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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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引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在短时间内发生的,波及范围较广、危害较大、防治难度较高并且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的突发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可能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至关重要。

背景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的加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也不断增加。

例如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2015年北方雾霾污染事件等等,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

报告制度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在报告制度中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明确的定义,建立判断的依据。

2. 报告渠道:建立完善的报告渠道,包括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各级卫生机构、航空、海关等部门,并建立快速通报平台。

3. 报告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相关机构根据事态紧急程度制定紧急处理标准程序,建立应急流程,确保第一时间启动处理机制。

4. 报告内容:在报告制度中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的内容,例如疫情情况、病毒性质、患病人群、传播途径、治疗方案等,避免信息漏洞和误传。

5. 报告要求:建立全国性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要求,使各级卫生机构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具有一定的准确性,提高部门之间的协同效率。

6. 报告处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相关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迅速组织专家组开展疫情调查。

及时排查、隔离、救治病人,防止病情进一步扩散。

结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的建立是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措施。

建立标准化的报告制度,实现全国各级卫生机构的迅速响应和协同联动,对提高公众卫生应急响应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六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六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本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公共卫生科为本单位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并建立传染病登记簿。

2、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____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____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____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带者时,首诊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统一交到公共卫生科,由疫情管理员收集录入。

同时门诊、住院部、化验室也要分别做好门诊登记、住院病人登记、化验室登记。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本院相关部门要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的追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事件发生地进行反馈。

同时要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做好事件处理和应急响应。

5、责任疫情报告人做好自检记录。

对发现传染病不报、漏报的医生或者报告好的医生,报告单位应按《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给予处罚及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二)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4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4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是指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处理,建立起来的一套报告机制。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准确、有效地收集、报告和发布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以便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通常由以下几个要素组成:1. 报告渠道:建立起包括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卫生部门、实验室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报告渠道。

这些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情况。

2. 报告标准:制定明确的报告标准,包括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报告内容和格式等。

这样可以确保不同机构之间报告的一致性,减少信息误差。

3. 报告流程:建立起明确的报告流程,包括报告的时间要求、报告的路径以及相关机构的协调和沟通。

这样可以确保信息的快速上报和及时传递。

4. 报告责任:明确各个机构的报告责任,确保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得到落实。

这样可以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 信息发布:建立起及时的信息发布机制,将与公众有关的信息及时发布出去,以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综上所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是为了及时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建立起来的一套报告机制,通过建立报告渠道、报告标准、报告流程、报告责任和信息发布等要素,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收集、报告和发布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以便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二)【标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范文【正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社会稳定和公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及时掌握和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一、报告对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或个人:1. 医疗机构:各级医院、诊所等,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

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

附件1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截止2013年6月24日)
总体原则: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金标准,事件定级以其中规定为准;预案规定各级政府可以对事件自行定级,但如果预案中已有明确定级标准者,当参照预案的标准进行定级;
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是报告的最低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于收到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信息,应当及时在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否则属于漏报。

3.鼓励各地在突发网中报告事件,即使该事件未达到报告标准也可以报告。

4.报告的事件初次报告后应根据标准及早建议当地政府定级(或建议当地政府委托疾控中心定级),以指导响应;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可以根据事件进展再调
整事件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报告如果不明确定级标准,先以“未分级”事件报告,然后及时建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及时开展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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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及报告管理要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及报告管理要求
❖ 报告要求:
– 体现快速 – 项目简单 – 描述事件概况 – 附件可以没有
➢ 进程报告
❖ 报告内容: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
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 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 报告要求:
• 报告次数不限 • 附件信息必不可少 • 体现措施的落实和评价 • 反应疫情的动态(新) • 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
➢突发性 ➢多元化 ➢群体性或公共性 ➢综合性和系统性
➢意外性 ➢频发性 ➢危害性 ➢国际性
主要内容-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判定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条 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 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报告程序
发现 突发 公共 卫生 事件





所在

地的

专业


机构



网络 直报
同级 卫生 行政 部门
本级 人民政府
达到 标准
上一级卫生 行政部门
调 查
未达到 标准
采取措施
作为一般 事件报告
报告内容-1
✓ 事件基本信息
– 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 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 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 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全球首次发现,短期内不断出现病例或出现死亡; ?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死亡率的传染 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范围不断扩大;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天花、脊灰野毒株病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报告范围与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xx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其中Ⅲ级及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上级卫生部门确认、分级)。

A、传染病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 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 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xx(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范围与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传染病⏹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 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 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报告范围与标准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摘自《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一)传染病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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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传染病
1、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职业性炭疽/不明原因肺炎:发现≥1 例病例。

2、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流脑病例、≥10 例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两种传染病各有≥2 例死亡病例。

3、皮肤炭疽或肠炭疽: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4、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病例,或者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出现≥1 例死亡病例,伤寒(副伤寒)出现≥2 例死亡病例。

5、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病例。

6、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病例,或出现≥1 例死亡病例。

7、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 例流感样病例,或≥5 例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流感样病例死亡。

8、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病例,或者≥1 例死亡病例。

9、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区发生≥5 例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0、血吸虫病: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1、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2、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13、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区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或死亡≥1 人;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或死亡≥1 人。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或者死亡≥1 人。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或死亡≥1 例。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

(十一)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一个市(州)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超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临近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超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局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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