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有关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当经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其设计、制造和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证明文件。
第三章使用和检验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对其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办法

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经济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修理和改造。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具体是指:一、锅炉:电站锅炉、各单位用于生产、生活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施。
二、压力容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三、压力管道:1.输送煤气、氧气、乙炔的管道。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 Mpa(表压)的蒸汽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6Mpa(表压),直径大于等于150mm 压缩空气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输送液酸液碱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料浆管道。
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行公司、分厂、车间三级管理,公司主管部门为装备部。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职责: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关指示和要求。
2.全面负责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公司特点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并审批公司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修理和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锅炉和压力容器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黔价费(2008)4号)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锅炉注:1、D为锅炉蒸发量(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也按蒸发量折算)。
2、热水锅炉以每0.7兆瓦(60×104卡/时)折算为蒸发量1吨/时。
3、锅炉整机指不包括鼓、引风机、给水泵、除尘器以及水处理设备。
4、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
(二)压力容器注:1、容器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进行分类。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产品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不包括填充物料。
2、汽(火)车槽车按罐体(含安全附件)的销售价计算收费。
3、散装、组装大型容器(包括球罐)的现场监检,按设备总价的1。
5%或安装工程总费用的3%收取。
4、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容器制作的设备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5、医用氧舱安装监检费按产品销售安装价的1.5%收取。
(三)压力管道1、凡新、改、扩建压力管道的安装监检,按其工程总造价(含材料费)的2~3 % 收取:其中:(1)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3%收取,且不低于1000元。
、(2) 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2.5%收取。
(3)工程总造价在300万元以上,按2%收取2、压力管道元件制作按其销售价收取,A、B级分别收取3%和4%。
(四)气瓶注:各类钢瓶、实行批量性监督检验时,按该批产品总数销售价计收。
二、锅炉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注:安装(含修理改造)工程费为安装合同确定的总费用(含材料费)。
二、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一)在用锅炉a、锅炉定期检验注:1、D为锅炉蒸发量2、表中为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按0。
7兆瓦(60×104大卡/时)折算为1吨/时。
3、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米2折算为1吨/时,非定型余热锅炉,其检验费加收50%。
外部检验、水压试验按内外部检验的50%收取;强度校核按内外部检验的50%b、锅炉水处理检验收费标准(二)在用压力容器注:1、表中为检验一类压力容器时检验收费标准,V表示容积。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黔价费[2020]4号省质监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主体、对象、范畴、标准〔一〕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二〕收费对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
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三)收费范畴,包括涉及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名目中的特种设备。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减免规定〔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任务,受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何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规程、规定、规那么、标准进行检验,应当客观、公平、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四、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同意检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复检费。
