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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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定

婚姻法律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定

婚姻法律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定婚姻是两个人在法律上建立起的家庭关系,而在婚姻中,夫妻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共同债务的情况。

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就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清偿顺序等方面,对婚姻法律进行解读。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为家庭日常生活和共同事业所发生的支出;2. 夫妻共同为买房、买车等资产进行的借款;3. 夫妻共同为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所负担的债务;4. 夫妻共同为其他共同债务所承担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个人负债、不属于两人共同承担的债务不在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之内。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定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一定的清偿顺序规定,即:首先清偿家庭共同财产债务,然后清偿个人债务。

1. 清偿家庭共同财产债务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共同房产、共同银行账户等。

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照清偿顺序,首先应当清偿家庭共同财产债务。

2. 清偿个人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各自独立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夫妻共同债务。

当家庭共同财产清偿后,仍有未偿清的债务时,夫妻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名下的个人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

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根据清偿顺序进行清理,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避免债务给夫妻双方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但是只有一方还款,另一方却拒绝承担债务,这时债权人可能会向双方追求债务。

因此,在夫妻共同债务产生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债务的承担方式,以避免未来出现纠纷。

另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实际情况可能也存在特殊的情况,例如一方债务过大、债务产生时间等。

共同债务婚姻法律规定(3篇)

共同债务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婚姻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家庭纠纷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共同债务,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共同债务的概念、法律规定、认定标准、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共同债务的概念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

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家庭共同生活费用:如日常开销、子女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等。

2. 购买家庭共同财产的债务:如购买房屋、车辆等。

3. 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如合伙经营、共同创业等。

4. 为履行家庭义务而产生的债务:如子女入学费用、家庭装修费用等。

二、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1.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1. 债务形成时间:共同债务应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 债务用途:债务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利益。

3. 债务承担: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包括共同偿还和各自偿还。

四、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1. 协商解决:夫妻双方可以就共同债务进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

2. 法律诉讼: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

3. 分割偿还: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由夫妻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偿还。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因个人原因欠下了一笔债务。

婚姻法如何处理夫妻债务

婚姻法如何处理夫妻债务

婚姻法如何处理夫妻债务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不仅意味着情感上的共同生活,还涉及到了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共同责任和利益。

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会成为夫妻关系中的一大难题。

所以,婚姻法对于如何处理夫妻债务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引。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后共同借贷、共同承担的债务以及其他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共同债务。

这包括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1. 夫妻共同债务均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责任。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即无论债务是由一方承担或者婚姻关系结束后某一方承担,另一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个原则的背后,旨在保障家庭团结和稳定。

2. 对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无论债务是由一方产生,或者双方共同产生,都应由双方协商共同偿还。

这保证了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平等。

3. 分享共同债务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导致的债务责任,在离婚时要进行财产分割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离婚时,应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数量进行合理的财产分配。

三、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1. 协商一致解决。

在夫妻关系破裂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共同债务。

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可以就债务偿还方式、债务分配等事项达成一致,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申请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债务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

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共同债务进行合理、公正的判决。

四、夫妻一方超出当初借款用途的处理方式有时夫妻一方可能会将从共同债务中借得的款项用于不当用途,例如经营个人投资、赌博等。

对于这种情况,婚姻法对于夫妻一方超出借款用途的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夫妻一方超出借款用途的款项,应当返还给对方一方。

如果夫妻一方没有能力返还,也可以通过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进行补偿。

这旨在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这意味着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

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面所负的债务,都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根据债务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或者两个人共同追偿。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追偿,也可以向夫妻双方共同追偿。

因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共同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单方面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在债务产生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未参与债务行为的一方可以向承担债务的一方请求返还因清偿债务所支出的钱款。

这意味着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未知情的一方可能有权要求返还清偿债务所支出的钱款。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
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或者两个人共同追偿。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共同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

同时,未知情的一方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权要求返还清偿债务所支出的钱款。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你更好地了解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婚姻是人生中的一大事宜,而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中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进行了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以“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为题,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处理方式以及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经营的事业、共同购买的房产、共同办理的贷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特点:1. 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

即使是一方单独取得的债务,只要是为了婚姻关系共同生活需要所必要的,另一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 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实际债务和法定债务。

实际债务是指双方共同签署或共同履行的协议债务,例如共同贷款、共同经营的事业等;法定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产生的需要共同承担的债务,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

