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等七个物业备案程序
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资料

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资料
1、《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一份)
3、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验原件,复印件一份)
4、《临时管理规约》;(原件一份)
5、《临时管理规约》备案证明;(原件一份)
6、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提供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通知书》、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原件一份)
通过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出具协议招标备案证明。
(原件一份)
7、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详图;(验原件,复印件一份)
8、房屋面积测算报告书;(原件一份)
9、物业楼盘表。
(原件一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全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4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28
•【字号】渝建物业〔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
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相关备案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我委重新制定了《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重庆市临时管理规约备案程序》《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重庆市管理规约备案程序》《重庆市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程序》《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全文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全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4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一、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一份);(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原件一份);(四)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提供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通知书》、招标评分表、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含投标文件),通过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出具协议招标的相关文件(原件一份);(五)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证明(原件一份)。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齐全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不齐全的,当场退回,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补正告知单”。
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退回,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核实- 1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核实:(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二)所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是否符合招标规定,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三)是否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包括:房屋、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装修及内部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是否健全,服务内容及标准是否明确,其中住宅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是否按照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022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浮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浮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浮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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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
一、申请
(一)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根据《重庆市物业管
理条例》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用地范围红线图(验原件,复印件一份)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验原件,复印件一份)
4.物业管理区域划定说明(须设计单位盖章确认)(原件一份)
(二)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或者需要调
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重
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项目所
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提交下
列材料:
1.《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业主大会决议(原件一份,需街道、乡(镇)政府监章)
3.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方案(原件一份,需街道、乡(镇)政府监章)
4.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方案公示图片(复印件一份)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受理
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齐全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不齐全的,当场退回,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补正告知单”。
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退回,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核实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核实:
(一)所提供资料是否齐全;
(二)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由项目设计单位确认划定后的区域独立性;
(三)已交付使用或需要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划定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证明》。
四、办理时限
要件齐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件:1.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申请表
2.受理通知书
3.补正告知单
4.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证明
5.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1
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制
注:本页由申请人如实填写,不得涂改。
附件2
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号
申请人关于(项目名称)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
申请,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于年月日给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受理通知书
编号〔〕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要求办理(项目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了以下材料。
□1.《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配套用地范围红线图;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物业服务区域划定说明;
□5.业主大会决议;
□6.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方案。
□7.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方案公示图片
本机关依法已受理申请,请申请人于年月日持此通
知书到本机关领取《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证明》。
特此通知
年月日(盖章)
附件3
补正告知单存根
编号〔〕号
申请人关于(项目名称)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申请要件不齐全,本机关依法一次告知其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于
年月日给申请人送达了《补正告知单》。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补正告知单
编号〔〕号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
事项,应当提交全部所需材料。
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1、
□2、
□3、
□4、
□5、
年月日(盖章)
附件4
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证明存根
编号〔〕号
申请主体: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万㎡项目类型:
座落地点:
四至范围:东:南:
西:北:
联系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盖章)
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证明
编号〔〕号
(申请主体名称)将(项目名称)四至范围:
东:南:
西:北:
建筑面积为万平方米的(项目类型),作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备案。
特此证明
年月日(盖章)
附件5
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号
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年月日已依法一次告知其不予受理,并于年月日给申请人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已经确认。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物退〔〕号
申请人:
你提交的申请,经审核,不符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不予受理。
年月日(盖章)
重庆市临时管理规约备案程序
一、申请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参照市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订临时管理规约,
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备
案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临时管理规约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临时管理规约(原件一份)。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齐全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不齐全的,当场退回,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补正告知单”。
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退回,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核实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核实:
(一)所提供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定,对有关物业的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的义务、业主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三)临时管理规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条款。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重庆市临时管理规约备案证明》。
四、抄送
申请人应在取得《临时管理规约备案证明》五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管理规约》原件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证明》复印件一并抄送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办理时限
要件齐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件:1.重庆市临时管理规约备案申请表
2.受理通知书
3.补正告知单
4.重庆市临时管理规约备案证明
5.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1
重庆市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制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注:本页由申请人如实填写,不得涂改。
附件2
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号
申请人关于(项目名称)的临时管理规约备案申请,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于年月日给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受理通知书
编号〔〕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要求办理(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了以下材料。
□1、临时管理规约。
本机关依法已受理申请,请申请人于年月日持此受理通知书到本机关领取《重庆市临时管理规约备案证明》。
年月日(盖章)。