定期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检测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爱护装置检测等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能够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检验检测费。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附件五: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二、CNG气瓶验收检验50元/只。
三、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五、锅炉水处理收费标准:
六、进口锅炉监督检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和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内外部宏观检验或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
七、进口和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或气密性试验,按检验费的50%计收。
八、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500%计收。
九、定期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其检验部位高度超过3米的,加收30%检验费,检验部位高度超过7米的,加收50%检验费。
十、安全阀校验收费,按Dg元/只收取(Dg为安全阀的公称直径mm)。
十一、验收、定期检验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后进行复检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十二、压力容器(CNG气瓶除外)安装验收检验费,按检验费的120%计收。
十三、对来料加工的锅炉压力容器部件,其监督检验计价基数含材料费。
十四、按百分比计收的检验检测费,不足80元的按80元计收。
按百分比计收的检验检测项目,其收费标准暂执行一年,在此期间,相关检验机构应做好检验检测成本的测算工作,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汇总,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后,改为定额标准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附件五: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CNG气瓶验收检验50元/只
三、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四、锅炉、压力容器验收检验收费标准:
五、锅炉水处理收费标准:
六、进口锅炉监督检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和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内外部宏观检验或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
七、进口和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或气密性试验,按检验费的50%计收。
八、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500%计收。
九、定期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其检验部位高度超过3米的,加收30%检验费,检验部位高度超过7米的,加收50%检验费。
十、安全阀校验收费,按Dg元/只收取(Dg为安全阀的公称直径mm)。
十一、验收、定期检验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后进行复检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十二、压力容器(CNG 气瓶除外)安装验收检验费,按检验费的120%计收。
十三、对来料加工的锅炉压力容器部件,其监督检验计价基数含材料费。
十四、按百分比计收的检验检测费,不足80 元的按80 元计收。
按百分比计收的检验检测项目,其收费标准暂执行一年,在此期间,相关检验机构应做好检验检测成本的测算工作,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汇总,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后,改为定额标准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启用1、经过确认和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启用前,应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取得使用证书方可投入运行,并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
2、锅炉、压力容器在数字化平台每台必须建立档案。
在调出和迁移时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同时记录、变更。
3、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岗位操作法,不得擅自修改原设计工艺条件,如需变动须经公司领导、技术部门以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1、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做好定期检验及相关等效工作。
2、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其合同由设备管理部门直接签订,相关定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专人组织更新相关信息。
3、无损检验由设备管理部门委托已取得检验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检验证明(单)必须有检验人员签章,技术负责人审核,加盖业务专用章方能生效。
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申请单位将计划报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5、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水压检验。