3. 夫妻共同债务关系终止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离婚、夫妻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终止债务关系的情形。

4. 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都有效。

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不因离婚而消失,只有通过法定或协商的方式予以解除。

5.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承担或分担承担。

具体的承担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来确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债务解决的共识。

这种方式最为灵活和便捷,可以根据双方情况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2. 调解解决:如无法达成协议,可寻求法律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调解。

调解是在双方主张的情况下,由调解员协助双方就共同债务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工妥善处理债务。

3. 诉讼解决:当协商和调解无效时,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婚姻法律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婚姻法律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婚姻法律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他们共同承担和清偿。

本文将对婚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进行解读。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产生的债务,无论是双方共同借款还是共同承担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不论债务具体来源于哪一方,都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二、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是共同的,双方都应承担清偿责任,无论债务是由一方单独产生还是共同借款。

即使在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要根据共同债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共同协商解决债务的清偿问题。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的细则1. 债务来源,即债务是由双方共同产生还是其中一方单独产生,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双方应协商确定清偿债务的具体方式和分配比例。

2. 协商解决,离婚后的债务问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向法院申请解决债务纠纷。

3. 清偿方式,双方可以选择一方独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或者共同分担清偿金额。

具体的清偿方式需要根据债务的性质和金额进行协商。

4. 重要纪录,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应妥善保留与共同债务相关的文件、合同和凭证等重要纪录。

这些纪录将在解决清偿责任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四、特殊情况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特殊情况的案例:1. 债务产生前离婚: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之前已经产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应由债务产生的那一方承担清偿责任。

但如果在债务产生后夫妻复婚,那么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将恢复。

2. 债务为个人消费:如债务为一方的个人消费借款,离婚后应由该方独立承担清偿责任。

但如果这些债务对夫妻家庭生活有实质性的贡献,则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如何认定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如何认定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如何认定的
首先,夫妻债务的性质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关键因素之一、根
据婚姻法第30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债
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债权债务所引起的债务。

其次,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考虑债务产生的时间和方式。

夫妻共同
债务可以包括婚前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对于婚前债务,
夫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已形成的债务,按个人债务处理。

而对于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来说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此之外,夫妻双方在债务产生过程中的行为也需要考虑。

如果债务
是夫妻共同协作行为产生的,例如夫妻共同做生意、共同购买房产等,那
么该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债务是由其中一方单方面
签署并独立承担的,那么该债务一般属于单方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承担能力。

夫妻共同债务
的承担通常应当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收入能力来决定。

如果一方的收入
较高,经济能力较强,那么此债务可能由其承担;如果双方经济状况相当,那么债务可能由双方共同承担。

总的来说,最高院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根据婚姻法和
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夫妻债务的性质、产生债务的时间和方式、夫妻
双方在债务产生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对债务的承担能力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当然,具体的认定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裁决。

婚姻法中的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原则

婚姻法中的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原则

婚姻法中的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原则我了解到您需要一篇1500字的文章,探讨婚姻法中的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原则。

以下是我根据这个题目为您准备的文章:婚姻法中的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原则一、背景介绍婚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原则的规定对于调整夫妻关系、保障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原则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无论该债务是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产生。

二、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原则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夫妻要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管理、使用,要共同承担家庭的开支、债务。

”这一法律条款确立了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原则的基础。

三、夫妻债务共同承担的范围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原则适用于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创业经营的企业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的按揭贷款等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即使是由其中一方承担,另一方也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夫妻债务的特点夫妻债务的特点是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

共同债权是指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债权人的权益,可以共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而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还款责任,无论该债务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共同签订的。

五、举例说明为了更好地理解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原则,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假设某夫妻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且借款购买。

根据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原则,即使这辆汽车的贷款是由丈夫一方承担,妻子也要与丈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丈夫无法按时还款,债权人可以向妻子追偿。

六、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原则的实际应用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应该相互协商,共同承担债务,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如申请人民调解、起诉等。

七、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原则的意义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夫妻各自的利益,平衡夫妻在财产和债务方面的关系。

这一原则的存在,有助于减轻一方在债务方面的压力,维护夫妻之间的平等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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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情理法整理供稿//老桂当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社会关切的热点,最高法曾多次出台司法解释力图破解这一难题。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情形千变万化,法律、司法解释无法穷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旧不容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

