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四川省普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川食药监办[2014]358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358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评审认证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各药品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下放后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的责任感《规定》的出台和《通知》的下发是国家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委托生产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规定》和《通知》文件精神有关要求,完善内部工作程序,确保委托生产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转发《通知》到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并监督其贯彻执行,从而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合法合规体系,使其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得到显著提升。
二、严格履职,明确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管职责(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药品委托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跨省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监管的协调和衔接工作;负责向国家总局上报相关审批和监管信息。
(二)省内委托生产的现场检查方式不变,由受托方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现场检查,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案件查处等。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川食药监管办[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食药监管办〔2013〕104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卫生厅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0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召开的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视频会议精神,为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按照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集中整治阶段、深入巩固阶段,认真开展专项检查。
对非法行医、违法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全面排查,加强监督。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开展对零售药店非法行医及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专项检查。
(一)重点查处零售药店非法行医行为。
坚决禁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照不齐的,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在零售药店坐堂行医的行为。
重点核查零售药店有无非法行医的场所及行为。
对有坐堂行医的零售药店,重点检查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人员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核对其执业的范围、地点、类别是否与其证照一致。
严格检查零售药店药品来源是否合法,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购进药品来源不明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各处室简称和发文代字及简报类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各处室简称和发文代字及简报类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各处室简称和发文代字及简报类的通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办,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13〕48号),新组建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并于2013年8月25日挂牌。
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现印发局机关各处室简称、发文代字及简报类(见附件1、2)。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简称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代字及简报类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9月2日附件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简称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合作处)办公室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处综合协调处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生产监管处5.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6.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7.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风险监测处风险监测处8.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药化注册处9.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10.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药化生产监管处1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药化流通监管处1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处应急管理处1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与宣传处科技宣传处1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15.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人事处16.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离退休处17.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党委附件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代字及简报类一、发文代字川食药监管党、川食药监管、川食药监管发、川食药监管函、川食药监管办、川食药监管办函;川食安办、川食安办函。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四川省药物临床试验能力建设培训班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四川省药物临床试验能力建设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四川省药物临床试验能力建设培训班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精神,进一步贯彻《加强四川省药物临床试验建设的实施意见》(川食药监发〔2017〕44号)文件要求,切实推进我省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拟联合在成都举办药物临床试验能力建设培训班,该班由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承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2017年9月5日至7日,5日14点至18点报到,6日至7日培训。
二、培训地点成都索菲斯锦苑宾馆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22号三、培训人员2017年底前拟申报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各市(州)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见附件1)的机构主任,机构办主任、秘书、质控员,伦理委员会主任,生物样本分析室管理人员,各专业项目负责人1-2名。
四、培训内容(一)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与机构资质申报;(二)伦理委员会在临床试验项目审查中的关注点;(三)如何理解临床试验中各方人员的职责要求;(四)临床试验管理流程及试验资料的管理要求;(五)临床试验药物的管理要求;(六)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七)Ⅰ期/BE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要点及常见问题;(八)Ⅰ期/BE临床试验的特点及操作流程;(九)Ⅰ期/BE 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十)Ⅰ期/BE 临床试验的生物样本管理。
五、其他事项(一)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辖区内参训医疗机构报名回执表(附件2),并统一于8月24日18:00前邮件发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注册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公告(第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公告(第1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2.29
•【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2.0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12年第10号)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公告(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技术审核以及会审,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等82家医疗机构及所列专业通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可以继续具备药物临床试验资格。
特此公告。
附件:通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的医疗机构及专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
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23()1
【摘要】第一条:为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为食品生产经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场地设施、仓储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主体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
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53-1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
【相关文献】
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
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发
[2021]91号5.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景区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89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监察局、食药局: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支付,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二章基本药物采购与使用第五条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价格与供货区域、配送时间和回款时间、违约责任等。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川食药监市[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市〔2012〕28号)各药品批发企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千亿医药产业”的目标,经请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我局决定进一步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通过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创新监管模式,有效整合社会资源,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保障药品质量,促进我省药品经营企业向集约化发展。
二、试点方法我省现全面启动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市(州)要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同时,鼓励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加入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
经企业申请,我局考察确定了省内四川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招商局物流集团成都医药有限公司、四川九州通科创医药有限公司、遂宁市西部华源医药有限公司5家具有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受托方”开展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作为“委托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将其所经营的药品委托到“受托方”进行储存运输配送。
拟申请开展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按仓库地址变更事项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一)受托方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和运输网络,确保委托顺利开展;委托方要建立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有关制度和程序,确保与受托方的顺利对接,同时,接收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四川省普通高校和中职学校招生考试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和卫
生防疫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川卫办发[2012]30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5.28
【实施日期】2012.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四川省普通高校和中职学校招生考试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和卫生防疫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2〕301号)
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四川省普通高校和中职学校招生考试将于2012年6月举行,省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就进一步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做出部署和要求。
各地、各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省普通高校和中职学校招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