①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②内部检验按照定检报告要求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③两次内部检验间隔期内要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许可证。
2、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和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查,设备副总经理批准,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后执行。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提出,设备管理部门审查,设备副总经理批准,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后执行。
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向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并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未经监督检查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后,施工单位应提供安装、改造、维修图样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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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有关规定(试行)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目录1 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2 检验单位3 检验责任和义务4 检验程序4.1 锅炉及压力容器监造程序4.2 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检验程序4.3 锅炉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程序4.4 锅炉及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检验程序5 检验5.1 锅炉的监造5.2 锅炉的安装检验5.3 锅炉的定期检验5.4 压力容器的监造5.5 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5.6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5.7 压力管道的配置质量监检5.8 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检验5.9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6 检验报告7 附则8 附录(检验报告具体格式)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有关规定1.总则1.1目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和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在制造、安装、检修和运行全过程中的质量,保证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检验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1.3制定本规定的依据1.3.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94年)1.3.2 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监察规程)1.3.3 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验规程)1.3.4《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99年)2.检验单位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监造、安装、在役运行和退役后重新启用前的检验,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3.检验责任和义务检验实行有偿服务,受检单位与检验单位签订合同。
如检验单位未按时向受检单位和锅监委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受检单位可根据合同规定扣或拒付检验费,因检验质量造成重大事故,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检验程序4.1锅炉及压力容器监造程序4.1.1建设单位与制造厂订立设备合同时,必须确定在制造厂进行现场监造、抽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检验单位根据这些具体项目和内容进行监造。
具体项目和内容应包括《电力工业锅炉监造综合报告》中所列款项。
4.1.2检验单位接受监造委托后,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4.1.3检验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制定监造方案,报省电力公司锅监委审批后实施。
4.2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检验程序4.2.1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锅检中心进行。
4.2.2锅检中心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4.2.3由锅检中心制定检验方案,报锅监委审批。
4.2.4汽包、联箱、受热面、除氧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板梁从制造厂运到现场后,水压试验和首次点火前,委托方应提前一周通知锅检中心到场检验。
4.2.5汽包、大板梁吊装,除氧组装,受热面安装完一半后,委托方应通知锅检中心到场进行检查。
4.3锅炉及压力容器在役定期检验程序4.3.1每年年底,各厂向锅监委和锅检中心提交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由锅监委审批后实施。
4.3.2由电厂委托锅检中心检验或监检,有检验计划但未签订锅检合同的,锅检中心必须及时向锅监委汇报。
4.3.3锅检中心与电厂确定检验项目,并签定合同,锅检中心根据合同要求,制定检验方案,报锅监委审批后实施。
4.3.4锅炉定期的运行状态下检验,由电厂与锅检中心联系,确定检验时间,提前进行。
运行状态下的锅炉年检,由电厂自行检验,但要出具检验报告,送锅检中心审查盖章后,交锅监委备案。
