数据标准体系包括基础类数据标准和分析类数据标准两部分。
数据标准的主体由数据定义和分类、业务属性、技术属性和标准代码构成:(一)数据的定义和分类:明确业务主题的概念、本质、内涵,以及其在我行的分类体系。
(二)业务属性:对数据项应遵循的业务规则的统一定义与解释,如信息大类、信息小类、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业务含义等。
(三)技术属性:业务应用对数据项技术规则的统一要求与定义,如数据类别、数据类型、数据格式、缺省值等。
(四)标准代码:明确数据标准定义中所涉及的公共代码的取值和业务含义,如代码名称、业务含义、编码规范、技术属性等。
第十六条数据标准管理内容包括:建立数据标准体系框架与规划,对包括数据的定义和分类、业务属性、技术属性和标准代码在内的数据标准进行制定、评审、发布与维护,执行并监督数据标准在各系统中的落地,审核系统设计是否符合数据标准管理规范,建设并维护数据标准平台等。
第十七条数据标准管理的目标包括:(一)提升数据质量:统一数据定义,明确数据填写及处理要求,提供管控方面的保障,为管理决策提供准确、全面的数据,并提升统计效率及报送准确率。
(二)提升IT实施能力:提升IT系统的数据模型设计效率,降低各系统间集成的复杂度,提高系统间交互效率。
(三)提升整体业务效率:统一业务语言,明确业务规则,规范业务处理过程,有效提升业务效率。
第十八条数据标准的制定应以业务为导向,遵循前瞻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并符合外部法定标准。
应为数据标准设置准入原则,重点关注行内多处使用、频繁交换的数据。
第十九条数据标准管理工作包括:(一)组织制定我行各数据标准的定义和分类、业务属性、技术属性和公共代码集。
(二)依据已制定的数据标准,推进各信息系统的标准落地。
(三)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数据标准需求,进行数据标准的制定、审核和维护。
数据质量管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数据质量是指数据满足我行业务需求与业务规则的程度,主要从完备性、一致性、有效性、唯一性、时效性、精确性和真实性等维度对数据进行描述和度量。
第二十一条数据质量管理内容包括:定义业务规则、识别数据质量问题,并进行有效的解决;同时持续监控和报告数据质量问题,确保我行数据质量的持续提升,以满足业务需要;通过数据质量管理活动的反馈,修正数据标准等其他数据管理活动的内容等;组织制定数据质量考核方案,并组织开展数据质量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包括:(一)规范我行数据质量的日常监控、分析、评估、改进和考核工作。
(二)形成我行数据质量主动管理机制,持续优化数据质量,支持全行业务运行、管理分析和领导决策,提升数据资产的业务价值。
第二十三条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由数据的消费者确定数据质量需求。
(二)定义适当的度量规则来确保数据符合数据质量要求。
(三)确定数据项的可信数据源,从源头保证数据质量。
第二十四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审批并发布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制度和流程,数据质量监控、提升、考核方案;组织数据质量的评估与考核。
(二)组织数据质量问题的分析;推动数据质量提升工作的实施;协调技术、业务部门进行数据质量管理的度量规则、检核规则编制等相关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数据质量度量规则及更新、维护需求,配合执行数据质量监控、分析、改进及评估工作。
主数据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主数据是指在全行范围内跨业务条线、跨系统共享的,相对静态的、描述业务实体的数据集合,是企业关键业务实体的最权威、最准确的数据。
主数据管理范围涉及我行内创建、整合、使用和维护主数据的全过程,包括明确主数据的整合需求、建立主数据体系框架与规划、定义主数据来源、制定主数据整合规则与共享机制、主数据技术支撑等。
第二十六条主数据管理内容包括:(一)识别主数据可信数据源,维护主数据整合架构。
(二)在企业范围内按一定业务规则合并主数据信息,保证数据的惟一性与完整性。
(三)利用数据质量管理手段对主数据进行治理,保证主数据的准确性。
(四)实现跨系统信息的一致性、共享性,将主数据信息同步到相关系统中。
第二十七条主数据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我行的监管报送、业务运营、管理分析及领导决策中跨业务条线、跨渠道的核心数据的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