我国对夫妻共同债务实行共同承担制度,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均由夫妻双方不分份额、连带对债务承担责任。

鉴于此,夫妻中常有不良一方把自己赌博、吸毒、借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甚至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制造“陌生人债务”“虚假债务”等,在离婚时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正因如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究竟是真债务还是假债务,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往往难以区分。

借钱为儿买婚房,离婚期间单方负债单方担离婚期间,一方为了孩子的利益,不惜举债,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制造债务,目的是为了孩子,很容易为人们所理解,与道德也不相冲突。

然而,合情合理的家庭债务,不一定就是合法的夫妻共同债务。

徐坤与郭静于1993年5月结婚。

次年5月,儿子徐瀚文出生。

婚后,两人夫妻感情还不错。

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不断发生摩擦,直到夫妻感情破裂。

2007年2月,徐坤诉至法院,要求与郭静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两人虽继续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夫妻感情一直处于冰点。

2016年2月,徐坤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徐坤便搬出去租房另住,正式与郭静分居。

2016年11月15日,徐坤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见徐坤态度如此坚决,郭静觉得没有再挽回的必要了。

因儿子到了成家立业的年龄,可婚房还没有着落,郭静向徐坤提出离婚前给儿子买一套婚房,遭到徐坤拒绝。

郭静便决定自己掏钱为儿子买房。

郭静看中了一套价值170万元的房屋,但有30万元的缺口,便向好友董学勇借款30万元,买下房屋。

2017年初,董学勇因急需用钱,向郭静催款。

郭静却提出,因丈夫徐坤从家中先后拿走100万元,且自己现在和丈夫正闹离婚,她已没有能力偿还借款。

董学勇认为,徐坤与郭静虽然在闹离婚,但毕竟没离成,且郭静借款是为了给双方的婚生子购买婚房,由此形成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多次催要无果,董学勇将郭静及徐坤告到法院。

在法庭上,徐坤表示,他与董学勇互不认识,郭静存在虚构债务之嫌,其向董学勇借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即便借款属实,因发生在他起诉郭静离婚及双方分居后,借款属郭静单方意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郭静在向董学勇借款时,徐坤已再次提起离婚之诉,郭静借款未征得徐坤同意。

董学勇与徐坤互不相识,徐坤未参与借款的洽谈,故二人间也不存在借款合意。

第二,本案借款金额达30万元,金额巨大,郭静为儿子购房也是家庭重大事项,应由双方共同协商,郭静单方向董学勇借款,不构成夫妻家事代理。

第三,徐瀚文已成年,郭静为他购房并非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

郭静购房并未因此增加徐坤、郭静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在婚姻关系面临解体之际,郭静向董学勇借款是为了增加夫妻共同债务,增加徐坤的经济负担,其主观上存在恶意。

据此,30万元借款为郭静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归还。

遂判决郭静一次性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驳回董学勇对徐坤的诉讼请求。

雇工摔伤致残,经营发生侵权债务归夫妻家庭经济,是我国不可或缺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家庭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事件,从而产生对外的侵权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行为对外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王瑛与董文轩于1979年12月登记结婚。

婚后前几年,两人感情还不错。

可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不能相互理解,有了矛盾又不能相互沟通,夫妻感情受到动摇。

1989年,王瑛起诉董文轩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

2010年8月17日,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双方于2013年11月6日复婚。

复婚后第二天,两人又协议离婚了。

2010年7月11日,从事建筑施工的董文轩作为承包方,从发包方许勇、李涛处承接了一座寺庙的建筑工程。

接到这一工程后,董文轩聘请徐斌等人修建寺庙。

2010年8月8日,徐斌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跌落摔伤致残。

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徐斌诉至法院,要求董文轩、许勇、李涛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文轩作为雇主应当对徐斌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许勇、李涛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董文轩,应当对徐斌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董文轩、许勇、李涛连带赔偿徐斌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三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徐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因三人都没有什么财产,致使执行款不能及时到位。

徐斌认为,在事发当日的8月8日,董文轩与王瑛没有离婚,但在事发后第9天的8月17日,两人就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夫妻共有的六间房屋,董文轩只分得面积为16.5平方米的房屋一间,其余面积为112.47平方米的五间房屋全部归王瑛所有,有逃避承担责任之嫌,遂以董文轩对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王瑛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王瑛与董文轩共同承担赔偿之责。