4.3.5监检由电厂向锅监委报检验方案,并与锅检中心一道确定监检项目,其中汽包焊缝探伤、联箱的内窥镜检查、高过、高再、主给水、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热段的金相和三大管道焊缝探伤等项目,必须由锅检中心进行;签订监检合同,最后由电厂出具检验报告、锅检中心出具监检报告交锅监委备案。
4.4锅炉及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的检验程序4.4.1锅炉压力容器达到设计寿命、长期停用、移装仍需重新启用,必须通报锅监委。
启用前必须委托锅检中心进行全面性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4.2经锅监委审查同意后,重新启用。
5.检验5.1锅炉监造根据《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监造报告》中附录1(资料审查记录)附录2(现场见证记录)所列的款项逐一进行检查。
5.2锅炉安装检验5.2.1资料审查根据《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中附件1所列的资料逐一进行检查。
5.2.2现场设备检验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安装质量检验报告》附件3所列款项之一进行检验,分以下9个阶段:5.2.2.1设备到货阶段:承重、承压部件到现场后,安装单位首先应检查运输过程中的机械损伤情况,作好记录, 对所有高温合金钢螺栓进行100%的光谱复查, M32以上的高温合金钢螺栓进行100%硬度检查;检验单位应复查材质报告,并对大板梁焊缝进行100%的外观检查和挠度抽查,对未进行监造、资料又不全的汽包纵、环焊缝及下降管焊缝,进行100%无损检测, 资料齐全的汽包及其它元部件焊口进行抽查。
5.2.2.2受热面组装阶段:检验单位对安装单位平地组合的受热面焊口进行射线底片抽查,并实际抽探1--2%的焊口和检查受热面附件组合的质量。
5,2.2.3大件就位阶段:汽包、联箱吊装就位时,检验单位必须在现场监督,并对吊杆、支吊架进行检查;受热面吊装完后, 应检查管间距、膨胀预留和吊装过程中磨损情况。
5.2.2.4超水压试验前检验单位必须按《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检查;特别要检查所有参加水压试验元部件的支吊架是否调好,管道部分的吊架是否锁死;进水前,由安装单位配合电厂进行蠕胀测点测量,由电厂出具测量报告; 首次进水前检查所有膨胀系统,作好记录,膨胀指示器校零;锅炉水压前现场条件检查项目和标准要求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安装检验报告》附件2“锅炉现场条件检查记录”中的款项逐项进行检查。
5.2.2.5超水压试验阶段水压试验中,检验单位必须详细记录水压试验过程中的环境温度、水温、水质、升降压速度、试验压力、汽包上下壁温差,并在检验报告中体现。
5.2.2.6首次点火前5.2.2.7酸洗阶段5.2.2.8吹管阶段5.2.2.9整套启动前检验单位应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安装质量检验报告》附件1第五项进行资料审查,按附件3第六项进行设备检查,特别注意检查所有安全附件热工仪表及保护装置、校验定值资料、运行情况及保护的静态试验。
5.2.2.10整套试运行阶段记录在试运转期间受监部件泄漏和事故情况,查安全门校验记录。
5.2.3安全附件的检验按《检验规程》14.4条进行。
5.3锅炉的定期检验5.3.1由锅检中心和受检单位人员组成检验组,共同进行检验,以锅检中心人员为主,电厂人员配合。
5.3.2检验按专业分成锅炉、热工、化学、金属四组进行,由锅检中心人员任组长。
5.3.3每组的工作范围:5.3.3.1锅炉组负责外检报告中一至八项和第十三项、受热面检验报告中“外观检验”部分、汽包检验报告中的“外观检验”部分、锅水循环泵的检验、锅炉范围内管道及附件的检验、锅炉膨胀系统的检验、锅炉炉墙保温的检验、锅炉超水压试验、压力管道支吊架检验、锅炉技术资料审查报告第一项和第二项中2、3、4、5条、第三项中1(运行检修规程)、2、4(安全阀校验记录)、5、6、7、8、9、10(②④⑤⑦⑧)、11、12、13(司炉工操作证)。
5.3.3.2金属组负责汽包焊缝探伤、受热面检验报告中“金相、机械性能、壁厚测量”、联箱检验、减温器检验、锅炉承重部件的检验、所有容器的检验、压力管道技术资料审查、压力管道外部检验、锅炉技术资料审查报告中第二项中6、7、第三项中3(金属监督)、13(焊工合格证)。
5.3.3.3热工组负责资料审查记录第三项中1(热工)、3(热工监督)、4(仪表校验记录)、10(①③⑥)条,外检报告中第九至十一项,5.3.3.4化学组负责外部检验报告中第十二项、汽包检验报告中的“腐蚀结垢检验”、资料审查第三项中的1(化学)、受热面检验报告“割管检验”部分中的“腐蚀结构”、锅炉化学项目的检验。
5.3.4检验前,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
5.3.5检验期间,每天下班之前召开碰头会,将当天检验出的问题书面提交受检单位,并安排次日工作。
5.3.6汽包检验5.3.6.1汽包纵、环焊缝、下降管角焊缝,如甲方在监造或安装阶段进行过探伤,则5万小时以后再进行;如未监造、安装阶段甲方也未进行过探伤的,运行之后的前两个大修期内,必须拆除保温进行一次100%的探伤,以后5万小时再进行。
4.3.6.2打开汽包后,化学检验员首先进汽包对汽包内部汽包壁、锅内装置、下降管、导汽管口等部位进行宏观检查,对汽包内部沉积物的厚度进行测量(把最厚处、一般厚度处分别测量、记录)、取样,然后进行清扫、称重,并确定是否进行成份分析;最后检查给水分配槽、蒸汽清洗装置、排污装置、汽水分离装置等是否正常;化学人员检查后,其他专业人员方能进入汽包进行检验。
金属人员按《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的要求,对汽包进行检验。
5.3.7联箱检验高温联箱每次检验25%,经4次大修检查完;但对于常出事故的联箱,应视情况缩短检验周期。
具体检验方法按《检验规程》7.13.3、7.13.5、7.13.8进行。
5.3.8受热面检验5.3.8.1壁厚测量分段分层进行抽测,至少分3层(段),小于10根管子测一根,如发现某区域由于磨损或腐蚀等原因导致壁厚严重减薄,则在此区域应进行逐根测厚。
重点放在高热负荷区域、喷嘴、风口附近、冷灰斗、折焰角、烟气走廊、弯头、易发生机械磨损处进行。
具体检验方法按《检验规程》7.13.2、7.13.4、7.13.6、7.13.7进行。
5.3.8.2割管受热面管应确定2根以上监视段,每次割管都应包括监视段,其它割管原则如下:5.3.8.2.1水冷壁割管数量不少于2根,每根长度不少于1米;割管部位以下列顺序为原则进行:a.如已发生爆管的,在爆破口附近处(包括爆破口)割取。
b.经外观检查,在有变色、胀粗、鼓包处割取。
c.用测厚仪测量,在发现管壁有明显减薄处割取。
d.无上述情况者,从热负荷最高处或认为水循环不良处割取。
若为分段蒸发的锅炉,则割取的管段应包括盐、净段炉管在内。
e.对割取的管段应作好标记贴好标签,准确标明管段在炉膛内所在的位置、标高、向火面、背火面及水流方向。
f.从所割取管段的中间位置取长约50mm的管样,进行垢量测定(单位面积上的含垢量)并计算沉积率。
5.3.8.2.2对过热器、再热器下弯头进行割管,检查其积水、腐蚀情况,测定积水成份,同时,根据平时汽水品质及汽包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对过热汽易积盐部位割管,检查积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