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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

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

附件1 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截止2013年6月24日)
总体原则: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金标准,事件定级以其中规定为准;预案规定各级政府可以对事件自行定级,但如果预案中已有明确定级标准者,当参照预案的标准进行定级;
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是报告的最低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于收到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信息,应当及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否则属于漏报。

3.鼓励各地在突发网中报告事件,即使该事件未达到报告标准也可以报告。

4.报告的事件初次报告后应根据标准及早建议当地政府定级(或建议当地政府委托疾控中心定级),以指导响应;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可以根据事件进展再调整事件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报告如果不明确定级标准,先以“未分级”事件报告,然后及时建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及时开展风险评估。

5.未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的事件,通常建议定级为未分级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Ⅲ级




黄色预警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市区首次发生。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由于突发性传染病、食物中毒、化学中毒、放射性污染等原因引起的突发性疫情或大规模伤亡事故。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事件进行及时、科学、有效的分级管理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有助于统一管理、准确评估和科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安全。

一、一级响应。

1. 发生大规模传染病或疫情暴发,威胁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2. 发生严重食物中毒或化学中毒事件,影响范围广泛,危害严重;3. 发生放射性污染或其他大规模伤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 其他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突发事件。

二、二级响应。

1. 发生中小规模传染病或疫情暴发,有扩散趋势,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2. 发生局部性食物中毒或化学中毒事件,影响范围较大,危害较大;3. 发生局部性放射性污染或其他中等规模伤亡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4. 其他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突发事件。

三、三级响应。

1. 发生局部性传染病或疫情暴发,有一定传播风险,需要采取相应防控措施;2. 发生个别食物中毒或化学中毒事件,影响范围有限,危害较小;3. 发生个别放射性污染或其他个别伤亡事故,造成局部社会影响;4. 其他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四、四级响应。

1. 发生个别传染病或疫情暴发,传播风险较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2. 发生个别食物中毒或化学中毒事件,影响范围极其有限,危害微小;3. 发生个别放射性污染或其他个别伤亡事故,局部社会影响微弱;4. 其他对公共卫生安全影响微弱的突发事件。

以上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各级响应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及时响应和相应措施,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监测、应急预案制定和资源保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10.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特别重大(I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广东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佛山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佛山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 29  29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含50例),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区卫生计生局7常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建立与市卫生应急办区政府应急办以及三防安全生产社会安全事件食物中毒事件防震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办公室各镇街道卫生应急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上传下达卫生应急相关信息
10.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佛山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含9例)。
3、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含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
主要职责
区卫生
计生局
1、组织制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配套政策、措施和相关技术指引;
2、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3、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4、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或水生动物)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密切接触动物和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5、建立与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的动物疫病暴发时,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和环境消毒工作;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

一、前言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

二、分级原则1.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进行分级。

2. 优先考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应对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 结合我国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特点,充分考虑地域、人口、资源等因素。

三、分级标准1. 特别重大(I级)公共卫生事件(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2)对全国或者较大区域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引发社会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 重大(II级)公共卫生事件(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在较大范围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

5)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2)对全国或者较大区域造成较大影响,可能引发社会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 较大(III级)公共卫生事件(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在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10.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特别重大(I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级)突发公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共卫生事件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XX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X围波及包括XX市重大(II级)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突发公共卫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生事件上,或波及包括XX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29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含50例),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X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划分明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划分明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划分明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预警)(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全xx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xx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xx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1)在全xx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xx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xx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xx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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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截止2013年6月24日)
总体原则: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金标准,事件定级以其中规定为准;预案规定各级政府可以对事件自行定级,但如果预案中已有明确定级标准者,当参照预案的标准进行定级;
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是报告的最低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于收到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信息,应当及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否则属于漏报。

3.鼓励各地在突发网中报告事件,即使该事件未达到报告标准也可以报告。

4.报告的事件初次报告后应根据标准及早建议当地政府定级(或建议当地政府委托疾控中心定级),以指导响应;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可以根据事件进展再调整事件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报告如果不明确定级标准,先以“未分级”事件报告,然后及时建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及时开展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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