王瑛答辩称,她与董文轩早就没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徐斌在起诉董文轩时并没提到她的连带责任,几年后才要求她担责,原因在于得知她获得了政府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债务虽发生在王瑛与董文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徐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引发的侵权行为之债,董文轩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王瑛并非徐斌的雇主,且对徐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无过错。

董文轩作为雇主对徐斌承担赔偿责任,并非董文轩与王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合意举债,而系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引起,王瑛也未因该侵权之债获取利益,故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遂判决驳回徐斌的诉讼请求。

徐斌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后徐斌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省高院经再审认为,徐斌要求王瑛与董文轩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系董文轩因雇主行为而依法对其承担的侵权之债,该债务产生于董文轩与王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董文轩承包修建寺庙的行为系生产经营行为,所得收益依法属于其与王瑛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王瑛从该经营行为分享了利益,也应当对该经营行为所致债务承担相应义务。

故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省高院遂判决撤销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改判王瑛对董文轩所负担的徐斌的债务50万余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受托炒股亏损,保底承诺配偶可拒担风险帮他人炒股,承诺保底不亏,这样的事时常发生。

然而,炒股的风险很大,夫妻一方在帮他人炒股时,对于高风险的单方承诺,往往超出了配偶对风险的合理预期。

李明与张娟原系夫妻,后于2016年3月1日协议离婚。

李明有几位同学,在证券公司上班,对炒股很有研究,常常接受他人委托、帮他人炒股,挣到的钱双方平分。

李明则常常帮朋友撮合委托理财事宜。

潘妤是李明的朋友,手上有些富余资金,得知李明能帮助介绍理财高手,就托李明帮忙。

在2014年以前,潘妤在李明的撮合下,多次与他人签署委托理财协议,委托他人炒股,挣了不少钱。

在与同学的交往中,李明耳濡目染,对炒股也颇感兴趣,渐渐摸到一些门道,自我感觉不错,也想试试水。

2014年6月,潘妤与他人的委托理财合同到期,又让李明帮忙介绍,李明说:“你别委托别人了,我帮你理财吧。

”2014年6月17日,李明与潘妤签署了一年期委托理财协议,潘妤在自己的炒股账户中注入10多万元,然后将账户及密码交给李明,由李明使用该账户炒股,双方约定“五五分成”;李明承诺如发生亏损,将不足资金补给潘妤。

还真别说,李明通过“杠杆炒股”操作,谨慎理财,仅仅一年时间,利用10余万元本金,为潘妤赚到了360万元。

潘妤也信守承诺,合同到期后,按约定将180万元汇入李明的银行账户。

合同到期后,两人又于2015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内容完全相同的协议,只是这次潘妤投入了200万元。

然而,因股市动荡调整,这一年李明亏损了194万余元。

由于亏损数额太大,李明筹不到这么一大笔钱来补足潘妤的亏空,双方发生纠纷。

潘妤认为,虽然李明与张娟离婚了,但合同签订时两人并没离婚,便将李明及其前妻张娟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人共同支付亏损款19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李明认为,这是他的个人债务,与张娟无关,他个人愿意承担该债务。

张娟辩称,她并不知晓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一事,且她因与李明感情不和,于2016年3月解除婚姻关系。

李明仅代为炒股,并不实际获取原告资金,且双方结算发生在婚姻关系终止后,该债务非为家庭生活或经营所负。

该债务系李明个人债务,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委托理财协议的签订时间虽然在李明与张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均系李明一人参与、一人签字确认,并无张娟签字认可,且张娟事后亦不予追认。

第二,李明的债务源于对证券投资本金的安全保证承诺,通常被称为“保底条款”。

鉴于李明自愿承担潘妤全部损失且依本案审结情形不会侵犯第三方利益,故可予准许,但李明对“保底条款”的承诺,实际上将高风险转化成配偶一方对委托方的保证,损害了妻子的权益。

第三,李明虽曾于2015年获得过一次原告分配的收益,但是该款项直接汇入李明银行账户,从外观上不能直接得出张娟据此受益,结合张娟具有正当职业等情形,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遂判决李明向潘妤支付194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其对张娟提出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来源于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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